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玲,孙 云,2
(1.江苏科技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 2.南京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3)
建国初《婚姻法》的颁行与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确立
张学玲1,孙 云1,2
(1.江苏科技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 2.南京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3)
1950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对传统的婚姻制度和观念冲击甚大,尤其是家庭关系方面,具体体现在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以及婆媳关系等诸多方面,随着《婚姻法》广泛深入地宣传和实施,使得这些家庭关系开始重构,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确立。
婚姻法;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婆媳关系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在该法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基于旧式婚姻的种种弊端和危害,从而使得建国初全国范围出现了一个集中而又短暂的离婚高潮。以北京市为例,1950年5月至10月份,合法离婚的就有1 279对之多。又据北京、天津、武汉、西安、哈尔滨、唐山、南昌等15个大中城市和定县、延吉、榆次、郓城等11个县的统计,《婚姻法》颁布后的4个月(1950年5月至8月)中,共处理婚姻案25 330件,比婚姻法颁布前4个月(1950年1月至4月)的12 351件,增加了一倍多。离婚案占全部民事案件的74%,离婚理由98%是正确的,而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方占了70%至80%左右。强迫和包办的婚姻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破坏。随着离婚率的提高和《婚姻法》的普及,尤其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法规的实施,新的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逐步建立起来。学界有关《婚姻法》带给婚姻家庭关系新变化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法理方面的探讨,即便是讨论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论著,也侧重于当下现行《婚姻法》对其的影响。基于此,本文以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案例为主,重点讨论婚姻家庭关系三个标志性变化指标,即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婆媳关系,“同情式地理解”历史进步的不易。
传统社会的婚姻因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旧制,儿女的婚姻由父母决定,而父母通常把子女的婚事当成一笔财富,尤其是有女儿的家庭,更是将嫁女看作是对自己早期投资的某种回报;或者择偶要求“门当户对”,乃至高攀,借此得以升官发财,给自己的家庭,甚或家族带来现实利益。有鉴于此,195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中就明确规定,废除旧中国的旧式婚姻制度,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等;明确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以及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提倡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婚姻自主。这给了当时青年男女较大的婚姻选择权,使得他(她)们中的很多人开始勇敢地追求自己的意中人,即使是受到很大的阻挠也不放弃自己的追求。《人民日报》曾报道了普通妇女徐赛娇自由选择婚姻的模范故事。她勇敢地冲破包办婚姻的牢笼,敢于公然向父母提出自己的婚姻自己做主,声明“不是我自己选的对象我不要”,这主要是“毛主席颁布婚姻法,句句话不能打折扣,谁也管不了儿女的亲事”,最终她找到了自己心仪的对象,婚后的生活也很美满幸福。