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洲 张记超
(1.江苏海事局,江苏南京210009;2.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通 226010)
2010年6月21日至25日,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这次大会的主要成果就是审议并通过了STCW2010修正案,并且决定该修正案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同时也确定了为期5年的过渡期[1]。STCW2010修正案是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的全面审查和全面修订,它的全面实施将会对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船公司以及船员培训学校或机构等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就其对主管机关的新要求进行分析和探讨。
《STCW 78/95公约》由三部分组成:公约正文、附则和 STCW 规则 A、B[2],其中,附则与STCW规则A、B部分三者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附则共分8章,相对应的STCW规则A、B部分也分8章,规则的A部分为相关技术条款的强制性要求,而规则B部分为建议性要求。STCW 2010修正案主要针对附则以及STCW规则A、B部分进行修订,其中修订的涉及海事主管机关的项目主要包括:第Ⅰ章 总则。第Ⅰ/2条-证书和签证,第Ⅰ/3条-关于近岸航行的原则,第Ⅰ/5条-国家的规定,第Ⅰ/7条-资料交流,第Ⅰ/8条-质量标准,第Ⅰ/9条-健康标准;第Ⅱ章 船长和甲板部。第Ⅱ/5条-对作为高级值班水手的普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Ⅲ章 轮机部。第Ⅲ/1条-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Ⅲ/2条-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kW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Ⅲ/3条-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kW至3000kW船舶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Ⅲ/4条-对有人值班机舱组成轮机值班部分或周期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履行职责的普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Ⅲ/5条-对有人值班机舱或指定在周期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Ⅲ/6条-对电子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Ⅲ/7条-对高级电子技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Ⅲ/8条-对有人值班机舱或指定在周期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高级值班电子技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第Ⅴ章 特殊船的船员培训标准;第Ⅵ章 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职能。第Ⅵ/6条-对负有指定的保安职责的海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所有海员的与保安培训和训练有关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Ⅶ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第Ⅶ/1-条-可供选择证书的签发;第Ⅷ章 值班。第Ⅷ/1条-适于值班,第Ⅷ/2条-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以上所有的项目在附则以及相对应的规则A、B部分都进行了修订。
2.1.1 对新增职位的发证要求
STCW 2010修正案新增4个职位:电子员、高级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
⑴ 对电子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①服务于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kW或以上的海船上的电子员应持有适任证书。②证书申请人应:年龄不小于18周岁;已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综合金工技能培训,且按照认可的培训项目中关于海上培训的计划,其中不少于6个月为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并载入培训记录簿;或具有认可的不少于36个月的综合金工技能培训,且其中不少于30个月为海上轮机部服务的资历;并且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③缔约国应将其(公约生效前)电子员的适任发证标准与STCW规则的发证标准进行比较,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对其进行能力提高培训。④已经以相应的能力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kW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不少于12个月,且该12个月包括在过去的60个月的服务时段之内的船员,并符合STCW规则的适任标准,可被其主管机关视为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⑵ 对高级电子技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①对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kW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电子技工应持有适任证书。②证书申请人应:满足电子技工的发证要求,并持有电子技工的证书,担任电子技工不少于12个月;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符合STCW规则的适任标准。③缔约国应将其(公约生效前)电子技工的适任发证标准与STCW规则的发证标准进行比较,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对其进行能力提高培训。④已经以相应的能力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kW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不少于12个月,且该12个月包括在过去的60个月的服务时段之内的船员,并符合STCW规则的适任标准,可被其主管机关视为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⑶ 对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①对每个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高级值班水手应适当发证。②每个证书申请人应:年龄不小于18岁;符合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的发证要求;在有资格作为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服务的同时,具有认可的甲板部海上服务资历:不少于18个月,或不少于12个月且已完成认可的培训;和达到STCW规则的适任标准。③各缔约国应对在公约生效前签发证书的一等水手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STCW规则对证书规定的适任标准作一比较,并应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④在公约生效之前,缔约国可按照本公约在紧接本规则生效之前适用的规定,继续签发、承认和签证其证书。
