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比较法学研究述评——以东北亚六国为限定

2011-08-15 00:45:22侯德斌
关键词:东北亚地区东北亚比较法

侯德斌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新世纪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比较法学研究述评
——以东北亚六国为限定

侯德斌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新世纪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比较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对未来的知识产权比较法研究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知识产权;比较法;东北亚

一、新世纪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比较法学研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资料稀少、分布不均,关注焦点分散

总体来说,有关东北亚地区知识产权比较研究的文章数量稀少,新世纪以来涉及东北亚地区国家间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文章总数不到400篇。在为数较少的研究文献中,多数学者将关注重点放在了地区内权法律制度较为先进的日本,因此,推介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文章相对较多,其中既有通篇介绍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专题文章,也有在研究单一制度时对日本的有关规定附带介绍的论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同为东北亚区域重要国家的俄罗斯和韩国,往往被研究者忽视,对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深入介绍的文章也是凤毛麟角,只有少数文章对俄罗斯和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做了绍,也有部分文章在评价我国相关制度时对俄罗斯和韩国的法律规定有所提及,但数量较少。

至于朝鲜和蒙古这两个在东北亚地区重要性相对略低的国家,从研究小组数据库中收录的2000年—2010年的期刊文献所载的文章来看,几乎没有文章将该两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做专题介绍,仅有数篇讨论某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构时,作为背景资料以极少的文字对这两国的相关制度做出了不完整的描述。

(二)立法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少人问津,东北亚地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现状不甚了了

通过查询CALIS联合目录公共检索系统,课题组收集、整理了新世纪以来我国出版的日本、俄罗斯、韩国、朝鲜、蒙古五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资料。其中《日本专利法(第2版)》、《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续》、《俄罗斯民法典》、《蒙古国法律专利法》、《蒙古国法律选编(第二辑)》存有中文译著版,但该类著作普遍存在以下三种缺陷:第一,译著中选用的法律文本多为颁行时的原,此后该等法律多有修改,而这些修改信息多数没有在译著中得到足够的体现;第二,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例类似,东北亚其他五国在专利、商标、著作权领域除基本法外还存在许多单行的法例,如俄罗斯曾在2000年通过《关于某些活动种类的许可制度》的联邦法,对著作权及邻接权集体管理的许可制度进行了规定。以上译著对这些作为辅助性的法规、条例没有涉猎;第三,广义的权法律制度不仅存在于直接以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中,更广泛地分布在各国的民法、行政法、甚至刑事法律体系中,这种广泛而深入的对广义商标、专利、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整,对于未经长时间相关法律体系侵染的译著者来说,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做到的。

当然,总结这些缺陷并非是对著者辛苦工作的指摘。这些译著者所做出的卓著贡献,为东北亚六国知识产权比较法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相比较而言,日本商标法、俄罗斯联邦商标法、联邦专利法、韩国商标法、韩国专利法、韩国著作权法以及朝鲜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基础资料的翻译文献虽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检索到,但由于没有专门的译著者把关,其准确性就更是大打折扣了

(三)少有学者能够深入“制度样法”背后,探析其所根植的“生活样态”

法律乃为人世规则,旨在营造合理秩序,造福惬意人间生活。然而,生存环境的千差万别决定了不同时代的不同族群,面临的不同境遇而产生不同人生困境与人心困惑,从而宿命般地决定了特定时空的群积累、发展出各自的求生方式、人间秩序和人世生活,法律当是提炼、型构于一时代一民族的人生,熨帖、慰籍其人心,从而有利于造就合理而惬意的人世生活。由此,对一国家一民族的制度须以其人世、人生、人心为背景,非此不足以理解其制度之玄妙。

从现有的文献看,我国多数的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者,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介绍还停留在文义解释的层面,对导致各国制度差别的深层次缘由探究甚少,也很少能够完整地描述研究标的国权制度的系统概况,更妄谈谛悟制度背后的法律文化之玄妙了。当一项研究止于文义解释,研究者所倡导的法律移植的正当性凭据就要受有质疑,因为法律移植过程中最主要考虑的就是供体和受体情况,对供体生活样态的知之甚少以及对受体生活样法的妄加断言是横亘在所有法学比较研究之险恶现况与俊美彼岸之间的鸿沟。

二、问题产生的根源

导致上文所述东北亚地区知识产权比较法研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结起来有如下几个:

其一,东北亚区域合作进展缓慢,法律统一要求未见急迫,这从根本上制约了以东北亚地区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产权比较法学的发展。

本世纪以来,鼓吹东北亚地区融合的研究者渐多,东北亚经济共同体、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理路渐有雏形。地区融合最为重要的步骤是制度融合,制度融合中最易实现的是法律融合,而法律制度融合过牾最少的自然是与商品贸易息息相关的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然而,尽管东北亚区域合作前景光明,优势明显,但就近阶段来看,地区政治局势紧张,历史遗留下来的国家统一问题,领土领海争议对于众所周知的战争的认识问题等等导致的国与国之间的不信任,明显阻碍着东北亚地区合作的快速铺开。更为关键的是,在东北亚地区并没有一个实力超强的国家作为核心,中、日、韩、俄实,而各国都希望取得区域合作中的主导权,探索一条均衡的能为各方接受的法律合作方案需要很长时间。

