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海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1-08-15 00:45临海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国土资源 2011年12期
关键词:征地补偿土地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临海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调研报告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当地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调研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1〕1296号)要求,我局于近期开展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情况调研。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评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依法规范和强化征地管理行为,努力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用地需求,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征地补偿安置的新途径。据统计,2009年以来,我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总面积522.8842公顷。其中:耕地316.7062公顷,林地4.3540公顷,园地及其他农用地147.0742公顷,未利用地6.6554公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8.0944公顷,分别占总征地面积60.57%、0.64%、28.13%、1.27%、9.2%。征地总费用41233.498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5199.8137万元、安置补偿费22799.7208万元,青苗补偿费3233.9640万元;政府承担的社保费达31366.5524万元。我市的主要做法是:

1、完善政策,不断提高补助标准

2003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我市制定了《关于在全市规划建城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实行区片综合价的通知》(临政发〔2003〕198号)。2008年6月2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要求对各地征地补偿标准再进行补充和完善,在报省政府批准后,于2009年1月1日起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我市征收土地一律实行“区片综合价”。实行“区片综合价”是我市征地补偿安置的核心内容,新的“区片综合价”是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数量、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将全市土地综合平衡划分为五个区片的分地类综合补偿标准。

2、严格程序,依法征收土地

一是在征收土地中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做到程序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实施征前告知、确认、听证和“二公告一登记”制度,对申请要求听证的,依申请组织听证,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二是严格审查征地补偿工作,健全征地工作的日常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充分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实行依法征地、规范征地、透明征地、和谐征地,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三是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机制,畅通征地补偿争议的救济渠道,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征地工作顺利的进行。

3、重视民生,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自2003年启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来,我市先后下发了《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接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3〕207号)、《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3〕209号)、《关于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临人劳保〔2007〕6号)、《关于临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1〕43号)等有关文件,逐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规定,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村集体或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一档3.5万元、二档1.9万元和三档0.5万元。根据缴费标准档次分为一档500元/月、二档400元/月和三档330元/月。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货币安置100%,批次项目和独立选址项目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上没有区别,一律按区片综合价执行。同时,我市出台了留用地政策,被征地的行政村按在册人口每百人八亩作为该村集体的安置留地,用途主要是建设标准厂房,城中村的建市场及商铺,留好集体组织资产,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4、创新举措,实现安置途径多样化

多途径妥善安置失地农民,除了实行货币安置外,还根据农民个人生活状况和要求进行低保安置、医疗保险安置、留地安置或培训推荐就业安置,确保失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我市汛桥镇道头村200亩土地被征收后,该村的土地补偿费、劳力补助费全部入股到企业,企业按入股的股份进行分红;并将村民安排到企业上班,每月还可领取2500-3000元工资。

5、加强监管,确保各项补偿落实到位

近年来,我市将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费纳入用地成本组价,社保资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取,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账户,待省里批准农转用后,在供地时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出具临海市被征地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联系单,社保资金一次性划入社保局,确保社保安置费一步到位,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为确保各项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我市在发放过程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长一支笔审批,并对征地补偿费标准的拟定、支付等均建立了监管措施,明确规定“没有征地补偿费用缴纳凭证或不能提供征地费拨付到村的证明的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许可通知书和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更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确保了土地补偿费按时、足额发放到被征地村、农民手中。据统计,在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过程中,至今未发生一起纠纷案件。

二、主要问题

征地补偿安置是一项面广量大、政策性强的重要工作。为此,近年来,我们严格实施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依法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财产权,提高了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使土地征收工作逐步得到广大农民的配合与支持。但是,由于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安置方式单一、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补偿标准偏低和不均衡,导致目前我市征地工作举步维艰。据调查,反映的主要问题有:

1、部分群众不合理要求越来越高

因对相关补偿政策理解认识有误区,部分农民对现行的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不满意,简单认为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每亩仅3.2-6万多元,政府挂牌卖地每亩达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农民吃亏过大,使本来就已经激化的征地价格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征地工作的瓶颈,使征地协议难以顺利达成。此外,部分农民从众思想突出,当前在农村小团体合力较强,主要是拆迁户间关系较为紧密,相互间沾亲带故,征地工作难以突破。

2、补偿标准偏低

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具有基本生产资料和基本生活保障两大功能。也就是说,农民失去土地后,给予农民的补偿,必须能够替代这两大功能。如果给农民的补偿不足以满足这两点,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权益,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现行体制对地方政府的GDP考核和招商引资的考核等因素,各地普遍存在低地价竞相招商,政府资金压力大,进而片面强调要求被征地农民服从地方经济建设,就低甚至压低补偿标准损害农民利益,导致农民上访案件频频发生。为了征地工作顺利推进,在我市存在实际征地补偿高于政策规定的现象,一般要高出标准1.5-2万元,占征地数量的98%。

