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宇宽
(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 河南开封 475001)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要求政府在“十二五计划”期间,履行好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和权益,推进文化创新,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1〕数字图书馆以及我国正在实施的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工程,都是保障公众文化教育权的重大惠民工程,也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98年国家数字图书馆建设开始至今短短12年的时间,我国数字图书馆蓬勃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是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问题——著作权授权问题仍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成为束缚我国数字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桎梏,也不利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出版界、法学界、图书馆界提议走市场化道路,发展著作权代理公司,将是一个可行的集中解决数字图书馆获得大量著作权作品授权的途径,值得我们研究与探讨。
准确地说,著作权代理公司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著作权代理公司与著作权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给著作权人一定的著作权转让费,取得部分著作权,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它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扩张的结果,是规模较小的、不属于国家管制的集体管理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著作权交易的内在需求。国外最早的版权代理公司成立于1875年(在英国),至今有近150年的历史,现在国外著作权代理公司已经有很多,并且运行成熟;我国依靠著作权代理公司代理作品著作权授权的情况,在20世纪90年代也已经出现,如中国版权代理总公司、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版权代理公司等。版权代理公司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作品传播者提供使用作品的授权渠道,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广泛传播,使广大公众及时分享最新的智力成果,为广大的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搭建联系的桥梁。〔2〕尽管著作权代理公司在我国是新生事物,但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著作权代理公司就是为著作权交易提供一个市场,著作权人将作品交由著作权代理公司,也就是著作权代理公司收集著作权供给信息的过程。著作权代理公司的工作免去了著作权使用人和著作权人单独联系的麻烦,既增加了著作权供应的信息量,又方便了交易,节省了交易成本。著作权代理公司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样,都是基于降低交易成本需要的市场选择,也都是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严格地说,作为一种中介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与著作权代理公司一样都为著作权交易提供市场,因此只有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出准确的定位,才能够更好发挥服务于著作权交易的功能。可是现实情况却不尽如此,目前在主要工业化国家,大多数集体管理组织都是以“私主体”的形式出现,是著作权供求信息的中介,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注重中介交易;而在我国却是以“公主体”出现,是行政管理单位的一部分,只是相关行政命令的执行主体,不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强调的是干预交易。实践证明,发达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比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运作得更好。著作权代理公司的性质就是私主体,其功能是落脚于媒介交易而不是干预交易,避免了诸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位于行政管理机构,而不利于作品授权的局面。〔3〕因此,发展著作权代理公司就成为现实的市场选择,它有利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也为我国数字图书馆如何获取大量著作权授权,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分析现有国内外流行的著作权许可模式,如果使用数字图书馆逐一与著作权人签约的方式,比较繁琐,且数字图书馆建设需要数字化、传播作品的数量十分庞大,使得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成本大大增加;〔4〕将出版商作为著作权授权的代理机构,数字图书馆找出版商洽谈授权事宜,也是一种较好的解决作品授权的办法,可是此种模式并未获得广泛的认可,目前在我国基本不流行,许多作者也不愿一揽子授权给出版商;依靠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技术平台收费和获取著作权作品的使用,仅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的数字作品,对于纸质作品授权的收费问题,技术平台无能为力,况且此模式也绕不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或者出版商;〔5〕引进补偿金制度作为解决数字图书馆获取著作权授权机制,仍然绕不开集体管理组织,并且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强制性,从一定程度上讲,给著作权授权增加了繁琐的环节,提高了授权成本;〔6〕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是目前法律架构下,数字图书馆解决大量权利许可的比较可行的办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目前我国集体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只有音乐著作权协会基本能够应对相关的授权问题,〔7〕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音像作品著作权协会、影视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并不管理著作权人的所有版权,而仅仅保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和著作权人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8〕再者,我国作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很多作者并不愿意将作品授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因此,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来降低数字图书馆建设成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基于上述著作权许可模式对数字图书馆的困扰,发展著作权代理公司,来服务于我国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授权成为现实的需要。
