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德的二元价值与敬畏重塑

2011-08-15 00:47:10徐应红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社会公德公德道德

徐应红

(中共义乌市委党校 浙江 义乌 322000)

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类的终极价值追求,公共秩序的和谐是现代人的现实要求,这就决定了个人在公共空间的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边界和底线:在公共空间里任何个人的活动不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这就要求在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一种契约制度,以规范其在公共空间的行为,设定其在公共空间的活动边界。公德就是一种隐性契约式的制度和秩序设定,它以潜意识形式嵌入到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过程之中,界定个人在公共空间的活动边界,规制人们的行为方式。在社会转型期,新旧道德规范发生激烈冲突,人们的个体功利价值取向相对突出,群体利他价值取向受到漠视甚至歧视,人们对社会公德的敬畏意识在弱化,社会公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也在下降。在社会和谐的语境下,如何营造敬畏公德的社会氛围,重塑人们的公民意识、道德意识成为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敬畏公德:基于公德二元价值的必然要求

(一)公德的社会层面价值

1.公德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保证

公德体现作为一种公共关怀、一种公共精神,是信任、信用和互惠的文化规范,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这是由社会公德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现代社会区别于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域”范围的扩大,人们的生产生活不再是“私域”的、封闭的,而是凸显出日趋强烈的公共性,在公共空间工作生活的比重大幅提升。各种利益诉求和行为方式在公共空间里激烈碰撞,这就必然要求有统一的社会规则对人们的行为边界加以界定,对行为方式加以规范,使任何人的活动不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

2.公德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秩序

孙立平教授对基础秩序有深刻的论述,他认为基础秩序的混乱是导致制度失败的重要原因,制度必须嵌入到基础秩序之中才能发挥效能,离开了基础秩序,再完美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也会打折扣。社会公德以潜意识形式嵌入到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过程之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对制度的贯彻落实起重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是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基础秩序。在实践中,人们总是把制度失败归结为制度不完善,总是试图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填补漏洞,往往却事倍功半,社会呈现“不可治理”状态。其实,一种制度能不可能完善到没有漏洞的程度,即使能做到无懈可击,其所需要的巨大监督和管理成本也是社会无法承担。制度运作时许多必须解决的问题,其实不是由制度本身来解决的,而是由制度嵌入其中的基础秩序解决的[1]。正因为如此,西方很多国家的制度设计看似简单、粗疏,甚至充满漏洞,但在实践中却运行有序,这就是基础秩序在发挥作用。改革开放30年来,在很多方面存在不惜用毁坏“基础秩序”的方式来获得暂时性改革收益的做法,导致作为制度有效运作不可缺少的“基础秩序”崩溃,从而导致看似十分完美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变异。

3.社会公德是降低社会运行和治理成本的润滑剂

公德本质上是一种公共领域里的隐性契约,它使人们相互之间有明确的预期,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的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幸福度和认同度,社会治理成本和社会运行成本也会下降。有公德意识作为基础,在公共空间里大家都遵循统一的规则,陌生人社会也能够和熟人社会一样有序运行。社会公德供给越充足,人们交往的障碍就越小,利益诉求表达的方式就越有明确的预期,社会成员间互利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性也就相应增加。在社会公德资源供给不足、保障公德运行的制度供给缺失时,社会就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人们对他人的行为就会缺乏明确的预期,相互之间缺乏信任感,也没有统一的规则协调人们的行为,在处理人际矛盾、社会矛盾时往往选择通过非正常渠道解决。

(二)公德的主体层面价值

1.公德是个人德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讲公德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仅仅讲私德不可能形成完整健全的人格。因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点就是开放性和空间的公共性,私人领域不断缩小,任何人不可能脱离特定的社会背景,因而不可能摆脱公共规则的约束。公德素养成为衡量社会公民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其次,公德是个人修养的基础。公德在没有内化为人的行为习惯和所谓方式之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当内化为个人的行为习惯和所谓方式之后,它就变成为人的内在需求。梁启超指出,公德与私德并行不悖,公德是各种道德的基础和本源。他在《论私德》一文中写到:“公德者,诸德之源也。”公德的长期遵守会内化为个人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也即“公德内敛于己即为私德”[2],私德是公德在私域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最后,公德是个人修养形成不可或缺的外部环境。廖小平先生认为私德是道德主体的内在德性,它主要是一种个体道德而非关系道德[3]。但私德不可能在真空中形成,它必然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道德秩序中形成和内化的,因此,私德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公德环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2.公德氛围是个人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外部环境

