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1935年8月1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也奠定了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最初法律规定只是工作人员退休后受益,1939年的修正案在社会保障项目上做了一个基本修正,增加了两类新的受益者:一个是相关受益,即退休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儿童,一个是生存者受益,即受社会保障的工作人员亡故后的家庭。这一改变使得社会保障项目从退休项目成为了家庭为基础的经济保障项目。1954年的修正案增添了为残疾人保险的项目,1956年进一步修正,为年龄在50—64岁的残疾工作人员及其残疾成年子女提供受益。1965年的社会保险法修正案为65岁以上的老者以及贫困家庭提供了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1983年美国成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改革委员会,负责解决财政短缺带来的危机,对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项目进行了多处修改,提高了社会保险收益税收,并将社会保障的范围覆盖到联邦雇员。1999年12月克林顿签署了1999工作激励改进法,2000年通过的老年公民自由工作法案,对1935年的社会保障退休项目作了历史的改变,社会保障退休受益将付给仍然工作的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