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安排

2011-08-15 00:49:04高志辉豆学兰
关键词:制度安排政治参与法制化

高志辉,豆学兰

论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安排

高志辉,豆学兰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尤其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已成为衡量社会民主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农村妇女政治参与在制度安排上未能以女性的自主参与为逻辑起点,制约了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分析了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重要意义及制度安排的必要性,提出了合理化、法制化的妇女政治参与的制度安排。关键词:农村妇女;政治参与;制度安排;合理化;法制化

政治参与作为政治社会的一种政治行为,其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这是因为“民主作为制度,它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1]广大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推动我国农村社会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对农村妇女自身的利益维护和政治成熟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我国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现状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妇女在法律上获得了与男子同样的参政权利。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广大农村妇女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妇女以女性特有的魅力,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长期历史、文化的影响,在目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妇女的参政议政方面。

(一)农村妇女自身因素制约了政治参与权的实现

农村妇女存在着素质偏低,参政意识薄弱;主体意识、独立意识、竞争意识相对较差;依附、依赖心理仍较严重;农村女党员发展滞后等现象,致使其主动参与竞争的意识不强,在村民自治管理层中女性比例较低,难于代表和反映妇女群众的愿望和诉求以及实现妇女的民主管理权利,使农村妇女的作用受到了限制,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建设的要求。

(二)在制度安排上没有以女性自主为逻辑起点

在妇女的政治参与问题上,长期以来,一种占主导性的观点认为,作为历史上由多种原因形成的弱势群体,妇女的参与应该得到保护性的制度安排。如果没有政府对于妇女政治参与的特殊支持和规划,妇女的政治参与就不可能得到一定的保障。受这种观念的支配,在政府的指导性政策中,一般都要把保护妇女参与问题作为主导性的倾向进行规划。通常的做法是,确定妇女的参政比例,要求妇女代表组织的领导人自然而然地作为政府安排的候选人而参加选举,这种选举过程多缺乏竞争性,妇女的当选一般被视为照顾和安排。这种政策导向的一个偏差即是把妇女担任公职看作是一种政治点缀。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一种新的实践对传统的观念和政策提出了挑战。这种新的实践就是,在开放的竞争性选举中,决定选举结果的是选民的选票,而选民的好恶则是根据他们自身的标准来对候选人进行评价。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安排与选民的愿望已经很难达到圆满统一。并且,民主选举提高了妇女之间的竞争性,一些妇女开始主动参与竞争,安排候选人的传统办法开始失灵。这种制度安排是以女性不能自主为逻辑起点的,传统的保护性政策的结果自然是男女之间不平等的加剧和妇女内部不平等的固定化。

新的政治参与的逻辑起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选票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即包括男女平等,也包括所有妇女之间的平等。正是在这种平等的前提下,每一个选民都可以依照法律展开自由竞争。在这种选举制度下,有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由选票决定候选人;二是由选票决定什么人当选。任何领导人、任何社会团体都不可能指定特殊的候选人,也不可能强迫某一候选人一定要当选。在传统的体制下,只有妇代会主任才有当然的资格担任村的公职,实际上形成了一个人对于村的妇女公职的垄断。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有的人就是终身制,就是几十年担任妇代会主任。而在新的体制下,由于选票决定一切,不承认什么老的资格,选民只会从自身的利益和经验出发去判断什么样的人才会适宜于担任村的公职。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妇女的自主意识增强,民主政治则为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保障。

(三)农村妇女缺乏维护权益的组织

众所周知,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以有效应对侵权行为,而我国农村妇女则缺乏像工会那样的维权组织,面对屡屡的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行为,她们往往手足失措,没有及时恰当的维权工具,忍让退缩是无奈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妇女利益无法得到系统的有组织化的表达,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的制度资源的基础上,为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积极探索有效的参与途径。

二、农村妇女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必要性

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就是政治参与的合法化、合理化和法制化,其结果是要形成合法的、有序的和合理的政治参与秩序。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为农村妇女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政治参与渠道,但由于一些具体制度存在着缺陷,严重阻碍了农村妇女有效地进入国家政治生活的过程,影响了农村妇女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这种状况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目前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现状的发生,直接影响着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村政治的稳定,因此,必须加强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