⑷ 对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①对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kW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高级值班机工应适当发证。②证书申请人应:年龄不小于18周岁;符合有人值班机舱的值班成员或指定在周期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普通船员的发证要求;有资格承担机舱值班部分的值班,并具有下列认可的轮机部服务资历:不少于12个月,或不少于6个月并已经完成认可的培训;而且,符合STCW规则的适任标准。③缔约国应将其(公约生效前)轮机部普通船员的适任发证标准与STCW规则的发证标准进行比较,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对其进行能力提高培训。④已经在其适任的动力标准海船的机舱服务不少于12个月,且该12个月包括在其缔约国加入本规则之前的60个月的服务时段之内的船员,可被其缔约国视为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2.1.2 对已有职位发证的新要求
⑴ 甲板部
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以及未满500总吨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和船长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新增安全相关的内容,突出船员安全的重要性。除应具备原有的要求外,还须熟练操作救生艇筏和除快速救助艇以外的救助艇、达到高级消防的最低适任标准、达到在船上提供急救的最低适任标准。
⑵ 轮机部
①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其中,删掉“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的规定[3];提高轮机员的发证要求,由“已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机舱部海上服务”修正为“已完成综合金工技能培训,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具有认可的不少于3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海上服务期间,在轮机长或有资格的轮机员的指导下,执行过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机舱值班任务。”
②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对申请大管轮证书的要求由“应具有轮机员助理或轮机员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不少于12个月”修正为“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合格轮机员的资历”;对申请轮机长证书的要求由“应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实际担任大管轮应不少于12个月”修正为“不少于24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实际担任大管轮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可见,降低了大管轮和轮机长的申请要求。
③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kW至3000千瓦船舶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取消“作为大管轮服务于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kW或以上的海船上的轮机员可担任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kW以下的海船上的轮机长”的条件:实际担任轮机员不少于12个月。
2.2.1 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
为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正确使用导航设备提供的信息;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依靠仪器引航技术;驾驶台资源管理。对上述内容要进行如下评估:认可的培训、认可的共组经历、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2.2.2 使用ECDIS保持安全航行
ECDIS(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s)即为电子海图信息显示系统。需对ECDIS评估认可的培训船经历或认可的ECDIS模拟器培训。
2.2.3 机舱资源管理
评估从下列一项或数项获取的证据:认可的培训、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2.3.1 健康标准
⑴制定海员健康标准以及健康证书签发程序。
⑵ 确保海员健康检查从业医生的资格。
⑶正在海上服务的海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书。
⑷ 健康证书申请人应:年龄不小于16岁;提供符合要求的身份证明;符合健康标准。
⑸ 健康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两年,若海员年龄小于18岁,则最长有效期为一年。
⑹ 若健康证书的有效期在航行中失效,则健康证书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2.3.2 值班
⑴ 为防止值班疲劳,应对负有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制定和实施休息时间;为防止吸毒和酗酒,应制定适当的措施[4]。
⑵要求以标准格式记录船员每天休息的时间,并使用船舶工作语言或船舶语言和英语,以进行监控和核实。船员应得到一份经船长或由船长和海员授权者签注有关他们休息情况的记录。
⑶ 为防止酗酒,应制定对正在履行安全的船员、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海员和其他海员的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的限制[5]。
2.3.3 海上保安
⑴海员应该接受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或训练,并应该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船舶保安员必须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所有海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被指定负有保安职责的海员则还应持有“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
⑵ 具备基本安全、熟练救生艇操作、高级消防等适任能力的船员,需每5年提供证据表明适任能力的保持。对于那些可以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可以接受船员在船上的训练和实践经历。
STCW 2010修正案的通过,将会对我国航运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带来一系列的挑战,面对改变和挑战,作为主管机关的海事局需积极应对,对现有的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尽快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
1 刘正江,鲍君忠.STCW 78/10修正案的特点及影响[J].中国海事,2010(7):31.
2 危敬添.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J].中国远洋航务,2010(10):70-72.
3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J].世界海运,2011,34(1):20-24.
4 朱庆智.STCW 2010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介绍[J].世界海运,2010(9):78-80.
5 李 勇.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修订后对船员值班的新要求[J].航海技术,2010(5):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