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斌
(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河南 开封 475001)
风险社会是用来考察当今全球化进程中环境与经济发展问题的一个重要理论视域,它所指称的是一个现代性危机四伏、“人造风险”足以威胁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时代。如果我们的研究不只是注重研究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是注重研究内容的实际意旨,那么,马克思恩格斯在深入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演变规律的过程中,对人类现代实践活动的风险性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事实上形成了内涵极为丰富的风险社会理论。为了深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研究,从而为我们有效地预防社会风险、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快速而健康的发展等提供科学的理论及方法论指导,科学地梳理马克思主义风险社会理论的形成过程及其科学内涵,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较大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风险社会理论的萌芽阶段指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深入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科学揭示风险社会存在基础的发展阶段。这主要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著作之中。众所周知,黑格尔尽管揭示了市民社会的经济本质,但在论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时却本末倒置,认为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黑格尔的这个结论不仅违背了历史事实,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掩盖了现代风险社会的真正存在基础——市民社会。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各个阶级的物质要求是现代社会一切解放的真正根源,也是社会风险生成的真正根源。“市民社会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是由于自己的直接地位、由于物质需要、由于自己的锁链的强迫,是不会有普遍解放的需要和能力的。”[1]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更是科学揭示了私有财产条件下异化劳动的生产,社会财富的过分集中以至引发经济危机、道德危机、生态危机并最终酿成风险社会的基本态势,我们认为,马克思的这些分析和研究已经涉及到了风险社会的存在论基础,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风险社会理论的萌芽。
马克思主义风险社会理论的定型阶段指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全面奠定其理论主线、科学揭示风险社会基本运动态势的发展阶段。这主要体现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以及《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批判》等著作之中。在这个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形成了贯穿风险社会理论的三条理论主线:第一条主线是基于人的自由发展程度的理论主线。在《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2]在这里,“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阶段”实质上就是风险社会表现最为突出的阶段。第二条主线是基于社会形态演进的理论主线。马克思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3]在这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实质上就是风险社会表现最为突出的生产方式。第三条主线是基于世界历史形成的理论主线,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入分析了普遍性世界交往基础上民族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必然趋势,认为世界历史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融合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世界性风险社会的形成。
马克思主义风险社会理论的深化阶段指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深入论证风险社会存在及发展的具体机制及演变规律的发展阶段。这主要体现在《资本论》、《反杜林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自然辩证法》等著作中。这种“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风险社会形成和存在的基础进行深入的研究,认为资本家无限榨取剩余价值的需求是现代社会风险的重要根源;其二,认为风险社会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在当代主要体现为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制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在当代的重要体现。其三,深入探讨了风险社会的未来出路,认为消除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是有效摆脱社会风险的根本出路。所有这些,都充分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对风险社会认识的深化,也就是深入到了风险社会的基本规律层面。
风险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它的存在论基础,那就是它的经济基础。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任何活动的根源在于人类的需要,而人类的需要则是伴随着人类的诞生进化而来的,它是人类区别于动物最为根本的地方。马克思指出,“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4]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1]可以说,正是人类满足其吃、穿、住、行等需要的现实诉求促使人类去劳动和创造,但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体现为对象化,而对象化就是失去对象,这就是劳动的异化。马克思指出,“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的东西: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5]劳动异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也就是资本家利润的形成过程,而资本家事实上具有较强的贪婪性,马克思对此进行了生动的描述,“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6]恩格斯也指出,“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7]历史表明,无限榨取剩余价值的行动导向导致了资本家对工人的过度剥削与异化劳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由此引发了极为严重的自然生态风险和社会道德风险,在这个意义上,认为“人的需要——劳动的异化——剩余价值的生产——无限榨取剩余价值的行动导向”的经济发展逻辑构成了风险社会存在的经济基础。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在于它的社会自主性增强和社会自治权利的扩大,这是日益成长起来的市民阶层(也就是后来的资产阶级)不断奋斗并通过政治革命的必然结果。即“资产阶级把它在封建主义统治下发展起来的生产力掌握起来。一切旧的经济形式,一切与之相适应的市民关系以及作为旧日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政治制度都被粉碎了。”[8]政治国家将本来不该管也事实上管不好的事务如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社区服务等重新交还给了社会,社会因此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权和自治权利。