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2011-08-15 00:49李苏张翼
关键词:社会保障竞技基金

李苏,张翼

论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李苏,张翼

基于竞技体育的运动风险、运动员退役后的就业和文化教育的需要,以及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提出建立针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设立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认为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应包括运动员最低生活保障、运动员伤残保障、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和运动员退役就业保障等内容。

社会保障;竞技体育;运动员;伤残保障;退役安置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福利制度[1],它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和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运动员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形态,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运动员在从事竞技体育职业生涯过程中和退役后的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特殊职业保障制度。

运动员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正式的学术词语是在2000年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研究》课题成果中出现的,但运动员类似社会保障制度的运动员保障措施事实上在建国后就已经出现。1956年,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的通知中指出:“在实行劳动保险或某单位参加运动会或比赛而负伤时,可参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亦可参照上述精神,按各单位的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或现行办法按因公负伤待遇处理。”[2]这是运动员的一种保险措施,属于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内容。当然,这是比较单一的制度形式,虽然其后也相继出现了一些关于运动员保障的一些制度,但到如今,我国依然未能形成一个完善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所以才会出现象邹春兰这样的全国冠军退役后在工地搬砖、在大街卖羊肉串,后来成为公共澡堂的女按摩师的悲剧。导致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是制度缺失,如果一直如此,未来将会有更多的邹春兰出现。因此,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本文试从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生成机制入手来构建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以引起更多人来关注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生成原因

社会保障是工业时代发展的产物,它的生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每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生成原因,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生成也同样如此。

(一)竞技体育的运动风险

竞技体育运动风险主要是指运动员训练与参赛过程中发生的身体伤害事件,这是竞技体育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体育运动风险具有客观性、偶然性和伤害性,而正是基于这种运动伤害发生的社会已知事件,才使竞技体育风险为人们所知。

建国后,我国开始恢复体育事业建设,政府对运动员的保障制度也有所关注。在1956年的非正式法规性文件中提出了运动员参赛的保险制度,该保险制度所涉及的保险内容主要为参赛期间的运动伤害事件,其后,在1962年9月,国家体委又针对运动员的伤病发布了《关于处理伤病运动员的几点意见》[2],该《意见》相对于1956年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它不仅仅指参赛中的受伤,还涉及运动训练中导致的伤病问题,是具有发展性和延伸性的。改革开放后又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运动员保障条例和制度,比如:《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加强和发展优秀运动队职业教育的意见》等,尤其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以法的形式对运动员的利益进行了保护,其中在第28条中写到: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但这句看似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条款其实不过是一句“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条款。因为,升学或者就业涉及很多相关的问题。升学需要运动员升学前的文化科学知识基础,就业同样需要运动员的文化科学知识基础和技能基础,由于运动员选拔和培养体制上的问题,运动员升学和就业道路受到了阻碍,所以,此优待不过是对运动员的一种安慰罢了。

从以上我国开始对运动员保障制度的出台内容看,对运动员运动伤害的保障措施是运动员保障制度建立的起点,而运动员运动伤害正是竞技体育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导致的事实呈现,所以,竞技体育运动风险应该是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生成的逻辑起点。

(二)退役运动员的就业问题

据新华社报道,每年退役的6 000名职业运动员中,将近一半以失业或继续升学告终。《中国体育报》报道,中国近30万退役运动员中,近80%在失业、受伤或贫困中挣扎,许多运动员受到训练引致的运动损伤和健康问题的折磨。这些数据显示,我国运动员的生存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运动员基本上沦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对象,而他们又不是弱势群体,又不能得到弱势群体政策的关怀,所以他们就在痛苦的边缘上挣扎。如果我们只是在运动员退役时给他们一点微薄的补贴,对他们的后半生生活不过是杯水车薪,这只是一种末端“治理”办法,这对运动员是不公平的。我们应该追问的是引起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和我国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或者说不完善问题。

(三)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需要

引起运动员退役后生存最深层的原因就是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缺失。教育对人素质提升作用绝对是不争的事实,教育能对人的思维、思想、知识结构、技能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是现代人在这个充满竞争的时代生存生活必须经历的重要过程。但可惜的是,我国运动员由于从小从事运动训练,而忽略了文化教育,导致绝大部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缺失。是运动员不想学习吗?也许是,也许不是。但作为管理层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运动员的培养体制。

