畲乡景宁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08-15 00:53李兴发
绿色科技 2011年7期
关键词:景宁林权林农

陈 英,柳 荣,李兴发

(1.浙江省景宁县林业局 林权管理中心,浙江 景宁 323500;2.浙江省景宁县林业局 木材检查站,浙江 景宁 323500;3.浙江省景宁县林业局 营林公司,浙江 景宁 323500)

1 引言

景宁县地处浙江省南端,东临青田县、文成县,南衔泰顺县和福建省寿宁县、西接庆元县、龙泉市,北毗云和县,东北连莲都区,是典型的山区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境内温暖湿润,雨量充沛,气候垂直分布差异明显,自然资源丰富。全县土地总面积19.53万hm2,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其中林业用地161.6万hm2(农民人均1.09hm2),林地15.03万hm2,规划建设生态公益林8.61万hm2,竹林1.62万hm2(人均0.15hm2),全县活立木蓄积量761.46万m3,森林覆盖率77.9%,是全省8个重点林业县之一。由此可见,林地经营和林业产业在景宁县的经济结构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林业是景宁县的支柱产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林业改革逐步深入,森林、林木和林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是必然趋势。林权流转,有利于优化配置森林资源、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有利于提高林地利用率,盘活森林资产;有利于推动林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为此景宁县率先出台了林权流转鼓励政策、建立流转领导小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流转管理、指导、咨询、协调和监督工作,目前全县已累计流转林地0.8万hm2,推动了林地的有效开发利用,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2 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1 林权流转观念认识仍需引导,流转主体和利益亟待进一步明晰

(1)干部。受体制、机制和政策的制约,有的干部深感难度大、问题多,怕犯错误,积极性不高。

(2)林农。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对林权流转政策心存误解,担心会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简称失地或失山),不愿意流转。

(3)商家。有的企业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又有意愿,但因缺乏对政策的了解和融资渠道不畅,担心有经营收益时受挫,不愿冒风险,放弃了对林业的投资。

2.2 林权流转法规体系仍需完善,流转程序和方式亟待进一步规范

林权流转的法律规定主要参照于《民法通则》、《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也对林权流转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但这些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对林权流转的规范较为原则,同时,偏重于强调森林资源的公益性,对林权流转的限制也较多,如允许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范围较窄;现行法律和政策关于流转主体的规定不一致;允许流转的权利范围不清;流转的程序不完善,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程序作了规定,但对林地、林木等森林资产评估是否作为林权流转的必经程序,资产评估规则和评估程序等问题尚未明确。从而影响了森林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2.3 林权流转政策引导仍需加强,流转管理和监督亟待进一步到位

(1)群众和干部对林地流转的认识不足,意识淡薄,将集体的林地、林木出租转让给低价企业或业主、侵害集体和林农利益。

(2)利用政策信息交流不对等和政策制定时间差进行不规范的林权流转和林木采伐,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林农和集体利益受损害。

(3)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夸大宣传误导群众或非法集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景宁县现已成立了“林权管理中心”等机构,但所执行的监督、管理职能还未到位,如对标的山林权属、流转目的等内容合法性、可行性的审查等;流转后的登记备案工作,林地权属变更登记等还在进一步规范中。

2.4 林权流转评估体系仍需健全,流转服务和保障亟待进一步配套

林地流转的市场化中介服务还缺少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景宁县虽已成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但不够专业,按严格要求连资质都是不够的,由于林权评估不仅涉及到会计学、资产评估学,同时涉及到森林经济学、林业经济学、造林学等专业学科。熟悉林业生产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的技术人员,却没有评估资格,连签字权都没有。而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评估人员,他们又缺乏林业专业知识,不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特点和方法,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可能做到客观和公正,当然也不能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既懂林业又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

据最新规划显示,到2020年,南通全港码头泊位数将达到340个,综合通过能力将达到2亿吨,其中,集装箱通过能力将达到130万标箱,其中,5万吨级以上泊位达到62个,10吨级泊位达到32个,届时南通港将能常态化装卸15吨~20吨级海轮,这将大大提升南通海运直达运输能力。同时,南通目前共建设有11个重点物流园区,20个重点物流项目,40家重点物流企业,生产、交易、仓储、配送趋于一体化建设。空港节点方面,以兴东机场为抓手,致力于长三角北翼航空物流重点建设,节点基础日趋完善。

2.5 林权流转市场仍需着力培育,流转效益和价值亟待进一步发挥

(1)景宁县林权流转大部分是以转让形式流转的,股份合作、租赁、承包经营等其他流转形式不多,虽然能够为林农一次性增加经济收入,但是林农同时丧失了对林地的永久经营权和远期收益。

(2)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有些经营者是通过采伐木材获得收益,将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后直接将林地归还给林地所有者,林权流转体现不出价值,发挥不出优势。

3 促进规范化林权流转的对策

3.1 宣传培训,引导林权流转

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逐步加大对林地所有权、经营权、林木收益权和利润分配权以及林地流转现实意义的宣传力度和有关业务培训,进一步深化林地产权的市场化宣传,加大林业投资风险的正确引导,消除林业投资巨额少回报的误区,使林业投资更加趋于理性务实。同时,不断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示范典型。

3.2 出台政策,促进林权流转

(1)对符合规定的规模经营和规范林地流转的优先安排各级项目贷款贴息,同时还对现行的毛竹、用材林、中药材、珍贵树种造林等方面产业发展中优先推荐和安排财政扶持项目。

(2)通过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程序、方式、条件,流转基价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要素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使林地流转有章可循,操作上透明公开,程序上简便易行。

(3)大力推动股份合作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拍卖经营等多种流转形式。促进本县林权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

3.3 加强监管,规范林权流转

(1)成立服务机构,提供交易场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了林权登记管理办公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和交易中心,推行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新模式,为业主和林农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环境。

(2)规范操作,建立集体林权流转机制。在开展林权流转中,林权流转招拍挂审查及合同备案,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发布林权流转供求信息、林权抵押、市场参考价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林权流转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维护等职责。

3.4 培育中介,服务林权流转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权评估队伍。由于评估人员要求必须既熟悉林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又熟练掌握或精通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知识,评估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取得评估资格证书。必须开展有关的技术培训,加强评估人员的培训,以提高林权评估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3.5 配套改革,提速林权流转

(1)充分利用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搭建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建立林权交易网,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及时为林木林地流转提供信息、法律、政策等咨询服务。

(2)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新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功能,把千家万户连成一体,形成企业和农户共同体,促进林农增收、林业增效和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积极开展“一村一品”建设。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要求,通过林地流转做大做强,以油茶、惠明茶、厚朴、金银花、竹笋等为产业带,在农村培育一批新兴林业产业。

4 结语

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推进,优化森林资源和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开发利用价值,林权流转已成历史必然,由此推动林业的快速发展。针对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流转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必须完善林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林权流转制度系统,提高流转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以确保林权流转的科学性、规范化和可操作性,为巩固集体林权改革的成果,规范林权流转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1]张盛钟.浅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森林资源流转[J].中国林业,2006(4):25~26.

[2]孔凡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08(5):17~18.

[3]张晓东,张健飞,张洪生,等.关于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问题的探讨[J].辽宁林业科技,2006(1):37~38.

[4]邓云秀.完善海南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思考[J].海南人大,2009(7):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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