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资视阈下的工会维权困境与解决路径探析

2011-08-15 00:47:10李正军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工会法合法权益维权

李正军

(辽宁社会科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1)

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关系和劳动领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特点,工会工作面临着特殊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劳动者维权事件屡屡得不到妥善解决,频频出现“过劳死”、“血汗工厂”事件。尤其,南方某省连续出现的劳资矛盾冲突事件,说明目前劳资关系十分紧张,中国的劳资冲突和矛盾发展到了一个特定的阶段,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工会充分发挥维权职能,努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的要求,也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工会维权缺位的具体表现

1、工会维权存在严重的缺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建难,导致没有工会组织为职工维权。截至2009年底,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仅为80.8万家,会员仅有2960.1万人,分别为预定计划的80.8%、82.23%。[1]在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中国经济半壁江山的今天,工会组织在这类企业中的严重缺位,使许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此外,工会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会权利长期没有进行有效确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长期无法受到工会保护。尽管在2003年,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要求将尽可能多地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入会。但目前我国各地约有1亿多名离开农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工会在保障这些“流动工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2、工会维权渠道唯以满足整个劳动者群体的利益诉求。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利益诉求目前正难以通过工会的渠道上达决策层,更没有其它法定的组织渠道可以利用。在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现有体制可以通过强化工会职能来扩大工会的聚合能力和代表性基础,但对于缺少稳定职业的边缘劳动者群体而言,目前的工会却不能代表他们的利益要求。农民工流动量大、稳定性差、组织意识弱、整体素质较低,组织起来很困难,特别是大部分农民工存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力密集性行业中,这些行业的企业主、包工头本身素质也不高,不重视农民工权益,甚至想方设法“坑害”农民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工会很难正常开展工作,加之企业本身稳定性也很差,就更增加了工会维权工作的难度。

3、工会维权不力,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较为普遍。据统计,2008年全国范围内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为93649件,而到2009年则上升到了120191件,年度上升率为28%,绝对数量增加了26442件。大幅增长的劳动关系纠纷数字说明职工权利受侵害的状况呈进一步恶化趋势。职工受侵权的领域主要表现在:第一,工资待遇方面。许多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企业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保护自己。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09年拖欠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总数达到1000亿元之多。第二,在劳动保护方面。一些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不按国家有关安全保护规定配备劳动安全设备,造成生产环境安全隐患大、作业环境恶劣、工伤事故频发。近些年来我国各类事故伤亡绝对人数仍然居高不下,每年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在100万起左右,死亡人数在13万人以上,因工伤致残人员每年近70万人。2009年就发生多起重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达到17315人。至今许多劳动者仍常年作业在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的条件下,身体受到严重摧残。第三,在社会保险方面,职工并未得到应有的保障。企业为了逃避给职工投保的义务,经常不与职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为了减少缴纳保险金的数额,故意降低职工的平均工资基数,一些企业借口经济困难,拖延缴纳职工保险。在投保的种类上,很多企业没有给工人投工伤保险,在发生意外时,工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应有补偿。第四,在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上,企业投入少,为职工提供的住房拥挤不堪,严重不符合卫生条件,且没有必要的消防设施。[2]

二、制约工会维权作用发挥的因素

第一,缺乏独立性,工会作用难以发挥。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工会之所以能够在平衡社会各阶层力量对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缓解劳资矛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关键在于工会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即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拥有独立的财产权。虽然《工会法》第9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一般不宜作为工会主席的候选人。”但现实中,地方工会对此并无真正的要求;加之文件要求工会主席享受中层待遇,这就使企业主必定要选亲信才放心。往往是由企业主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甚至工会会员也由企业主确定。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和剥夺,因为这样的工会不能代表劳动者的权益。除此之外,工会要真正成为独立的组织,还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目前,企业工会大多都是由企业主拨款筹建,“端谁的碗,服谁管”。被控制了经济命脉的工会又怎么可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跟用人单位博弈呢?工会为企业所控制,沦为资方的附属物,工会角色和地位发生变异,代表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神圣使命自然无法完成,其组织不可避免地成为“摆设品”。

