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子
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及应对策略
——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
张晨子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社会矛盾、干群关系恶化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以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为例,分析了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提出了预防和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措施。
群体性事件;特征;成因;应对策略;瓮安“6·28”事件
有关研究表明:一个国家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阶段,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又是社会各种矛盾的凸显期。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已经进入“黄金发展时期”与“矛盾凸显时期”并存的阶段。据统计,2004年我国人均GDP已达10502元(超过1000美元)。社会结构变动、体制转变、社会形态的变迁,一定程度上已经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触及各阶层的利益。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产生新的矛盾,就业、分配、征地、强拆、执法不公、官员腐败、政府问责与信任等问题,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社会矛盾一旦遇到“导火索”就容易爆发群体性事件,不法分子则趁火打劫,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定。
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急剧变化,必然导致复杂的矛盾冲突。这些矛盾无法在现有的利益表达和纠纷处理机制中得到消解时,就容易导致非正常的集体行为即群体性事件。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具有相同或者不同利益诉求的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心理条件下,采取自发或有组织的聚众方式,与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发生矛盾或对抗的行为和活动。这些聚众方式主要包括群体上访、请愿静坐和罢工、罢市、集会、游行示威、阻塞交通、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以及打砸抢烧等[1]。2008年6月28日发生在贵州省瓮安县的“6·28”事件,无论从聚集、围观、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的剧烈程度和破坏程度上看,还是从造成的影响看,都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的“典型群体性事件”、“标本性事件”。
2005年 《社会蓝皮书》公布的数据显示,1993-2003年,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2004年数量上升至7.4万次,参与人数达376万人次。2005年上升到8.7万起,2006年逾9万起,进入2008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更是呈“井喷”之势。在“2010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培林指出认为,“今年群体性事件发生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在社会全面转型的大背景下,必须注意正确处理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一,数量多,规模大。根据官方的统计数据,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群体性事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的趋势。特别是2008年,我国发生了多起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6·28”事件、陕西府谷“7·3”事件、云南孟连“7·19”事件、川渝部分教师罢课事件、湖南吉首的非法集资事件、江西铜鼓县的山林纠纷事件、深圳宝安区的对讲机砸人事件、甘肃陇南的“11·17”事件、广东东莞“11·25”事件、重庆开县“11·21”煤矿冲突事件、广东东莞“11·25”劳资纠纷事件等等。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影响大、破坏性严重。其中贵州瓮安事件,到场的群众最多时达2万余人,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被烧,15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600多万。
第二,参与主体多元化。群体性事件是群众自发组织表达不满情绪的过程。群体性事件主体是群众,有不同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利益是社会生活中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美国社会冲突理论学者科林斯指出,“人是社会的但具有冲突倾向的动物”,“每个人都在追逐自身的利益,利益争夺的情况内在地是对立”[3]。江西铜鼓山林纠纷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都是由于当地农民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合法权益受损引起的。在瓮安事件中,最初伸冤的队伍成员主要是学生,涉案的中小学生达110人。
第三,事发突然,演变迅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某种外部偶然事件刺激,在很短的时间内爆发出来,具有突发性。突发性分为先兆的突发和无先兆的突发。无先兆的突发表现为不知情的状态下因偶然事件的催化而爆发。“6·28”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就是部分群众对一名14岁女中学生的溺水死因鉴定结果的怀疑,从群众情绪失控到对公安机关的不满等一系列矛盾的激化进而迅速演变为一起规模大、破坏性严重的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这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第四,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些突出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来看,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有其合理的诉求,并非纯粹聚众闹事。在瓮安事件中,主要是死者家属和一些群众对女中学生的死因鉴定结果表示质疑。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以及自身利益维护意识在不断增强。不同历史阶段上的利益,反映着“一定阶段上人们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4]。政府应该重视群体性事件,及时排查出事件产生的根源,采取有效的对策,避免冲突升级。
第五,行为激烈,破坏性强。由于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越来越多的采取各种打砸抢烧的极端行为来发泄不满情绪。行为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一小部分人在里头制造谣言、推波助澜,把事件扩大。加上一部分群众的参与,增加了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难度。瓮安事件的破坏性尤为严重,县公安局、县委和县政府大楼等多间房屋被毁,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的大量公文和办公用具被毁,数十台办公电脑被抢走,工作人员被殴打,公务车辆被烧毁。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瓮安“6·28”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
对偶然事件的处理不当而成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导火索。瓮安“6·28”事件的表面原因是李淑芬的死因,直接原因是忽视了处理社会突发公共危机的“现场第一”原则。首先,由于处理不及时,事态逐步升级。没有将女学生死因的事实真相及时向广大群众和媒体公布,从而导致谣言、谎言四起,权威信息“失语”,舆论误导对“6·28”事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其次,事件逐步升级、严重恶化的关键时刻,没有一个主要领导敢于承担风险,敢于出面与群众对话,敢于采取有效措施,敢于果断制止。矛盾激化,打砸抢烧事件持续7个多小时,瓮安失控7个多小时。再次,缺乏政治敏锐性,事到临头无对策。对偶发事件没有高度警觉,不少党员干部表现出麻木不仁、无动于衷,很多干部党性原则尚失。干部队伍中存在一种回避矛盾的心态。
根本原因在于当地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出了偏差。一味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追求GDP增长和财税增收,不惜以牺牲资源、牺牲环境、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对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对群众利益诉求没有认真加以解决,忘记发展为了谁,群众没有共享发展成果,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人民群众不答应[5]。
第一,转型期社会治理的利益冲突。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6]。这种空前的体制变革带来了以利益为核心的复杂的矛盾问题,利益冲突是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的根源。瓮安事件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7]。
