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用犯罪的刑法学解读

2011-08-15 00:55罗开卷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诈骗罪法益客体

罗开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市场信用犯罪的刑法学解读

罗开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市场信用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市场信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罪的共同客体为市场信用;客观上具有侵害受刑法保护的市场信用这一行为;主体为市场经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为故意,大多具有牟利性。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市场信用犯罪分为不同类型的犯罪。

市场信用犯罪;市场信用;犯罪构成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作为保障法,当然要保障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所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专章或专节规定了市场信用犯罪。我国刑法虽未明确使用市场信用犯罪的概念,但在若干章节规定的不少罪名都涉及市场信用。研究市场信用犯罪,既需要从犯罪学角度探讨其原因及其预防,也需要从刑法学角度准确把握其概念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为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亦有利于更有效地惩治市场信用犯罪行为。

一、市场信用犯罪的概念

概念之于法律,“是用来以一种简略的方式辨识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工作性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研究市场信用犯罪,必须先对市场信用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而对市场信用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必须先对学术界探讨较少的“市场信用”进行刑法学的探讨。

在法学上,信用的含义为信任、信义、诚实,表示“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它既可以涉及从属关系,也可以涉及平等关系”[2]。大陆法系侧重于将信用作为一种人格保证,而英美法系则更强调缓期偿债的能力和权利。市场信用为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中体现,其含义就应该是信用含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全面反映,它首先是一种人格保证即信用是人作为人应该具备的一种资格,其次才是对人的经济评价即资信利益。结合起来,市场信用是指以诚实不欺为基础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基于契约或协议的支付)能力的社会评价的统一。

一般将刑法保护语境下的市场信用分为个人信用和公共信用,其中,个人信用中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这样,个人信用就包括自然人信用和法人信用两种,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权利意义上的信用即信用权,二是指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时市场主体应该遵守的信用规定。如果以不实之言论公开评论某市场主体的信用度,该行为显然毁损了社会对市场主体固有的评价,这种信用就是权利意义上的个人信用,与名誉类同。如果不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肆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遵守约定偿还债务,不遵照委托协议而滥用他人信任及不依法提供中介信息、服务等,这些行为显然背叛了市场主体从事相关经济活动时应当遵守商业、债务、委托及中介等信用的规定,这种信用就是后一种意义上的信用。

公共信用,是指公众对常用交易技术手段的社会评价,即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对作为物的交换媒介或证明事实的交易手段而被制度化的货币、有价证券、文书印章以及度量衡等物品的真实性进行保护,确保公众对交易手段的信任。正是由于这样,许多国家和地区刑法对危害公共信用的犯罪作了专章或专节规定。

笔者认为,市场信用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市场信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市场信用犯罪的特征

市场信用犯罪的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市场信用是本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

不管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于本文所指的市场信用犯罪的具体罪名,还是有关域外刑法中关涉市场信用犯罪的具体罪名,不同罪名所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或社会利益是有很大差异的。首先,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尚未见到只侵犯信用这一法益的犯罪,但是,现有的许多罪名在侵犯了其他法益的同时,确实还侵害了市场信用。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我国目前主流刑法教科书在介绍本来涉及市场信用犯罪的个罪的犯罪客体时,只谈及侵犯了其他法益,如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及公司法人财产权[3](P232)。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P124)。而对刑法规定中的伪造、变造犯罪的客体,一般学者认为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犯罪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4](P234),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5],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度[6]或为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4](P6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7],等等。在以上涉及市场信用犯罪的犯罪客体中,尽管我国刑法学界没有将市场信用作为被犯罪侵犯的客体之一,但在这些犯罪中,同时侵害了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信用规定则是毫无争议的。其次,在有关域外刑法关涉市场信用的犯罪中,一般将其分为三类:侵犯个人法益的信用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公共信用犯罪及主要侵犯财产法益但涉及市场信用的犯罪。侵犯个人法益的信用犯罪,如信用毁损罪,该罪的犯罪客体为他人的信用权;侵犯社会法益的公共信用犯罪,如伪造、变造类犯罪,该罪的犯罪客体为公众对常用技术手段的信用;主要侵犯财产法益但涉及市场信用的犯罪,一般指以失信或滥用他人信任为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如损害债权罪、背信罪,其侵犯的法益除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外,还有对市场信用的背离或者滥用他人信任。

综上所述,将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市场信用的犯罪归纳为市场信用犯罪,主要是因为这些犯罪尽管因罪名不同而侵害的具体的犯罪客体有所不同,但这些犯罪都共同侵害了市场经济领域的信用规定,市场信用就是市场信用犯罪的同类客体。

