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纯丽
(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泸溪 416100)
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日益频繁,在对乡镇及城市经济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同时,农民工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愈发突出,尤其是农民工犯罪问题。本文以湖南省西部某县三年来农民工犯罪调研情况为例,系统分析了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并就现阶段如何有效预防、遏制和妥善处理农民工犯罪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希望有助于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
2008年至2009年,湖南省西部某县检察院共受理农民工犯罪案件61件87人。其中,故意伤害案21件28人,盗窃案18件23人,抢劫案4件5人,绑架案1件5人,合同诈骗案3件6人,其他类型案件共计15件20人。
从具体办案情况来看,该县农民工犯罪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犯罪类型相对集中。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暴力伤害和侵犯财产型犯罪,其中仅涉嫌故意伤害和盗窃的犯罪人数比例就高达64%。
2、文化素质整体偏低。经调查,上述涉嫌犯罪的87名农民工中,文盲4人,占4.6%;小学文化32人,占36.8%;初中文化39人,占44.8%;初中以上文化12人,占13.8%。以上反映,该县涉嫌犯罪的农民工整体上文化素质不高。
3、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经调查,上述涉嫌犯罪的87名农民工中,16岁至18岁的有9人,19至25岁的有27人,26岁至35岁的有22人,35岁以上的有29人。由此可见,该县农民工犯罪的多属35岁以下的青壮年,占同期农民工犯罪总人数的66.7%,其中25岁以下的年轻人占同期犯罪总人数的41.4%。
4、犯罪产生具有突发性。农民工犯罪多为激情犯罪,有的是看到有利可图,有的是在朋友的邀约下临时产生犯罪,走上犯罪道路。例如上述案件中有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周某某之父与张某某夫妻二人因相邻问题发生争吵,农民工周某某闻讯持刀将张某某之夫刺为轻伤,之后,周某某丢掉凶具,坐在张某某屋前一石头上与张某某夫妻二人理论,张某某遂持起一把铁铲从周某某背后将其击为重伤。
5、团伙作案的趋势日益明显。从2008年至2010年的调查情况来看,上述案件中属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案件依次为:3件、5件和13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返乡农民或因传统地缘因素结成犯罪团伙,或因外出务工认识形成较为牢固的群体,返乡后又相互走动频繁,一旦出现故意伤害之类突发性作案,相互邀约犯罪情形颇多。例如上述案件中有黄某某等四人合同诈骗一案,涉案的龙某某等均系农民工,经不起黄某某游说和金钱诱惑而参与该案,造成被害人武某某和赵某某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五万余元。
6、社会危害性呈上升趋势。从调研数据来看,上述农民工犯罪属于初次犯罪的有83人,占农民工犯罪总人数的95.4%。由于农民工犯罪人数越来越多,该类犯罪又突出表现为前文所述的侵财性、暴力性、突发性和团伙性等特征,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有些农民外出打工之前与他人积怨或矛盾颇深,返乡回城后因生活在一个群体内,矛盾顿时激化导致犯罪。此外,有前科劣迹的高危人群也逐渐增多,这类人很可能因长期闲置在家面临巨大工作压力而再次犯罪。例如上述案件中有农民工石某某、王某某等人绑架一案中,二人皆为因盗窃被务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刑满释放不久,返乡后长期逗留于乡镇县城,因打工所得的钱早已用完,遂伙同他人以做生意为名绑架了外省商人范某某、滕某某二人,最后走上了犯罪不归之路。
1、城乡经济发展失衡是造成农民工犯罪的经济根源。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近年来城市生活水平相对提高较快,面对社会财富分配多元、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农民工心理失衡,因此,农民工进城务工归根到底是为了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近年来,劳务市场竞争激烈,农民工由于缺乏技能,素质偏低,或者根本找不到工作,或者从事低收入高强度劳动,最后不得不沦为城市新的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当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陷入持续的低迷期,部分沿海农民工返乡回城后感到劳动致富无望,遂总想通过其他非法方式能迅速获得财富。尤其是当下被称为第二代农民工的“80后”或“90后”农民工,受传统道德束缚不大,容易养成好逸恶劳、盲目攀比、追求享受的心理,情绪波动较大,稍不如意就引发矛盾纠纷,发生突发性暴力犯罪事件。例如该院办结的农民工张某军、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张某强因多看了临桌正吃宵夜的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几眼,引来杨某某责备,张某强遂打电话叫来张某军、陈某某等人帮忙,后李某某被乱刀砍伤致死。
另外,失业引起的经济压力是引发侵犯财产型犯罪的直接原因。很多外出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转包未到期等综合原因无地可种,或者不愿再从事农活而长期闲置在家,久而久之,坐吃山空,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最后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如该院办结的人符金月等多人盗窃一案,该县潭溪镇盘古岩村村民符金月打工返乡后,由于没有特别技能找不到工作,又不愿在家干农活,遂起歹意,伙同符某元、符某碧、符某恩等人共12次到常吉高速公路27标、28标窃取财物,经依法鉴定所窃财物价值达48110元人民币。
2、文化生活单一是造成农民工犯罪的文化根源。城乡二元体制的另一突出表现就是城乡文化生活水平差异显著。农民外出务工,脱离了农村生活,因收入低及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等原因又未融入新的城市文化生活,只能在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激烈冲突中生存。尤其是返乡后,部分农民工不事生产,长期闲置在家,与相对丰富、健全的城市文化生活相比,农民工的文化生活极为单调,大多通过打牌赌钱、看黄色书刊或录像、到网吧上网等不健康的方式来打发时间,腐朽的文化思想乘虚而入,容易促使农民工产生自卑、“破罐子破摔”等不健全心理,精神上躁动不安、寂寞难耐,往往选择采用一些消极的方式来打发时间,加之心理承受能力弱,一旦面临物质诱惑,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较大。
