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林 朱逢春
经过60多年的新中国建设,特别是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与此同时,社会结构明显滞后于经济结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呈现“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状况。特别是在城乡结构、就业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变化日益加剧的情形下,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等领域的社会矛盾易发高发;因劳资关系、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城市公共服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在面对这些社会矛盾时,一些政府官员缺乏应对社会矛盾的勇气和魄力,能捂则捂、能压就压、忙不迭撇清责任。这些问题使得社会矛盾的激化程度逐渐加大,社会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增加。2011年7月1日,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主动正视矛盾,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不断为减少和化解矛盾培植物质基础、增强精神力量、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深刻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强领导干部主动正视矛盾的意识,创新社会矛盾调控的方法,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从而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正确处理社会矛盾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治国安邦的永恒主题,而且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前提与内在动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对正确处理社会矛盾这一历史性重要课题进行了艰辛探索,创立、丰富和发展了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理论体系。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部分省份出现了一些罢工请愿事件,各种不安定的因素不断增加。对此,毛泽东运用对立统一规律观察社会主义社会,在国际共运史上首创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一是合理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呈现多种形态,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平均看待,而是要注重区分。毛泽东认为,认识和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矛盾亦是如此,它在政治上可以划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内部矛盾已经代替敌我矛盾而居于主要地位。二是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毛泽东认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矛盾,因此其解决方法也完全各异。对于敌我矛盾要用专政的方法进行解决,而人民内部的矛盾涵括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等众多方面,它具有多样化的状态和特点。因此,应当采用“团结——批评——团结”、“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等不同途径加以解决。三是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进行转化。在毛泽东看来,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界限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的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因此,必须采取正确的方针和方法,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防止人民内部矛盾向敌我矛盾转化,同时促进敌我矛盾向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进行转化。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在对毛泽东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继承的基础上,邓小平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出发审视各种矛盾现象,提出了处理社会矛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一是科学判断社会的主要矛盾。邓小平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人民和国家的需要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因此,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通过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为处理社会矛盾提供现实基础。二是注重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对于毛泽东的“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邓小平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认为“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这就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法”。然而,讲团结也不是不要斗争,不进行必要的斗争,犯错误的人不进行自我批评,那样就不能达到团结的目的。三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社会矛盾。他反复强调解决社会矛盾,既要靠民主,也要靠法制,既要运用经济、行政和思想教育的手段,也要运用法律的手段。他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
作为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核心,江泽民深刻论述了处理转型期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并对处理社会矛盾理论进行了升华。一是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阐述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性。他指出:“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处理得好,可以增强人民的团结,促进我们的事业兴旺发达;处理得不好,使矛盾激化,小事会变成大事,甚至酿成乱子,就会给我们的社会稳定和事业发展带来不应有的损害。”二是健全利益调节机制,防止社会矛盾诱发。在江泽民看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矛盾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向,特别是要注意在深化改革中由于进一步进行利益格局、利益关系的必要调整而可能引发的新矛盾新问题,千万不可疏忽大意。”三是完善处理社会矛盾的方法。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首先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其次要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
进入新世纪后,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秉承总结经验、勇于创新的优良传统,紧紧围绕处理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进行了不懈的创新探索。一是将三个文明建设拓展为“四位一体”。胡锦涛根据新时期社会发展的特点,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实现了四位一体的飞跃。二是强调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他认为,要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将让群众满意作为处理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促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四是提出要主动正视社会矛盾,及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在胡锦涛看来,在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面前,唯有共同正视,唯有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大胆破解,才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推进。因此,他在“七一”讲话中强调,要“主动正视矛盾,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不断为减少和化解矛盾培植物质基础、增强精神力量、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
政府官员敢于面对矛盾,是化解矛盾的前提。但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官员缺乏应对社会矛盾的勇气和魄力,要么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推诿敷衍,要么将矛盾加以掩盖或者“击鼓传花”,而在信息现代化的如今,片面封锁信息往往只会加深群众的误解,以致于将矛盾和问题拖大拖炸。2011年6月,有着官方背景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独立观察与对策研究中心通过调查指出,拆迁矛盾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中一个突出问题,无论在深度、广度和烈度上都显著高于其他社会矛盾。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房屋拆迁抑或住房保障、无论是紫金泄污抑或哈药超排、无论是“毒奶粉”抑或“健美猪”,这些社会矛盾所引起的涟漪效应,已经波及许多地方部门与社会群体。但一些政府官员却讳疾忌医,他们要么掩耳盗铃,回避矛盾;要么心虚气短,转移视线;要么玩弄技巧,忙不迭撇清责任,从来不敢正视矛盾。这种有病不能正视的态度,只能让小病变大病;有矛盾不敢面对的意识,只能让小隐患积聚成大矛盾。