我国刑法仅仅对伪造、变造犯罪及涉及市场信用的其他犯罪作了规定,而对危害个人信用权的犯罪未予提及。从市场信用犯罪的共同理论来看,市场信用犯罪的直接客体应包含两类:一是简单客体即仅仅侵犯了市场信用这一客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的危害信用犯罪和侵犯社会法益的公共信用犯罪(或称伪造犯罪);二是复杂客体即除了侵犯市场信用这一客体外,还侵犯了其他客体。对于复杂客体的情况,如前面提到的损害债权罪和背信罪,其侵犯的法益除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对市场信用的违背或者滥用他人信任。至于谁是主要客体谁是次要客体,则取决于刑法保护的重要性程度和遭受犯罪侵害的程度,并进而决定该种犯罪在刑法中的位置。

2.本类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侵害市场信用的行为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要件的首要内容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此外,还包括犯罪对象、危害后果以及犯罪时间、地点等。本文选择其中几个较为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关于市场信用犯罪的危害行为。行为是刑法的基础,“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就市场信用犯罪而言,侵害市场信用的行为是构成市场信用犯罪客观要件的基础。根据前文所述,刑法中侵犯市场信用的行为表现为: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受刑法保护的市场信用这一社会关系的行为。侵害市场信用的危害行为一般以作为方式做出,以不作为为例外。

其次,关于市场信用犯罪的危害结果。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特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一般认为,危害结果与犯罪结果有联系但又有区别,不能用犯罪结果取代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由于侵害市场信用的行为所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我们可以根据市场信用犯罪的成立是否需要法定的危害结果将其分为两大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市场信用犯罪中的行为犯,是指以危害市场信用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或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第206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中都没有关于数额、情节和后果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有伪造、变造或者出售伪造物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尽管司法解释为此类犯罪规定了追诉标准,但这并不否定该类犯罪是实行犯,司法解释的做法仅仅是为了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而已。

市场信用犯罪中的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不仅要求有侵害市场信用的行为,而且要求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市场信用犯罪中的结果犯有以下几类。一是要求数额较大,如《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二是要求严重的损害结果,如《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处……《刑法》第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罪,一般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客观要件。三是要求情节严重,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

3.本类犯罪的主体是参与市场活动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就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一般规定及市场信用犯罪的具体特点,市场信用犯罪的主体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市场信用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强调行为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犯罪行为的市场经济主体,意义在于将道德信用问题排除在法律调整之外。

第二,市场信用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市场信用犯罪的主体也必须具备刑法对犯罪主体所规定的一般要求,并且市场信用犯罪主体的年龄应当是年满16周岁,因为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类犯罪行为均不属于市场信用犯罪这一种类。又由于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主角的公司等经济组织也就成了市场信用犯罪的重要主体。

第三,市场信用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但一般主体占大多数。在特殊主体情况下,特定主体是区分是否构成市场信用犯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如《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其犯罪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只能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4.本类犯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犯罪主观要件即罪过,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有故意和过失两种。从我国及域外刑法规定的涉及侵害市场信用犯罪的罪名来看,市场信用犯罪在主观上应当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犯罪。因为市场信用犯罪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引起的,“对人们来说,诚实和恪守信用与否,均属于人们主观明知并能控制的范畴,做出不诚实的行为和不守信用的行为,完全是人们自己意志能够控制的,因此,出现背信行为,对行为主体来说,完全是故意所致,不可能因过失导致背信或不守信用的背信行为”[8]。因此,笔者认为,市场信用犯罪的罪过只能是故意,且多数为直接故意,因为从市场信用犯罪的实践来看,大多具有牟利性特征,即以失信为手段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市场信用犯罪的范围

市场信用犯罪的范围有多大,学界少有著述。也许有人会望文生义,认为市场信用犯罪就是危害个人信用、公共信用的犯罪和背信犯罪,因为前两类犯罪的罪名中不仅含有“信用”或“信”字,而且这两类犯罪也是中外学者在探讨危害市场信用犯罪时一定会涉及的问题。该判断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只是这种划分市场信用犯罪范围的方法过于简单和片面。

笔者认为,市场信用犯罪的范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上的市场信用犯罪是指犯罪行为只侵害市场信用的犯罪即犯罪客体(或称法益)为市场信用,或者主要客体为市场信用的犯罪。此类犯罪直观,容易为人们所认同,具体包括危害个人信用的犯罪和对公共信用的犯罪(伪造罪)。广义上的市场信用犯罪,是指除了狭义的市场信用犯罪之外,还包括涉及市场信用的犯罪。这些犯罪在侵犯其他社会关系的同时,还侵犯了市场信用,市场信用只是这些犯罪的次要客体。这种类型的犯罪,通常是以危害市场信用为手段,非法牟取其他利益,常见的有:背信型犯罪、诈骗型犯罪、隐瞒型犯罪、假冒伪劣型犯罪、逃避债务型犯罪及假言说谎型犯罪等。背信型市场信用犯罪,如背信罪等;诈骗型市场信用犯罪,如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隐瞒型市场信用犯罪,如偷税罪等;假冒伪劣型市场信用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逃避债务型市场信用犯罪,如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假言说谎型市场信用犯罪,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广告罪等。

