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叙述者?

2011-08-15 00:44理查德沃尔什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奈特叙述者虚构

理查德·沃尔什

(英国约克大学 英语系,约克郡YO105DD,英国)

谁是叙述者?

理查德·沃尔什

(英国约克大学 英语系,约克郡YO105DD,英国)

“谁是叙述者”这个问题,对叙述者概念是虚构叙事的区别性内在代理者,提出质疑。这个概念曾经误导性地包含了虚构性。本文探讨了热奈特对叙述者类型的划分。在比较故事外的同质叙述者与故事的叙述者之后,认为所有叙述者和人物都在叙事中得到同等程度的再现。文章接着考量了故事外异质叙述者的情况,不仅研究了全知叙述和外聚焦的含义,而且也反驳了如下观点,即在这类叙事中,需要区别性叙述者,以便展示虚构的信息是已知的而不是想象的。在讨论作者对虚构话语的责任时,文章参照了言语行为理论,表明传统的虚构作品“假装”模式并不完善,一个可接受言语行为阐释不会假定有一个叙述者的存在,因此叙述者要么以角色身份,要么以作者身份出现。文章还讨论了几种针对本论点可能的反对意见:不可靠性的含义,关于局部叙述者和隐性叙述者的观点,以及隐含作者问题等。最后,本文简要阐明了该观点之于从修辞性角度而非从再现性角度来理解虚构作品的意义。

叙事学;叙述者;修辞

谁是叙述者?尽管这一叙述代理者概念至少在一致性问题上仍有待商榷①叙述者无处不在是杰拉尔德·热奈特(1980,1988)、弗朗兹·斯坦泽尔(1984)、杰拉德·普林斯(1982)、舎罗密什·里蒙·凯南(1983)及查特曼(1990)等人的基本观点,但查氏在《故事与话语》中保留了关于非叙事的观点。持相反观点的知名语言学者包括凯特·汉堡格(1973[1957])、安·班菲尔德(1982)和S·Y·库洛达(1976)。笔者对于叙述者的否定观点是建立在再现标准而非语言学标准上,因此笔者将要讨论的是某些再现形式之外的“叙述者”,而非某些在交际外起作用的叙事形式。参见Stanzel,Franz K.A Theory of Narrativ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Prince,Gerald.Narratology:The Form and Functioning of Narrative.The Hague:Mouton.1982;Rimmon-Kenan,Shlomith.Narrative Fiction:Contemporary Poetics.London:Methuen.1983;Hamburger,Kate.The Logic of Literature,2d ed.Marilynn Rose trans.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73;Kuroda,S.Y.Reflections on the Foundations of Narrative Theory—From a Linguistic Point of View//Teun A.van Dijk.(ed.).Pragmaticsof Language and Literature.Amsterdam:North-Holland.1976:107-40 等。,如今大多数文学评论家都乐于将其看作叙事作品的一个内在特征。在质疑叙述者时,笔者意在考问批评实践持续关注这一观点的宏大前提。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并不是纯粹的叙事学问题,而是一个严重影响我们对虚构作品理解的问题。确实,叙述者的地位从再现变故(representational accidence)提升到结构要素,是专门针对虚构作品的属性而非对叙事本身的反应而出现的,但这一概念仅被粗略地用在虚构语境之外,因为按这样理解,叙述者主要起建立再现框架的作用,在这一框架内叙事话语可能被读成报道而非创作品 换言之,它限定了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确定手中的叙事作品确实是虚构的。通过假设虚构叙事是由虚构叙述者发出的,读者消解了虚构性(fictionality),与再现方式共同作用,找到了产生质疑悬念的理据。但是,笔者以为在虚构作品模式下,一直存在着一些可质疑的批评趋向。首先,批判性阐释在细节方面可能限于叙事的再现框架,而不能致力于修辞方面——导致的后果就是批评过度流于谋划(collaboration)虚构作品自身的再现修辞。其次,再现框架导致一种双重批评观点,将这种内虚构(intrafictional)观点从虚构作品(以风格、技巧、主题、象征性等为特征的)作为文学作品的更宏大意义中分离出来。二分法的后果是使文学观点变成了一种对天真的初始阅读体验的后续(belated)反应。作为阅读虚构作品基础的意愿性质疑(awilling suspension of disbelief)不起作用了:质疑对于将一部虚构作品读成虚构物(as fictional)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虚构作品自身特定的文学资源所达到的效果,这些资源包括“质疑”这一术语所证实的问题。驳斥叙述者这一概念的结果之一就是打破了再现框架,这是虚构作品创造性和(推论性)信息性两方面不可逾越的障碍。有鉴于此,笔者质疑作为虚构叙事区别性内在特征的叙述者是否符合逻辑,或者是否可能。

