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关于公正原则的制度建构及实践

2011-08-15 00:47:10张志勇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公正正义

张志勇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重庆 400041)

公正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事实上,公正不仅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也理应成为所有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制度既然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理应为了人、关怀人。制度不是通过柔性而是以刚性方式规范人的行为,确立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维护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保证自由与秩序共存,这本身就蕴含着对制度公平正义的要求。

一、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

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社会是由各种规范和关系构成,这些规范和关系一方面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制约人的自由本性实现。人们对现实社会总是不满意,而对未来总是充满期待,无论古代人还是现代人无不向往追求一个和谐、自由、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正是在这种理想的推动下,人们才不断地选择、设计、更改、创新制度,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私有制社会中,每种制度都体现和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国家政权一起,构成少数人压迫、剥削多数人的工具,当这种压迫达到一定程度,即社会矛盾尖锐化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朝代的更迭就开始了。当然,并非所有的朝代更迭都能引起制度的变迁或创新,大多数朝代的更迭却陷入了旧制度的循环,这也证明了生产力对制度变迁起最终的决定作用——只有当生产力达到一定程度,即生产关系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制度的变迁与创新才有可能。否则,无论社会的压迫多么残酷,制度无论多么不公正,也不足以引起变迁与创新。制度变迁、创新与改革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这种评价除了指向生产力方面,还暗含着人的价值追求,即制度的创新、建构与安排是否符合人的需要,因为一种制度的安排是否合理、公正、正当,这本身就包含着对制度的道德和伦理评价。制度公正是制度价值的内在要求,也是制度建构的基本原则,如果说发展是制度建构首要考虑的价值的话,那么公正就是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内在灵魂,前者求真,后者求善。制度是真理性与价值性的有机统一。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公正作为制度的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是社会制度安排的依据,也是协调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那么,什么是制度公正呢?公正就是能够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认同、支持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裁判尺度和行为结果。制度公正主要是指制度在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以及维护人们基本权利方面,能够以公正作为依据和出发点,体现制度存在的价值、意义和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与现实性。当然,也有人认为制度公正指的是“制度本身的公正、制度运行的公正、制度公正表现出内容与形式的公正。”[2]公正作为制度的首要价值,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方面具有优先的地位。一个社会最重要的规则体系是制度,制度公正涵盖了公正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任何制度的设计与安排都是为了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与良性运行。社会是由不同的个人、群体、组织、集团等组成,各个社会群体或者个人都有不同的利益追求,也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矛盾,这就要求制定出社会各种利益群体都能接受的原则来指导、决定和分配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原则只能是公正的原则。制度的本质就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因为制度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种是约束功能,一种是激励功能,前者具有强制性,后者具有导向性。一方面,制度作为一种外在的具有普遍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和社会控制方式,最大可能地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与权力,从而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循,这样,制度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才能得到保证,从而有效地规范和协调社会上不同群体、个人、组织和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制度以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直接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角色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以标准化和强制性规范和引导着人的行为方式,规定人们如何做、做什么,什么该做和什么不该做,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准则和模式,并且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

二、罗尔斯的制度公正论

如何实现制度的公正呢?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与对象是社会制度对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以及利益的划分方式,所以“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3]人们的社会生活主要受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社会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同时还受到出生时社会地位与社会环境的差别,再加上人自身自然禀赋的不同,这就造成人最初出发点的不平等。正义原则就是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对人生活的影响。为此,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4]

这两个原则可以概括为: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于差别原则。这两个正义原则主要适合社会的基本结构,前者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的分派,后者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两个原则所要解决的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问题,这两个原则本身包含着自由的优先性、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以及正当对善的优先性三层含义。罗尔斯认为他的差别原则就是要达到补偿原则的目的,即给那些出身与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在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因而设计一种正义的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可以看出,罗尔斯尽管强调个人自由的优先性,但他认为政府应该通过社会主要制度的设计来补偿那些起点不平等的少数者,制度正义与否关键在于制度的设计与安排能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社会成员利益分配的正当与否。罗尔斯的这一理论具有绝对平均主义的倾向,是一种美好的乌托邦,形式地讨论自由平等虽然也是有意义的,但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对自由和平等还需要一种历史的和辩证的视角。尽管如此,但这丝毫不影响《正义论》的现实性与重要性,以及对制度安排与建构具有的重要启发和借鉴意义。

