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忠
(贵州省黔东南州林业局)
浅谈黔东南集体林区产权改革
刘国忠
(贵州省黔东南州林业局)
长期以来, 集体林区林业所有制关系变动频繁, 山林权属不稳定, 林业利益分配结构扭曲, 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受挫, 致使森林资源面临危机。鉴于此,我们应该在围绕集体林区体制改革这个主题上, 抓住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这个“ 牛鼻子”,以核发林权证为核心, 股权证为基础的林业产权管理体系, 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生态建设新机制,实现了集体林区产权制度的改革。
集体林区;产权制度;改革;
黔东南州是全国重点集体林区之一, 是原林业部确认的用材林基地区, 也是贵州省重点林区。该州发展林业得天独厚。但由于对集体林区的特点认识不足, 套用天然林林区、国有林区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林业权益不能象农业权益那样直接, 受益主体模糊。新中国成立后近30 年来林业政策多变, 林业所有制关系变动频繁, 山林权属很不稳定。林业结构单一, 林木价值得不到合理体现, 林业利益分配结构被扭曲。林业经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实行统造、统管、统采、统销、统一分配, 生产“ 大呼隆” , 分配“ 大锅饭” , 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受挫。在“ 三山变一山”的影响下, 片面地、机械地把农业大包干的经验移植到林业上来, 实行山林分户经营, 出现了“ 一山多主, 一主多山” , 结果是分光、砍光, 分而不治, 严重复荒, 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且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特点, 加之对林业投入微乎其微,致使集体林区的森林资源越采越少, 林木越采越小, 林区人民越来越穷。严重的是森林资源面临危机, 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直接制约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贵州是个山区省, 发展林业潜力大;贵州生态环境恶化, 发展林业对改善生态环境至关重要。要不断的探索深化林业改革, 发展林业的路子, 很有必要。
1、明晰产权。按《森林法》规定明晰四权,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由四种具体权利构成, 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根据四权的内容设置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森林管护权。
2、界定产权主体。林地所有权属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属林地开发利用者, 林木所有权属造林者(含投资投劳), 林木管护权属经营者(含采伐出售)。
3、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对象:森林面积(立地条件)、森林蓄积量、林种、树种结构。资产评估程序:查清森林面积, 核实林种、树种结构, 实测森林蓄积, 框算产值。
4、核发证书。股权证:按产权主体和受益份额核发股权证, 本证由林场权力机构设计印制,确认核发。林权证:按林地面积、四抵界限、林种树种造册填报县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 按《森林法》规定确认核发林权证。两证允许继承、流转(转让、人股、租赁、抵押、馈赠等),但必须通过发证单位或主管部门签字认可, 归档备案。
5、建章立制。
(1)确立林业产权实现形式。营林协议(合同), 亦称原始凭证, 是林地所有者与使用者, 林地使用者与投资、投劳者为维护各方权益共同签订的文书凭证。经司法公证具有法律效应。股权证(股份证), 根据资产评估, 按投人结构占有比例,进行股份量化。股份是资产的体现, 股份的载体是股权证。其通过司法公证具有法律效应。林权证, 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 也是林地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 是《森林法》确认的证书。
(2)林业产权管理。确认产权:凡经司法公证的营林协议(合同)和股权证都应成为合法凭证。核发产权证:在合同或协议的基础上按“ 分股不分山的原则形成的股权证, 由林场股东会(或村民委会)核发股权证;按“ 谁造谁有” 政策形成的林权证, 由县人民政府核发。产权流转:产权证允许继承、流转(转让、人股、租赁、抵押、馈赠等), 但必须发证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可, 归档备案。产权监督:
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置协调、管理监督机构,建立司法公证制,确保产权安全。
(3)林业产权受益保障措施。制订森林管理章程,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编制股份设置量化方案, 制订科技兴林措施, 制订护林防卫公约,制订奖惩条例。
1、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 三个同步” 回升
黔东南州正式实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验以来, 在贯彻“ 谁造谁有”政策的同时, 采取了“分股不分山, 分利不分林” 的办法, 山林权属明确清晰, 受益主体基本界定清楚, 极大地激发了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 致使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同步回升。
2、森林经营载体(乡村林场)总量明显增加, 优势凸现
许多乡村林场都萌发于20世纪50年代, 当时的林业合作社就是乡村林场的前身。据调查,许多林场由于集体林场产权不明晰, 责权不明确,政企不分, 受益主体未界定, 制约着林场的发展。根据新的规定,按“ 产权明晰, 机制转换, 组织创新, 制度建设” 的程序进行操作, 用股份合作制进行改造, 新建一批具有股份合作性质的乡村林场, 为森林可持续经营奠定了组织基础。
3、林业结构调整有较大突破
(1)林种结构调整。用材林面积明显减少, 防护林明显增加, 其它也有了相应调升, 基本趋于合理。
(2)树种结构调整。树种结构调整有所突破。
(3)森林分类经营开始启动。按天保工程要求区划界定公益林,分重点保护林、商品林和优质高效经济林。
4、产权流转,搞活经济,促进发展
允许两证(股权证、林权证)流转,是搞活集体林区经济,盘活存量资产,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举措。鼓励林场的林权证加盟给投资公司。依托公司投资, 盘活存量资产, 引进开发项目,拓宽经营空间, 确保林场持续发展,为弥补资金不足, 投资公司也可采取以股代资、按投人折股的办法, 发放股权证, 给林农吃“ 定心丸” , 并激发了造林、育林、护林者的积极性, 提高股份合作林场自主经营地位。股份合作林场允许股份流转, 使持股者提前受益。
1、本试验的成功在于符合集体林区林地权属的特点, 符合森林资源发展的自然规律和市场发育的经济规律, 符合林农切身利益和意愿, 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 三个有利于” 的要求, 是集体林区林业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
2、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打破了林业所有制“ 集体化” 的禁区, 在市场经济导向下, 林业所有制实现形式多元化, 所有权股份化, 生产要素人格化,经营权法人化, 极大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 是集体林区体制改革的创新。
3、本试验显示以核发林权证为核心, 以股份证为基础的林业产权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生态建设新机制。尤其显示深化林地产权制度改革, 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以法律形式赋予林农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开创集体林区产权制度改革的先河。
4、本项改革试验成效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可以全面推开。其完善内容主要有:对已签订营林协议(合同)者, 要进行股份设置量化, 发放股权证;对已发放股权证者, 应按林地四抵、林种、树种结构分别核发林权证;对已核发林权证者, 应根据协议(合同)进行股份化、人格化, 确保所有者、经管者的合法权益。
TU451
1674-3954(2011)03-03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