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主体的自我理解与道德主体间的自我认同——兼论伦理学由单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视域转换

2011-08-15 00:51
关键词:伦理学视域哲学

宫 瑜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认知主体的自我理解与道德主体间的自我认同
——兼论伦理学由单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视域转换

宫 瑜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意识哲学的个体概念以认知主体的自我关系为出发点,所得到的自我理解只能是被他者对象化的“客我”,真正的自我需要从主体间性的维度去考察。因为只有在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关系中,道德主体间的彼此确证与相互认同才是可能的,由此带来伦理视域由单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换。这意味着我们首先应该思考的问题不再是“我如何能过上良善的生活”,而是“我们如何能合理地生活在一起”,即道德主体间怎样才能得到相互协调与充分发展。

个体;自我;主体间性;伦理视域

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时,总会追问我是什么样的人和我想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我如何能过上良善的生活。而在生活世界中,当人们发现自己与他人皆为独立的个体并处于一个交互关系的网络中时,问题就变成了我们怎样才能取得彼此的理解与认同或我们如何才能合理地生活在一起。基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本文试图论述主体的自我理解与自我认同都必须放在主体间性的前提下去考察,由此带来伦理视域由单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换,道德主体间如何调和与发展成为我们首先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意识哲学中认知主体的自我理解

在形而上学传统中,对个体属性的确认总是从逻辑学或本体论意义上来加以理解的,理想的本质、形式或实体通过与物质基础的结合获得了其单一性或特殊性。这种源自普遍形式或本质的个体定性从一开始就陷入了不可言说的尴尬处境,因为无论是以原子的决定性、存在的个体性或个体的总体性来作为属和类的链条,都无法摆脱普遍优先于个体的理论预设。在形式与物质相互调和的本体论模式下,囿于普遍同一性思想中的个体注定永远无法把它同其他所有个体区分开来并将其视作本身。意识哲学的兴起将个体概念同认识和行为的自我联系起来,在康德那里,先验同时被看作是创造世界的主体和具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主体,知性自我能够获得独立的主体性观念,但具有道德行为能力的主体作为普遍有效法则的接受者,即使可以得到完全个性化,理性自我仍然无法认知。

面对普遍世界和个体自我的统一问题,费希特把康德的概念提高到了个体问题的高度,提出了自我设定理论,用独立性概念将认知主体同实践主体的先验能力统一起来,并以此回答了“我是谁”的问题。他认为自我的起源是个体的本体化核心,其建构过程是一种实践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反思行为。自我首先是通过另一个主体对我提出的期望或要求而意识到自身的自由概念,这种外在于我的实际存在是一种把自己假定为自我的理性存在,只有自由意志才能使我满足他者的要求。可见,费希特所追求的世界结构与自我决定的融合为理解个体概念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但由于他把意识哲学的循环作为出发点,使得认知主体在明确自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使自己成为对象,因此利用主体哲学概念得出的个性只能是普遍的自我性即自我约束。

洪堡和克尔凯郭尔用历史的思维方式继承了费希特的两个论题:个体与语言主体间性;个体与生活历史的同一性。对于洪堡来说,语言使某个语言共同体中的主体相互之间有可能进行语言实践;与此同时,语言借由这种实践重新恢复并维护了自己作为语言系统的地位。在语言交往过程中,非强制性共识可以把多元声音中的同一性纳入普遍规则当中。通过对人称代词用法的分析,洪堡推测从自我与他者关系以及自我与他物关系中分化出的“我—你”关系及“我—我”关系是语言理解所特有的条件,这种非强制性综合能够使参与者社会化的同时又使他们个体化。各种特定语言的复数形式和其个别总体性的表现之间相互渗透,揭示出语言是一种在分化的同时又发挥联系作用的机制。不过可惜的是,洪堡并未对以上事实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克尔凯郭尔继承了费希特自我设定的思维方式,认为个体只有通过批判把握住他自己的生活历史,自我才有可能选择“我是谁”和“我想成为谁”,而当生活历史被这样一种自我选择转化为自我负责的存在形式时,它才能够成为个体化的原则。自我设定将历史化的自我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由此产生了个体在道德生活中对自身认同的要求:“他现在发现,他所选择的自我在其自身当中具有无限的多重性,因为它具有一种历史,一种他在其中认识到与他自己具有同一性的历史。”[2]在克尔凯郭尔的“或此或彼”中,自我认同主要表现在孤独的灵魂与上帝的对话当中,个体的独立行为与其“信仰”紧密相连。这种以祈祷为结构用于忏悔的内心独白到了卢梭那里演变成想要在公众面前获得认可的强烈见证,个体不再可能只用对生活历史的重构来满足自身个性的要求,如果没有他者的立场,彻底的自我选择便缺乏基础。

根据世俗化的观点,个性概念完成行为式的自我认同在对话过程中由第一人称向第二人称所提出的复杂要求所证明,表现在生活规划总体性和历史连续性当中的自我理解需要其他互动参与者的确认。从现象学的角度可以看出,完整的认同结构必须在主体间的承认关系中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具有保障意义的自我理解并非是个人自己所特有的永恒财富。导致以上结论的原因在于意识哲学占有性的个体主义把认知主体的自我关系当作出发点,道德主体所理解的自我首先作为对他者要求的反应而出现,依赖于接受者的承认,由此引发的后果是我渐渐地使自己成为曾经和他者共同生活中的自我,成为被观察的“客我”。

