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训丛,尚扬,石孟琼
芦荟(Aloe)为百合科芦荟属多年生常绿多肉质草本植物,原产于非洲热带干旱地区,现今几乎遍布世界各地。据不完全统计,该属有270多种,500多个变种[1]。我国栽培品种主要有库拉索芦荟、好望角芦荟、木立芦荟、皂素芦荟、中华芦荟等,沿江地区尚有野生芦荟存在。早在5000多年前,埃及民间就开始将芦荟用作草药。我国开始利用芦荟据文字记载可前推至隋末唐初[2]。早在公元12世纪,先后就有20多个国家的药典收录芦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从1953年版开始,也将芦荟收录其中。随着人们对芦荟的深入研究,其功效得到包括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委员会(FDA)在内的广泛认可,临床应用范围不断扩大,而且被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誉为21世纪最佳保健食品。美国、日本及我国等世界多个国家已研发出品种繁多的芦荟美容、保健食品,并将芦荟纳入蔬菜范畴[3]。由于产品营销需要,对芦荟的宣传过分强调对人体的“利”,给人们以“天然美容师”、“万应良药”、“家庭医生”等强烈印象,以致出现滥用,由此引发急性肾炎、孕妇流产、出血性胃炎、皮肤过敏等毒性反应的报道日渐增多。因此,对于食用和药用芦荟的毒性认定以及应用的安全性评价刻不容缓。
仅供观赏而不能入药和食用的芦荟一般有毒!这是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的有关芦荟毒性的共识。然而,食用和药用芦荟是否有毒,在古今文献的记载中却存在分歧。
宋•刘翰等编著的《开宝本草》是我国较早记载芦荟的本草学专著,书中明确指出:芦荟“苦,寒,无毒”[4]。根据该书“生波斯国,似黑饧”的记载,此处芦荟当指库拉索芦荟叶中的液汁经浓缩的干燥品[5]。明•李时珍所著《本草纲目》仍遵《开宝本草》之说:芦荟(应与《开宝本草》所指相同)“苦,寒,无毒”[6]。清•叶天士所著《本草再新》曰:芦荟(指库拉索芦荟、好望角芦荟的液汁经浓缩的干燥物)“味甘淡,性寒,无毒”[4]。《中药大辞典》[4]“凡例”中指出:“凡有毒药物,不论毒性强弱,在性味项主文一概标明‘有毒’二字。非毒药不再标明‘无毒’。”芦荟(指库拉索芦荟、好望角芦荟或斑纹芦荟叶中的液汁经浓缩的干燥品)“性味”项主文为“苦,寒”,即《中药大辞典》认定芦荟为“非毒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7]言芦荟(指库拉索芦荟、好望角芦荟或其他同属近缘植物的汁液的干燥物)“苦,寒”,但没有芦荟“有毒”表述。《中国植物志》[8]中对已确定或见诸报道有毒的植物,均有该物“有毒”的记载,如介绍山慈菇“本种球茎含秋水仙碱等多种生物碱,有毒”,介绍嘉兰“据记载根状茎有剧毒,含秋水仙碱”,芦荟(指油葱即斑纹芦荟、中华芦荟,木立芦荟,以及进口的芦荟药材即库拉索芦荟与好望角芦荟等液汁的干燥品等)富含生物碱但介绍时没有明确指出其“有毒”。《中华本草》[5]在芦荟(指库拉索芦荟、斑纹芦荟、好望角芦荟的液汁经浓缩的干燥品)“毒性”主文中介绍:“芦荟注射液5g·kg-1和10g·kg-1给犬肌内注射,连续6个月,观察血象、丙氨酸转氨酶、全血尿素氮及肌酐,并称量体重,结果均正常。6个月处死解剖,对各脏器镜检,未见实质性病变。高低剂量组个别犬可见局部肌肉坏死”。虽未直言芦荟“无毒”但实寓“无毒”之意。吴强等[9]用体外细胞培养的方法分别研究了新鲜库拉索芦荟叶皮、凝胶和全叶的提取物对HepG2细胞和BALB/c 3T3细胞的毒性作用,结果表明芦荟提取物对受试细胞没有产生毒性作用。周忠光等[10]通过急性毒性、最大给药量(临床成人1天口服量4.5g的1400倍)实验,肉眼观察芦荟组(所用实验品为盆栽3年以上的库拉索芦荟鲜叶经加工而成芦荟溶液)昆明种小鼠心、肝、脾、肺、肾等主要脏器,未见异常改变;采用长期毒性实验对Wistar大鼠进行血液学、血液生化学及重要组织形态学观察,未见病理学改变。
清•张璐《本草逢原》记载:芦荟(指库拉索芦荟、好望角芦荟的液汁经浓缩的干燥物)“苦,寒,小毒”[4]。旧版《中药学》[11]虽然没有在芦荟(亦指库拉索芦荟、好望角芦荟的液汁经浓缩的干燥物)“性味归经”主文中指出“有毒”,但在“参考资料”项下介绍:“芦荟含芦荟大黄素甙、异芦荟大黄素甙等。在所有蒽醌甙类泻药中,芦荟的刺激性最强,泻下的同时常伴有显著的腹痛和盆腔充血,严重时可引起肾炎”。寓意芦荟有毒。新版《中药学》[12]中芦荟(指库拉索芦荟、好望角芦荟或其他同属近缘植物的液汁的干燥物)“性味归经”主文与旧版《中药学》相同,对于芦荟毒性也采取同样方式即在“参考资料”项下作了内容基本相同的表述。检索《中国有毒植物图谱数据库》[13],有斑纹芦荟“全株的液汁有毒。口服中毒引起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血便、里急后重,并可损害肾脏,引起蛋白尿、血尿等”记载,说明斑纹芦荟不仅有毒,而且毒性较强。李启虔等[14]综合国内外DNA嵌入剂及其毒性以及芦荟毒性研究的相关报道,指出“芦荟内蒽醌物质作为中药材的活性成分存在潜在细胞毒性或遗传毒性,从DNA嵌入剂的角度考虑,也是芦荟内蒽醌物质存在潜在危害的原因之一”,并援引国内外临床使用含芦荟药物出现不良反应的报道证实芦荟内蒽醌类物质存在的毒副作用。蒽醌物质是食用和药用芦荟所含主要成分之一,而这类物质富含于芦荟的表皮。