依照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人限制为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条件过于苛刻,甚至不可逾越。然而,著作权代理公司是媒介著作权交易的市场经济主体,设立人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选择主体的性质,只要能够促进著作权交易的进行,任何人都可以到当地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然后到版权注册中心登记即可。著作权代理公司通过与作者签订著作权委托代理协议,取得各类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一系列著作权,业务范围涉及与著作权有关的交易、保护、诉讼等等,从而避免了我国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不交叉、重合带来的弊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不存在交叉、重合,必然造成相关作品领域集体管理的垄断局面的发生,垄断的形成也必然会使市场经济存在前提之一的自由竞争丧失殆尽。而设立多个著作权代理公司就可方便著作权使用人获得著作权许可,因为在同类作品领域设立多个著作权代理公司,由于它们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必然竞相将自己管理的著作权向使用人推销,会主动联系作品使用人,更有利于著作权使用人对著作权的利用。再者,为了抢占消费者,市场上可资利用的作品会被更多、更好和更快捷地挖掘出来,从而繁荣著作权交易市场,也必然会进一步促进著作权的利用。
既然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到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再到版权注册中心登记即可成立著作权代理公司,与著作权人签订委托协议,自主从事著作权交易,那么图书馆界也可以尝试成立著作权代理公司,专门负责许可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作品数字化与传播问题。笔者建议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牵头组织申请设立著作权代理公司,专门面向整个图书馆界,来实施著作权授权工作。图书馆学会可以选取或引进既掌握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又掌握图书馆知识,还熟知著作权交易知识的专门人才,来负责公司的业务,同时还可以把从事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图书馆人才吸引到公司中来。图书馆学会可以协调各个图书馆(包括数字图书馆),把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中获得大量作品的同时获取的大量作者信息,汇总报送到著作权代理公司,公司再主动与作者沟通,获取作者的信任、取得作者的授权,这样就可以为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集体授权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著作权代理公司自行对授予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作品进行管理会更加便利。因为图书馆学会设立的著作权代理公司是图书馆界自己的公司,与图书馆是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相互信任的程度很高,著作权代理公司就可以通过在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器中设置著作权管理系统,当用户调取著作权作品时,权利管理自动识别系统,就可以进行监控,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精确地计算,有利于作者获得准确的经济补偿,并且省却了逐一签订协议或由集体管理组织中间管理费用,使作者可以获得更丰厚的利益。〔6〕
首先,著作权代理公司分设不同作品管理部门。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涉及文字、音乐、影视等不同类型的作品,特别是在提倡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的今天,我国正着手打造全国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工程,如文化部拟于“十二五”计划期间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2010年9月开始启动的“公共电子阅览室试点工程”以及2010年12月启动的“国家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都是党指引下的重大文化举措:以中国数字图书馆为中心,以省图书馆为节点,县、区图书馆广泛参与,并且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相融合,实行全国范围内数字图书馆资源集成共享,这些都是全国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9〕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工程涉及图书馆、博物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多个行业和部门,是一个立足于大文化范围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国家信息资源建设的基础工程,其实质就是把中国五千年的灿烂文化用现代信息技术表现出来,使之成为现代知识的中心,从而以信息形态进入知识创新和经济建设的循环,在知识创新循环中产生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工程不可能由哪一家图书馆单独完成,必须走联合的路。从整个工程使用的作品来看,必然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文字、音乐、影视等不同类型的作品。图书馆学会的著作权代理公司可以有针对性地分设文字、音像、音乐、摄影等著作权管理部门,分门别类地管理这些作品的授权以及使用工作,效果可能会更好。每个部门专门负责联系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将其作品授权代理公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避免著作权人花费精力在作品的传播、盗版打击、诉讼纠纷等复杂的社会关系问题上,也避免影响其新的作品创作,还可以避免著作权人难以找到授权渠道,而使用者没有合理和畅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情况。有了著作权代理公司作媒介,可以真正地抵制使用者使用作品不付费的淡薄意识,维持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利益均衡,使权利人与使用者合作共赢。〔10〕
