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学院经管系 彭燕丽
民营企业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从其界定的广义上看,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不相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简单地说,非国有独资企业均可认为是民营企业。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民营企业经过自身的努力与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中坚力量,具体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到2005年,民营经济已经占到GDP总量的66%,纳税额占到税收总额的71%。“十一五”期间,民营企业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10年全年,完成税收总额11173亿元,五年年均增速达22.2%,分别高于全国和国有企业2.0和12.7个百分点。仅在广东省,2010年民营企业就实现税收收入2933.09亿元,比2005年增长1.48倍,年均增速为19.9%。而即使是在经济较为落后的贵州省,民营经济也由2005年的570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608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从24.4%提高到35%;全省民营企业累计上缴税金1549亿元,占全省税收总额和财政总收入的52.7%和45.2%。 由此可见,民营企业已经为国家税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5年,民营企业吸收全社会超过75%的就业人口。到2010年底为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总数超过1.8亿,相比2005年底增加了6000万人,年均增加1200万人,年均增速超过9%,为国家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巨大。大中型民营企业在不断吸引大量人才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培训机构培养出许多专门的人才。而小型的民营企业以自己创业带动职工就业的方式,为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十一五”期间,我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数年均增加14.3%,已经超过840万户,成为我国最大的企业群体,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4%;其注册资金年均增速达到20.1%,总额超过19万亿元。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金年均增长9.7%,民营经济整体实力不断增强。
除此以外,在从投资规模上看,2010年底,民营经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12万亿元,年均增速高达34.5%;从对外贸易上来看,2010年,我国民营企业出口总额超过4500亿美元,高于国有企业出口总额1倍以上,五年涨幅超过200%,占全社会出口总额的30%以上,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主体。
2009年我国增值税实现全面转型,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并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4%和6%调低至3%。但是,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仍不合理。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过高,造成大量民营企业只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购买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此严重影响了其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而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是需要增值税进行进项抵扣的,而即使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按3%的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购货方也不能按17%的基本税率全额抵扣税款,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增加了民营企业的经营困难。
2008年国家调整了企业所得税,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规定基本税率从33%调低到25%,对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虽然将基本税率减少了八个百分点,但却将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也定得过低,特别是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此前的优惠税率是18%,现在变为20%,税率不降反升。还增加了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两个限制条件,使得不少民营中小企业实际上是得不到优惠的。对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其他优惠措施较少,有些优惠规定民营中小企业根本无法享受。税收政策规定忽视对民营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和技术创新的扶植,无法适应不同规模、不同性质民营中小企业的要求,因而不能更好地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民营企业中中小企业比例占到80%,所以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好坏势必会影响到整个民营企业的发展。
民营企业中大多数中小型企业从事于服务业,服务业正是第三产业中征收范围最广和发展最快的行业。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由营业税对其组织征收。服务业的税率看似很低,只有5%,但其没有相应的扣除额,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进行征收。而且,其税率与营业税中的电信业、金融业、保险业一样,但上述行业的利润率远远高于服务业。
2.4.1 税务部门随意使用“核定征收”
现在,对中小企业税收的主要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带率附征等。在具体征收过程中,部分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簿管理松懈。所以,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方便自己工作,就不管中小企业账册是否完整、真实,也不管企业实际盈亏状况,规定凡营业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的,一律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
2.4.2 税收优惠方式单一
我国有关税收优惠主要是直接优惠,包括税率优惠和减免税优惠。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因此,对促进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效果是在有限。同时,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不仅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而且优惠对象也仅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
2.4.3 税务部门服务意识不强
虽然,民营企业现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但由于其“民”字开头,而且以中小企业居多。所以在具体税收实践中,税务部门对他们仍然不重视,仍然将重心放在那些“国”字开头的大型企业上。而民营企业本来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与大企业相比就相对滞后,他们更需要税务机关的指导和服务。否则,就会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和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也不能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同时,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及时掌握民营企业经营状况,把优质服务和强化管理理结合起来,促进民营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对税收的贡献。
3.1.1 建议修改纳税人认定标准
正如前所述,2009年我国实现了增值税的转型,并对以前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比如调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从100万元调低为50万元。但这样的条件对于占民营企业80%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仍然是不太容易满足的,所以还是不能解决他们不能购买专用发票,从而一般纳税人企业不愿与他们做生意的局面。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修改增值税中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目前这种单纯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作为判定的最主要标准,改之以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作为认定标准。这样就不分企业大小,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就都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1.2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2009年税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不分工业与商业一律从6%、4%调低为3%。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没有任何的进项可以抵扣的,直接以销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其税收负担仍然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因此,建议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再次调低,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他们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扩大和新产品的研发。
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08年的税改中从33%调低到25%,并且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于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但有相应的严格规定,以工业企业为例,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确实给予了中小型民营企业一些税收优惠,但如果企业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话,按照08年以前的征收标准税率只有18%。因此,建议向个人所得税学习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同时,建议民营中小企业的税率不应超过18%,以体现对民营企业的照顾。
在服务业中,大量的服务都是由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提供的。而这些民营企业在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时,税率为5%。税率看似不高,但企业还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而且,相对于也同样征收5%营业税的金融业、保险业和通信业等利润丰厚的行业,服务业的税率就明显偏高了。因此建议将5%的营业税税率,降低到比较合理的3%。也有助于民营企业在提升自身的同时,为广大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3.4.1 谨慎使用“核定征税”
对于大量存在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中随意使用“核定征收”的现象,税务部门应积极改进征收方法,实事求是,认真审核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企业的征税方法,而不能仅仅是为了方便自己征收,就随意决定企业的征税方式。而且即使对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时,对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也应该尽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3.4.2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能够降低成本,鼓励投资。如果要充分发挥税收的优惠职能,就要求我们与时俱进,认清民营企业的本质,消除偏见和歧视,专门给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消除以前许多以企业性质、地域限制为条件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改变因经济成分而享受税收优惠的状况,做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逐步建立起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体系,使民营企业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3.4.3 优化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服务
税务部门首先应该端正心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思想,而不去管是民企还是国企,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要做到为纳税人主动纳税创造条件。因为良好的税收服务可以降低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和民营企业的纳税成本,达到“双赢”的效果。同时,积极指导民营企业进行纳税。可以向中小型民营企业推广实行税务代理,这样既可以减少企业在保税过程中的失误,也可以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的效率。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生力军,特别是自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后,民营企业更是发展迅猛。本文从税收的角度出发,对民营企业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析,提出建议、弥补不足,以期为民营企业更好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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