引起运动员文化教育缺失的因素主要来自于几个方面:(1)家庭因素。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影响不可低估,对孩子人生观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而有些家长因为自己的孩子具有运动天赋,对孩子灌输的是“金牌主义”思想,因为金牌能够产生很大的经济效益。(2)运动员培养体制上的问题。首先,在运动员培养过程中,培养的指导思想依然是狭隘的“金牌主义”,只注重运动训练,忽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其次,太过于注重将经济与比赛成绩和比赛名次联系起来,以致于导致运动员竞技体育的价值观发生偏差。(3)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没有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制度、教育实施不力、教育内容的科学制定、教育监管缺失等几种情况。

作为管理层不能忽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文化教育不但能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质,而且对运动员竞技水平的提高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因为教育能改善人的智力水平,没有人会否认智力对体育的积极作用。我们不妨放眼看看美国的竞技体育,他们的大部分职业运动员基本上都是大学生,因为这些运动员都是从大学里选出来的,当然,它和我国对职业运动员的培养途径是不一样的,不过,其经验以及包含的内在原因仍然值得我们借鉴。

(四)保障制度缺失对竞技体育的影响

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不但体现的是我国社会的公平程度,而且与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很大的关系。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最大的影响就是会导致竞技体育供血不足。竞技体育本身是带有悲剧色彩的,虽然我们常常说体育的精神在于参与,但竞技最后的结果就是用成绩和名次来衡量运动员竞技水平的价值,再加之人们在了解运动员退役后就业极难、伤病困扰,甚至还有可能在偶然中导致残疾、死亡的情况,这势必会影响有意向从事竞技体育运动员的参与热情,显然,这对竞技体育的供血能力必然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二、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运动员社会保障研究的终极目标,我国学者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基本上是套用社会保障理论中的保障内容来建立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结构体系,比如有研究认为运动员社会保障的体系框架是社会资助、体育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层次体系包括社会保险、伤残保险、就业安置和社会优抚与社会福利等[3]。下面从社会保障理论的角度来构建我国运动员实用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

设立社会保障基金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常用做法,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设立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对我国竞技体育的稳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涉及基金的来源、基金的运营和基金的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这是基金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三方面。

1.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

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下,国家不可能投入“巨资”来负担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需要多渠道入手。国家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机构,通过体育职能部门、媒体传播、体育明星效应等途径向社会筹集经费,当然,最好就是有专门的基金团队来筹集基金,使社会资金不断地注入保障基金。还有就是运动员个人向保障基金里注入资金,相当于投保。也就是说,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三方:一是国家出资;二是社会筹款;三是个人出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

2.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

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不仅关系到运动员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能否高效运行,关系我国竞技体育能否一直强势地持续发展。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经费是有限的,不能仅靠筹集的基金来进行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这远远不够,它还需要依靠有限的资金进行资本运营以达到保值和最大限度的增值。因此,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通常是由政府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管理并不能产生高效,甚至还会出现负值,而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的一般都高于政府经营管理的收益率。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与私营结构管理目标的差异,政府管理主要体现的是政府目标,追求经济效益是其次,而私营机构管理主要体现的经济效益目标,因为他们的职业就是将“别人”交给它的资金进行高效管理产生最大的效益,也就是拿别人的钱帮别人赚钱,然后从中获得效益来维持机构的生存。

我国由于没有成立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所以现实还不存在经营管理现状的问题。但从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来看,我国成立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要想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采取政府管理的模式不一定行得通。按照中国的国情,我们不一定要仿照国外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的方式,但我们可以采取将基金交由金融机构来管理的方式经营管理,而且不一定交由一家金融机构,还可以交由多家金融机构,这样,可以打破运动员保障基金独家垄断经营的情况,而且还可以分散和降低风险。

3.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

严格而科学的监管机制是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良好经营的保证。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它不同于股票基金的管理,它不是一般的市场商业行为,因为它事关运动员的生存、生活、教育、就业安置等方面的经济需要。从近年我国社保基金的经济犯罪事件可以看出,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是必需的。

首先,运动员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主要是对基金投资过程、财务管理和业务过程管理几方面,达到财务公开和透明,投资过程符合行业管理制度,这就要求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其次,国家应该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相应的法规,以达到依法监管,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和制约作用,使社会保障基金和各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基金得到良好的运行和保护。