其二,比较法学自身的缺陷并没有被有效地弥补,这影响了包括知识产权比较法研究在内的一切比较法学科结论的有效性。

长久以来,法律比较是所有法律学科研究共用的工具,但法律比较究竟应当比较什么,比较的目的何在,法律比较过程中究竟应当运用何种方法,有着哪些基本的理论,这些问题,比较法学者始终没有人满意的答案。于是包括知识产权比较研究在内的一切比较研究展现出来的是纷繁复杂的事实描述,是凌乱不堪的观点堆砌,比较法方法只是在单纯地卖弄比较的技巧。新世纪以来,这种比较法域内长期存在的缺陷仍然没有得到弥补,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比较法研究暂时还无法取得新的进展,东北亚知识产权比较法研究也概莫能外。

其三,东北亚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研究力量不足,研究者各自为战也是东北亚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成果有限的重要原因。从事东北亚知识产权比较研究的研究者不仅需要具有相应的语言常识,同时要非比较标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要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具备上述条件的研究者可说珍若拱璧,而国内东北亚地区比较法研究机构数量稀少,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机构更是凤毛麟角。人才匮乏加之机构稀缺致使东北亚知识产权比较研究力量薄弱,研究者不得不面临各自为战的局面。学术研究的生命在于兴趣,而浮躁学风盛行的目下中国,有兴趣的迫于改善生活的良好愿景与社会价值观的双重压迫不能从事其心向往之的研究,无兴趣的研究者则可能迫于相似压力不得不味如嚼蜡地从事研究工作,得其所者不能得其所乐。

三、未来研究的建议

(一)以区域性制度合作促进区域性经济发展

从长远角度看,东北亚合作进程会不断前行,东北亚地区地域面积3400万平方公里,占世界总面积的26%,人口约6.8亿,占世界人口的31%,国内生产总值(GDP)约5兆亿美元,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在全球化的今天,地理位置毗邻,社会文化接近的东北亚各国没有任何理由停止区域合作的进程。目前,关键是中、日、韩、俄四国必须构建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框架,进间的高层会晤与对话,以弥合分歧、建立互信、达成共识。自1999年“10+3”首脑会议期间,中、日、韩三国领导人首次举行非正式早餐会起,到2002年“10+3”框架下的中、日、韩三国首脑年已成固定机制,这种机制对东亚经济三强之间消除分歧和摩擦、增进政治安全互信以及确立东北亚经济一体化的战略目标等均具深远的影响。中、日、韩三国首脑会议已就经济贸易、信息技术、护、人力资源开发和文化合作五大重点领域建立合作机制达成了共识。未来合作的领域将会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创新合作及保护机制在内的更大范围。

(二)建立以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比较法学研究新领域

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理解和评价不尽相同,但全球化之为当代世界格局和人类生活的标志性特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日益强劲的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这使得以人类生极关怀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不得不正视和探讨全球化问题。在法律领域,以西方殖民者的全球扩张为起点的全球化大潮,已经并且仍在深刻地改变或影响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格局和当今世界各国文化。全球化所导致的制度趋同虽然给后进国家的研究者赶超先进国家的研究提出了挑战,但并不意味着后进国家的相关研究是死路一条。就知识产权比较法学研究而言,至少有这样几个问题值思考和讨论:其一,全球化条件下,民族国家特有的知识产权制度领域究竟是否应当保留,在多大范围内应当予以保留;其二,全球化条件下,民族国家保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国际条约作适用规定的根本原因是主权还是文化;其三,全球化条件下,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冲突产生的原因哪些是由于独有文化引发的,哪些只是技术性问题;其四,中国特有文化条件下,哪些西方国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无碍引入,哪些不能。

(三)建立新型的研究评价机制

建立新型的研究评价机制是解决目前学术研究领域现存问题的根本路径,新型的研究评价机制至少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点:第一,对于不同类型的学术机构评价标准应当不同,比如,研究型大学学价标准,应根据这类大学的功能和目标,强调研究在有关学者的整个职业要求中的位置,而本科教学型院校教师的评价标准,应侧重于教学。对同一机构不同类型学者采用不同的职业评价标准,位需要有思想、有创新精神和研究专长的人员,教师岗位则需要热爱教师工作、广闻博识、语言表达能力强的人员。一个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应当使各类人员应当都能够找到自己工作的价值,不需艳羡别人而放弃自己的理想,也不需要为了达到统一的标准而放弃自己的优长。第二,评价标准的理性化。我们可以参考国际学术界流行的科研计量评价法。依据这种评价方法,评价一篇学术论部学术论著的质量可以依据两个核心指标:论文被引用次数、影响因子。在一定时期内,在同类成果中,某项成果被引用的频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学术成果的价值和影响大小。论著被数越多,价值越高。第三,建立正当的学术评价程序。学术研究的价值大小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交由学术同行评价,“向普通公众写文章不是学术晋升的基础,在面向小范围的专家的独有刊物上章才是学术成功的关键”。

D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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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科教文合字[2008]第105号

侯德斌(1979-),男,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市场主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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