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生凤
一
公元前11世纪,周王朝取代殷商王朝在中国土地上建立了自己的王朝。直到春秋时期,中国都是以农耕文化为中心,即一家一户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结构。这种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一方面决定了生产与消费全是以家庭为单位,生老病死也是由家庭来承担,子女责无旁贷地有义务、有责任赡养父母,尤其是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所以要求子女要孝顺父母这是当时社会家庭所必需的。另一方面,统治者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并不断地扩张自己的领地。由于生产力低下,工具简陋,生产的动力主要是人力和畜力,生产率又不高。统治者为了管理好自己占领的土地,只有实行封建制度,土地分割管理,这种土地分割制度是以血缘关系、社会身份等级来管理的,实行长子、嫡长子袭爵的宗法制度,让他们管制土地并定期交物品给君主。但君主是土地的唯一拥有者,由此就形成了以君王为中心,这样君王同时也是这个社会最大的家长,诸侯作为下臣相当于儿子和晚辈,这样在封建社会次序中,产生了父子关系,而由此衍生了各种有关“孝”的言论,为了封建王朝的统治巩固也要提倡孝道。儒家“孝”的观念是其文化的核心与基础。中国古代文明史早期“孝”的观念,被儒家做了进一步的发展,儒家提倡本家庭血缘亲情间一种很重要的感情,以及由个人家庭亲情推及到社会、国家、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感情。
二
在此历史背景下,有关“孝”的涵义产生了。从语源学意义上说,基本含义是敬老爱老。《说文》:“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以自,自承老也。”《尔雅·释训》:“善父母为孝”。《孝经·圣治章》:“父子之道,天性也。”《吕氏春秋·节丧篇》:“孝子之重其亲也,慈亲之爱其子也,痛于肌肤,性也。”朱熹说过,“能事父孝,则事天之文理自然明;能事母孝,则事地之理自然察。”这是那个时代人们对“孝”的定义。
再者,《荀子·大略》里孔子曰:“诗云:‘孝子不匮,永锡尔类’,事亲难,事君焉可息哉。”“然则赐愿息事亲。”孔子曰:“望其扩,皋如也,颠如也,鬲如也,此则知其息矣。”子贡曰:“大哉死乎,君子息焉,小人休焉。”说明了孝道相伴人们一生,只有到死时我们就可以休息了,不用对父母“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儒家思想中“养生”和“葬死”是孝道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礼记·祭统》拓展了“孝”的涵义,提出“孝”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孝”一方面是对父母的敬养,无条件的赡养,另一方面是对父母的死“事以之礼”,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再者,在过世后对父母按时恭敬地进行祭拜。其补充了《荀子·大略》对“孝”的解释。
三
在实践中,孝道成为人一生的根本德性。首先,《孝经》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坏,孝之始也。”这是儒家提倡最基本的孝道,珍惜自己的身体,四肢,头发,皮肤,不要做一些毫无意义的残毁和无价值的牺牲。尽孝亲的真正意义莫不过如此,曾子也主张“孝之始”的基本要求。这是行孝的前提条件,孝道的开端,如果我们没有完整的身体怎么去实行孝道?“召门弟子曰:启予足!启予手!《诗》云:‘战战兢兢,如临薄冰。’而今而后,吾知免夫!小子!”子珍惜自己的身体到了“战战兢兢,如临薄冰。”不仅是对肉体生命的爱护,更是对道德生命的延续,实践了最高的孝道。再者,《孝经》说:“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综也。”这是孝道的终极表现。“孝”贯穿我们生命的始终。这是个人遵循的“孝”,下面分别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阐明“孝”的深刻涵义,从个人应该做到孝的要求再引申到全社会君臣的关系。由“孝”推及到“孝道”,是一种伦理,道德范畴,达到了一定的高度。
从狭义上讲,孝是对父母的感情和礼节,在物质上对父母的赡养,进而引发敬畏父母以及“追孝”。《论语》中孔子虽然没有直接告诉什么是孝,但是弟子们问孔子有关如何“行孝”中,进而解释了孝的概念,正如,《为政》中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孝以敬养为主。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撰。曾是以为孝乎?”指出了对父母恭敬的孝的具体表现。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文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提出孝的精髓是要合乎礼,即实践孝,无论生养,死葬,追祭,都不能违背礼的。
从广义上讲,孔子和他弟子将“孝”作为“孝悌也者,为人之本与!”是根本的道德范畴。君臣之道是“君礼臣忠”。父子之道就是父慈子孝。有子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学而》)。说:“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这是“孝”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其中的“直”是指真实情感,特别是指亲情,这是仁德的基础,道德的基础,体现了父慈子孝。
四