然而,现代市民社会中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离开了政治国家的宏观干预也无法实现良性运行,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具有较强的信息不对称性,再说,政治国家也离不开市民社会的支持,因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有效参与是政治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以尊重社会自治权利为前提的民族国家得以不断兴起,这些民族国家具有较强的现代化导向,并将经济问题政治化,认为最大的政治就是如何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种以现代化为政治轴心的发展战略的驱使下,各个民族国家到处建立生产关系,到处开发市场,由此形成了两种结果:一方面,它不断推进了民族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各民族的原始封闭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1]另一方面,民族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过程也是一个现代化风险不断由区域的、地区性的转变为全球性的和全局性,在全球化时代,社会风险的全球性意蕴越来越浓厚。由此可知,正是由于现代民族国家兴起以后,有组织性地以现代化为政治轴心的发展战略,形成了全球性的社会风险,这实质上就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认为,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以现代化为政治轴心的发展战略——有组织的‘犯罪’”的民主政治发展逻辑构成了风险社会存在的政治基础。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风险社会尽管充满了危机、具有全球性以及不可控性的特点,但风险社会本身并不神秘而且是可以认识的。马克思恩格斯强调风险社会的精神实质在于人与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非均衡发展。首先,在人与自然界之间,体现为人类借助科学技术的力量实现了对自然界的过度征服,由此形成了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7]“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各种各样的风险事件,自然也包括近些年来发生的“疯牛病”、“非典”和“禽流感”等。其次,在人与人之间体现为交往关系的物化,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由此引发了社会关系的畸形化发展,形成了最为严重的道德危机、信任危机。最后,在人与社会之间体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以及类生存利益的冲突,风险社会实质上就是过分追求个体利益的表达甚至以个体利益的获得作为借口忽视社会利益以及类生存利益作为代价。黑格尔早就指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9]马克思也指出,“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10]可以说,正是个体利益的过分彰显,社会利益以及类生存利益的日渐忽略,由此造成了社会性风险事件的“人为制造”。
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深入阐释了风险社会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及其精神实质,而且还科学地揭示出了摆脱风险社会困境的几种路径选择,总的来看,这种路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种基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共产主义理想构建。首先,在生产上要改变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那种过分忽视生态环境报复的毁灭式发展,要实现科学发展,为此,必须改变旧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让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实施有计划、有节制的生产。“当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可以在社会范围内有计划地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的时候,社会就消灭了迄今为止的人自己的生产资料对人的奴役……旧的生产方式必须彻底变革,特别是旧的分工必须消灭。代之而起的应该是这样的生产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在生产劳动这个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中所应参加的部分推到别人身上……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11]其次应该在消灭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基于共产主义价值理念的分配方式,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5]再次,在交换方式上,要摈弃那种纯粹市场导向的、金钱之上的商品交换机制,积极导入以宏观调控、人文关怀为理念的社会主义交换体制,即“一切产品和活动转化为交换价值,既要以生产中人的 (历史的)一切固定的依赖关系的解体为前提,又要以生产者互相间的全面依赖为前提。”[2]“生产者互相间的全面依赖”也就是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和发展。最后,在消费上要扬弃那种以“大量的消费引发大量的生产”[1]的消费主义文化。所有这些,都实质上要求我们以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及其资产阶级私有制。
风险社会实质上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是风险社会的典型表现时期,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现代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私有制达到了私有制的鼎盛时期。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要寻求风险社会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风险社会理论的一个最大启示就是要求我们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前进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马克思主义风险社会理论告诉我们,风险社会的形成、存在和发展始终是由一种单纯追求个体利益、经济增长的不科学发展观主导的。为此,要有效摆脱风险社会带来的各种危机,我们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首先,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下推进科学发展,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其次,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最后,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善于从国际形势发展变化中把握发展机遇、应对风险挑战等。
马克思主义风险社会理论人为,风险社会的精神实质在于人与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非均衡发展,为此,要要有效摆脱风险社会带来的各种危机,我们必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此,“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12]从而有效地促进人与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
[1] 本书编委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67,88,274-275,222.
[2] 本书编委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4,102.
[3] 本书编委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
[4] 本书编委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30,120.
[5] 本书编委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3.
[6] 本书编委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58.
[7] 本书编委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7,383.
[8] 本书编委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54.
[9]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09.
[10] 本书编委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48.
[11] 本书编委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44.
[12] 本书编委会.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