第二,利益诉求渠道缺失。奥尔特加·加塞特认为,群体性事件是“被激怒的理性”、“最后的理性”,他认为这恰好“清晰地表明在诉诸暴力之前对理性及其规范的服从”,“同时意味着对理性和正义的最高的礼赞”[8]。只要为群众提供充分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将矛盾冲突加以化解,群体性事件就会大大减少。现阶段一些政府部门令人感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相关部门忽视群众的利益诉求,群众哭诉无门,必定会对政府不满,甚至充满怨气。在极端的情况下,这种不满情绪爆发出来并最终失控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三,干群关系变“水火”。如果公共权力始终是为了谋取公共利益,并能依法行政,公民就能自愿服从权威。相反,就可能引发对公共权力的怀疑乃至不服从的行为[9]。在行政执行的过程中,部分领导干部出现了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行为。相关部门漠视群众的利益诉求,甚至认为是群众无理取闹,用强制的甚至专政的手段对付人民群众。近年来在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农村征税和计划生育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屡有发生。处置这些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干部工作作风粗暴,甚至动用武力解决。把自己和群众对立起来,党群、干群、警群关系不和谐,逐渐有量的积累发展到质的变化,由“鱼水关系”演变成“水火关系”。有的干部腐败行为严重,公款吃喝,贪污受贿,私吞国家、集体财产,引起民众强烈不满及对政府的不信任。
第四,社会管理软弱无力。目前,中国呈现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贫困阶层仍然很大,中间阶层成长不良,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15%的人拥有85%的财富[10]。转型期收入分配的不均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导致社会成员在思想上、心理上、情绪上的失衡和冲突。社会管理软弱、社会功能不完善、人民群众不能各得其所、人民政府不能为人民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政府基层组织依法行政功能弱化,基层政权建设和干部管理出了偏差。社会管理严重缺位,黑恶势力横行,治安混乱,人民群众严重缺乏安全感。同时,社会教育严重缺失。瓮安“6·28”事件中,110名中小学生和个别教师参与打砸烧抢。一些学生分不清“正”与“邪”,凭一时的冲动,盲目参与了群体性事件。大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缺失有效的民主监督,社会底层积累了大量民怨。
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理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一,重视偶发性事件。偶发性事件处理不当,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矛盾,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提供了跷板。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时刻提高警惕,坚持“现场第一原则”,积极对待偶发性事件。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进一步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能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正确地引导舆论,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至关重要。若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的初期就迅速公布相关信息及应对方案,群体性事件就不会迅速升级。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领导干部应该第一时间到现场主持大局说明事实、承担责任、安抚民心,而不是采取回避的态度。既然是领导、是干部,就要尽力尽责为民服务。
第二,高度重视群众利益。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治理应该强调改善民生,增进社会公平正义,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片面追求经济绩效的经济增长方式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在对瓮安事件的反思中,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认为,瓮安所体现的发展模式,还是一种只要GDP、财政收入增长,成果没有让群众共享,缺乏公平正义指向的发展。结果当地GDP增长越快,财政收入增加越多,群众利益受损可能就越大,老百姓的积怨越深,社会危机的爆发可能也来得越早、越猛烈[11]。转变发展模式,必须为了照顾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对群体性事件,必须首先从利益因素入手,大力发展经济,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理顺分配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分配不公等热点问题,确保发展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为人民共享。不断改善社会的不公平状况,才能有效地化解“怨恨变量”,促进社会和谐,从而消除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性根源。
第三,建立合理的利益诉求机制。邓小平说:“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12]完善的利益诉求渠道有助于化解群体矛盾和紧张情绪,地方政府要积极建立正式的利益表达途径,重视群众的反馈意见,慎重对待上访、信访问题,尊重群众的合理权益。当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设立的诸如市长热线、官员博客等平台,就是比较好的新型利益诉求渠道。
第四,建立良好干群关系,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领导干部要为民做主,维护群众的利益,群众与政府就会保持“鱼水关系”。干群关系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度。干群关系紧张,政府公信力下降,关键在于政府、干部。因此,要改变干部的工作作风,深入开展亲民实践活动,构建干部与群众沟通的常态化渠道,动态把握民情。要倾听民生、体察民情、知晓民意、排解民忧、保护民权,缓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的干群关系。政府必须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牢记党的宗旨,时刻不忘群众,心系群众,为民说话,为民谋利。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坚决惩治各种形式的官僚主义,强化对公共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毫不动摇地加强廉政建设。不断强化权力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效治理腐败问题。
第五,加强社会管理的全面性。首先,要不断强化政府基层组织依法行政能力。社会转型时期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领导干部应端正工作作风,杜绝采取“对下压、同级捂、对上瞒”的对策。要抓好基层、基础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次,要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社会公平正义要靠社会稳定作保障,发展是建立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上的。社会治安混乱,影响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黑恶势力不除,社会不得安定,人民群众就会遭殃,党和政府就会丧失民心。其三,要提升民众文化素质,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对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消除误会和隔阂。破除“法不责众”的观念,对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要广泛深入地展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其四,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监督,目的在于帮助党和政府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减少或避免工作失误,从制度上、机制上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现执政党自身出了问题,执政党要敢于面对,依纪依法加以纠正,这是民主监督成与败的关键所在。其五,建立对官员责任的追究机制。“形成健全有效的问责制度,这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的需要,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行问责制的核心是强化责任追究,做到有权必有责”[13]。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检查政府工作中的缺失,公开坦承失误和不足,同时要迅速启动问责程序,果断罢免失职、渎职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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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0.8
A
1673-1999(2011)11-0043-03
张晨子(1987-),女,山东枣庄人,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221008)文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201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