第二,职能缺位,工会履行维权能力丧失。工会缺乏独立性所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造成工会履行维权能力的丧失。工会是指企业当中的人权组织,它的唯一职能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际中,工会并不是以维权者的职能存在的。许多企业中的领导将工会看作企业的一个部门,是管理机构的行政副手,在日常工作中,他们要求工会工作必须服从于企业组织的日常工作,配合企业组织做好工作,维权是工会完成了企业组织交给的任务之后的任务。企业主对工会的人事任免肆意干预,当工会干部维权触犯企业利益时,则可能会通过解除其职务甚至解除劳资关系进行报复。近期媒体曝光的几起事件表明,工会主席不但保不住职工权益,连自己的饭碗也不保。“我维护职工的权益,谁维护我的权益”,成为一些工会干部难以履行职能的症结所在。劳动者则认为工会的作用主要是帮助企业宣传政府的政策,或是主管企业福利的部门,把工会工作的内容界定在吹拉弹唱、打球照相、搞慰问、发福利、组织旅游、评比颁奖等。这种认识不仅存在于劳动者的观念之中,更存在于一些企业领导、企业主和工会组织负责人的观念之中,形成了对工会职能的“错误共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阻碍了工会寻求维护劳动者权益路径的主观努力和客观行为。

第三,工会不受重视,甚至受到排挤。首先,在国有企业中,工会组织由于对改制政策了解不够,准备不足,缺乏主动参与改制意识和主动维权意识,致使改制中的工会工作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作用。改制为非公有制的企业,工会干部自身权益都很难保障,更别说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了,工会维护职能进一步削弱。其次,在私营企业中,私营企业建会遵循的“先搭台,后唱戏”的原则,造成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先天不足,私营企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和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使其对工会维权工作有着本能的抵触和对抗情绪。私营企业虽然在强大的社会氛围和各种“压力”下建起了工会组织,但实际上他们却不重视也不支持工会工作。再加上大部分私营企业主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漠,私营企业中拒签劳动合同、随意加班加点、拖欠工资等现象很严重,职工劳动条件恶劣,职工代表大会更是形同虚设。而私营企业的员工迫于就业压力,对私营企业主的侵权行为逆来顺受,不热心、不支持、不参与工会维权工作,导致工会维权工作困难重重。

第四,工会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落实。我国工会的主要法律——《工会法》的实施存在一些不可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工会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一部基本法,贯彻《工会法》不仅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也是各级党政和全社会的职责。但至今有的党政领导认为《工会法》是一部部门法,贯彻《工会法》是工会的事,与政府、行政关系不大,因而对工会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以至于发展到对工会依法履行的职责,尤其是维护职能进行无端的指责和刁难。法律赋予工会的神圣职责受到了严重的藐视和侵犯,因而使《工会法》在某些人眼里成了束之高阁的一纸无效之文。这从根本上讲,透视出了全社会的工会意识还很淡薄和模糊,人们对工会的性质和宗旨缺乏应有的认识,工会的地位还很低微,这些致使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时,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第五,部分职工缺乏自我维权的意识。对于任何事物,外因只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根据。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时,作为职工会员本身尤其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强化自我维权的意识,从而使维权具有坚实的基础,形成强大的合力。然而现实却事与愿违,有的职工认为,维权是工会的职责,自己是被维护的对象,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完全被动地依赖工会给予维护,消极地坐等合法权益的回归。有的职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认为这不只是我一个人的事,我不说总有人要说,倘若能够得到维护,自己理所当然受益,即使维护不了,自己既没有付出时间和精力,又没有得罪领导,不怕打击报复,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别人过得,我也过得,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抱着一种坐享其成和无所谓的态度。还有的职工不明确什么是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自己究竟有那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自我保护,但对于哪些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个人私利往往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反而在领导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以上这些心态和表现,无不说明当前部分职工会员维权观念不强,自我维护意识还很淡漠,致使工会在整体维护时,难以上下形成合力,削弱了维权的实效。