四、市场信用犯罪的类型

探讨市场信用犯罪的类型划分,可以使我们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和认识这种犯罪的本质属性和特点,以便更有效地发挥刑法保护市场信用的功能和作用。市场信用犯罪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市场信用犯罪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1.以侵害市场信用的行为类型进行划分,主要可分为诈骗型、伪造型、逃避型、背信型、假冒伪劣型及假言说谎型市场信用犯罪

诈骗型市场信用犯罪,是指使用欺骗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一类犯罪。一般性的如诈骗罪,具体性的如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伪造型市场信用犯罪,即伪造犯罪,通常又称为公共信用犯罪,是指侵害公众对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交易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文书印章、度量衡等的真实信用的犯罪。如伪造货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

逃避型市场信用犯罪,是指逃避债务的犯罪。在我国,主要体现在破产犯罪中,如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在域外刑法规定中,除了破产犯罪外,还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损害债权罪。

背信型市场信用犯罪,是指处理他人事务或管理、处分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者,故意滥用权限,违背信任,致他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害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一般背信罪规定,但有特别的背信犯罪,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等。

假冒伪劣型市场信用犯罪,具体分为两种:假冒型和伪劣型。在方法上前者表现为以假当真,后者除了以假当真外还有的表现为以次充好,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私利益。假冒型的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伪劣型的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假言说谎型市场信用犯罪,是指以不符合实际的言行欺骗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虚假广告罪等。

当然,上述几种行为类型并非能够囊括所有的市场信用犯罪,但应该是大部分。同时,有些市场信用犯罪往往涵盖了几种行为类型,如偷税罪,既可能使用了伪造记账凭证、账簿的方法,也可能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等。

2.以侵害市场信用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划分,可分为侵害个人信用犯罪和侵害公共信用犯罪

刑法保护语境下的市场信用,包括个人信用和公共信用。其中,个人信用又包括自然人信用和法人信用,侵害自然人信用的犯罪一般表现为毁损自然人信用权的行为,如危害信用罪;侵害法人信用的犯罪包括侵害公司信用、商业信用、金融信用、消费信用及中介信用等的犯罪。侵害公司信用的犯罪,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不按规定披露公司、企业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侵害商业信用的犯罪,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侵害金融信用的犯罪,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骗购外汇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侵害消费信用的犯罪,主要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侵害公共信用的犯罪,前文已经作了大量的介绍,此不赘述。

3.以侵害客体的不同进行划分,可分为侵害个人法益的市场信用犯罪和侵害社会法益的市场信用犯罪

侵害个人法益的市场信用犯罪,如诈骗罪、背信罪,域外刑法规定中的信用毁损罪等。侵害社会法益的市场信用犯罪,如公共信用犯罪等。

4.以侵害客体的多少进行划分,可分为简单客体的市场信用犯罪和复杂客体的市场信用犯罪

简单客体的市场信用犯罪,即仅仅侵犯了市场信用这一客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的市场信用犯罪(如毁损信用罪)和侵犯社会法益的市场信用犯罪(如公共信用犯罪)。复杂客体的市场信用犯罪,即除了侵犯市场信用这一客体外还侵犯了其他客体。如前面提到的损害债权罪和背信罪,其侵犯的法益除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或者滥用他人信任外,还包括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非法占有。至于市场信用是主要客体还是次要客体,前文已有论述。

5.以侵害客体或主要客体是否为市场信用进行划分,可分为纯正的市场信用犯罪和不纯正的市场信用犯罪

纯正的市场信用犯罪,是指单纯侵犯市场信用的犯罪或者主要侵犯了市场信用的犯罪,在罪名上多以“信用”或“信”字命名,该类犯罪即前文所说的狭义上的市场信用犯罪,此不多言。不纯正的市场信用犯罪,是指在复杂客体的市场信用犯罪中,其犯罪方法涉及违反市场信用,但主要客体为其他社会关系、次要客体为市场信用的犯罪。此类犯罪,是广义市场信用犯罪减去狭义市场信用犯罪的部分。

上述五种分类,肯定不够全面、不够准确,但对于深刻理解和认识市场信用犯罪却是大有裨益的。参考文献:

[1]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01,504.

[2]吴汉东.论信用权[J].法学,2001,(1).

[3]黄京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5]曾月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刍议[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2).

[6]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76.

[7]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723.

[8]王建林.背信犯罪探析[J].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2).

责任编辑:赵新彬

Subtract:The crime of market credit refers to the the market subject's act that offends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in market economy,impairs the market credit severely,endanger the society seriously and should be punished by the penalty.The common object of this kind of crime is market credit;objectively there's such an act which impair the market credit protected by criminal law;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is the one of market economy,including the natural man and the unit;subjectively it is intentional and mostly trys to earn profit.The crime of market credit can be classified into various type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tandards.

To Analyse the Crime of Market Credit from Criminal Law

Luo Kaijuan
(Criminal Court 2nd,Shanghai Higher People's Court,Shanghai 200240,China)

the crime of market credit;market credit;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D924

A

1009-3192(2011)01-0059-05

2010-10-26

罗开卷,男,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主要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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