现阶段,弱势群体既缺乏影响公共舆论的资源,又鲜有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甚至无法得到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十分薄弱。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政府不断完善利益表达渠道,在群众走访调查中不断收集群众诉求、解决群众疾苦。但是,一些政府官员不愿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愿倾听群众的呼声,脱离群众作风突出。在这种情形下,弱势群体由于社会资源匮乏、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当自身利益被强势阶层侵犯时,他们就不得不采取施压性集体行动如静坐、集体上访、非法举行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等方式来宣泄利益维护的不满。然而,历览兴衰治乱,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密切联系群众是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最大执政危险。“七一”重要讲话一万四千余言中,“人民”一词出现多达136次。如此高的频率,折射出执政者的执政理念以及对人民的尊崇。因此,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时刻关注民意的温度和风向,强化社会矛盾的源头防控,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
在面对各种社会矛盾时,一些政府在对社会矛盾实情缺乏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容易将社会矛盾误判为受到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进而采取堵的办法、高压的措施加以应对,随意动用警力、甚至用专政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特别在是房屋拆迁方面,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严酷征地拆迁治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告急通知》,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介入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厉究查有关党政率领的责任。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依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经常在拆迁中随意动用警力,这就进一步增强了干群之间的对抗程度,增加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可能性。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处理各种突发社会矛盾的能力与社会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处置突发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方式较为欠缺,表现为一种“体制性迟钝”。即走入“起因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事态平息”的怪圈。再次,社会心理调节机制不健全。在社会问题出现后,一些政府官员对群众的心理调节重视不够,官僚作风比较严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缺乏应予的精神慰藉和心理帮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个体利益的普遍觉醒,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多元分化,新的多样化、多层次的利益群体不断涌现,利益群体的自主权和利益上的独立性大大增强,各种利益资源的博弈也正激烈进行。在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尚未完全形成的过程中,由于政府利益分配调整机制的滞后,特别是在初次分配的政策性缺位比较明显,再次分配的政策配套和力度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由于利益分配不均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的诱发和骤增。其次,政府内部缺少一个能够有效的规范社会矛盾关系的、全方位的社会矛盾调节体系。特别是对社会矛盾关系具有调节作用的社团、非政府组织、中介组织缺少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和相应的政策支持,多元主体协调参与社会管理显得较为薄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体制转轨与社会转型全面推进。伴随这“五化”、“两转”,我国的社会结构、社会利益格局、社会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社会问题不断显露、各种社会矛盾日渐突出,社会管理面临一系列新课题、新挑战。在此情形下,政府部门倘若心存惧怕犯错和息事宁人的情绪感,在领导方式上倾向于保守求稳,在社会矛盾上等待观望甚或回避,那么只会让小矛盾积聚成大的社会问题,甚至会造出人民内部矛盾走向敌我矛盾的范畴。因此,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进行教化和培训之外,必须注重内在道德约束机制与外在制度约束机制的融合,将基本的行政伦理精神与先进的管理理念通过制度规范体现出来,从而矫正领导干部对回避矛盾的价值偏爱,增强正视矛盾理念内化的效度,促使其对于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主动听取,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解决,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主动办理。
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以及演化、消解一般是比较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有某些迹象露出其运动轨迹,因而有可能对社会矛盾进行预测、发现和处理。首先,政府官员应当发挥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政治优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主动了解民情,倾听群众呼声,同时还要加强信访等传统的诉求表达渠道,跟进网络化、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步伐,通过网络平台、移动通讯平台的建设,实现人民群众与政府部门的互动,从而构建一个多向维度的诉求表达渠道。其次,要建立社会舆论汇集与分析机制。政府官员应当汇集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愿望心声和各项建议,把握群众的思想脉搏。特别是把准人民群众在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思想动态,并据此对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进行及时的处理。再次,要完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应该落实经常性排查和集中性排查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种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爆发的信息,并依据一套分析社会矛盾萌芽、发展和爆发的指标体系,权衡各种社会问题发生的临界状态,从而结合各种应急预案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首先,在矛盾多发的转型期中,政府部门应当合区区分社会矛盾的性质,规范警力使用的程序,对于敌我矛盾应该采取专政的方式解决,对待人民内部矛盾则应当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多种手段。其次,努力改变社会管理手段单一的问题。一方面将社会矛盾的常态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地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节社会矛盾的同时,改变主要靠行政手段通过管、控、压、罚实施社会管理的方式,更多地学会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平等地对话与协商的方法来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再次,建立和健全社会矛盾冲突的心理疏导机制。“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采用应急措施稳定社会秩序、对受害人提供直接救助,强化对社会矛盾事件的处置效率,并在事后启动社会心理干预及回访工作,确保社会矛盾调节的长期功效”。
新的历史时期,各级政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在了解群众实情、民意的基础上,发挥公共政策、社会组织在社会矛盾调节中的积极作用。首先,政府应当优化和完善公共教育政策、充分就业政策、社会政策、反贫困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加大政府在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公共政策的创新力度,适当向弱势群体倾斜,从矛盾产生的源头控制住社会矛盾的激发。其次,群众的意见与经验一定要作为调控政策制定的基础。政府在制定利益调控政策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人民群众的参与,应当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再次,利益协调时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具有高度综合性的工作,政府要加大对利益协调政策的宣传力度,实现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施行。最后,通过培育和发展各类专业性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整合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力量。在社会矛盾激发之时,有效调动整个社会力量,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应急中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