由于正确执行了《婚姻法》,在《婚姻法》颁布一年之际,便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全国范围内,仅就北京市1950年5至10月份的统计,自由结婚的便有6 686对,而胶东区1950年年底3个月内就有3 000对青年男女到人民政府举行婚姻登记。河北省定县小辛庄,在当地政府和青年团的积极协助之下,在《婚姻法》颁布后的几个月内,由男女双方自由自主订婚、结婚的就有15对,其中有的虽遭受打骂,甚至威吓,但仍不屈服,并以《婚姻法》作为他们的武器和家长斗争,说新《婚姻法》坚决反对婚姻强迫包办,家长干涉婚姻自由,是要受国法制裁的!最终他们取得了胜利。福建省云霄县某村寡妇吴兰要求结婚,受到同村老年人的反对,人民政府为此专门召开了群众大会宣传《婚姻法》,批判落后思想,并公开宣布准予其结婚,获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使得广大群众,尤其是妇女逐步摆脱了封建婚姻的枷锁,获得人身解放,这一原则也为后来家庭关系的和睦奠定了良好的情感基础。
在男女双方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同时,他们的择偶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前妇女是爱嫁穿袍袍的(地主、富农等),现在妇女是爱嫁挂包包的(干部和积极分子)。”[1]东北远东省有一个女子,爱上了一个自卫队员,其父却强烈反对,她向父亲说明了爱他的理由:思想进步,生产好,作风正派,最终说服了她的父亲。河南省某村的一位女子爱上了本村的副村长,母亲不同意,她向母亲解释选择他的理由是生产好、思想进步,并坚持要结婚,最后母亲答应了这门婚事。[1]平原省林县有些妇女在结婚时,要求对方答应三个条件:一是同意参加冬学、民校;二是同意参加会议;三是同意参加互助组。而山西榆次县七区的一个妇女与贫农结婚,个别落后群众讥笑她嫁了个穷汉,她却说:“新社会里只要肯劳动,就有办法!”[4]福建闽侯七区的林翠芝母亲嫌女儿的爱人穷,可是翠芝坚决认为按《婚姻法》规定,只要我们俩同意就行。山东费县十区朱义然母亲给女儿找了个婆家,女儿不合意,母亲了解《婚姻法》后,就主动退了婚。皖北淌阳县李大庄村李怀英,父母要替她订婚,让她到男家先了解情况,在和男的交谈后,知道对方是一个思想进步、积极生产的青年,就愉快地和他订了婚。[5]青年男女择偶观的变化表明了社会的进步,这有利于改变社会种种不良风气,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热爱劳动的新社会风尚,从而支持了建国初其他各项改革事业的顺利开展。
与传统社会“夫为妻纲”的伦理道德相比,新式的夫妻关系还表现在妻子家庭地位的提升上。在家庭里,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尊重,丈夫与妻子一起下地劳动,家里的事情也是一起商量解决。就连丈夫对妻子的称呼也开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爱人同志”这样的称谓,这在当时不能不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志”体现的是一种地位的平等,一种人格上的尊重,说明了夫妻关系开始平等化了,一改过去女人“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只管家里面洗衣、做饭、带小孩的传统,夫妻之间可以在一起谈论国家大事,谈论生产和学习。四川资中县成渝乡宣传《婚姻法》后调查发现:其中受调查的11对夫妇,平等处理家务者占73%,妇女当家者占9%,妇女在经济上仍无权利者占17.7%,只有一个还经常挨男人的打。“元旦看戏时,许多男人背着娃儿和老婆一道来,好些夫妻并排坐着,这些都是过去从未有过的现象”[6]。
妇女参加生产,分得田地,经济上开始独立了。不少媳妇身上有了人民币,上街赶集有了妇女,合作社入股,全部妇女各有一份。过去男人不在家,有人借米讨债,女人在门里答复“没有人”。现在则可以自己随意处理,不再像过去要等丈夫或婆婆做主。丈夫出走了,妻子也可以独立生活。[7]《婚姻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妇女在离婚后,可带走自己的那份土地与财产,为她们以后的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妇女经济地位的改善,成为了她们解放的一大要素,也是家庭地位提高的保证,妇女不再像以前怕离开丈夫就没了活路。