社会公德反映了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最一般的关系,只有大家遵守社会公德,才能保证全体社会成员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前面分析指出,现代社会区别于古代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现代生产生活的公共性,任何人都不可能在封闭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在公共空间工作生活是现代人无法回避的。在没有规则的公共空间里,人们的行为没有边界,也没有对与错之分,人人自由,却人人权利都没有保障,必然充满焦虑、不安与迷茫。同时,自由、人权思潮席卷全球,个性的张扬、人性的解放成为现代人一种时尚的价值追求,对传统的道德认知和道德秩序必然形成强大的冲击,形成道德价值激荡,在社会转型期,这种激荡表现得尤为突出,使人们的工作生活处处充满不安与烦躁,严重影响了个人的幸福指数,使人在很大程度上不再是社会幸福生活的享受者,而是社会失序的煎熬者。

3.公德是个人拓展社会空间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

公德是信任、信用和互惠的文化规范,所体现的是一种公共精神、一种公共关怀,是个人魅力和信用指数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公共精神和公共关怀体现在个人身上就表现为一个人的魅力和信用,以及作为社会主体的责任意识,这在社会转型期日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成为个人吸引社会资源的重要砝码。成熟的市场经济是一种道德经济、信用经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要有明确的预期,对市场主体的道德要求相当高。因此,公德修养为个人在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上赢得更广阔的社会和市场空间。

公德氛围形成的基础在于公德的价值被社会所认可,但在传统观念中,人们往往仅仅从社会层面来认识公德的意义,在社会教育中也侧重于强调公德对社会的重要性,忽略了公德对意识主体成长的内在意义,因而在公德教育中更强调公民的奉献精神、集体主义精神。这实际上就把公德同无私、高尚划等号,把每位公民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高尚化、神圣化,使人们在潜意识中视公德与自己无关,使公德教育缺发普遍的认同感和认可度。

二、公德敬畏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公德意识的历史“缺钙”与现代社会规范的变动不居

1.公德意识历史“缺钙”

公德秩序实质上是一种横向的社会契约,为社会各阶层在公共空间设定活动边界,以维护社会系统的协调运行,因此在公德面前社会各阶层应该是扁平的。但中国几千年来社会结构是一直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社会治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性管制,社会底层在统治者意识中只是一个统治的客体性对象,而并非社会的主体;同时,传统小农经济的封闭性和“私域”性也决定了社会底层的“碎片化”,公共空间意识和公德意识自然淡薄,人际交往和小范围的公共活动遵循的是熟人道德和家庭道德,学术界对社会公德的基础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国家在公德秩序的治理上也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公德意识形成缺乏必要的社会历史基础。因此,中国的公德建设和公德意识存在“历史欠账”。

2.社会历史进程的压缩与快速发展,使社会规范难以定型化

社会规范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不断解构与重构的“进化”过程,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社会发展是缓慢的,社会结构基本上是稳定的,社会规范也基本是稳定的。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始终坚持“跨越式发展”和“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思维,用几十年走完了西方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发展历程,社会进化被社会变革所取代,现代化进程被人为压缩,社会结构也在不断的被解构与重构,而且速度在加快,社会规范处于变动不居状态。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社会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西方的价值观与中国的传统的价值观的激荡程度也愈演愈烈。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很难形成一个成型、稳定、普世的公共意识。

(二)市场法则对传统道德规范的解构与重构

市场化改革方向在改变资源配置方式的同时,也在改变着围绕资源配置这一核心而形成的上层建筑,并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对中国传统道德规范进行着不断的解构与重构。首先,市场法则改变了人与人的关系。市场法则强调“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4]使人对人的依赖转向对物的依赖,人与人之间陌生化了,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社会关系也日益货币化。这与传统的人文法则形成鲜明的对比,人文法则强调相互依赖、相互合作、公平正义、扶贫济弱。“只有相互依赖才能生存”、“只有合作才能生存得更好”、“人际关系质量是幸福的重要源泉”、“生命的意义在于为他人、为社会做点什么,生命的最高境界在于奉献、在于爱。享受与奉献、爱与被爱才是生命的最高境界”[5]是对人文社会法则的深刻诠释;其次,市场法则改变了假设前提。人文法则以人的无私为前提,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强调奉献和利他精神;而市场经济以“经济人”为假设前提,强调自由、竞争和利己,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使人们在行为方式上遵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优胜劣汰”、“弱肉强食”成为必然结果。