笔者将纲要式地分析问题。首先探讨杰拉德·热奈特的对叙述者类型的两组分类:同质(homodiegetic)和异质(heterodiegetic)叙述者分类(人称分类;与通常的第一和第三人称叙述者不同,这个分类更明确地区分了对故事的参与及不参与程度);故事内(intradiegetic)及故事外(extradigetic)叙述者分类(程度分类;区分了在一个更大的叙述框架内叙述的叙述者和一个叙述行为本身构成了主要叙事作品的叙述者)。这两组分类共产生了四类叙述者[1]248;但本文旨在表明这四类叙述者都不需要区别性叙述代理人(narrative agent)。其中两个内叙事类别相对较直接,他们不过是叙事作品内的角色,与故事的关系是他们自身(分别)与故事关涉或不关涉。《黑暗之心》里的马洛坐在泰晤士河的“奈丽”号上,讲述自己经历的最远航程,他是内叙事同质叙述者;在《萨拉辛》中,罗谢菲德夫人的匿名爱慕者在兰迪舞会之后的夜里给她讲述雕塑家的故事,他是内叙事异质叙述者。外叙事类别的情形更难一些。热奈特坚持认为外叙事叙述者位于所有叙述之外,不可能是人物角色,“因为那样没有意义”[2]85。然而像哈克·芬那样一位外叙事同质叙述者当仁不让地是故事角色之一,所以即便是在虚构框架内部,外叙事同质叙事也可能显著地区分了角色与叙述者。既然许多此类叙述者(哈克·芬、特里斯拉姆·项狄、亨伯特·亨伯特、莫洛伊等等)非常显然地既讲述了故事,也担任了角色,那他们与其內叙事分类有何差异?热奈特也承认相对而言区分外叙事与内叙事叙述者不那么重要,因为“将外叙事作品转换成内嵌式(embedded)叙事,所需仅一展示句(presentation)”[2]95。他玩笑式地将《追忆似水年华》转述成了一部有力的外叙事同质叙事作品,此处不全文引用,其核心思想不过是“马克尔清了清嗓子,开口说道,‘长期以来我都习惯早睡……’”[2]95。确实如此,不过下句话可能具备完全相反的效果,“那尖酸的老姑娘清了清嗓子,说道,‘这是个举世皆知的真理:有钱的单身男人……’”。后者转换成外叙事异质叙事,涉及了前者中不曾涉及的事——即创造了一个角色(我们大可以叫她简)。笔者之后将会回到外叙事异质叙事上来,但此时先要探讨一下这一差异对于热奈特同质叙事例证的意义。笔者的观点是,在这一情况下,从外叙事向内叙事转化的唯一必要效果是叙事立场(narrating instance)的专门化。这种专门化尚未达到程度上的变化,因为对热奈特而言,叙事立场是由每一个叙事文本隐含出来的:“从题目开始,《叙事话语》的主要观点就是思考如下假设:有一种讲述方式——即叙事——包含叙述者及被叙者,不论是虚构或非虚构的、展示或非展示的、沉默的或唠叨的,(大概)都是显现在交际行为中。”[2]101确实,承认每一个叙事文本中没有隐含一个叙事立场(narrating instance),就等于认同了安·班菲尔德[3]及其他人所倡议的非叙述叙事(non-narrated narrative)中包含的语言学争论。话语作为交际行为是一种行为;所以在虚构作品中,同质叙述者的再现话语是再现行为。那么除了描述角色又能有什么行为呢?外叙事同质叙述者确实就是角色,如果在这个公式中出现任何无意义行为的话,那也只存在于外叙事这一概念本身。叙述者位于自己所讲的故事框架之外:“外叙事”似乎将叙述者另外置于再现性之外。但如果叙述者是虚构的,那这怎么可能呢?在这种情况下,讲故事本身就是一桩再现事件,清楚地体现在故事的言语、思想或写作行为中,我们完全可以给整个故事加上引号。

笔者对外叙事同质叙述者的关注出于以下基本观点:就虚构再现的内部逻辑而言,根本不需要对叙述者和角色进行质的区别。再现的叙述者与内叙事叙述者一样,就是角色。上述第四类叙事(外叙事异质叙事)构建了整个事件。这一类别包含了那些我们称之为“非人称叙事”的文本,如《大使》、《审判》或《达洛维夫人》,以及那些有时被称为“作者型叙事”的文本——《汤姆·琼斯》《名利场》或《米德尔玛契》。在将这些叙事归于出自叙述者的冲动,这包含了一个无从回避的事实:这些叙事都是虚构的。尽管偏虚构性的叙事学者的象征性姿态(token gestures)与他们对叙事学总体方面的声明略有出入,但与人们没有理由将每个非虚构话语归属于一位文本代理人一样①多 丽特·柯恩认为要讲清楚区分作者/叙述者对于区分小说叙事和历史叙事能起到怎样的基本标准作用。参见Cohn,Dorrit.Signposts of Fictionality:A Narratological Perspective.Poetics Today,1990,11(4):775-804.,人们也没有理由为历史或自传性叙事定位一位叙述者。热奈特自己最初对基本假设的陈述也是再现性的:“《高老头》的叙述者‘确’非巴尔扎克,”他说,“尽管文本处处表达了巴尔扎克的观点,因为作者型叙述者‘知道’瓦克公寓的事、了解房东和租客;但巴尔扎克本人所做的一切就只是想象出这些事情。”[1]214叙述者的作用就在于让作品读起来像“了解之事”而非“想象之事”,像“事实报道”而非“虚构叙事。”②斯坦泽尔也同样强调了这一点:“当作者型叙述者和第一人称叙述者可以通过它们在人物再现世界中的位置得到区分时,她们不可能通过自己与叙事转化机制的关系来得到区分。……它们源自所有叙事都有的首要动机:让虚构世界看上去像现实世界。”参见Stanzel,Franz K.A Theory of Narrative.Charlotte Goedsche tra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17.但这一观点遭遇了以下尴尬:有一些这样的叙述者需要“了解”的事情很显然处于叙事虚构状态。最明显的状况就是内聚焦和自由聚焦,即该叙事介入他人思想的程度:“她的内心,像被片片割开似的,在欲望的火焰里膨胀,想要挣脱瓦克的束缚,作为高家人重新站起来。她可以再婚,卖掉公寓,把手交给一枝娇艳的市民之花”[4]16-17。想要解释如何以叙述者模式了解角色思维,唯一的方法就是纯字面地理解“全知”叙事这一比喻性概念:为了了解而不是想象,这个(显然超级的)叙事代言人必须真的具有这一能力。在笔者看来,全知不是由某一类叙述者所具备的能力,确切地说,这是一种想象力。就算作者们自己意识到自己在创作方面的全知性,那能力本身也是想象的。读者不需要假想有一个在某特定文本范围内有真正全知的叙述者,因为作者的想象不仅启动了虚构作品,而且遍及全文。