我们应该如何做到“孝”?孝道就是要求我们个人在家庭里扮演好子女的角色,“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里仁》)子女必须知道父母的年纪,好在父母有生之年好好孝顺父母,更进一步要求子女效仿父亲的良好行为,遵循父亲的训诫也是孝的表现,子女要有所作为。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学而》)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为政》)强调了做子女的应该身心健康,不让父母担心,才算孝。可见,只有我们有了良好的身体和健康的心理才能有能力孝顺父母。另一方面,孝道要求我们从个人家庭推向国家社会,正如,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学而》)提醒为政者,应以身作则,重视“丧祭”礼仪,推广淳厚民风。孔子认为,子女不能让父母为其行为担忧。也就是说,子女让父母省心才算孝。《论语·为政》篇载“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意思是只让父母为其疾病担忧。言下之意,就是说除疾病外,一切不让父母担忧。疾病之所以在外,因为疾病属于“天灾”,不是人的行为可以决定的。那么也就是说,子女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做使父母担忧的事,当然也包括毁伤自己的身体。《孝经》所载孔子在回答曾参所问时所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话,无疑是对“父母唯其疾之忧”一句的进一步解释,看来孔子确有这一思想。
五
后来的儒家哲学家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孝道,更深刻拓展了孝道的内涵。其中孟子指出了孝意味着世间对生命的尊重及生命的延续。《孟子·万章》中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事亲尊亲成为人最高的道德表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强调孝对生命的尊重,这是基础的。《孟子·离娄上》上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把无后视为最大的不孝,生命的延续在孝中也很重要,更拓展了孝的深刻涵义在仁爱精神上的一种。不仅在家庭共同体当中对父母的尊敬,它还意味着对邻居、国家、人类、宇宙等更博大之爱。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一种由个人家庭推到集体社会的“孝”的道德具体表现。《孝经》从正面追问儒家“孝”的存在的正当性,但只是初步提到孝的内涵,讲到保护好自己的身体是孝的开始。这是首次将“孝亲”与“忠君”联系起来,认为“忠”是“孝”的发展和扩大,并把“孝”的社会作用绝对化、神秘化,认为“孝悌之至”就能够“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孝经》在中国思想史上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荀子在“丧死重礼”方面强调了孝道的重要性,故曰:“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终;终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礼仪之文也。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右知而慢其无知也,是奸人之道而信叛之心也。”《荀子·礼记》从慎终追远的角度讨论丧礼,是人性、人道的自然表达过程,以及父子之亲的孝推到君臣之义的忠,是实践性的伦理。西汉统治者宣扬“以孝治天下”,董仲舒把儒家孝论思辨性增强了,“孝”就由普通的伦理范畴上升为哲学范畴,儒家孝论最终实现孝道伦理观念是“仁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
六
“孝”从伦理上讲,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感情。人之所以是人,内在本质,体现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道首先对人的生命之源敬畏,也确保了生生不息的永恒的传递,“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其次对父母“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中国历代以来都对不孝给予道德的谴责,还从法律上约束不孝的行为。《孝经》“非孝者无孝,此大乱之道也。”指出不孝不仅是不道德,还受到古代法律的严惩。《吕氏春秋·孝行览》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明确用法律手段严惩不孝的行为。《魏书·刑法志》孝文帝诏:“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北齐时还有重罪七条,不孝列其中第七。隋唐始置的“十恶”之罪,不孝位列其七。唐朝清代的法律皆将不孝列为“十恶”,由法对不孝严惩。可以看出古代社会,非但是有善恶的价值评价,这更是不容自由选择必须服从与遵守的定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孝的规定有:《宪法》第49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民法通则》第104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20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 4、10、11、12、13、14、15条均规定了子女应当赡养老人。
综上所述,儒家的“孝”以及“孝道”的产生跟社会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在对“孝”涵义深刻地阐述的基础上,要求个人尽孝以敬,坚守孝道,尽孝不怨,尽孝不违。更进一步说明孝道家庭伦理范畴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是孝的基本前提条件,指出了“孝”在人一生始和终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再提出由家庭个人的“孝”推广到社会国家人们之间的感情,历代王朝从道德和法律上都不允许不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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