3、补偿标准高低不均衡

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复杂,直接影响补偿利益;临时用房和违法建筑,补偿标准不一;迁坟补偿标准过低,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和暴力对抗事件;这些给征地补偿工作带来了严重阻力。而对农民来说,他们同样失去了土地,各种不统一不均衡的征地价格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4、安置方式单一

目前采取的安置方式大多把安置补助费以货币形式发给被征地农民,农民一次性取得上述费用后,限于自身素质条件和环境的影响,并不能考虑长远利益而有效使用,失地农民对今后的出路问题无有效办法,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上岗无技、保障无份”的“四无”游民,并由此引发诸多社会问题。我市虽然先后出台了《临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规定》、《关于临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规定,但相对来说,这些标准还是过低,加上物价指数的原因,难以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5、征收时农村土地承包权证没有收回和变更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施行,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能以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或政府可以依法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应以不得侵害农民的合法利益为前提,依法征收征用土地,政府对失地人的损失必须予以合理的补偿。根据浙委办〔 2 003〕76号文件规定,“征用农户承包土地补偿费用到位时,应及时变更、收回或核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可是我们在实际征收土地过程中,想变更、收回或核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十分困难,往往是土地征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在农户手中,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重视,理出完整的程序来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6、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

部分行政村的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支出不透明,农村农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对此许多农民表示强烈不满。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带着这种不满情绪投了反对票,导致征地工作困难重重。

三、几点建议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加强和改进征补偿安置工作,既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权益,又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最近,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前段时期我市在落实征地补偿工作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情况是比较好的。少数地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一些区域片面强调局部利益的因素,也有对农民利益保障力度不够的因素等等。我们认为做好新时期土地补偿安置工作,既要抓紧现有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又要抓紧研究制定更有利于保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措施;既要在治标上下功夫,又要在治本上求突破;既要有上级国土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更要地方党委政府对征地工作予以关注与支持。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文明和谐征地理念

一是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征地拆迁前要结合城市规划建设做好农民的思想动员工作,应从建设给当地农民带来的益处上寻找突破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要深入征地拆迁第一线,进行政策宣传解读,积极查找问题难点,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同时做好村干部、党员、老干部等有号召力的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取得群众的最大支持和理解,促进征地拆迁和谐稳定。二是关注农民提出的热点问题。征地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被征地拆迁农民提出的热点问题,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后顾之忧,既要及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临时过渡住房等眼前困难,又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出路和社会保障等长远利益问题。三是注意文明征地拆迁。增强征地拆迁政策措施配套和部门协调配合的运作意识,做到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完善法律政策规定的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对拆迁补偿有争议的,应在作出行政决定中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引导农民通过法定救济的方式解决争议,避免没完没了的上访。

2、适度提高补偿标准

在制定完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衔接,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失业、医疗、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对失地农民,不论在城市或农村,都应全面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现行保障标准,使之达到名符其实的保障水平,而不是象征性的补贴。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不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不到位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的有关政策规定。土地增值收益要进一步向民生倾斜,建议从土地收益或预期增值收益中切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和上岗培训、自谋职业的政策补贴等,增强农民就业竞争力。

4、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改革目前对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的安置方式变为多措并举的就业型安置方式,除常规的农业生产安置、留地安置、外地移民安置外,探索或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如土地入股分红安置、标准厂房、商业用房出租安置、住宅出租房安置、非农岗位择业技能培训安置等方式。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开拓性的立法和政策,使农民的土地同国有土地一样同价、同权,并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的定价与收益分配,使他们真正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好处。

5、加强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保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

从政府层面敦促、监督集体征地补偿费的依法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要对集体征地补偿费的收支、使用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并上报征地监督机构备案,加强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6、严查土地违法活动,美化征地拆迁环境

继续严历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及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拖欠、截留、挪用征迁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将土地执法常态化,切实做到既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真正有效地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加大非法买卖、租赁集体土地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土地源头上扼制违法行为。建立违法用地的领导责任制,对地方行政辖区内发生较大比例的土地违法、发生重大土地案件、因不积极作为致使土地违法案件扩大而造成难以排除后果等情形,要追究地方领导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土地征收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对土地征收信访的实地核实工作,加大对土地征收违法问题信访的复查和复核力度,切实畅通土地征收工作的信访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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