制度公正的含义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要求,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的概念。古希腊哲学把公正等同于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美德,他的《理想国》就是以寻找正义为宗旨的。在柏拉图看来,国家的根本原则是正义,“我们在建立我们的国家的时候,曾经规定下一条普遍的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者这一类原则,就是正义。”[5]如何实现正义呢?柏拉图用智慧、勇敢、节制、正义“四德”来规定理想国家各个阶级的关系、地位、权利与义务,各个阶级只要依据各自的道德规范安分守己,这个国家就是一个合乎正义的国家。近代西方哲学家如洛克、霍布斯、卢梭等从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角度来探讨作为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将功利作为正义的基础,把是否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法律和政府行为是否合乎正义的标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通过考察社会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发展揭示出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阶级史,也是一部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非正义的历史。认为以往制度的变迁与更替都是用一种剥削制度代替另一种剥削制度,因而共产主义以前的历史被马克思称为“史前史”,只有进入共产主义,人类才开始真正的“人类史”。因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6]

三、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公正观

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是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的,它从科学与价值相统一的维度审视社会的制度。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批判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实业制度”、“和谐制度”与“共产主义公社”的思想,主张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灭奴役以及各种不平等,使得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地享有劳动的权利与机会,平等地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以及受教育的权利等。但由于历史的局限,空想社会主义者未能发现实现社会平等公正的途径。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人都有自由平等发展自己个性的权利与自由,但由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经济地位的差别,导致社会阶级的矛盾与对立,一些人的发展是建立在另一些人受剥削的基础上,公正只具有片面的含义,人们所遭受到的不平等主要来自于社会制度的剥削与压迫。要想消灭私有制,就必须从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消灭私有制的基础。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把公正理解为正义、自由与平等。正义、自由与平等是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所在,工人阶级的解放就是为了争取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7]为此,无产阶级需要组织起来,创立国际工人协会,“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8]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可以将劳动与分配作为衡量社会公正与否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通过考察人类历史发现,阶级的对立是从社会不合理的分工开始的,不合理的社会分工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是这种分工使得“劳而不获、获而不劳”的现象经常化与制度化,广大劳动者尽管创造了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但他们并不能占有和享受到这些劳动成果,并且这些劳动成果成为他们受压迫与剥削更严重的工具与手段。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抨击了这种不合理制度对人的剥削与压迫,“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工人的产品越完美,工人自己越畸形;工人创造的对象越文明,工人自己越野蛮;劳动越有力量,工人越无力;劳动越机巧,工人越愚笨,越成为自然界的奴隶。”[9]

再次,马克思、恩格斯发现社会不合理的分工源于私有制的存在,消灭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社会制度公正的基本途径。私有制的存在是阻碍人们自由、平等权利实现与个性发展的障碍。要消灭私有制就必须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因为资本主义政权维护的是私有制,资本主义制度在历史上起着非常革命的作用,但它也是人类不公正制度的延续,不过它培养了自己的掘墓人。马克思、恩格斯主张通过暴力革命,推翻私有制,而代之以公有制,认为只有实现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才有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要真正消灭私有制,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因为私有制的最终消亡取决于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与人的思想觉悟的极大提高。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制度包括资本主义以前的所有剥削制度存在的根源,而不合理的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是社会不公正的根源,但二者的消亡都要求以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

公正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制度做到完全的公平正义,这也恰好构成人们不断变革现实制度的动力。制度一旦被建构,就必然体现一部分人而不是所有人的利益,只要存在阶级,制度就必然是一种工具,也必然体现一部分人的价值理性,只不过每个统治阶级都标榜本阶级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本阶级的意志就是全民意志,但这决不妨碍人们对公平正义制度的追求。人们不是要求制度完全做到公平正义,而是要求制度作为一种规则,有义务保证在同一条件下起点、规则、机会平等。比如长跑比赛,有人得冠军,有人得亚军,有的人什么也没得到,但所有参加比赛的人不会因为结果的差异而感到不公平,这是由于每个人的能力、身体素质有差距,而由于比赛规则是公平的,让每一个参赛的人都发挥出了最高水平,所以尽管结果差异很大,但大家感到比赛是公平、公正的。同样道理,制度的公平正义就是要体现在制度能够保证规则、机会、起点对所有成员一律平等,人们主要是依靠自身能力进行竞争,而不是靠权力、关系、地位和出生背景。人们只所以感觉到制度的不公平,是由于现实中,制度对人区别对待,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表面上是人的能力的竞争,实质上却是权力、资源、关系的竞争,结果是权力、关系、资源大于能力。这一结果激起人们对制度的愤恨与绝望,制度就会出现危机。因此,尽管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绝不意味着人们无所作为,而是要在制度设计、安排与建构等方面应充分考虑到人们对公正的需求,从制度建设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公正原则制度建构的社会主义实践

