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王符的赏罚思想

2011-08-15 00:46瑜郝建平
黑龙江史志 2011年5期
关键词:教化秩序道德

赵 瑜郝建平

(包头师范学院 内蒙古 包头 014030)

浅析王符的赏罚思想

赵 瑜1郝建平2

(包头师范学院 内蒙古 包头 014030)

王符所处的年代,是东汉王朝由盛世急剧走向衰败的时期,当时的社会政治危机和经济危机都很严重,所以他非常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面对“浮侈”现象的恶性漫延和骄臣恶吏的胡作非为,他强调光靠道德教化是不行的,必须大力强化法制,而赏罚是“治乱之枢机”,法律条文必须依靠赏罚来维持。王符在致力于维护封建的统治秩序的同时,“赏罚”就成为了他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思想。

东汉;王符;赏罚思想

在中国古代社会,“治乱”是国家治理状况好坏的标准。“治”,标志国家安定、有秩序,其理想境界即所谓天下太平,“乱”,标志不安定、无秩序,其最坏的状况就是臣下篡逆或民众造反。[1](P93)这里,是否安定是和有没有秩序联系在一起,而有没有秩序主要是看君臣之间和君民之间的上下从属关系是否能维系。如果从现代系统论的观点来看,“治”其实就是指国家政治的有序状态,“乱”则是指无序的状态。由于国家都是由许多社会成员组成的群体系统,各个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总是力图被历代政治思想家纳入一定的规范,使整个群体系统由无序而变为有序。但怎么样达到这个目标,各派的主张是不相同。道德教化是先秦儒家所提倡的,法令赏罚则是法家强调的。两汉时期的官方正统思想,是以董仲舒改造过的儒家学说为代表,其特点是“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刑相辅”。在这个问题上王符明显地兼容了儒法两家,采取两者结合的办法。荀子礼法并重的主张被王符继承和发挥了,主张强制性的刑罚和教化性的礼教。他和董仲舒一样,道德教化原则上被放在第一的地位,但比董仲舒更多地吸收了法家的思想。

在王符眼中,道德教化是最理想的治国方略。孔子曾说过“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王符对这句话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指出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但是他又认为,仅仅依靠道德教化还不能使国家由不安定、无秩序变得安定、有秩序。因为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用道德礼教有的民众是可以引导,有的却不受道德礼教的引导或约束不了。王符说过,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考,则为之立礼制而祟德让;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道德礼教、法学各有自己的范围和不同的功能。尤其是在时已哀、世已乱的年代,道德教化是很难有效果的,在很多问题上也都是无能为力的。当时的情况是由于君主昏暗而不能很好的处理国家政务,政治上奸臣肆心于上,乱化流行于下,老百姓没有诉讼和伸冤的地方;经济方面本末倒置,“浮侈”现象不断恶性漫延。对于这种状况,只有明确赏罚,才能纠正过来。因此他在《衰制》篇,对单纯的“任德”进行了反驳:“议者必将以为刑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此非交通者之论也,非叔世者之言也。夫上圣不过尧、舜,而放四子,盛德不过文、武,而赫斯怒。……故有以诛止杀,以刑御残。”[2](P28)

2.1 两组产妇临床资料比较 两组年龄、体质量、孕周、孕次、既往剖宫产次数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王符所说的不能独任德化,主要是强调独任德化与赏罚必须同时进行。他认为,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就是说赏罚必须通过法律措施来强化。赏,是对善行的奖励,罚,是对恶行的惩罚。赏从正面鼓励人们积极遵守社会秩序,罚从反面防止人们破坏封建的社会秩序。两者相辅相成,其目的都是要消除社会动乱,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国家保持繁荣安定。王符之所以把赏罚看得那么重要,是因为赏罚具有从正反两方面同时起到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作用,它们都可以把人们规范的君民、君臣上下有序。所以他说,治理国家,必须行赏罚而齐万民。

