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公牺牲』缘于『无法可依』

2011-08-15 00:53沈彬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24期
关键词:老河口市因公工伤

公务员『因公牺牲』缘于『无法可依』

据报道,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政协副主席朱志军、市食药监局局长陈本俊与地产商乔建新在武当山遭遇车祸,陈本俊死亡。事后,老河口市要将陈本俊树为“招商引资的典型”,还要追认为烈士。公众的质疑主要有两点:一是官员涉嫌公费旅游;二是,如果官员出差时死亡,就要定为“因公牺牲”、“烈士”,实在有些名不副实。

类似的质疑还有很多。如去年7月,四川泸州一名公务员上厕所时不小心摔倒致死,竟然被定为“因公牺牲”,引起舆论哗然。

问题出在哪里?制度原因在于,公务员的工伤是“无法可依”的。1989年,民政部下发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该条例对军人死亡按三类情况抚恤:病故、因公牺牲、烈士。这套本为军人设置的抚恤制度,别别扭扭套在公务员身上22年。比如,条例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就属于“因公牺牲”,用在本身就有职业风险的军人身上相当公允、庄重。但这一条套用在前述在厕所里摔倒的公务员身上,就有些“过分”了。至于老河口市的陈局长,如果真是招商时遇到车祸,“工伤”的认定显然比“因公牺牲”更名副其实。

“因公牺牲”屡屡适用在一些公务员的普通工伤事故中,造成了很多误解,也有损于政府公信。应抓紧公务员制度改革,让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得到公平的保障。

(文/沈 彬 据《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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