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集萃
专题询问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定用语,在有关法律文本中有明确规定的只是询问。围绕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某一专题开展集中询问,可以理解为专题询问。围绕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某些议案或者有关专项报告进行询问,可能就超出专题询问的范畴。重要的是,要使询问常态化。
第一,询问要与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发言相结合,成为审议发言的组成部分。审议发言者,特别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行使询问权的自觉,想说什么、说了什么,该问什么、问到什么程度,均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第二,到会的“一府两院”负责人要习惯常委会会议审议中的询问,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作为参加常委会会议、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常态化职责;第三,要淡化询问的组织化程度,大可不必每次组织询问都要与“一府两院”“对表”,协商实施方案,并精密安排询问内容、落实询问对象、计划询问时间和准备领导发言。少了组织化痕迹,真刀真枪的监督作用或许就真正迸发出来了。
选民证是指经由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发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管理国家行为能力公民的的法律“证明书”。当前,换届选举中包括选民证的填写和发放等具体事务性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
选民证如果填写马虎,会给选举工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仅有一个姓名的话,遇到同名同姓怎么办?不填写年龄,如何证明选民是否符合法定年龄?若将空白选民证直接发给选民,会不会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机?与此同时,在选民证的发放上也不能马虎,一般应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举工作组或者选民小组将选民证分别送达每一位选民;也可以召开选民小组会议发放,激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责任感。
报载,三峡工程大江截流成功后,有记者问水利工程学家潘家铮:“谁对三峡工程的贡献最大?”潘教授回答:“那些反对三峡工程的人对三峡工程的贡献最大。”他之所以有今天的感触,是“通过实践慢慢体会出来的”。正是由于反对意见的存在,才使得我们的决策更趋科学合理,使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更接近其本质。
这不由得让人联想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上级决定,一呼百应;开会研究,一致通过;选举任免,全票当选。而正是这种“完美”的背后,很可能掩盖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埋藏着隐患。从这个角度讲,不同意见甚至反对意见是一剂良药,是一面镜子,提醒我们无论办什么事情都要讲求科学,求真务实,善于进行换位思考,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立场上去审视问题,检查工作得失,不断修正失误,改进不足。
6月23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期间,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邓树人提出建议,希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为代表提供机关电话簿,为代表履职创造更好条件。常委会领导当即表态采纳代表建议,决定将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联系方式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公开。此事虽小,却是个好创意,在地方人大中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一是直接拉近了人大常委会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距离,便于双方沟通联络、密切联系,更好地形成合力促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发挥作用。二是有助于促进人大代表履职尽责。向人大代表公开人大机关电话簿,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联系代表的工作制度,可以激发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和主体意识。三是便于人大常委会机关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在实践中,往往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公开、接受监督强调多,但对人大机关的履职接受监督相对强调少。而为代表提供机关电话簿,置于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之下,有助于促进人大机关自加压力,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营造尽心尽力为代表服务、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大局服务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今年4月,湖南省石门县被曝有副县长11名。随后,四川省巴中市下辖的4个国家级贫困县再次被曝“超配县长”,其中以南江县有10位副县长为甚。“但这些都太少了,还是赫章牛啊!”有网友近日在天涯发帖说,贵州赫章县竟有12名副县长。
“网曝”监督政府官员超配问题是不正常的。正常的情况应该是等不到网民发现问题,人大就应该先行“发难”了。政府官员的任命是要经过人大决定的,如果人大通不过,也应该出不来副县长超编的情况。也就是说,本具有监督政府的法定职责的人大出现监督缺位,才出现了“网曝”的越俎代庖。
即使人大监督缺位,人大代表也是可以依法启动相关程序,依法实现人大的法定职能的。宪法和法律都赋予了人大代表相关的权力与权利。
然而,以上两种“假定”在现实中极少出现。根本原因是,制度上写着的规则拗不过制度外的规则。“网曝”所以成了更有效的监督手段,是因为舆论曝光产生的“重视效应”与“压力效应”——上级重视舆论影响,被曝光者产生压力,监督效应达到。但这种“网曝”式监督,走的仍然是人治的路子,而非法治。
近年来,针对代表建议办理“假满意”的现象,浙江余杭、宁海、鄞州等人大常委会建立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制度。即将建议办理的态度与办理的结果分开,按办理结果60分、办理过程40分两大块共100分进行量化评估。这一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建议办理从“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有效地提高了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建议办理绩效评估制度无论从制度层面分析,还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代表“被满意”的现象,值得各地推介。一是把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进行量化,突出了办理效果的重要。二是规避了人大代表因拉不下人情面子而对建议办理的“被满意”。三是追求的标准不再仅仅是满足于形式上的“答复”,而是如何在落实上下功夫、求实效。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民意沟通平台建设是一个很好的民意沟通渠道。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个税法修改方案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居然收集到各种意见建议23万多条。笔者所在的衢江区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在全区21个乡镇(街道)建立起“网上民情直通车”,全区200多个行政村、10万多选民的村情档案、民情档案和事情档案都可通过网络全部得到解读。
民意沟通渠道不能仅仅局限在网络上,还期待法律和制度层面的设计和探索。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大的民意交流沟通平台。作为权力机关、民意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要在依法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让更多的公民走上人大这个政治交流平台。要从法律层面不断完善城乡居民自治制度,通过连续不断的民主操练,使其成为我国最大的民意表达平台。各级党委政府还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入手,从制度层面规范各种民意沟通渠道的正常运转,如各种形式的公民旁听制度、重大事项公开听证制度、政情通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其他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机制、诉求对话机制等,使更多的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民意沟通渠道享有政治参与机会、意愿表达机会和诉求协商机会,让人民群众的政治愿望得到充分表达。利益发生冲突时可以协调,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申诉,群体之间出现矛盾时可以调解,正当权益可以有效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司法不公、不清不廉,一个主要原因是监督制度的缺失和错位。其一,内部监督缺失。行政化的审判领导方式,致使法院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监督缺位。其二,上下级法院的监督流于形式。有的上级法院法官利用终审权、改判权非法干涉下级法院在审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下级法院法官为保证案件不因改判而成“错案”,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其三,外部监督弱化,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审理程序透明度不高。其四,人大监督缺乏刚性。如对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如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对重大案件、各界反映大的案件,实行质询、罢免等,很少运用。
要改变、遏制司法不公不廉问题,必须从体制入手,从健全监督渠道入手,加强权力制约,从源头上根除司法腐败的“病灶”。
作者:毛放 来源:《上海人大》
作者:宋秀万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作者:高 岖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敏林 来源:《中国人大》
作者:马涤明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鸿福 来源:《人大研究》
作者:柯兰 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李正伦 来源:人民代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