殷艳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试论学校教育观念与青少年犯罪
殷艳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笔者分析了我国学校某些教育观念不正确对青少年出轨(犯罪)的影响,并对学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出轨(犯罪)提出了建议。
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教育;违法犯罪预防
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呈逐年上升趋势,还出现了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等特点。学校是青少年离开家庭后的第一个舞台,学校教育的目的是让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并获取丰富的知识和技能。但是,目前学校教育中存在的某些不正确观念容易使青少年形成不健全人格,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一)学校的培养目标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种专门人才,“德、智、体”全面发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偏差和失误,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冲击下,被渐渐淡忘了,“升学率”成了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好坏的唯一标准。[1]有些学校还出现“重点班”和“普通班”的划分,学习好的学生被编入“重点班”,精加工,吃小灶,却忽视了对这些学生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得他们一旦升学考试落榜,就觉得前途黯淡,灰心丧气,悲观失望,乃至误入歧途。而基础比较差的学生被编入“普通班”,给他们一种打入“冷宫”的暗示,让他们感到否定和失落,感觉前途无望,一些原本对自己的前途还怀着一线希望的学生,也逐渐变得灰心丧气,于是,辍学、厌学自然就增加了。
此外,相当一部分学校在思想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内容没有针对性,不能有效地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责任感;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学生不懂得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没有理想,只讲实惠,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一点挫折就容易消极厌世。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很多学校没有开设法律常识课,学生不学法、不懂法,也谈不上遵纪守法,一些学生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享乐和金钱欲膨胀,在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满足自己的私欲时,往往就会采取非法手段甚至暴力手段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2]
(二)学业的认定与培养
调查显示,学业表现与青少年犯罪是密切相关的。学习成绩差的青少年,消极悲观,对前途缺乏信心,一些老师给予的不是关心,而是打击、批评,一些同学给予的也是轻视和嘲笑。渐渐地,他们成为学生群体中的孤独者,很多人因为没有通过升学考试而过早地走上了社会。变幻莫测的外界和社会中纷繁复杂的事物,都令他们无所适从。此时,伴随着生命追求时的挫折,理想失落后的痛苦,他们会感到生活的困惑和对自我价值的否定。就如同一位青少年所倾诉的:“我找不到可以停泊的港口,孤独、寂寞常笼罩着我,我感到一种莫大的悲哀。在人生漫长的道路上,我就像一个穿行于沙漠中的孤独旅行者——”。处于这种年龄段的青少年,消极的心理以及较差的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一旦过早地走向社会,很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致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三)学校的学籍管理
“学校处分是学校对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守则以及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所进行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它是教育学生、挽救学生的一种重要和必要的手段。[3]如果运用得好,不仅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告诫作用,也可以对其他学生起到教育作用,使他们懂得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运用得不好,容易使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甚至从此一蹶不振,无法自拔,走上邪道。近年来很多学校把片面追求升学率作为工作的重心,一切围着高分转,对成绩较差的学生听之任之,动辄给予处分,甚至开除,把他们推向社会。这些青少年因为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差,一旦过早地走向社会,极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
我们国家历来重视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早在1985年,国家就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必修课之一。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再次重申在大、中、小学应当设置法制教育课的问题,将法制教育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明确了预防犯罪的教育应当列人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为学校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结合常见多发的青少年犯罪情况,对不同年龄的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常见多发的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经常发生的犯罪行为,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抢夺、杀人、诈骗、扰乱社会秩序等,这些犯罪与我国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有关。[4]另外,由于青少年在不同的年龄段有着不同的生理、心理特征,易发生的犯罪也不同,因此,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时,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特点,针对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确定不同的预防犯罪教育的内容。如对小学生应根据小学生的思想状况、接受能力,进行通俗易懂的教育;对大、中学生则可较为系统、深入地进行教育,另外还应当结合性犯罪,多做性犯罪预防的教育等。[5]具体来说,学校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重视全面教育,加强学校管理
