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荣
性情文化在诉讼中的折射与利用
李 荣
性情文化在诉讼中的折射与利用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分析了文化的内涵与特性,以及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而“面子”问题是中国文化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即面子在诉讼中的折射与利用问题,便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中之重。
文化 司法 法律制度 面子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困惑:我们满怀着对法治理想的一腔热忱,恪守着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尊重事实,依法办案,但往往还要备受当事人乃至社会的种种责难。个中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文化因素的影响总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司法工作者若能因势利导,改革传统的办案方式,创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对于实现司法的根本目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不无裨益。
所谓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法律及其司法实践活动自然包含其间。一般而言,文化有“五性”:一是差异性。每一种文化是不同的,因为它们要适应特定的环境条件,包括自然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着其不同的文化。二是稳定性。文化能深入人们的内心,与人们的情感、信念结合起来,形成群众性的传统习惯和风尚,往往又和民族的社会心理结合起来,深刻地影响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稳定性。三是历史性。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社会都有与之相适应当的文化,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四是承继性。文化是代代相传的人们的共同生活方式。文化在不断地创造与更新中发展,但其中许多特质被一代代承继下来。五是普遍性。文化因地域、民族和历史阶段的不同而有差异性,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有其共性,故人类文化也有其普遍性。尤其是随着各国交流的扩大,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各种文化在保持其特色的同时,亦有融和之势。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整个架构是按照西方模式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是可以迅速移植的,但其背后所蕴涵的法的价值与精神等文化背景是难以在短时期内全盘“拿来”的。中国今天正在走向法治,取得的成就也是有目共睹。但法治在今天还没有成为一种文化,没有被普遍、自觉而深刻地认同,法律还没有成为举国上下的行为方式。法治不是仅供观赏的空中花园,而是要进入寻常百姓家,并深刻地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一整套陌生的法治与人们习以为常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相遭遇时,矛盾因此而产生。而司法因其职责之所在,必须要以实行先进的法律制度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其尴尬之境,不言而喻。法治本身是一种文化因素,但并不是一种孤立的文化因素,必须与民族的文化心理相融合,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是有法制,而无法治。在这种情境之下,司法要解决好现实的矛盾冲突,做到胜败皆服,并为社会一般正义观所接受,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找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结合点,甚至现阶段在一定程度上要迎合和迁就群众传统文化心理的需求。
讲“面子”是中国文化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几乎表现在每个人的言行之中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姑且名之为“性情文化”。从根本上说,讲面子就是一个人要获得社会对其正面、积极和肯定的评价。面子可从三个层面来分析:一是道德评价。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不论自觉或不自觉,总是要经常根据自己的政治观点和道德观点去评判别人的行为,衡量自己的行为。当一个人的日常言行符合社会一般善恶、是非及美丑的道德评判标准时,就会得到肯定的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子就是一个人获得社会对其在道德上的肯定。这是讲面子的根本。二是情感表达。每个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社会之中,必须与他人建立一定的关系。在西方法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靠规则来调整,即所谓“陌生人社会”。而在中国这样一个“乡土社会”和“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情感的纽带。邻里之间和睦融洽、你来我往,朋友之间的亲如兄弟、你我不分,权利意识反而有碍于这种情感的表达。体现在办事上,办私事要找熟人,公事在许多时候也要“私办”。这里所谓的“私办”,就是基于私人关系上的情面。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一个人的关系越广,熟人越多,办事的能力也就越强,就越能获得社会的肯定。三是成就的体现。一个人经过奋斗,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无论中外,这都是一件很体面的事。但中国人更希望在自己的乡亲熟人面前展现这种体面,有着衣锦还乡的传统。项羽就有“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的名言。
美国心理学家、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马斯洛认为,人的行为取决于动机,而动机源自于需要。马斯洛把需要分为五个层次:一是生理需要;二是安全需要;三是归属和爱的需要;四是尊重的需要;五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中国人对“面子”的需要,却难以简单地归之于哪一个层次的需要。可以说,在上述每一个层次中,都可体现面子的需要。在司法中应当注意的是,对面子的需要,必然要产生相应的动机,进而激发相应的行为。在一个浸透着“面子文化”的社会中,司法也应采取相应当对策,才能确保司法效果。
从民事案件诉因上看,当事人诉讼的诉因当然是基于利益之争,但其中的面子因素也不能忽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可以听到当事人之间这样的对话:原告说:“你欠了我这么多钱,好话不说一句,照面也不打一个,太不给我面子了。”被告说:“你起诉到法院,事先招呼也不打一个,也不给我面子。”由此可以看出,从原告的角度而言,被告如能经常拜访一下原告,讲一讲自己的困难,请求宽延时日,这场诉讼也许就可避免。也就是说,在原告的诉因中,不仅仅是债务,面子也是其中的因素。就被告方面而言,如果原告事先能打个招呼,给点面子,做到仁至义尽,也许他的应诉偿债的态度会更好。面子作为诉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程度。把握好这一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化解对抗,解决纠纷。
诉讼是一个外在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心理体验的过程。从实质上说,面子就是一种心理体验。在诉讼中,面子虽然既不是一种实体权利,也不是一种程序权利,“驳回”了当事人的面子,并不会被追究错案责任。但身处“面子文化”中,当事人对面子的心理体验,往往会影响他对诉讼乃至以后在社会上的行为。适当地尊重当事人的面子,合理地利用面子文化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对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和案件实体的最终处理都有积极的作用。如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托人”已成为一个十分普遍地现象。之所以要“托人”,就是利用面子因素影响法官,以求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这种现象对司法公正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司法仅凭自身之力是难以改变现状的。辩证地来看这个问题,司法也不是完全无所作为,大可“反其意而用之”。受请人对法官有面子,对当事人更有面子。利用受请人去跟当事人做工作,效果往往更佳。这样,当事人和受请人都感觉有面子,更积极地配合法院的工作,司法的社会效果反而会更好。
作为一名法官,对社会矛盾的全面把握,对案件深层次问题的深刻洞悉,对纠纷的根本解决,无不与其学养层次直接相关。现代司法讲究严格按规则办事,不受个人心理因素和情感倾向影响。但法官对司法事业的孜孜追求,对司法职业所怀有的神圣感,其中必然蕴涵着深刻的情感。缺乏这种情感,司法职业仅仅就是一种谋食的手段,就会丧失热情、动力和崇高,同时也就丧失了抵御腐败诱惑的精神防线。法官亦求真,就是要透过历史与现实的迷雾去把握客观,力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同时对社会矛盾的深入思索与化解,体现出一种深邃的思想之美。在适合于调解的诉讼案例中,若能从实际出发,创新办案的思维方式,将公正审判与调解艺术有机融合,则能凸显出司法的独特魅力,也提升了司法的品位和境界,更赢得老百姓在文化心理上对司法的认同。当然,“面子”这种性情文化固然有利于和谐关系的建立,但同时消解了制度和规则。文化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放系统,司法有责任与时俱进地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引导文化进化,为新文化建设尽力,以推进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
[1]辞源.商务印书馆,1988.
[2]司马迁.《史记》中的第七卷项羽本纪.
(李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