中国的市场经济还很不成熟,市场法则被滥用的问题比较严重,甚至突破了经济领域而进入社会领域、政治领域,对人们的道德观念、社会生态形成巨大的冲击。人们的个体功利价值取向相对突出,群体利他价值取向受到漠视甚至歧视,传统的积极因素遭到质疑甚至排斥,而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却被无底线的放大。其实,成熟的市场经济并不排斥社会公德,相反对社会公德有更高的要求。但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道德秩序被颠覆而新的道德秩序还没有形成,从而造成道德秩序的迷失与混乱。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往往在人文法则与市场法则中痛苦地抉择、磨合与反思,这一过程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三)公德修复与惩戒机制的缺失

1.公众的公德“麻木”使社会失去自我公德纠错功能

人们在决定是否做一件事情之前,一般都会做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一是周围人群对这一事件的态度。西方政治学家曾提出过“破窗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未得到及时修理,别人就可能受到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犯罪就会滋生、蔓延。在现实生活中,只要个人利益不受到直接侵害,人们对违反公德的现象一般是漠然视之,更不会上前去制止。少数维护公共秩序者往往被冠以“好管闲事”的头衔,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却被视为公共秩序的破坏者而招致社会的嘲讽。这种群体性的公德漠视与麻木比失德本身更可怕,它会助长机会主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守规则成了例外,守规则变成了“老实巴交”和“无能”的代名词,而玩弄规则却成了炫耀的资本,本来是约束所有人的规则最后却成了只约束少数没有办法摆脱约束的人的规则。

2.制度的真空使社会缺乏制度性的公德惩戒与修复机制

在禁忌面前,人们在潜意识中一般都会呈现矛盾的状态:既恐惧又有想去触犯它的欲望,只有当恐惧战胜欲望才会罢休。英国学者格林(T·H·Green)认为,个人的道德能力必须通过作为社会和国家意志之体现的“习惯、制度及法律”等宏观性社会赏罚机制来培育和养成。因此,在社会公共道德意识的培养中,当社会相关条件尚不具备时,自律仅是一种理想和期望,他律却是一个不可逾越的起始阶段,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强化他律的制度化建设。在社会转型期,道德规范在转换,很多制度、规范尚在形成、发展与成长之中,公共道德规范还没有定型、完善和刚性化,公德理念还没有内化为社会的集体认知,还只是在社会的表层上游走,公德的惩戒与修复存在制度真空。人们不知道有一个客观存在的、对自己有约束性力量的公共道德规范和标准,也意识不到不服从这个规范就会给自己带来负面的效果,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明确的预期。

三、重塑公德敬畏意识的对策

(一)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态环境

公平正义是人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也是推进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公德实质上就是公平正义在意识领域的反映,要营造敬畏公德的社会氛围,首先必须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态。离开来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态,公德建设就失去了社会基础,公德建设也就失去了意义。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但在实践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变异为以经济建设为唯一,甚至不惜以违背公平正义、破坏社会基础秩序为代价换取暂时性的经济收益,在GDP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造成社会与经济发展失衡、阶层发展失衡、区域发展失衡和城乡发展失衡。这种失衡反映在社会意识领域就表现为社会心理失衡,这种心理失衡在现实中表现为仇富、仇官和泄愤。社会心理失衡的滋生蔓延,必然导致群体、阶层意识的对立与冲突,公德秩序形成的社会心理基础就面临崩溃。首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推进以促进公平正义为前提的社会建设,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建立社会利益均衡机制和利益博弈机制,畅通阶层流动通道,以降低因社会失衡诱发的社会心理失衡;其次,有序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强化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遏制公权力特权化和私有化倾向,防止和纠正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和评价体系,对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进行监督、制约和矫正,取消公权力在扁平化的公共空间里的特权,为公德秩序的形成和定型化奠定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二)营造敬畏公德的舆论环境,培育公德“威权”氛围

社会公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信仰性”道德,它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属于“义务性”道德,是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应尽的责任,理论上应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社会应该有一种监督、评价和惩罚机制,形成社会公德的“威权文化”,一旦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形出现,监督评价机制应迅速自动启动,向违规者明确地表达社会的态度,让失德者能够预知其行为的后果。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的宣传扩散效应,将全社会引入对违规现象的监督和批判,以公共舆论的力量强化对违反公德者的批评教育。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一方面扩大了教育面、教育了群众,对潜在失德者提出了警示;另一方面也壮大和整合了正义力量,形成一种“威慑”力量。有人将这种方式称作“舆论暴力”,认为这是对人权的侵害。其实不然,群众所批判的是失德的现象,并不是对失德者的人身攻击,也即“对事不对人”。在网络和民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杭州飙车事件”就是典型的案例。当事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预期形成巨大反差后,社会的监督评价机制迅速自动启动,网上和民间“一边倒”式的舆论压力,迫使相关部门回归常识。“邓玉娇案”和“杭州飙车事件”使社会正义力量迅速凝聚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洪流,其意义不在于使邓玉娇重获自由和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而在于对社会灵魂的净化,在于明确地表达了社会正义力量对突破底线道德的“零”容忍态度。