就算全知性被明显地表述出来,某些聚焦方式也无法同化出一个“了解事实”的叙述者。例如外聚焦概念就绝对否认能进入角色的思想:“本焦点处在由叙述者选择的叙述世界的一点上,即位于每个角色之外。”[2]75外聚焦不能被理解为异质叙述者自己的视角,因为那样会令叙述者变为同质叙述者,哪怕他是匿名或可能是无生命的。西摩·查特曼在讨论聚焦问题时,也准确指出在叙述者“看法”(narratorial“slant”)和角色“过滤”(character“filter”)之间存在极端差异:叙述者“就目击一词的字面意义而言,是报道者,而非故事世界的‘观察者’。认为故事是‘通过’叙述者的观察、经由他/她/它确实是在叙述而被讲述出来,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叙述不是观察行为,而是展现或再现行为①这一观点非常有利于斯坦泽尔对反衬角色的地位发出质疑:“第一人称叙述者,只是作为一名经历个体和因此被自己局限在反映了未得明显交流的经验的人,是反衬角色”;“既然[反衬角色]并不叙述,他就不能按上述意思[即讲述角色的意思]起传递者的作用”;“在一个由角色讲述的故事和一个由反衬角色展示的故事之间,其本体的差异就在于讲述角色总是意识到自己在叙事;而反衬角色则完全没有这样的意识。”参见Stanzel,Franz K.A Theory of Narrative.Charlotte Goedsche tra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145,146,147。”[5]142。他为本文正在讨论的叙事类别进行了必要的总结:“异质叙述者从未看见事件,因为他/她/它从未占据故事世界……就算是所谓的‘摄像机’叙事(‘camera-eye narration’),也总是或者仅仅是叙述者好像在看着自己在叙事时眼前转化的事件。”[5]144-45如何理解查特曼所说的“好像”呢?我们不能再次将其归功于全知性,除非我们承认存在一种对角色思想或其它事物的持续性叙述缄默,这种缄默绝非出自真心;用热奈特的话说,作为一种界定性省叙(defining paralipsis),它自相矛盾。唯一有效的外聚焦方式就是作品乃叙述者的想象,这便自然颠覆了叙述者乃“了解事实”之人的依据。

当然,关键根本不在于叙述者真的“了解事实”,而是在于作者不可能了解事实。叙述者的目的就是将作者从对虚构叙事的“事实”责任中解脱出来。热奈特已经将这一原则用双向公式表达出来了:“A=N→事实叙事以及A≠N→虚构叙事”,其中等号标志着“作者对其叙事断言的真心参与度”[6]766-770。这个狭义的身份定义被优先用于“自传或传记身份”[6]中,因为按照这些条件,一明显虚构之故事的叙述者可能确实就是其作者,例见博尔赫斯的《阿莱夫》或者《汤姆·琼斯》。热奈特还说道,大家都清楚菲尔丁“一点也没有为其叙事断言的历史真实性做出担保”,但他绝不认为“创造了它的叙述者(我自己、良好市民、爱家男人和自由思想者)与亲口说出反讽性或玩笑性陈述句‘我是教皇’的人,会是同一个人”[6]768。既然认定了虚构作品和反讽都是“不认真的”言语行为,就需要区别实际发话人和假设发话人。热奈特追随约翰·瑟尔,认为虚构言语是假装的断言行为,这是经典的言语行为论调。如果瑟尔的假装公式未令叙述者的含义不辩自明,那么它的论辩体现在瑟尔提供的另一等同说法中——“模仿进行断言”(“imitating themaking of an assertion”)[7]324,而瑟尔对待虚构作品的优先方式与文论家们截然不同。他基本赞同J·L·奥斯丁的观点:这些问题“落入了语言苍白的教条中”[8]22。瑟尔对虚构作品的略显轻率的反应显然意在区别它与谎言:如果虚构的发言只被简单读为作者的断言,那就会被视为不当,即错误或谎言,这很难让人完全理解小说的工作机制。但瑟尔的假装理论从文学视角而言同样缺乏说服力,因为它根本不是从言语行为论来解释虚构作品,而是通过否定虚构作品来为言语行为论辩护。将虚构作品归类为“不认真的”的言语行为就不过是驳斥虚构作品,未能解释虚构性问题,只是替换了它。瑟尔并未真正断言某物为虚构的,而是进行了断言的模仿,即执行断言的虚构行为,因为虚构性(与谎言不同)为本体属性,而不只是个命题属性。虚构的断言与断言某物为虚构的一样,问题多多:它只是将虚构性剥离了言语行为论的领域。正如热奈特所言,倘若这种作为作者否认式断言(authorial disavowed assertion)的虚构性陈述等同于叙述者的创作,那其问题更加明显:要么叙述者是虚构的,要么叙述者断言了虚构的事。这两种说法都与仍有待解释的虚构性完全无关。假装公式只能通过援引既在故事内又在故事外的叙述者来顺应(accommodate)虚构性。

