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1-08-15 00:52成志新
科技传播 2011年6期
关键词:出租方承租方机械设备

成志新

山西焦煤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200

建筑机械设备不仅是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生产的重要手段,更是企业获取工程﹑降低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及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目前建筑设备租赁市场广大,企业规模不等,信用情况参差不齐,设备生产厂家众多,质量状况难以保证,管理亟待规范。

1 当前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行业混乱。租赁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出现违约事件后追究责任困难重重。小规模的私营机械租赁公司市场随处可见,部分公司管理不规范,技术力量也比较薄弱,还有些企业设备以次充好,一旦出现故障,技术因素导致不能及时修理,从而耽误工程工期。

2)出租设备方若为私营企业或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承包人,他们并无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安装与拆卸,常委托安装单位安装以降低成本。这些安装单位大多资质较低,为了规避风险,往往采取先行安装设备,后审批安装方案,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就以未签订合同和只提供安装方案为由逃避责任。

3)租赁合同不规范,履行中经常发生纠纷,主要是因为目前尚无设备租赁标准化格式合同文本。另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对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的风险意识认识不够,对设备完整程度和返还状况没有严格的规定,双方责任不清楚,合同缺乏严谨性,相关收费标准不一致,租赁期限和形式等说明含糊,合同实际履行中由于对双方的违约状况与索赔要求说明不清经常引起合同纠纷。

4)租赁前对企业了解深度不够导致租赁决策失误。由于对施工设备机械性能了解不够,使租赁设备变成了大马拉小车,从而增加了额外的费用;事前觉得租赁设备会比较合算,实际施工中由于某些不可控因素致使工作量增加,而不得不延长租赁时间,租赁费用比预计增加;租赁期限或形式等选择失误,导致租赁费用增加;由于客观原因影响,实际施工中租赁设备满足不了工程需要。

5)设备租管用脱节,设备操作人员随机而来,设备现场管理不善,合同中一般没有说明机械日常维修由谁负责,双方责任分不清而经常产生矛盾。租赁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施工方案不完善或没有制定租赁设备现场管理办法,承租方对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善等,致使设备大部分时间闲置,使用效率降低,后期没有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操作人员与施工人员配合欠默契等等也会使得设备状况不佳。

6)大型设备的安装和拆卸方案通常是总工程师审批,但是到底由安装单位编写还是由承租方编写,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由此造成管理上的错位。大型机械出租方的操作人员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合同中一般未作出明确界定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造成纠纷发生。

2 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策略分析

1)大型设备的租赁决策。建筑工程规模较小,项目经理手头资金不充裕,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率偏低,这种情况无论从经济性还是必要性考虑选择租赁都优于自购。建筑工程规模较大,项目经理资金富裕且工期较长,自购费用与租赁费用的2~3倍接近,且设备使用率较高时,从施工总体成本和管理等方面考虑选择自购设备会比较好。

2)建立合格的设备出租单位备选库。企业应建立适合本企业的设备出租单位备选库,运用招标方式进行比选,对设备出租方实行信用准入制度,从而确定项目最终使用的设备出租方及机型。设备准入的一般条件应是:出厂合格证;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设备管理和机况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及相关国际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起重机械设备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包括以下条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或附着式外墙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起重设备出租单位必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此外,对出租管理的服务状况﹑财务能力﹑规模状况﹑技术管理能力﹑职员专业能力﹑业绩等也要进行综合考察,才可列入合格出租设备单位备选库。同时,通过对实际过程的评价与考核要淘汰不合格的出租供方,随时更新备选库。

3)租赁合同的签订。为了规范双方的行为,保证租赁合同能顺利履行,双方应明确责任,也可互相提供履约担保。出租方负责机械设备的大修﹑经常性修理,并包括修理费﹑材料费等费用。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设备使用保证金,若维修服务不及时或设备存在缺陷,该保证金可用于有关费用支出。承租方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施工机械而造成施工机械损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不抵租金。根据有关文件和FIDIC条款的规定,由于出租方设备原因造成承租方各种经济损失的,除减免租赁费外,还应赔偿承租方损失。由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设备损坏,承租方不承担责任,期间不支付租金。由于承租方的原因而造成的设备故障,或施工方案不佳造成设备闲置以至机械难以恢复工作的,承租方应全额支付机械租赁费和修理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合同中还应约定出租方随机操作人员应服从承租方调遣﹑遵守承租方的管理制度等,特别是有关安全规定,承租方有权要求退回性能不良和安全性不可靠的设备以及不服从安排或不按规范作业的操作人员;明确规定租赁设备的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的处理等。也可模仿FIDIC条款,尽快制定各种设备租赁标准化格式合同文本。

[1] 周进军.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承租主体的认定[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2).

[2]王天翊.设备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J].建筑,2005(1).

[3]曹爱军.浅谈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索赔[J].理论月刊,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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