二、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以语言为媒介的道德自我认同

第一个打破费希特自我对象化意识反思循环模式的是米德,他通过在范式层面上向以符号为中介的互动转型深入考察了作为社会产物的自我的主体间性模式。客观的“自我”要想撇开物化的直观,主体就必须完成从观察者角色到言语者角色的转换,根据在对话中所遇到听众的社会视角把自己看作并理解为他者的另一个自我。也就是说,言语者所要沟通的对象是作为平等他者的自我的“你”,而不是我与他者想要理解的“某事”。这个作为第二人称的自己在交往行为中表现为对“自我”能动状态的精确记忆,我所得到的自我便是其生动的“回忆图像”。他认为原始自我意识之现实前提的内部重构可以建立在语言交往的前理解基础上,自我关系之基本形式的现实前提是另一个参与者有声姿态的阐释行动。只有当行为者从他者的视角出发并根据他者对行为反应的阐释来领会自身有声姿态的客观意义时,他才能采用另一个参与者的视角,进而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社会个体,而自我在自己经验中的直接表现就是一种历史形象。在此模式下,米德进一步对道德实践的自我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客我”应被理解为“普遍的他者”,即社会环境规范的行为期待,它是依附于特定群体惯例的道德意识之载体,从社会性“我们”的主体间性视角对具有抵抗倾向的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加以限制。相对于这种外在控制机制而言,作为既表现为前社会本能的压力又表现为创造性想象冲动的实践自我,必须在个体化和社会化的相互交错中得到他我的不断认同。米德的主体性理论开启了自我理解由主客认知关系到主体间互动关系的转折,但其对“客我”与“自我”二者区别的极力维护不仅忽视了原始的自我关系与反思的自我关系之间的区别,而且弱化了语言作为交往媒介的力量,传统的自我认同充其量依旧还只能是真正的自我认同的管家。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是谁”和“我想成为谁”的问题在意识哲学思维范式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直到语言学的转向才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即结合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自我理解来解释“个体”概念的意义,哈贝马斯对此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自我理解奠定了自我认同的基础[3]。自我意识在自我理解中不是表现为认知主体的自我关系,而是表现为一个能够负起责任的人在道德方面的自我估价。这里的自我也不再是意识哲学中认知主体迫切期待他者承认的自我,而是作为绝对属于个体的东西存在于自我意识中,它具有一个主体间性的内核,因为作为其源泉的个体化过程贯穿了整个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网络。

语言是进化的社会文化阶段上理解的特殊媒介,在充分吸收和利用现代语言学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提出了普遍语用学,用以指称那种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任务是“确立并重建有关可能理解的普遍条件”[4]。交往行为在参与者全都假定他们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得以验证或兑现的情形下才是可能的,达到理解是一个在可相互认可的有效性要求前设基础上导向认同的过程。一旦言语者期望接受者对他的言语行为要求采取“肯定”或“否定”的立场,他就必须使对方承认他是一个能够负责的、可以用有效性要求检验的行为者。在规范语境所确立的所有人际关系中,言语行为者受到语言主体间性的纯粹结构的支撑而坚持自己,无论作为个体存在还是自律意志,其自我确证所依赖的不是他人对我判断和行为的认同,而是对我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要求的承认。

于是,主体间性视野中言语行为者的自我毫无疑问地含有伦理学意义上的阐释。意识哲学的个体概念以认知主体的自我关系为出发点,“我是谁”和“我想成为谁”所对应的伦理学问题是“我如何能实现自身的自由”或“我如何能过上良善的生活”;而处于主体间性生活世界中的言语行为者以交往活动为出发点,所思考的伦理学问题是“我们如何能相互理解并取得彼此认同”或“我们如何能合理地生活在一起”。对道德自我认同的重新界定促使伦理学不得不对其本性与限度作出变革式的调整,也即伦理学想要成功地解释世界,就必须要从抽象主体的行为、选择转向到对人们对自我的真正理解上来,即要首先理解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以及我们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再去思考什么样的生活是我们所向往的好的生活。“事实上道德困境的产生不是逻辑上出现了问题,而是取决于人们是怎样的和人们建构世界的方式”[5],这种伦理学主题的变迁正是由单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视域转换所带来的。

三、伦理视域由单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换

自笛卡尔认识论意义上的个体主体中心性基础地位确立以来,作为实践哲学的伦理学同时也确立了其主体性原则。在康德那里,理论认知理性、实践理性和判断理性的区分,为科学与技术、法律与道德、艺术与艺术批判划定了的界限,真理问题、正义问题和情趣问题依据各自的有效性要求得到阐发。但随着科学、道德和艺术各领域内的制度化形成,我们发现,理性分化所导致的裂缝在主体性原则下根本不可能缝合起来,尤其是在意识哲学的认知主体模式内无从解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从先验哲学出发的逻辑结构意义上的普遍形式准则并不能使纯粹意志主体在多样性的现代世界中规范自己,这是因为主体性原则本身既无法把相区分的文化领域统一,也无法为伦理生活提供足够的规范资源。