热奈特对瑟尔的回应有助于应对这一问题,他说把虚构性描述看成假装的断言并不排除可以用虚构话语来执行另一个认真的以言行事行为。其干预目的“绝不在于取代瑟尔的‘虚构文本为假装断言’的言论,而是要用如下语言来将该言论补充完整,‘在间接言语行为下,该断言隐藏着虚构言语行为,该虚构言语本属特殊的(sui speciei)以言行事行为,就本质而言是认真的’”[9]66。间接言语行为(其中热奈特将比喻性话语简单包括为字面意义不可接受的间接言语行为)指那些用一个以言行事行为来为另一个服务的行为。“你踩到我的脚了”同时是个让人把脚挪开的请求;“黑格尔多说无益”也是句断言,表明他已不值一提①瑟尔可能不会将第二个例子解释成间接言语行为,原因是比喻性话语的字面断言是有缺陷的(因为明显是错的),而间接言语行为的字面行事却不这样。笔者坚持认为,就相关性而言,间接言语行为总是有字面缺陷的。瑟尔承认它们在这方面确有缺陷,但却否认它们必定这样。参见Searle,John R.Indirect Speech Acts//Peter Cole and Jerry L.Morgan(ed.).Speech Acts.Syntax and Semantics,no.3.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5a:70-71。对笔者而言,无论话语在字面上如何妥帖,其无效程度均与间接言语行为一致。。解释间接言语行为需要将其与语境放在一起考虑,基础就是一整套H·P·格莱斯已经总结出的公认合作原则。格莱斯的“合作原则”用一些笼统的准则阐明了成功实现出自真心的言语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标准。其中第一个是质量准则,“不能说自己认为是错误的语言”;另一个是关系准则,“内容要相关”[10]46。间接言语行为的字面行事效果显然忽略了合作原则,典型的是首先不相关,同时也不准确。如果间接言语行为达不到字面行事效果,那它就必然被看作是假的;但由于它对合作原则的忽略如此公然,人们自然会假设这些准则不是被违反了,而是被利用了。通过这一过程,人们可以找到一个非字面行事行为来将言语行为及其语境成功联系起来,这就是格莱斯所说的“会话含义”,所以质量准则可能被偷偷地违背(如撒谎),从而打破合作原则,也可以被藐视(即公然违背,如小说作品中的反讽),它们可被视为符合会话含义的利用行为,从而使合作原则从侧面得以维护。

对热奈特来说,虚构文本是间接言语行为,它通过假装断言的方式,暗中实施“具有结构功能的宣言行为”[9]64,即宣告了一个虚构世界的存在。在读者——热奈特引用了“柯勒律治的耐用的术语”——同意的前提下,建立这个虚构世界的行事行为就是虚构话语的真诚要素。对此,笔者持两个异议:

第一,如果虚构话语是间接言语行为,那它们必须能够执行比构建虚构世界更多的功能。热奈特有时似乎把这个宣告行为本身看成了虚构的言语行为,在此情况下它必然维持在虚构性的框架内,从而未对瑟尔的作者言语行为论增添任何补充。但不论如何,它都将创作行为局限在虚构作品的存在问题上,而不管该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与语言的意义(而非存在)有关。这与热奈特所说的小说家因此创作了“一部虚构作品”不太吻合,因为他承认自己说了(不仅是一再暗示)小说的行事目的要成功实现,在于“至少”要让它的虚构功能得到承认[9]62,67-68。他自己的说法最多只能允许到这种程度,这种情况不可能只是个足够笼统的公式,而且有时它也不算足够。

第二,如果虚构话语真的具备间接行事的能力,那么它们所能实现的字面(literal)言语行为就不能是假装的,而必须能真正实施。热奈特不能通过模糊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来将假装的言语行为阐释成间接言语行为,尽管他已注意到瑟尔自己明确驳斥将虚构作品当成比喻性话语的做法,“在我看来,从区别‘非真心’和‘非字面’的名义出发,太站不住脚了”[9]66,这一驳斥很对。根据瑟尔的界定,真心性附着在行事目的上,而字面性附着在句子意思上,所以他要清楚表明“假装”本身就是一个目的动词:如果你不打算假装,你就不会假装[7]325。根据行事行为是否真的得到了执行,瑟尔区分了认真的和不认真的(假装)言语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实际的执行,而只是一种“伪执行”[7]325,那么就不可能存在认真的间接言语行为,因为那些通常与言语行为连在一起的措辞条件(或按格莱斯的术语,准则)暂时被搁置了。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根本不能被违背,更遑论为了会话含义而被利用。热奈特似乎把严肃性(seriousness)解读成了真诚性(sincerity),所以他认为所有非字面行事,从字面看,全都显得不认真(即读起来不真诚)。但是真诚性只是认真言语行为获得成功的一个条件——除非言语行为出自真心,否则根本不会发生。如果按照瑟尔的意思来理解假装,那么间接言语行为和假装言语行为是不匹配的。就算热奈特默默地将瑟尔的假装观念重组(reformulated)为“假装为叙述者”,那也是将第三人称虚构话语的模式解释成了第一人称虚构作品的,其中话语本身是内虚构的,排除了将任何间接言语行为宣布为虚构的可能性①与热奈特和瑟尔不同,笔者意在更进一步,论证第一人称叙事不符合假装观点。对于热奈特(1990b:68-69)而言,第一人称叙事必须“最终达成戏剧模式(角色在说话),并包含了或明或暗地被置于小说内部的行事行为。正如柏拉图和瑟尔都同意的那样,此处的假装包含在身份的模仿或替代中(荷马假装是克利斯,道尔假装是华生,正如索福克勒假装是俄狄浦斯或克瑞翁一样)。”参见 Genette,Gerard.The Pragmatic Status of Narrative Fiction.Style,1990b,24(1):59-72.笔者接受第一句话,并附加一句:在句中热奈特似乎撤回了自己所说第一人称叙述者不是角色的话。但笔者反对第二句话,认为作者不是假装为叙事角色,而是再现了叙事角色。不可靠叙事的可能性要求如此,因为当不可靠性出现时,叙事观点本身(而非所叙事件)成了作者再现修辞的目标:作者和叙述者之间的距离对于理解文本很重要。在第一人称叙事中,作者并不模仿叙事角色,也不模仿“进行断言”,而是模仿推论性成语(but a discursive idiom)。。如果间接言语行为模式适用于虚构话语,那么假装模式就不适用;但如果假装言语行为没有牵涉在虚构作品中,那么叙述者也没有。