上述文献所载芦荟涉及食用和药用两类,主要包括库拉索芦荟、好望角芦荟、斑纹芦荟、木立芦荟等品种。关于芦荟毒性问题,出现同一品种在不同文献中或“有毒”或“无毒”的分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对毒性认定的标准不统一,临床试验和动物实验设计与过程可能不完善,个人经验和认识的局限性,人云亦云以讹传讹,等等。近代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对芦荟研究开发掀起的“芦荟热”席卷全球,芦荟产业在许多国家兴起,社会经济效益巨大。我国对芦荟的研究开发虽落后于西方国家,但“芦荟热”并不逊于西方国家,如芦荟的临床应用范围不断拓展,芦荟美容、保健产品倍受人们青睐,芦荟鲜品作为蔬菜食用得到推崇,将取材于去皮芦荟叶原汁和叶肉冷冻干燥粉末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各种食品正在彰显其魅力。除此,芦荟还广泛应用于染料、冶金、纺织、农药、畜牧等领域。芦荟产业在我国同样是蒸蒸日上。正因为芦荟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其毒性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尤其是食用和药用芦荟是否“有毒”亟待明确,应引起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中华本草》、《中国植物志》、《中药大辞典》等大型工具书再版时,在芦荟“性味归经”主文中对芦荟毒性的表述应该统一。
芦荟的化学成分极其复杂,在食用和药用芦荟的研究中已经发现并被应用的成分就达160多种[3]。主要的活性成分有两类:一类为芦荟叶片内表皮附近丰富的黄色液汁中所含的芦荟素(Aloin)等蒽醌类物质,具有吸收紫外线、保护皮肤、缓泻、抗菌消炎、增强抗病能力的功效;另一类为芦荟叶内丰厚的透明凝胶中所含的芦荟多糖等物质,具有调节新陈代谢、促进胃肠蠕动、提供细胞养分的功效。虽然在古今文献记载中芦荟是否“有毒”存在分歧,但富含于芦荟表皮的蒽醌类物质存在毒副作用已经见诸报道[14],不得不正视。为了慎重起见,在芦荟毒性认定标准尚未统一、权威机构对芦荟毒性尚未正式确认的情况下,各种书刊介绍芦荟时起码应该注明芦荟“含有毒成分”并附引起不良反应的资料;由于毒性反应的产生与其品种、取材部位、加工、配伍、剂型、用法、用量、使用时间,以及人的体质、年龄、疾病性质等相关,因此在介绍时诸项也应加以说明。
2009年2月19日,卫生部等六部局联合发出《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公告强调“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以被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其“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规定“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公告还指出:“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这是我国官方最具权威性的有关食用芦荟安全性的公告,它明确了食用芦荟品种、取材部位、入食标准、用量与禁忌,以及芦荟产品标识要求。
虽然有文献[15~17]提到药用芦荟有库拉索芦荟、好望角芦荟、木立芦荟、皂质芦荟、云南元江芦荟、海南大叶芦荟、上农大叶芦荟、斑纹芦荟、绿芦荟、木锉芦荟等10余种,食用芦荟主要有库拉索芦荟、斑纹芦荟、上农大叶芦荟、木立芦荟等4种,但从安全的角度出发,目前药用芦荟仍应以库拉索芦荟、好望角芦荟及其制品老芦荟(库拉索芦荟液汁浓缩而成)和新芦荟(好望角芦荟液汁浓缩而成)等传统芦荟为主,食用芦荟则只许选用卫生部等六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中指定的库拉索芦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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