其实,伦理的普遍性在实质意义上意味着社会的共同性和主体的交互性,从康德对普遍道德法则的解释中便可以看到其隐含的人际关系语境,“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6],这种对其他人格主体的尊重只有在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但康德伦理学的出发点是先验的自由意志,道德自我的理解拒斥了经验生活的内容,以从日常交往世界中所抽离的个体性为先决条件,所以其相应的道德标准的检验必然只能在孤独的灵魂中进行。虽然后来黑格尔感受到了康德实践哲学中主体视野的局限性,力图用现代意识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的方式来克服这种主体哲学的樊篱,但他并没有走向主体间性的交往道路,而是以主体的绝对精神为中介,发展了一种伦理总体的理念。因此,只要不突破意识哲学的思维范式,主体间性道德自我的思想因素只能永远被束缚在主体性认知自我的疆域内。

在上述意义上,近代西方伦理思想史长期以来都在酝酿着实践哲学从主体性视域中的超拔,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现象学、符号的相互作用理论等都对主体间性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尤其是自胡塞尔以来的现象学运动,在本体论层次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萨特、梅洛·庞蒂、德里达等均为此做出了努力。如果说在生活世界中,每一个道德自我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均可以得到其他个体的理解和认同,那么就需要一种特殊的媒介来作为我们彼此相融的纽带。而在不同的文化传统背景中,我们通过这种媒介能够合理地生活在一起并避免冲突与分歧的产生。针对上述思考,以交往主体间性为基点的话语伦理学提供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具有交往结构的生活世界中,言语主体无论是作为根据道德进行判断和行动的自我决定的人,还是作为在被认真接受的生活历史中自我实现的人,都必然期待在交往共同体中得到承认,只有这样,我的自我理解即我的认同无论是作为自律行动还是作为个体存在才能稳定下来。哈贝马斯从对话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来重新界定理性和主体,从而使理性不再是传统主体哲学以意识为框架的认知理性,而是在语言沟通活动中的互动合理性;主体也不再是仅仅具有认知功能的主体,而是包含着整个交往活动的实践主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交往行为理论即是“主体间性的哲学”,由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转变标志着哈氏伦理学由以往的理性独白走向了话语共识。伦理学的对话并不产生任何道德规范,而是对规范的有效性加以检验,其真正任务是提供一种程序并以此保证对话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合理实现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协调。

伦理视域从单一主体到交互主体的根本性转变意味着一种完全不同的新型伦理学,其关注的中心不再是“我”而是“我们”,思考的主题也不再是“我如何能过上良善的生活”而是“我们如何能合理地生活在一起”。哈贝马斯用“实践主体”取代“先验主体”,强调主体间在话语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交往取得程序性的道德共识,以此来弥补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对规范伦理学的回归不可避免地陷入普遍道德的理论困境,主体“善”的普遍性无法成为讨论主体间实现“善”的前提;程序性共识也无法保证话语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正确性,而在很多情况下沦为“多数人话语的暴政”,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差异与同一、整体与个性、规则与权力的悖论对程序制定本身的影响。

意识哲学中认知主体的自我理解以先验理性为前提,个体主体是其伦理学旋转的中心,但现代性的悖论却使我们失去了传统道德的有效性根基,处于一个无原则、无依据的后形而上学时代。“启蒙理性所倡导的人的主体性原则不由自主地走向了它的反面”[7]。面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诘难和价值多元论的事实,伦理学只有从主体间性的视域出发,在现代社会之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基础上重新定位,即思考的首要问题应该是“我们如何能合理地生活在一起”,因为只有这样,道德主体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自我理解与认同,道德主体间才有可能达到相互调和与充分发展。

[1]索伦·克尔凯郭尔.或此或彼[M].阎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877-878.

[2]于尔根·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M].曹卫东,付德根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89.

[3]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

[4]Hauerwas S.The Peaceable Kingdom[M].Norte Dame: University of Norte Dame Press,1983.116.

[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8.

[6]刘双胤,白婧.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裂与融合[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0(3):61-66.

The Cognitive Subject Self-Understanding and the Mutual Self-Identity amongst Moral Subjects—an Ethical View Conversion from Oneself Subjectivity to Inter-Subjectivity

GONG Yu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ety,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

The individual conception starts with the cognitive subject itself,so consciousness philosophy just gets objective self-understanding which has been targeted by the other subjects,and the real self-understanding needs to be investigated from an inter-subjectivity view.We can have the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identity in the communication practice by using language.This brings ethical view conversion from oneself subjectivity to inter-subjectivity.It means the first problem we should think about is not“how I can have a good life”,but“how we can reasonably live together”,in other words,how the moral subjects can get harmony and full development.

individual;ego;inter-subjectivity;ethical view

B82

A

1008-407X(2011)01-0091-04

2010-09-19

宫瑜(1982-),女,辽宁大连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现代西方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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