事实上,本维尼斯特早在1939年就提出了上述观点,Jakobson [15]111等人曾积极响应,但时至今日,反对者依然不乏其人,如Falco[16]39-40就认为“现实”这个关系项是本氏强加上去的;国内屠友祥[17]344-347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针对性地批评指出,本维尼斯特的核心观点是错误的,索绪尔所称的现实是心理现实或符号现实,根本不是本氏所称的外在事物或客观现实。

王符之所以如此重视赏罚的作用,是因为他继承了荀子的一种观点,认为这主要根源于人的本性。荀子认为,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在王符看来,既然人的本性如此,那么治国就必须循人的本性。具体说来,赏即奖励有利于社会的行为,罚即惩罚有背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在论证治军和治国时指出:“凡人所以肯赴死亡而不辞者,非为趋利,则因以避害也。无贤鄙愚智皆然,顾其所利害有异尔。不利显名,则利厚赏也;不避耻厚,则避祸乱也。非此四者,虽圣王不能以要其臣,慈父不能以必其子。明主深知之,故崇利显害以与下市,使亲疏贵贱、贤鄙虽智,皆必顺我令乃得其欲。”[3](P17)这里所说的祟利显害就是表明各种行为的利害,让人们自觉地从事有利于社会的事情而不做有背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与下市”则更进一步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韩非子说过,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王符对其作了进一步的发挥,认为君主的赏罚并行,是同臣下之间、民众之间一种利害上的交易。没有这种交易,就没有臣下给他维护社会安定;没有这种交易,百姓也不会服从他的管理。从而他也就不能维持君臣、君民之间的上下从属关系,国家就会动荡,社会就会不安定,君主的统治也会终结。当然,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归结为利害交易,是很片面的。然而,如果不重视这种利害关系,空谈道德教化,没有赏罚,就不会有国家的安定和繁荣。

在赏罚的具体措施方面,王符同先秦许多法家人物一样,把赏罚的求实而公正放在了首位。也就是说,该赏就赏,该罚就罚。赏罚不能由君主个人的好恶来决定,而必须以法律条文为根据。他明确指出赏罚之实,不以虚名,并认为人君身修正、赏罚要明,这样才能国泰民安。相反,有功劳的不奖赏,作恶的不惩罚,则赏罚毫无用处。所以他常说,赏罚不明,安得不败。其次是赏罚必须公开而有信。赏罚公开,王符将其描述为,显行赏罚,以明美恶或表显有行,痛诛无恶。赏罚有信,就是一旦有了法律条文,就必须按其执行。赏罚如果不公开,人们便不清楚哪些应赏,哪些该罚。赏罚如果无信,则根本不能对人民的行为进行调节。公开、有信不但可以产生很好的舆论影响,而且会提供良好的示范作用。最后是王符论述最多的赏必隆、罚必重方面。他指出赏重而必须有信,罚痛而必,群臣畏劝,竞思其职,才能达到治安而世升平。反之,则会积怠之俗,赏不隆则善不劝,罚不重则恶不惩。同时王符提出了赏隆罚重的程度,他表明必须使人民足以惊心破胆,然后出于倾慕之情和畏惧之心,趋利避害,才容易制服下民。在他看来,手中有封爵赐禄的重利的帝王君主,每一个举动都有无上的权威,徒悬重利,足以劝善;徒设严威,可以惩奸。用重利诱民,用权威去驱使,就会有创举世之人,冒白刃而不悔恨,赴汤蹈火而在所不辞,这时的国家就一定能够治理的很好。

王符的赏罚思想,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调节了人们的行为,又敢于正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中具有一定的合理内容,在东汉末期也有积极的现实的意义。但是,由于他对人性理解的片面性,夸大了赏罚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尤其他的赏罚思想是以维护封建统治为目的,和近现代的赏罚措施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1]刘文英.王符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王符.潜夫论[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王符著,(清)汪继培笺,彭铎校正.潜夫论笺校正[M].北京:中华书局,1985.

赵瑜(1983-),男,山西长治人,包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管理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专门史研究。郝建平(1966-),男,内蒙包头人,包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管理学院专门史硕士生导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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