学校教育是保证大中学生健康成长、完成社会化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应该克服重智育、轻体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问题,设置适当的政治思想课、纪律课,将大中学生的违法犯罪情况纳人对学校、教师的考核范围。首先,应加强学生德育、法制教育组织建设,建立强有力的德育教育队伍,依靠这支队伍掌握学生情况和思想动态,制定并贯彻落实德育教育方案。[6]其次,应强化对学生的控制力。犯罪学认为,社会犯罪率上升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控制力的下降。调查情况表明,学校对学生课外时间疏于管理,尤其是对住宿生的课余时间缺乏有效管理,导致学校对学生的控制力下降,是造成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以住宿生为例,住宿生实质上是父母将自己的孩子全权委托校方教育和监督,因此,学校强化校宿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初中生,他们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和辨别能力差,很容易被利诱,校方更应重视。一要组织专人专管校宿管理工作,并选配责任心强、既敢于管理又勤于管理的老师担任。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处罚措施并严格实施。[7]三要严格控制学生外出时间。四要实行军事化管理,坚持夜间查铺制度。这些都是经实践证明的学校管理住宿生的有效办法。另外,笔者认为学校还应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和学生家庭沟通的方式,如通过家访和定期召开家长会等形式,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行为动态。
(二)加强学生法制观念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同时进行,才能使青少年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自己、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抑制和消除犯罪的冲动,减少犯罪发生。[8]实践证明,经常开设大中学生法制教育课,对减少大中学生违法犯罪起着重要作用。大中学生处在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状态,其犯罪大多属法盲型犯罪。具体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二,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不知道行为后果严重。三,虽知道行为后果严重,但由于心理不成熟、易冲动、少思虑而实施激情犯罪。
基于上述大中学生犯罪后具有后悔、易教育的特点,以及其犯罪的可防范性,学校应当结合学生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学生对违法犯罪认识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特征的青少年,采取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形式,主要开展以预防犯罪为内容的法制教育。[9]建议这种教育应当列入到每学期的教育活动计划当中并认真予以执行;形式应当尽量多样化,符合青少年学习的特点,寓教于乐,如聘请专家做法制讲座,定期举办法律常识竞赛,观看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文艺演出、电视、电影,请表现较好的青少年罪犯现身说法,参观专题展览等,以案释法,联系实际,提高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抵制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坚持挽救教育为主
对于偶尔失足、触犯刑律的学生,应当充分发挥学校的矫治功能,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让其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学校可以通过听取失足青少年亲属、同学的意见,认真了解、分析犯罪原因,选准感化点,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可以让教师与失足青少年结成“帮扶对子”,采取与他们面对面谈心的方式,在宽松的氛围中,让他们从内心认识到所犯罪行;[10]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到失足学生家中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在教育时要注意尊重他们的人格,对产生自卑感和对立情绪的青少年,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使他们认清犯罪危害,引导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使青少年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成为国家有用人才。因此,学校理所应当成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阵地,只有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才能使青少年健康成长,这也应该成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好坏和工作质量的标准。
[1] 杨晓梅.论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8,(6):36.
[2] 王汉林.青少年犯罪与中、老年犯罪动机和作案手段的比较研究[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8(2):15.
[3] 董 霞.应重视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研究[J].现代法学,2001(9):18.
[4] 康树华.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答问[J].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71.
[5] 刘家深.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J].新课程改革与实践,2000(2):33.
[6] 洪 丰.网瘾与青少年犯罪[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9(2):15.
[7] 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律教育全书[C].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25.
[8]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J].李克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339.
[9] 董 霞.论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J].公安研究,2005(3):15.
[10] 吴 鹏.社会惩戒与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衔接问题研究[J].特区法坛,2003(2):17.
G444
A
1673-1794(2011)03-0092-02
殷艳梅(1978-),女,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201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