(二)运动员社会保障内容

1.运动员的最低生活保障

由于运动员并没有被划定为社会弱势群体范围,属于社会保障的边缘人群,所以,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没有合法的地位,以致于他们退役后的生活没有基本的保障。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社会保障制度应该逐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是每一个国民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而针对运动员对国家体育事业默默贡献的特殊性,运动员社会保障除应该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外,还应该按照不同级别、服役年限、竞技成绩和荣誉等方面综合增加并建立一个额外的补贴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使运动员在服役期间和退役后能正常生活。

2.运动员的伤、残、病保障

竞技体育运动风险无处不在,有很大的偶然性,也存在不可避免性。在从事竞技体育的职业运动员中,有很大一部分运动员受到伤病的折磨,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困扰,甚至有些运动员不幸落下残疾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因此,建立运动员伤、残、病保障体系是必需的。建立运动员伤、残、病保障有多种途径:一是建立运动员伤、残、病保险体系,可以通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财政出资、运动员个人出资缴纳投保的缴费方式进行:二是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运动员伤、残、病医疗保障,使运动员在退役后对职业病可以继续接受科学的治疗,当然,这需要协调其中涉及的很多环节;三是建立运动员伤、残、病退役补贴,这需要建立一套鉴定标准,按照伤、残、病的不同等级进行一次性补偿。

3.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

运动员文化教育一直是比较头痛的一件事情,因为这看似是中国竞技体育“金牌主义”与运动员文化教育之间的一对矛盾性问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只是我们历来认为,学习时间的占用会影响运动员训练时间的保证,从而影响运动员竞技水平的提升。运动员竞技水平的提高是需要足够的训练时间保证,但并不是从早练到黑运动员竞技水平就会得到提高,对于学习时间和训练时间的合理分配应该能够找到临界点,只是我们没有去探索罢了。这可以算是运动员文化教育缺失的一大原因。原因二是在进行运动员文化教育过程中,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实施过程并没有很好的监控措施,以致于教育失位。原因三是管理层并没有重视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其重心只在训练层面上,只在催生运动员的竞技水平上。因此,我们在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上首先应该确立一个良好的指导思想,认识运动员文化教育对运动员竞技水平的作用。其次要建立一个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如运动员文化教育课程体系、运动员文化教育课程评价体系、运动员文化教育课程监控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中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培养体制。

4.运动员退役安置

大部分运动员退役失业的事实告诉我们,运动员退役安置是中国竞技体育发展中必须正视和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只有极少数运动员在退役后能安排合适的工作,象邓亚萍出任北京团市委副书记、王楠被安排到体育总局工作、湖南省体育局副局长熊倪等运动员是少之又少,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他们都是奥运会冠军,他们都有着光辉的竞赛历程。但竞技体育冠军只有一个,其他人在某种角度看都是陪衬,所以我们常说,竞技体育是带有悲剧色彩的社会文化现象。

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使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走向了社会化和法制化进程[4]。但运动员自主择业后仅靠微薄的补贴能维持其后的生活吗?运动员具有走向社会择业的竞争力吗?从前面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缺失的视角看,运动员是没有这种社会择业的竞争力的,所以,很大部分运动员退役后自主择业被沦为失业的地步。笔者以为,要解决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首先要解决运动员培养体制上的问题,不能在现有培养体制上寻找解决的办法,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悲剧。其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与一些企业、公司、政府机关、学校建立相应的联系,甚至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比如用法规的形式进行,这是解决运动员退役安置的一种政治途径。但采取这种方式时,需要运动员具有相关的知识和能力,所以运动员文化教育应该具有针对性。

三、结语

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以使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又可以促进竞技体育自身的稳定发展。但在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时,千万不要采取环境科学的“末端”治理办法,即只从运动员退役以后的安置上来解决问题,这是治标不治本。应该重视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生成机制,在充分了解运动员社会保障结构、内容的基础上,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唯有这样,才能使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成为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才能保证我国竞技体育的供血机制,才能减少金牌背后更多的血泪。

[1]费梅苹.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2.

[2]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体育政策法规汇编1949-1978[G].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8:28.

[3]陈林祥,李业武.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2(3).

[4]蔡晓卫,唐闻捷.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7).

(编辑:文汝)

C913.7

A

1673-1999(2011)07-0070-04

李苏(1978-),男,重庆科技学院体育部讲师;张翼(1983-),男,重庆科技学院体育部助教。

201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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