社会矛盾特别是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社会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制度的功能与作用就是要解决这些矛盾,并将社会冲突保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建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认为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已经不存在阶级矛盾,社会主义社会是和谐的没有矛盾的社会。1936年,斯大林在联共(布)十四次代表大会上宣布社会主义在苏联已经建成,苏联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如果没有矛盾,其前进动力何在?毛泽东否定了斯大林的结论,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和两类矛盾的学说。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同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罢了。”[10]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基本适合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基础完善的要求的,但社会主义的一些具体制度还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环节和方面同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展、完善的要求又是相矛盾的。由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是在基本适应条件下的非对抗性的矛盾,是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因而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得到解决。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论述从总体上来看是正确的,在当时起到了既统一思想又解放思想的作用,并且成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在这个报告中,毛泽东对于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也作了系统而全面的阐述。他说:“在我们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11]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在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说来,除了对抗性的一面,还有非对抗性的一面。两类矛盾产生的基础是不同的,敌我矛盾是在根本利益对立的基础上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则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矛盾的性质不同,处理的方法也应有所不同。对于人民内部思想认识上的矛盾、是非,要通过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对于人民内部物质利益上的矛盾,应当主要采取经济的手段去解决;有些人民内部矛盾由于产生的原因复杂,不能单靠一种方法来解决,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去解决。中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社会问题众多。环境污染、资源短缺、民生多艰、腐败日甚、群体事件、贫富差距拉大等诸多问题,是社会转型时期深层次矛盾的暴露,根本上是制度和体制方面的问题,而公平、正义缺失是这些问题得以凸显的根本原因。解决这些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应该从源头上查找原因,应该从制度上寻找解决的办法。

实现制度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普遍需求,它涉及到制度创新与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因为一旦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威胁,人们的心理就会失衡,社会冲突就会增多。制度建构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无论是制度的安排者、设计者,还是执行者、遵守者,都不能超越、凌驾于制度之上,都必须在制度框架内按规则办事。人们之所以感到公平正义缺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将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并利用特权获得个人私利,而大多数人的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一般说来,社会治理方式有两种,即人治与法治。人治不是说没有成文的法律制度,而是说这些法律制度没有绝对权威性与至上地位,它只是统治者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而已。统治者可以凌驾于这些法律制度之上,这是人治的一个典型特征。“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封建制度下人治的鲜明写照,封建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不仅决定社会的一切重大事情,还决定着每个人的生死命运,他不受制度的约束,甚至可以根据自己的心情、爱好随时更改制度。

法治是近代才出现的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强调法律与制度的至高无上性,任何人、组织、政党、团体都必须在法律与制度的框架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权利,一旦违反法律制度,都会受到法律与制度的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它要求制度的建构必须树立法治的理念,用法律和制度去规范人、型塑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对于当代中国来说,社会公正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收入分配公正问题。收入分配不公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差距拉大。近些年来,尽管国家政策不断向农村倾斜,农民的收入有了一定增长,但这种增长是缓慢的,农民相对来说仍是弱势群体。城市收入高于农村,东部沿海地区高于内陆,中心省会城市高于普通城市。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很大,垄断行业收入很高,社会资源和财富在向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集中,由此产生人们心理的失衡。第二,教育投入公正问题。教育是关系每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民生问题,但教育资源向大城市集中,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教育资源贫乏。第三,社会保障公正问题。社会保障是牵涉到广大公民的未来生活生存,但是现有保障体系覆盖面窄,覆盖范围不广。第四,机会、规则公正问题。这个问题在当前非常突出,事实上,人们的收入分配不是不要差别,而是看这种收入是如何取得的,如果是靠正常的市场竞争,或者是靠个人的能力,那么人们心理就不会有失衡现象,人们痛恨的是那些靠权力与垄断谋取大量利益的人。在一些行业与部门,特权者往往依靠权力谋取了大量个人利益,激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第五,司法公正问题。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守护神,司法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当前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等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对于这些社会公正问题,必须从制度上予以解决,只有依靠制度,才能真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说,就是要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要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1][3][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3页;第7页;第60-61页。

[2]宋增伟:《制度公正与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出版社,2008:第76-79页。

[5]转引自冒从虎等主编:《欧洲哲学通史》(上卷),南开大学出版社,1985:第120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582页。

[7][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09页;第610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269页。

[10][1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第767页;第7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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