(一)制度化参与有利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最大价值和功能在于通过影响村委会的行政和决策,使村委会倾听村民的各种利益表达,这样就能够使政治体系运作避免或减少对农村妇女的忽视或侵害,从而避免将这些社会群体推向自己的对立面。农村妇女有组织的政治参与为民众宣泄不满情绪、表达要求和愿望、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正常、合法、多样而畅通的渠道,这就无异于为社会的政治稳定安上了一个安全阀,从客观上化解了政治参与要求对政治体系形成的压力,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制度化参与有利于维护农村妇女的利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参与权虽有相应规定,公民参与的基本原则也很明确,但是,由于有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操作程序上缺乏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参与的程序、方法、途径、参与权受到侵犯后的补救方法等)。有些地方农村妇女参与的积极性得不到支持,主动性也很难调动。因此,加强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来推动农村妇女参与的进程,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农村妇女参与决策的权利。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村妇女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农村妇女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的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从而使农村妇女的参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制度化参与有利于培养农村妇女政治文化素质

政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阶级、团体和个人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某种特定的政治价值观念、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模式。政治文化水平的高低是直接影响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前提和基础。它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可以有效提高农村妇女的政治文化素质。如村民自治实行以来,农村妇女经过20多年制度化的训练,尽管今天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是,值得肯定的是农村妇女的政治文化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安排

农村妇女积极有效的政治参与对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乃至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加强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是当前民主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夯实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制度基础。现有的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制度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和信访制度,这些都是农村妇女政治参与良好的制度资源,构建农村妇女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框架,不能离开这样一个前提,要充分利用这些民主政治制度,夯实农村妇女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来说:一是扩大农村妇女在村委会中的名额比例;二是消除村民自治的尴尬。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所能参与的公共资源的分配层次是很低的,农村妇女自治组织在强大的政府面前,所能发挥的能力也是极其有限的,甚至是被动和无助的。要消除这种尴尬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处理好两委的关系;其次要加强程序的设计,包括推举程序、选举程序、罢免程序等;最后要抓制度落实,再好的制度不落实也是一纸空文。三是完善信访制度。近年来,农村妇女通过信访进行利益诉求的在增加,可以看出农村妇女参政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但也反映出了信访的低实效状况。由于各级信访机构规格不统一,名称繁多,职能交错,缺乏内在的沟通和协调,造成了信访效率低下,真正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情况并不多。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渠道不畅,是限制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重要原因。

第二,加强制度创新,为满足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拓宽新的制度渠道。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改善制度,扩张结社、参与和对话的新渠道。具体来说就是让农村妇女的结社团体推举自己的代表参加农村建设中涉及到公共议题的听证会,增加农村妇女团体的代表,让农村妇女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对牵涉到农村妇女权益的公共资源分配进行有意义的参与和协商。其次,要建立政府与农村妇女的沟通机制。和谐社会从政治学的意义上讲就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政府做什么,公民要知道,公民想什么,政府要清楚,最根本的就要建立农村妇女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机制。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方面需要政府及时向农村妇女通报信息,交换思想,而基层农村妇女的呼声也能够及时有效地反应到最高决策层,确保广大农村妇女的意志、利益、愿望和要求及时得到表达和实现,这是目前最迫切的任务,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最后,要加强各种程序性的制度设计和建设,确保农村妇女能有效地参与各种政治生活。这种程序性的制度一方面可以增强农村妇女行使权利的操作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权力的监督。

第三,加强法制建设为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提供法律保障。加强法制建设既为农村妇女政治参与提供法律依据,又提供法律保障。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法律做保障,就会因领导人的意志而发生变化。完善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法律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针对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新要求、新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方式、程序、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其次,要及时提升其他领域的政治参与的合理行为规范为法律。最后,抓紧落实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立法,如社团法、舆论监督法、政务公开法、申诉法等。国家只有对农村妇女政治参与进行合理定位,在承认农村妇女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使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经常化、秩序化。最后,要加强司法救济制度建设,完善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一套有效的科学法律保障机制。

[1]白钢.现代西方民主刍议[J].人大复印资料·政治学,2004(4).

[2]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1.

[3]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2.

[4]徐勇,徐增阳.流动中的乡村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6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551.

[6]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339.

D621.5

A

1673-1999(2011)13-0028-03

高志辉(1979-)男,甘肃西和人,硕士,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成县 742500)讲师,从事法学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豆学兰(1978-),女,甘肃宕昌人,硕士,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

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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