笔者认为,不论是单独地还是与间接言语行为一起,假装都无法解释虚构话语。笔者不希望重复虚构是间接言语行为的观点,但热奈特的理论让笔者深受启发。该模式要求虚构话语必须是认真的作者言语行为,这排除了存在默认叙述者的可能性。如果在热奈特宣称“我是教皇”时,我们认为他不欺不骗,遵守合作原则,那么我们就会注意到该宣言背后的字面荒诞性,并且明白了诸如“我承认喜欢偶尔发发训令”之类的隐含意义。其中没有任何虚幻语气,因为这是个认真的言语行为,其措辞通过会话含义间接表达出来。虚构作品也是如此。作者可以很认真地叙述一段虚构故事,因为其相关性不是信息问题,其错误性(或确实地说,偶尔的诚实性)无关紧要。虚构作品可能以如下方式与间接言语行为模式相关:它是一系列(典型的)断言行事行为,这些行为不论是对是错,都在字面上互不相干,因为它们不能被看作信息,而是通过语境——显示为小说、演义、奇谈、笑话等——暗含了展开叙事的行事行为。这个暗含行为通常是超句式的(transsentential),包含了它所说的整个叙事,最好被称作“话语行为”。但是不论如何,它作为值得展示、值得“讲述”的事情都执行了相关性标准,让人思索、阐释和评价。其相关性不在于传递信息而在于展示内容,因此其真实性问题不适用于措辞条件②参见 Pratt,Mary Louise.Toward a Speech Act Theory of Literary Discourse.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77。普拉特的“叙事展现文本”概念似乎与此处所需的概念非常接近。注意她最终将这一概念从属于模仿行为模式的唯一理由是假定所有虚构作品皆有叙述者(173,207-8)。笔者的简单重组就只是勾勒了放弃这一假设的可能结果,显然还有几处观点需要澄清。比如,笔者认为,此处所设的隐含行为并不能自然地应用于由瑟尔乃至热奈特所界定的间接言语行为的范畴。。

对于篇首问题“谁是叙述者”,笔者的答案如下:叙述者总归要么是叙事的人物,要么就是作者,绝无中间位置。虚构作品的作者可以运用两个策略之一:叙述一段再现内容或者展现一段叙事内容。这与热奈特对于再现概念[2]42的批评紧密相关,事实上,笔者的对偶说法证实了他认为“信息”与“模仿”两术语含糊其辞的观点。“再现”在“叙述再现内容”中是个(虚构)信息的问题;而在“再现叙事内容”中是个(话语)模仿的问题。笔者坚持这一用法的原因在于这种方式上的断裂绝对没有颠覆我用“再现”所标识的修辞手段的统一性。

不可靠叙事位于该图式的何处呢?当人们需要在不谴责作者的基础上解释叙事中的不连贯现象时(这不是说我们有时发现不了作者的谬误),就要用到不可靠叙事概念。《堂吉诃德》第25章中,桑丘骑着在第23章中为他偷来的驴子,这会被归咎为塞万提斯的一处忽略。辨认不可靠叙事需要的是比不连贯现象本身更实在的证据。一段叙事要被理解成不可靠的,就必须有逻辑依据来解释其中的不连贯现象——诸如要有方式说明为何叙述者自相矛盾和明显扭曲事实,等等。不可靠叙事不可能被简单地认作非人称叙述者的创作,它必须通过叙事人物的心理才能被激发。