三、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视阈下的工会维权路径选择

第一,贯彻落实《工会法》,建立完善的工会维权机制。从总体上来看,由于受传统体制影响,工会在开展维权工作中习惯于用行政化渠道来解决问题,往往导致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很难得到及时有效保证。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建立法制化的维权机制,《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跟资方谈判、解决劳资纠纷和职工困难,为工会维权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因此,在开展工作中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建立—个相对完善的维权体系。首先,要建立企业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的参与治理机制。积极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体,倾听他们对企业发展的看法,了解不同职工群体的利益需求,准确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向,并将这些信息反映到企业规章的制定中。其次,建立以解决劳动纠纷、公平协商为主的矛盾纠纷处理的协调机制。通过各部门的合理分工与合作,形成各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利用资源撤离矛盾纠纷的协调机制。再次,建立以职代会、厂务公开为基本形式的民主权利保障机制。使广大职工真正能够参与企业的治理中,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最后,建立协助劳动监察监督部门开展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机制。要加大企业对《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有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借企业改制之机,对非法撤并工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及工会财产的行为等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与惩罚。[3]

第二,推广工会主席直选制度,保障工会内部人事独立。由于工会组织是计划经济中演变而来的,所以,人事行政化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要根除这种影响,必须发扬工会民主。而选举是实现民主的唯一途径,要防止工会选举流于形式,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工会选举是一个新事物,涉及原有的人事制度改革,一些部门或个人对此很敏感。对工会干部的任职条件,一是防止企业控制工会。尤其是私营企业中,工会往往成为老板安插亲信的部门,甚至由老板兼任工会主席,工会因而成为摆设。二是对有某些恶习和不良记录的人要剥夺任职资格。再次,搞好任前培训。工会主席选举后,必须学习工会理论知识,熟悉《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知识,培训达到要求后,方可上任。这是工会干部作为维权者应有的素质。最后,搞好民主评议。《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任期为3年。工会主席当选后,应定期进行民主评议,使职工的选举权得到切实的行使,对于民主评议不合格的,应该进行罢免,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选举。

第三,动员、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工会维权工作。工会维权工作的对象是企业职工,而大部分职工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发生的劳动争议往往不能通过正确、合法的途径解决,而是采取各种消极对抗方式解决问题。这样不但会激化矛盾,也淡化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各级工会组织要在职工中广泛普及劳动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讲解有关劳动政策和改制政策,动员、教育职工积极参与工会活动。工会开展定期活动普及《工会法》,让维护合法权利的意识深入职工心中,提高职工法律维权意识。职工依靠工会组织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工会维权工作。

第四,强化维权内容,开展切实维权活动。工会维护广大职工的基本权利既包括职工的经济权利,也包括职工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既涉及到与企业息息相关的大事情,也涉及广大职工身边的小事情。具体来说,工会维权应该以下三方面开展:(一)维护广大职工的具体生活、工作方面的权利内容。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员工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工资发放和休息休假、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情况、职工福利基金提取与使用情况、劳动条件改善、劳动用品提供和保健费发放、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培训和继续教育,有毒有害作业检测、职工体检等。(二)维护广大职工的民主权利。广大职工作为企业的一部分,有权参与企业的治理与发展,对涉及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及人事决定,广大职工都有参与决定权利;国企工会还有确保组织广大职工参与国家民主政治权利的行使。(三)对困难职工的帮扶与救助。为广大困难职工提供救助与服务,是工会的一项基本职责。在开展工会工作中,工会干部应及时了解贫困下岗职工、分流职工、待岗职工的特殊困难,大力倡导建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基金会”为基础的保障体系,对有不同困难情况的职工给予救助,使广大职工体会到企业大家庭的温暖。[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

[2]李泽球,新时期工会维权工作研究[J],工会博览,2010,(5).

[3]刘琼华.浅议国企工会工作的创新与发展[J].中国水运,2006,(12).

[4]夏燕.论新形势下国企工会的维权工作创新[J].湖北社会科学,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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