(三)加强公德制度化建设,建立公德约束的强制机制

从技术层面看,公德制度化建设并不困难,关键在于公德制度化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能否形成共识。有一种观点认为,道德是意识形态范畴,有自己独立的发展规律和路径,而且价值追求多元化是当前社会的客观现实,不能也没有必要把公德上升到制度化建设高度。其实,制度化规则与公德统一在公平正义上具有同质性。从根本上讲,公德就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制度化规则是一致的,离开了公平正义,制度化规则和公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基础;另一方面,制度化规则对意识主体的公德意识的形成具有引导和强化机制。制度化规则是一种刚性的约束机制,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的特征,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制度规范和法律制度等,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公民的行为准则,并明确了不遵守规则的后果,具有公德意识引导和失德惩戒的双重功能。一方面,使人们意识到有一个客观存在的公共道德规范和标准,它对自己有约束性的力量;另一方面,使人们意识到不服从这个规范就会给自己带来负面的效果,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明确的预期。

国家相关部门近期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通知》所反映的处罚精神表现出对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体现的是对突破道德底线的“惩罚”性处罚,以“惩罚”性处罚代替原来的“陪偿性”处罚。法律是维护道德底线的工具,是道德约束的强制机制,法律在实践中起着惩罚违反道德行为和对人们道德教化指引的双重功能,加强道德立法,以法促德,以法护德,建立公德约束强制机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可行的。正如黑格尔所指出:“当个人尚未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时,法律在个人看来便是暴力。……法律在最初的时候,必须是强制性的暴力,等到人们认识了法律,等到法律变成了人们自己的法律时,它才不是一个外来的东西。”[6]

(四)建立和完善公德意识的养成机制

前面所分析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态环境、公德“威权”氛围和公德约束的强制机制都是公德意识形成所必需的外在推动力量,公德意识的形成和定型化还必须有完善的公德养成机制,促进公德意识的形成和自我发展。当前在思想领域里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道德教育的顺序是颠倒的:我们教育小学生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教育中学生做社会主义的合格公民,教育大学生做一个基本合格的人,教育党政干部做一个守住底线的人,作为社会运行所必需的底线道德却成了最难以达到的“崇高”目标。这种现象充分暴露出我国道德教育尤其是公德教育存在的“夹生饭”问题相当突出,公德养成机制严重匮乏。公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有自己独立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轨迹,有自己的养成机理,背离了公德养成的机理,必然导致公德教育事倍功半。首先,改变德育的顺序倒置,将最基本的公德意识教育和行为习惯教育放到青少年时期,扭转青少年思想教育中大而空的现象。同时,寓公德教育于实践之中,使公德教育走出书本、走出课堂,走进社会、走进生活,让青少年在社会实践中领悟和内化公德秩序;其次,扭转公德教育过度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现象。公德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规则和公共秩序教育,以塑造人的规则意识和行为方式为主要目标,在内容上具有全民性和普适性,而传统的思想教育中呈现出明显的政治化倾向,把思想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服从政治需要上,以政治教育代替道德教育,将公德教育边缘化了。公德教育与政治教育应该各行其道、各司其职。

四、结束语

公德敬畏意识的养成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法治建设联系在一起,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进程联系在一起,这就注定了社会公德建设是一个潜移默化、细雨润物的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社会公德重在建设、积累和内化,要通过社会公德建设不断对人们心灵进行及时的灌溉和培育,对社会不良风气进行及时的矫正,形成守德受奖、失德受惩的社会环境。价值追求多元化是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社会现实,但不应成为不遵守社会公德的辩护词;相反,正是因为社会价值追求多元化了,各种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的激荡会更加激烈,更需要一个大家都应遵守的公共秩序规则。

[1]孙立平.重建社会的基础秩序[N].中国青年报,2007年03月28日.

[2]廖小平.公德和私德的厘定与公民道德建设的任务[J].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3]廖小平.公德和私德的厘定与公民道德建设的任务[J].社会科学,2002,(2):57 -6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8页.

[5]袁正光.从丛林法则到社会法则[N].科学时报,2010(04).

[6][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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