但查特曼的叙事“观点”(“slant”)概念似乎暗示了一个更加微妙的不可靠评价模式。不需要暗示在叙事和叙事的“事实”之间存在差异,也许小说的语言本身就能连贯成词组、语域、态度或思想等需要区分作者与叙述者的内容。毕竟第一人称叙事的情形就是那样,尽管还有更简单、更明显的再现依据(representational grounds)可让人认出同质叙事情形下的叙述者。单凭叙事语言本身就足以辩驳叙述者的存在吗?多丽特·柯恩认为这会出现在“报道式”叙事内的插入式评语中。她以《魂断威尼斯》为例,认为人们“将重量级的插入式言语之源人格化(personalize),……视其为持狭隘个人之见的卫道士”——也就是说,绝非托马斯·曼[11]797。事实上笔者以为该例证的启发性不大,但无论如何,笔者对作者塑造人物(narratorial characterization)的基本可能性持强烈保留意见。很明显,作者型人物和叙述者型人物之间的差异必须通过文本条件才能成立(此处与我们有关的是作者,而非相关的出版人士),但由于缺乏像不连贯现象这样的文本参照物(indicators),读者必须在阅读之前就了解了作者个性(author's personality)。作者个性可被看作一种从整个作家数据库中提炼出来的互文现象,其中存在一个未经证实的假设,即这一个性是个统一体;否则,人们有理由认为所议的叙事内容展示了作者个性的其它方面。个性毕竟不是独立成体的,不是永久的,不是单一的,甚至不是必然连贯的。确实小说家们可能都没有学术人士那么直接,他们更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在写作中装腔作势(attitudinize)。这种态势仍是自我表现的一个方面,不应被误认为是独立的身份。柯恩认为,像《魂断威尼斯》这样的作品可能真的被看成了作者型叙事(authorial narration),但她的阐释有利于“读者专心挖掘所议作品的审美和意识整体性”[11]799。她真正关心的是作者的整体性,而非作品的整体性。笔者认为整体性问题的出现只是因为所议作品已被合法地排除于作者个性可事先解读这一前提之外。总的说来,区别作者和叙述者个性的可能性取决于不同阐释的出现,作为文本自身再现修辞(representational rhetoric)的意义方面②根据雅克比(1987:346-47)的观点,“若要不可靠,[叙述者]必须通过确定的一致标准和达到某些特定的效果才能如此……在缺乏具体背景的情况下——或者就表面而言——就算作者与叙述者差异在理论上仍然存在,那么不论实际阅读目的如何,它都含混不清到了几乎不存在的地步”。一旦承认叙述者这一中介不是小说的内在因素,这种左右摇摆的(在第357页时又一次影响了雅克比的)实践与理论之间的模棱两可就消除了。参见Yacobi,Tamar.Narrative Structure and Fictional Mediation.Poetics Today,1987,8(2):335-72。。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柯恩所说的评语篇章可能已经有效地融进了整个文本的同质框架(homodiegetic frame)。

然而,笔者还想探讨柯恩的结论之一,该结论是叙事语言本身就可能塑造一个叙述者。就笔者此处的目的而言,该表述本身并未引起任何问题。角色塑造涉及了创造工作,不是叙事文本自身内在的东西。但因为该角色塑造是偶然的(它只发生在连续叙事文本中的评语篇章中),所以它必定隐含一个间断性角色(intermittent character)。对于柯恩来说,能够解释这一隐含现象的逻辑方式就是论定叙述者总是存在的,有时显形,有时隐形。“通过延伸和类比(extension and analogy)”,《城堡》或《艺术家画像》之类的小说就被认为是全文包含隐形叙述者[11]797-98。该完全未被塑造的隐形叙述者就正是笔者此处想要撤除的纯叙述代理人。

且不论“延伸和类比”是否有效,就算在显形叙事的篇章之间,是否也存在一种像隐形叙事的东西呢?笔者以为,此话背后的假设——叙事角色一定是连续存在的——是一套批评程序:首先内在化一套再现逻辑的字面模式,然后将该模式对应文本本身。依据再现术语,当然任何叙事人物都是叙事语言的源头,可之后再现内容本身只是同一语言虚构布局的产物。人们需要按层级方式理解这些关系,即虚构作品的语言是再现的方式,而再现就是作品将该语言归属于某位叙述者的方式。所以将已示的叙事内容看作本体上先于再现所用语言的东西,就是将再现逻辑压制于再现本身之外,使从属物变成了上级物,即以逻辑的名义断言矛盾话语。然而这一断言恰恰是隐形叙事所需要的观点:哪怕在叙述者的再现内容不连续时,整个话语也被理解成统一的叙事立场,因为作为语言的局部再现议题的叙述者,被理解成了整体的字面来源。我们要牢记一个事实:再现“逻辑”其实就是一种虚构修辞;不应使它超出其摘要。如果(假设的)小说语言要求通过叙述者来达到局部的效果,那么将这一效果理解成指向某个无处不在(否则就属隐形)的叙述者则完全摒弃了这种修辞微妙性,只因我们莫名地想要赋予小说一种统一的再现逻辑。

