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财经分院 代天一
论国际贸易中技术贸易的风险与防范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财经分院 代天一
国际技术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国际货物贸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同时,国际技术贸易的产生与发展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中,技术出让方与技术接受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研究技术贸易的风险与防范,对于我国技术贸易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际贸易 技术贸易 风险
对称的技术信息是指在技术交易的双方都了解对方所具有的技术状况和所处环境,以达到在交易中进行理性选择、公平竞争和平等贸易的目的。显然,在技术的贸易中,掌握技术信息的一方会利用对方的无知,侵害对方的利益而谋求自己的利益。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也并不一定轻易的被欺骗,他知道对方在乘机牟利,因此对任何交易都持怀疑态度。于是,就形成了技术交易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后果,在技术交易达成之前,非对称信息将会导致技术交易产生逆向选择,即由于技术的供方向受方提供技术信息或价格信息的不对称,受方对所接受的技术在性能、质量和价格方面上的一种逆反心理。而在技术交易达成之后,产生技术的受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即在交易过程中,受方为了自己的私利,在供方将技术以及详细的资料许可给受方体验后,由于技术的可复制性使得受方在已掌握供方技术之后,损害供方利益的行为。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信息的不对称具体表现为不同授信,这与受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不同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主要表现为,授受信主体双方对诚信交易过程所拥有的技术信息,在数量及质量上的差异程度。为了便于分析,假设技术的供方为受信方,即信息的优势方,受方为授信方,即信息的劣势方。一般情况下,技术各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是不同的,受信主体对自己的技术状况、技术质量标准以及研究开发费用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授信主体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一般可用信息结构来表示。
国际技术贸易中,交易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当事人交易成本的差别。由于不同的交易方式所涉及的过程和环节不同,如不同的技术合同谈判成本、不同的履约成本、所需的制度安排成本,交易的当事人会通过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来降低交易成本。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研究开发的不确定性最高,因此,对于技术发明或创新技术来讲,不仅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概率最大,技术的价值确定、技术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成本相对来讲也是最高的,而且履约的周期最长、履约的成本也最高。对于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方式,由于研究机构或发明人受经费和商业化开发不确定的约束,不仅项目数量少,而且技术创新的含量也会降低。为了尽快收回所投入的经费,技术权利人会将其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多个许可人,这样就减少技术的交易成本。
在大多数情况下,受方技术的风险主要为:第一,技术信息不对称;第二,适合技术的比较;第三,技术权利人的资格。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签订许可保密协议,对于许可方而言,是保证他的技术在实施以前,不受到其他人无偿使用的前提。对于被许可方而言,只有在签订保密协议以后,才会允许了解许可方的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因为只有签订了许可保密协议,许可方才愿意提供描述采用该技术的厂商的书面材料,他也才会通过口头或视听表述方法对这些材料加以补充。他还会允许有关的被许可的工厂进行类似的参观,以便调查该技术的实际应用。为了防止许可方技术信息的不对称,许可方技术交易的机会主义出现,被许可方可在协议中要求许可人提供技术转让权威评估,以证实许可方的技术是高质量的,以及其技术服务也是有效的。
被许可方应对技术的许可方目前能提供的技术、服务的能力予以确认。必须确定技术许可人目前是否有足够数量、素质优良的人员、资料、培训、安装和测试等一系列技术转让工作。
被许可方也确认许可方对技术进行改造或作适应性修改的能力,同时也要确认许可方是否愿意,或者目前有无能力进行或帮助进行这种改变。如被许可方对技术的自动化程度的适应性问题,各个项目对自动化的要求或高或低。这就需要许可方对该技术进行改造,以适应被许可方现有的设备。又如,许可方对于实施的技术生产资料或建筑材料代替,以及代替后产生的经济效果的适应性修改的能力。再如,许可方对技术上所要求的改变环境或安全问题的能力等。
被许可方应该保证有最充分的机会对许可方许可的技术方案进行独立的评估。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提供技术需求说明书,并且向对方索取有关的许可技术的条件与价格等方面的非约束性的陈述书,当对许可人及其技术进行充分评估后,确定他能满足被许可方的技术需求,并保证按限定的规范开发技术时,可以确定许可方的技术方案,并向其索取正式的方案。除了个别的情况,应该对所有的技术竞争者的方案进行研究。
同时,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如果达成许可证合同的前景有利于技术拥有者,他可能愿意花费较大的精力制订技术方案并且不要求支付费用。在许多情况下,获取足够详细的信息可能对某项有意义的技术进行评估与比较更有帮助,但它必须在保密的条件下只限于评估的目的。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由于各国不相容的文化差异,被许可方在接受国外引进的技术时也会有差异。作为预期中的技术许可方,他会根据其技术转让到一个文化背景与他本身不同的地方的经验尽早决定是否转让。如果只有很少的或根本没有技术转让的经验,就可能出现估量自己是否有能力适应外国文化观念以及传统技术上的差别。同样,如果许可方不能理解而且不能再被许可方的国家里有效的适应实施许可技术所需要的整个环境,就可能产生一个无效益的技术许可。因为,文化与习俗方面的差别将会对国际技术贸易中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关系产生巨大的冲击,甚至由于双方的某个具体的行为、反应或喜好,都会对其他人或公司产生误解。如果重复不断地出现这些情况,也就可能产生无法交流或合作的局面。
从理论上看,国际技术贸易中,由于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因此,技术许可方主要面临技术本身、该技术的市场前景、被许可方人选、在被许可方国家遭到“搭便车”、技术外在性等方面的风险。
首先,对技术本身的评价。许可方必须对其技术本身做出客观的评价。许可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通常由于精通技术对技术创新成果即将产生的影响感到自豪,或者考虑其技术许可贸易的巨大利益,这些有时会造成许可方对技术状态的的主观和错误的态度,并将导致将不成熟或不合理技术进行许可贸易并产生不良结果,或导致技术许可谈判失败。因此,应对发明技术申请专利和确定专有技术进行评价。在新技术开发中,受保护的工业产权的性质必须及早确定,虽然获专利权的发明不一定是惟一有价值的许可技术,而且通常不是成套技术中的独立成分,它们是赖以发展的基础。其次,是对技术的法律评价。最后,是对技术的经济评价。
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的选择,不仅关系到许可技术贸易的成功与否,也关系到对国际技术贸易风险的防范。因此,选择技术的被许可方也是非常重要的。
选择被许可方的途径。一般可以采取技术转让招标的方式,对众多的、潜在的被许可方进行评估,并从中选择技术的被许可方。为了得到所需期限及条件下最合适的被许可方,对来自其他来源的明显合适的潜在的技术所需者,也要加以考虑。
技术许可方将创新技术提供给被许可方之后,就可能使对方成为与自己势均力敌或强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因此,技术许可方应将自己拥有的创新技术、专利技术和公开技术进行分类,再将这些技术分为核心和边缘技术,然后确定易于转让的技术和不易转让的技术,并要掌握好转让的时机。所以综合起来,为了避免在国际贸易中有风险,就必须有新兴的竞争对手。这样才能有利于双方经济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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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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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800(2011)01(b)-2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