其次,数字图书馆获得作品授权时应享有优惠待遇。现阶段我国主要有公益性、营利性、公益性兼有市场化运作的三种性质的数字图书馆。不同性质的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而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又是与其法律地位紧密联系的,图书馆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决定了著作权制度在调整同其相关的权利主体利益关系时所采用的方式与原则。早在2004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提出:要支持和鼓励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引导和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加大向农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力度。鼓励文化、出版、广播影视等行业发展数字化产品,提供网络化服务。从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角度来说,国家是鼓励数字图书馆发展的,而且政府还为其创造条件。数字图书馆坚持公益性服务的原则,在资源建设中理应享受著作权豁免或者优惠的待遇。也许有人质问,图书馆学会设置著作权代理公司,为图书馆提供优惠待遇,是否适当?笔者认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在作品复制、传播方面享有著作权豁免或优惠待遇,是法律制度赋予的权利,并非是数字图书馆私自获取的;再者,图书馆学会注册著作权代理公司,在运作上与其他公司一样没有区别,只是专门负责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管理工作而已,对图书馆不会有任何的偏袒。因此,图书馆界坚持作品复制与传播享有豁免或优惠观点,有其合法的依据,大可不必因为外界的质疑而轻易放弃。
第三,延伸图书馆学会的著作权代理公司职能。数字图书馆作品使用的数量巨大,涵盖学科范围广,并不是数字图书馆所需的每部作品的作者都把他的著作权或相关的权利都委托给图书馆学会的著作权代理公司,这样有可能导致图书馆获取不到这部分作品的授权,影响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考虑“适当”使用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制度。集体管理授权延伸制度是北欧国家采取的一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指一些著作权人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管其权利,并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参照会员的待遇分配给著作权人。〔11〕采取这一制度的好处在于,可以使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得到保障,急需使用未加入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也顺利获得了授权,两全其美。图书馆学会的著作权代理公司可以引入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制度(需要立法者支持),对于未授权代理公司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比照会员的标准进行管理,将有利于我国数字图书馆及时获取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权。
中国著作权代理业是新兴产业,也是朝阳产业,政府应该是著作权代理公司的最大推动者。著作权代理业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行业,没有法律根本无法保证其顺利进行,因此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势在必行。另外,著作权贸易也需要理顺和完善,如著作权登记、纳税流程、作品使用费的支付等问题都需要有一套制度化、规范化和效率化的工作流程,它需要政府和从业人员共同努力,才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12〕我们坚信,随着著作权代理公司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会积累丰富的作品授权和管理经验,图书馆学会尝试设立著作权代理公司,以这种特有的方式出色地管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会快速、高效地授予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权,这将有利于优秀中华文化的传播,有利于公共利益维护,也有利于社会知识共享与知识创新。
1.欧阳坚.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创.[2011 -02 -08].http://news.sohu.com/20100712/n273440149.shtml
2.刘玲香.英美国家的版权代理人.出版参考,2002(22):27
3.卢海君.论市场导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电子知识产权,2007(3):17-20
4.超星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付费办法.〔2011-02-08〕.http://www.ssreader.com/dongtai/shengming.html#2
5.姚长青等.基于DOI技术的数字化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数字图书馆论坛,2007(10):15-18
6.张今.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限制与反限制.法商研究,2005(6):146-155
7.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服务.〔2011 -02 -10〕.http://www.mcsc.com.cn/comein.do?method=comeinfo
8.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服务.〔2011-02-10〕.http://www.prccopyright.org.cn/
9.周伟.实现自己的数图——国家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启动.〔2011 - 02 - 12〕.http://www.cnstock.com/index/gdbb/201012/1048474.htm
10.Ben Depooter,Francesco Parisi.Fair Use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A Price Theory Explanation.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2002(4):453 -473
11.马继超.我国实行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011 -02 -12〕.http://www.cavca.org/news_show.php?un=xhxw&id=543&tn=AC
12.香江波.中西方“版代”的差距在哪里.出版参考,2006(14):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