另一方面,间断性叙事人物的想法也非常符合这样的小说。笔者认为它与虚构再现的修辞完全一致。以同质叙述者为例,就算我们不理会像《包法利夫人》(在起首章中,福楼拜是查尔斯·包法利的同学)和《名利场》(在62章中,萨克雷与他笔下的角色在面包店成了熟人)这样的类别反常现象,他们也不是无处不在。正如热奈特所说,马克尔完全可能消失,因为一旦普鲁斯特有意让自己的叙述者无所不知,《追忆似水年华》的叙述者就会否定马克尔的存在。如果说马克尔因过于文学化而不可论证的话,那么再以哈克·芬为例。哈克是个完全符合读者意愿的高度现实的天真的叙述者,然而吐温在小说序言中加注说,读者要关注其中的方言,因为他不想让读者“假定所有角色都试图以同一方式交谈,却未能成功”[12]48。他这么做不是为了强调(也不是故意忽略)哈克是个鹦鹉学舌的天才——他其实相当在意这一点,甚至引以为豪;而是想要让我们都注意到他对方言极为敏锐。最后的结论就是:在小说的那些部分,即在吐温精准地展现了密西西比河谷周围不同方言的那部分,叙事的哈克·芬不仅是隐形的,甚至是完全不在场的。需要强调的吐温的注释与此无关紧要,它只显露了下述真相:任何有中介的叙事作品中,都可能出现来自再现目的方面的冲突。在叙事转换和叙事事件的再现需求之间存在内在张力。在直接引语中,总是角色的语言本身得到展示,而不是叙述者在展现那些语言。这情形就好像我们的假设小说有镜像一样:局部淘汰了叙述者,而不是局部创造了叙述者①很显然,这无法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外叙事与内叙事叙述者存在质的区别:马洛和罗谢菲德夫人都受制于同样的限制。相应地,这也不能说明叙事角色与其他角色存在差异。与其它再现行为相比,这里有叙事行为的递归性,可能强调角色的再现偶发性,但这种偶发性适用于任何角色,正如最近的革新小说所示(此处可举《万有引力之虹》中的斯洛斯洛普为显著例证)。再现不会干涉角色的连续性,前提是只要它本身就是预定好的再现目的,当然在所有广义的现实小说中,情形大多如此。。

另一个形象也强烈影响到对叙述者的讨论。议论过作者之后,需要谈谈隐含作者。韦恩·布斯提出了这一概念,以便在不借助作者自身或在不为作者自身所碍的基础上探讨作者形象和目的——其中的原因文学评论史中已有详述。然而选择此术语表明布斯已将此概念客观化为一位存在于叙述者和作者“之间”的区别性代理人。而既然笔者以为叙述者和作者有时候就是同一个人,那就是摒弃了这个中间人形象。对于这样的出入,答案很简单:正如先贤所言,(被隐含的)隐含作者绝不可能就是叙述者。如此一来,就不会出现这一情形:“隐含作者”正是隐含在叙事角色之后的作者;而当叙事之人为作者时,隐含作者便不必出现。但是这一论证反而将问题引至他处。如果文本目的(textual intent)的落点绝对在隐含作者上,那么叙述者就不可能是作者那么简单——而必须是区别性代理人。需要详细分析隐含作者才能驳斥这一问题。

阅读布斯原创的《小说修辞学》,可以提炼出两个区别真实作者与隐含作者相关动机。首先是作者个性问题。与福特·马多科斯·福特(Ford Madox Ford)的观点不同,布斯坚持认为根据外部证据,菲尔丁、笛福和萨克雷都不能被指责为非真心创作:“不论创作了隐含作者的那个人如何大张旗鼓地要以其它行为方式遮掩其作品中包含的价值观,伟大的作品都确立了隐含作者的‘真心’。虽然我们知道,作者一生中唯一真心的时刻在他写作小说的时候可能已经过去了(may have lived)”[13]75。正如第二句话所说,布斯的辩解事实上摇摆于两种策略之间——要么宣称真实作者和隐含作者之间存在差异,要么干脆拒绝福特那僵化的“真心性”概念不分场合地强加于个人(personality)的单一性(uniformity)。布斯的第二个动机与作者意图有关。为了将我们“对完整艺术整体的理解”解释为文本现象,我们需要“一个与文本自身同样宽泛的术语,能够让读者关注作品,认为作品是懂选择、会评价的人的产物而非单独自在物(a self-existing thing)”[13]73,74。同样地,这个区别也被对等性模糊了。正如查特曼所言,“这个定义跨越了‘目的性’(intentionality)的界线,对它与文本结构的关系欲拒还迎。一方面,布斯驳斥(disallowed)真实作者的意图,而另一方面又希望避免把文本称为‘自在物’。”[5]81

查特曼对隐含作者的论辩提出,要重新界定该概念,以“抗拒人格化陷阱(anthropomorphic trap)”,因为在布斯的用法中,它不断地被绕回真实作者身上(同上:88)。与此相应,他持“一种反目的论者的(anti-intentionalist)观点,认为已出版文本实际上就是一种自在物……文本本身就是隐含作者。”[5]81其立论依据是口头叙事与书面叙事不同:口头叙事是直接的,因为作者真实在场;而已出版虚构作品的情形是“真实作者已经退出文本”,“每次阅读时”隐含作者都作为创作和意图的文本原则出现[5]75,74。通过提供其它说法:“‘文本含义(text implicature)’、‘文本立场(text instance)’、‘文本设计(text design)’或就是简单的‘文本意图’”[5]86,查特曼强调其概念脱离了人格化假设。然而这些术语也体现了其论证中的张力。如果文本是脱离了作者意图的自在物,那便完全不必诉诸于意图概念——根本不需要。查特曼坚持说“创作者(即真实作者)的行为显然不同于该行为的产物(即文本)”,这样的话,他就只能通过将创作行为重释为(reinventing)文本内在元素才能解释文本性:“如果所有的意义——不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是文本行为的产物,如果这一行为也总是假设有代理的存在,那我们就必须设置类似文本原则或代理人那样的隐含作者。”[5]83,90每次阅读时,他都想象书面文本是在展示自身的意图代理人(intentional agency)——即等同于真实作者本身的实际口头作者。这似乎是人格化陷阱的更微妙版本,而人格化陷阱正是他宣称要避免的。要想讨论小说的意图(intent in fiction),我们应该承认,这么做时我们无法回避作者的存在。虽然我们对于书面叙事的作者的看法仅是一种理解,但口头叙事同样如此。

