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旅行社对旅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①

2011-08-15 00:49廖善康
中国商论 2011年9期
关键词:旅行社导游义务

浅论旅行社对旅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①

目前旅游安全事故频发的事实已经引起关注。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包括正确的旅游信息披露、服务管理、危险提醒、救助等义务。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既有违约责任,又有侵权责任,但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免责。

旅行社 旅游消费者 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安全事故

近五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旅游业的收入已成为我国国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6年国内旅游人数13.94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8935亿元人民币;2007年国内旅游人数16.10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10957亿元人民币;2008年国内旅游人数17.12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1.16万亿元人民币;2009年国内旅游人数19.02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1.29万亿元人民币。光是2010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我国就接待旅游者 2.54 亿人次,比2009年同期增长 27.1%;旅游收入 1166 亿元。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兴旺,旅游安全事故也频发。

1 我国旅游过程中易出现的旅游安全事故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消费者安全,国家旅游局自1990年以来,先后制定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旅游安全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于立法层次低,威信不够,使得旅游安全事故频发,旅游安全纠纷也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很少得到妥善解决,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自2006年以来,旅游消费者对旅行社的投诉数量始终居被投诉对象的首位,占55.91%。

目前我国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旅游交通事故。我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中有60%以上是旅游交通事故。国家旅游局2010年9月19日发出的《关于做好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指出,恶性涉旅交通事故频发。7月份全国发生3起,9月份全国发生2起。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由于使用非法旅游车队、车况不好、司机驾驶不当、疲劳驾驶所致。例如,2009年11月12日在山东烟台发生的车载21人的旅游车坠入海中,造成13人死亡的特大旅游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发生侧滑。第二,食物中毒事故。第三,旅游景点、旅游服务设施达不到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引起的事故。

2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关于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它是合同义务,有的认为是法定义务。从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文倾向于认为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该条第2款规定:“发生危及旅游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2010年1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消费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中,也有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而且这些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因此,旅游社对旅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

3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旅行社在组织旅游的过程中对旅游消费者的人身、财产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3.1 正确的旅游信息披露义务

旅行社有义务及时向旅游消费者披露与旅游项目有关的信息。以获得旅游消费者的认可。旅行社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披露旅游社已经知道的实质危险。除非经过旅游消费者的特别同意,旅游社都有义务尽合理的努力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与受托事务有关的旅游信息以及其已经注意到的本人应该了解的旅游信息。

3.2 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消费者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以后,由旅行社安排、组织其生活作息以及行程,包括吃、住、行、娱乐等各个方面,旅行社在这个过程中担负着组织服务和管理的角色。旅行社在选择食宿、交通工具和娱乐场所的时候,应当尽量避免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和方式。同时还要注意在选配导游的时候要按照国家的规定,选配有职业资格证并且对旅游线路熟悉的导游。《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服务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它强调对用于接待旅游消费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对旅游消费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等。

3.3 危险提醒义务

旅游消费者因为对旅游线路周围的环境不熟悉,不能很好的洞察潜在的危险,而且也不能很好的预防危险的发生,导游应当予以必要的警示和提醒。对可能发生侵害旅游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第三人,导游也应提醒旅游消费者予以重视和警惕。

3.4 救助义务

旅游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具有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而危险一旦发生后,由于旅游消费者自救能力有限且缺乏相关经验,因此,导游应当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果断采取恰当措施以制止侵害的继续,负责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这些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那它就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4 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及免责情形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既有违约责任,又有侵权责任。从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行为。即旅行社或导游主动采取某些行为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对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如导游明知某处旅游景点的服务设施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但为了牟利,却积极游说或引导旅游消费者参加;另一种是消极的行为。即旅行社或导游在旅游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不是积极采取措施协助救护,而是拖拖拉拉或逃之夭夭。这种行为导致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但现实生活中,旅行社的上述行为往往既有违约行为又有侵权行为。《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赔偿请求和侵权赔偿请求中主张其一,不得同时主张两个请求权。由于旅游活动的异地性,大多数旅游消费者出于诉讼方便、举证简单等考虑,往往以旅行社违反保障旅游者安全的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并不意味着旅行社就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免除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第一,旅游消费者自身的过错导致的旅游安全事故。《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果旅游消费者的过错是造成旅游安全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或者主要原因,旅行社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轻微责任。第二,经过旅游消费者的同意免除的责任。某些旅游活动由于风险性较高,如果不赋予旅行社一定的免责事由则无法开展,如探险游。因此,如果旅游消费者事先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旅行社则可以在此范围内不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第三,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不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四,第三人过错导致的旅游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顾阳.接待旅游者2.54亿人次[N].经济日报,2010-10-9.

[2] 祝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N].海口晚报,2010-11-10.

[3] 罗光华.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的法律分析[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6).

[4] 王保顺,陈万本.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J].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5,(1).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廖善康

F590

A

1005-5800(2011)03(c)-169-02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2010年青年项目: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研究(10KYC003)。

廖善康(1969-),男,广西永福县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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