不仅如此,妇女也意识到了自己在家庭里的重要地位,在自己的努力下把一家人的生活、生产安排得井井有条。平原县淇县庙口村李二凤自由结婚后没几天就组织全家下地锄麦,在生产空隙加紧学习,全家和睦搞生产,充满幸福愉快的空气。[4]1952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上登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河南鲁山县八区西刘庄的冯宗义,早年因为包办婚姻,两人感情不和,全家人整天闹矛盾,不好好生产,是有名的“破落户”。《婚姻法》颁布后,冯宗义离了婚,并和他喜欢的妇女郑桂香结了婚,婚后俩人商量着如何过好日子,做到上孝敬老人、下供弟妹上学。家里的事情也是通过全家人开家庭会议来确定,一家人十分和气,到了年底,冯宗义和郑桂香参加了鲁山县贯彻《婚姻法》模范代表大会并获了奖。正所谓“全家一条心,黄土变成金”的典型实例。[8]一般来说,青年男女都赞成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把婚姻问题和劳动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在新建立的家庭里,夫妻关系平等,互帮互助,共同进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现代家庭亲子关系的一般特征是民主与平等,完全不同于封建社会的“父为子纲”的不平等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则始自于《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婚姻法》颁布后,许多父母按法律规定不再过多地干涉孩子的婚姻和生活,学会替子女着想,让他们自由地恋爱和结婚。譬如,在宣传《婚姻法》过程中,北京十九区干部即分头召集所属各自然村群众,对《婚姻法》进行宣讲,这在群众中引起很大的反响。有一位老太太当场难过得抬不起头来,她说:“我年轻时就不知道挨过多少各式各样的打呀,想起来活到这会儿可不容易,要是那时有这个婚姻法,自己做主嫁个好人,还会挨那么多打吗?”还有一位老太太已经给她的女儿找好了婆家,有地、有大车、有骆驼,她不让姑娘知道就和人家说好了。讲解《婚姻法》时她和姑娘一起来听,听完后觉得还是《婚姻法》好,找个投脾气的女婿,姑娘不受气,孩子也满意,做娘的也放心。[9]黑龙江省绥化县振兴村的褚淑珍,爷爷想给她包办婚姻,她苦心劝爷爷:“过去包办婚姻,使不少女人挨打受气,被压迫死了,现在我自己做主,也忘不了你老人家,你为我想想吧!”老人被感动了,并告诉她说结婚的时候简朴一点,不要浪费,省下的钱以后用到生产上。[10]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婚姻法》的宣传过程中,父母和子女重新认识了彼此之间的关系,当父母的为子女考虑,尊重孩子的选择,支持他们的生产活动,做子女的也尊重父母,感谢父母对他们的养育之恩,在父母年老时积极赡养老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得到了改善,重男轻女的思想也开始松动。比如,曾有一个寡妇用自己真实的经历教育了大家。她说解放前自己结婚后,生了第一个女儿,公婆还不觉怎么样,又生了第二个闺女,这就招来婆婆的骂,从此她就开始不断受气,以后又生了两个孩子,都是闺女,连公公也骂她了。可是解放后,闺女小子一样,三个大些的女儿全在铁路上工作,一样地为国家服务,每月挣的钱她是吃不完用不尽。四闺女正念书,将来也能工作。最后她激动地说:“谁说女的不行我也不赞成。”[11]另外,过去对于私生子或女婴往往是通过溺死或对当事人进行斗争解决。《婚姻法》中对私生子、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等都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使得许多寡妇解除了后顾之忧,开始重新寻找自己的幸福生活。妇女余满堂被头一个丈夫卖掉,第二个丈夫后又病死,留下两个儿子。《婚姻法》颁布之初,也曾想过改嫁,可一看到两个孩子就断了念头,总认为后爹不会对孩子好。后来经过一个曾经当过童养媳,也曾经带着女儿改嫁的女区长的讲解,知道了《婚姻法》对寡妇孤儿的保障,她后来经人介绍重新结婚,婚后丈夫待两个孩子很亲热,余满堂高兴地逢人就说:“简直他像亲爹,我跟后娘一样”[12]。
过去媳妇是家里的一个奴仆,没有任何发言的权力。婆婆高高在上,动辄打骂媳妇是家常便饭。《婚姻法》颁布后,这种现象也开始有所改变。山西武乡县就是一个模范县,根据调查,该县婆婆打骂媳妇的现象几乎已不复存在。不少媳妇出去开会或上民校,婆婆就在家做好了饭,等媳妇回来吃。洪水村刘思明的母亲,将媳妇送到高级小学去学习,她说:“趁我这二年能动弹,让他们年轻人去学习学习,赚下文化没坏处。儿子、闺女、媳妇都一样亲。”[13]在《婚姻法》的宣传中,婆婆们也认识到要尊重、体谅媳妇,要帮助她们搞好家庭和生产。许多老太太自动替媳妇带孩子,让媳妇们去学习。刘海珍的婆婆每天都是这样帮自己的媳妇的:“把孩子给我,把饭碗放在锅台上我来洗涮,你赶快上民校吧,要不,老师又该批评你迟到了”[14]。