3、社会保障机制的缺失是造成农民工犯罪的重要机制因素。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国家劳动力政策分为城镇劳动力政策与农村劳动力政策两个部分。虽然农民工已从农民阶层分离出来,但国家更多地是注重加强对农民工的行政管理,忽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及权益保护问题。故大多数农民工因失业、伤病得不到相应的补助和社会救助,处于低保障或无保障状态。尤其是当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爆发时,大量缺乏预险能力的农民工要么被辞退,要么被裁员,最后不得不回归故乡,寄希望于地方政府或是家中几亩地来度过危机。但当地政府并没有及时有序跟进相应的社会保障及社会服务,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大多也处于滞后状态,不能有效引导农民工再就业,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大量返乡农民长期游离于城镇与农村之间,处于无序状态,冲动之下容易诉诸过激方式,选择暴力手段、极端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无形中增加了个人风险,甚至形成群体风险乃至社会风险。
4、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农民工犯罪的法律因素。通过前文分析,走上犯罪的农民工大多是由于家境贫寒,无法获取上学、就业及技能训练的机会,属于半文盲或文盲,几乎“先天性”处于社会边缘状态,之后又没有通过有效途径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极为淡薄。部分人在日常生活中既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行为发生后方知自己已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通过以上分析显示,农民工犯罪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社会文化因素;既受犯罪主体自身因素的限制,又受外在条件的制约,形成了多因素关系链。因此,全面预防和遏制农民工犯罪,应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关注。
本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笔者从司法实践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以期有助于更好地预防和遏制农民工犯罪,从而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环境。
1、坚守公平正义,完善检察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永恒的工作主题。它要求该们在处理农民工案件中要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官僚主义,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追求法律公平,又要从当前社会经济环境和农村实际情况出发,执法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检察工作机制:(1)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制度。对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2)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如对案件批捕及审查起诉实行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建议法院采取简易程序或被告人认罪程序的简化审,从而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缩短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3)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法院量刑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量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对因邻里、家庭纠纷、日常琐事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依法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及时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对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要健全跟踪回访机制,加强与公安、社区及所在村的联系,协助做好矫治工作,将该政策落到实处。(4)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利益诉求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还需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检察人员的服务水平,认真听取农民工的意见,耐心接待信访、咨询的农民工,畅通其诉求渠道,有效防止涉讼缠访、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优化检察执法环境。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其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1)密切联系各涉农部门,建立农民工信息互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在劳动、医疗、保险、再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2)与相关部门建立重大案件联动解决机制。对于一些涉及农民工的突发性、群体性等社会危害性大的事件,及时启动预案措施,参与并协助地方政府排查化解矛盾纠纷。(3)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针对农民工返乡的具体情况,积极协助乡镇村建立农民工文化站,开展文化学习和交流,有条件的基层政府可以组织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到州内企业工厂进行参观等活动,从而培养其健全的心理,减少其犯罪可能性。
3、重视法制宣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1)坚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深入农民工聚集的基层乡镇进行普法教育。如设置“流动接访站”,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派发法律宣传手册,组织农民工观看法制教育录像,积极帮助其化解各类纠纷等等。通过这些与农民工近距离交流的方式,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从而减少其犯罪的可能性。(2)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报道及时和覆盖面广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犯罪打击的宣传报道力度,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同时扩大普法宣传的社会效果。(3)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例如通过上法制课进行以案说法、法律常识培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围绕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理性合法表达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