很清楚,笔者赞同热奈特的观点,“代理人不能毫无必要地多项化(multiplied)”[2]148。热奈特自己也反对隐含作者(IA)的概念,原因是它“由两个互不明晰的特征(distinctions)所构成:(1)IA不是叙述者;(2)IA也不是真实作者。人们从未弄清第一个问题是真实作者的问题,第二个是叙述者的问题,其中绝无任何空间供既非叙述者亦非真实作者的第三代理人存在。”[2]145此论点无可辩驳,而笔者想扩大其范围,以优化这一论点(qualify it):其中绝无任何空间,供既非人物亦非真实作者的第三代理人存在。

至此,笔者对叙述者的反驳如下:小说由其作者或其角色叙述。被再现的外叙事同质叙述者与所有内叙事叙述者一样,都是角色。外叙事异质叙述者(即“非人称”及“作者型”叙述者)倘若只能通过被认作是同质的或内叙事的才能被再现出来,便与作者无异。该断言不受叙事虚构性的影响,因为会话含义能够很好地解释它是为了维持言语行为的措辞准确性;它也不会受到不可靠性问题的影响,因为不可靠性总是要求塑造人物;亦不受隐形叙事的影响,因为该概念是再现逻辑的滥用;也不受隐含作者的影响,因为该术语中与笔者论点相左的意义本身就是臆造的。

否定叙述者作为虚构作品内在元素的区别性叙事代理人身份,也就是否定在作者的再现产物和现实话语之间存在着封闭的界线。同时置身于再现世界内部及外部的叙述者将作者从再现行为中剥离出来。相应地,此观点区分了两个批评的关注点:一是小说世界中事件与人物自身的状态;二是他们作为再现物所具备的文学目的。前一个批评模式需要评论家暂时搁置自己对叙事虚构性的意识,将该意识保留下来为后一个批评服务。一旦叙述者消失,则批评关注点的区别也消失了。通过坚称虚构再现是一种作者行为,笔者一直关注着叙事虚构性问题:笔者的批评关注点一直就是文学行为,即本身就是虚构作品的再现行为。笔者不是关注交替出现的再现内容和艺术形式问题,而是从各个方面将它们集合为小说论述的各个部分——即特定的虚构作品运用修辞手段(rhetorical resources)所要实现的目的(end)。

笔者以“小说修辞学”作为叙述者概念的论据,最后简单阐明笔者为何借用了这一布斯热爱的词组。布斯区分了狭义的、小说中的(显性)修辞和广义的、作为修辞的小说之间的不同,后者是“被视为完整交流行为的整部作品的一个方面”[13]415。即便在广义概念中,修辞也是为再现服务的:这是作者为了“将虚构世界赋予读者”[13]xiii而采用的方式。查特曼更进一步,认为这个内部的“审美”倾向不同于“思想”的倾向:“用于思想目的的修辞劝服我们接受文本外的东西,接受一些关于总体世界的内容”[5]197。后一种意义正是笔者感兴趣的东西,但与查特曼不同,笔者并未将其看成与“审美”意义不同的事物,审美还是以再现为目的。这样的审美-修辞手段起到了建立虚构再现正确性的作用,该正确性本身就是再现方式得以运用的“思想”目的。所以笔者用“小说修辞学”来指虚构作品的整体资源(entire resources),该虚构作品是为了达到现实话语的情感和理性效果而采用的修辞本身;至于论据,则是指某部小说运用这些资源是为了实现什么目的。总之,以这种方式阅读小说完全弥补了因摒弃叙述者而导致的所有缺憾。

[1]GENETTE,GERARD.Narrative discourse[M].Oxford:Basil Blackwell,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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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OOTH,WAYNE C.The rhetoric of fiction(2nd ed.)[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3.

Who Is the Narrator?

Richard Walsh
(English and Related Literature,The University of York,York YO105DD,United Kingdom)

“Who Is the Narrator?”calls into question the concept of the narrator as a distinct and inherent agent of fictional narrative.The effect of this concept has been,misleadingly,to frame and contain fictionality.The argument addresses Genette's typology of narrators,first comparing the extradiegetic homodiegetic category with the intradiegetic categori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atall these narrators are equally represented,and are therefore characters.It then confronts the extradiegetic heterodiegetic case,examining the implications of omniscience and external focalization and dismissing the claim that distinct narrators are needed in such cases so that the fictional information may be presented as known rather than imagined.The issue of the author's accountability for fictional statements is addressed with reference to speech act theory to show that the conventional“pretense”model of fiction is unsatisfactory and thatan acceptable speech actaccountwould notpostulate a narrator.The narrator is therefore shown to be either a character or the author.Some possible objections to this position are then considered:The implications of unreliability,ideas about local and covertnarrators,and the issue of the implied author are taken into account.In conclusion,some of the argument's consequences for an understanding of fiction in rhetorical rather than representational terms are briefly indicated.

narratology;narrator;rhetoric

I106

A

1009-1505(2011)06-0030-11

2011-09-10

理查德·沃尔什,男,英国约克大学英语系高级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叙事学、数字媒介研究。

译者简介:林玉珍,女,广东揭阳人,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叙事学、英美文学研究。

(责任编辑 彭何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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