《婚姻法》颁布后,过去传统的“父权”式家庭,开始转变为以夫妻关系为主的新式家庭,在这样的家庭模式中,夫妻间展开劳动竞赛,不再区分谁主外、谁主内,共同参加社会劳动。而公公婆婆则帮助儿子媳妇照顾好孩子和家里,使他们放心地参加社会劳动。随着新式家庭的逐步建立,新的婚姻道德观念也重新确立,旧式的婚姻风俗逐步被新式的婚姻习俗代替。结婚不需要三媒六聘,父母不要彩礼,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区政府登记结婚就可以了,在形式上很多地方年轻人甚至举行了集体婚礼。察哈尔省的一个青年农民,听到关于《婚姻法》的宣传后,高兴地说:“以前扛几年大活,也娶不起老婆,现在两下看中了,一个钱也不花就可以结婚,多好!婚姻自由了,干活也多添几分力量。”[10]《中国妇女》杂志报道了这样一个真实故事:有一个女子出嫁,不要彩礼,不坐花轿,自己大大方方走到婆家,所带嫁妆只有一把农具。婆婆看了非常恼火,但经大家劝说,最后想通了。[15]118陕西铜川四区的长工张继善与周秀民结婚,他俩没带花、没坐轿,只举行了一个简单的仪式,便正式结婚了。结婚那天,来参加婚礼的人很多,并且很快地就传遍了附近的村庄,这次婚礼改变了当地很多群众对婚姻问题的看法。[16]婚礼的形式也更加简洁、朴素。一般是请领导当证婚人,新人向毛主席像鞠躬,然后背一段毛主席语录,再向来宾鞠躬,最后夫妻互相鞠躬。婚礼结束的当天晚上,一对新人将两床被子合到一张床上,婚就算是结成了。
从旧婚姻和家庭制度中解放出来的妇女,劳动积极性大为提高。五六十年代在社会各个生产领域出现了很多女劳动模范、女英雄、女专家,她们以自身的行为显示了新社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巨大魅力。不过,旧传统习俗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过程中,由于对该法的宣传不全面,引起了一些群众的误解,以为《婚姻法》就是“离婚法”,是“妇女法”,许多群众对《婚姻法》产生了抵触情绪,再加之各级区乡干部本身带有浓厚的封建思想,没有很好地执行《婚姻法》,导致在《婚姻法》颁布和实施后,仍有很多妇女因不堪忍受旧式婚姻,自杀或被虐杀,据不完全统计,中南司法部估计全中南区在1952年一年内因婚姻问题被害和自杀的达10 000人以上。[17]鉴于这种情况,在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中特别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有关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规定以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试图在运动月中,通过大规模、“运动式”的宣传和普及,深入解决人们的思想问题,刨掉封建包办、买卖和强迫婚姻的根子,树立新式的婚姻家庭观念。其功效也较为显著,但客观而言,要彻底地革除旧有制度和传统观念,非短期就能完全奏效。无论如何,《婚姻法》的颁行是一次巨大的历史进步,它使得中国家庭关系开始重构,推动了婚姻制度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尽管这其中革命化的色彩也极为浓厚。
[1]李正.各地执行婚姻法取得成绩,万千男女结成美满夫妇,新的婚姻制度受到广大群众拥护[N].人民日报,1951-01-17.
[2]徐赛娇.婚姻法解救了我[N].人民日报,1953-03-18.
[3]许德珩.正确执行婚姻法,消灭封建的婚姻制度[N].人民日报,1951-04-30.
[4]新华社.华北各地贯彻执行婚姻法,旧式婚姻制度逐渐消灭[N].人民日报,1951-03-09.
[5]华东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情况[N].人民日报,1951-08-05.
[6]四川资中县成渝乡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经验[N].人民日报,1953-03-05.
[7]吕璜.河南省鲁山县婚姻问题的调查[J].新华月报,1952(1).
[8]王青.婚姻法把一个不幸家庭变成幸福家庭[N].人民日报,1952-12-29.
[9]王文新.“怎样让姑娘找个好婆家呢?”——北京十九区群众对婚姻法的反映[N].人民日报,1950-06-02.
[10]李正.为贯彻婚姻法而斗争[N].人民日报,1951-01-17.
[11]董东.怎样才能使群众接受婚姻法[N].人民日报,1953-03-27.
[12]再也没人把他们看作“卖犊”孩子了[N].新闻日报,1953-04-05.
[13]新华社.山西省武乡县在婚姻关系上的新气象[N].人民日报,1952-03-06.
[14]朱波.婚姻法给六里屯村带来了新的快乐[N].人民日报,1953-03-15.
[15]刘新平.百年时尚 婚姻中国[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
[16]张继善和周秀民自由结婚了[N].群众日报,1953-03-26(2).
[17]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N].人民日报,1952-09-30.
【责任编辑 张进峰】
1672-2035(2011)01-0033-03
G120
B
2010-11-01
张学玲(1977-),女,宁夏中卫人,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硕士。孙 云(1976-),男,宁夏西吉人,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南京大学历史系在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