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应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策略研究

2011-08-15 00:45阎莉萍
大家 2011年22期

阎莉萍

(阎莉萍:南京医科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学。)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由于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激烈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轻者,皮肤、关节、肌肉损伤、关节脱臼等;重者,骨折、运动晕厥、运动猝死等,常常令人措手不及。事故发生后家长与学校协商不果,往往诉诸法律索取赔偿。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要判令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学校作为公益性的教学机构,其民事权利又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客观上也不宜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通过法律解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本文结合案例,探讨处理和应对体育伤害事故、维护自身权益的策略等问题,为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解决提供理论依据。

一、案例分析

新快报2009年3月21日报道:1月4日,东莞某民校一名初三学生在晨操跑完步后猝死。昨天,其家属怀疑学校隐瞒了儿子的死因,儿子是遭体育老师体罚后而死的,因此一起前往学校讨说法。3月20日围堵住学校并在校门口撒冥纸,打条幅要求"还我真相",校方因此取消了全校当日的课程,警方动用了大量警力维持秩序。导致矛盾升级,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伤害事故发生后,各方关联人该如何应对事故,是本文分析的要点。

(一)学校的应对

学校从其性质上说,是一个主要从事教育活动、以传授知识文化为目的的专门机构。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正常秩序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体罚,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时产生的的一种具有违法性的过激行为。无论学生是否因教师体罚而发生事故,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学校都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而事后校方推脱此事交给公安机关,不作任何解释,态度冷漠,激怒家长,导致事态升级,家长围堵学校,学校停课。不能不说学校在处理此事故上有不妥之处。积极处理善后才为明智之举。

(二)体育教师的应对

教师体罚学生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侮辱罪、过失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致人死亡罪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因此教师因体罚学生导致犯罪的,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教师本人,而不能是学校。如果真如家长所说,体育教师体罚学生,并没有实施任何急救措施,此教师行为属于违反《教师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事实上,体育教师是预防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力军,体育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心,对产生安全隐患的因素要及早防范;当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体育教师要沉着应对,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进行现场急救,力争将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小。这才是作为一名体育教师该做的。

(三)家长的应对

家长说体育老师打孩子的经过是事后五个目击同学讲给家属们听的。因此发生了家长围堵住学校并在校门口撒冥纸,打条幅要求"还我真相",惊动警方维持秩序。家长的悲愤之情可以理解,但围堵学校却是不合理的方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是要承担相关处罚的。因此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诉诸于法律,学生或家长都要保持冷静和理智,积极寻求证据和证人,才能有利于案件的顺利了结,维护自身的利益。一味地吵闹、甚至无理取闹,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还要承担额外的损失。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应对策略分析

(一)及时合理救治、降低伤害程度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在救助上,一是要及时。教师一经发现学生受到伤害,要马上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学生反映身体不舒服或者教师发现学生身体出现异常,教师应当让学生找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而不能掉以轻心,疏忽大意,不以为然有可能导致学生错过最佳的救治时机。二是救助方式要合理。救助的措施要符合医学常规,不能起反作用,反而加重学生的伤势。由于教师并不一定掌握救助常识,因此救助时要格外谨慎。一般情况下,学校应让校医务人员进行简单、必要地紧急处理后马上送往正规医院救治。把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降到最低程度,不仅全力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而且尽到了学校的职责,也有利于事故的最终妥善处理。除了救助之外,学校还须履行的另一项义务是及时通知受害学生的家长。学校应当在救助的同时,立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让学生家长在最快的时间内赶到学生身旁。

(二)分清责任、理智对待,避免过激行为

在救助阶段,学生家长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孩子身上。一旦救助结束(包括伤愈出院和死亡两种情形),既成的损失趋于明朗,学生家长在悲痛之余开始考虑损失的弥补、责任的追究问题。尤其是在学生死亡的情况下,家长的悲痛急转为怨恨,希望责任人能够得到严惩,让责任人在经济上承受较大的负担,以宽慰自己受伤的心灵,填补自己根本无法以物质来衡量的巨大损失。在此情形下,学生家长极易向学校提出过分的要求,做出不理智、甚至过激的行为,导致矛盾激化,从而加大纠纷解决的成本。无论校方、当事人或家长都应冷静处理,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诉讼于法律。

(三)保护现场、寻求证人、收集证据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以及仲裁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通常是时过境迁的事情,如何客观地、真实地再现已往的情形,只能通过各种“证据”来证明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事实”的原貌。因此,“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实际上是指用“证据”。由此可见,“证据”在各种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在调查取证中,不论是涉及到学校的设施、教师还是学生,都要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当事人、目击者及证人的笔录。有时学生在几点几分出事,几点几分送医院的问题上,家长与校方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校方拿不出直接证据,学校就会处于被动位置,与学生家长纠缠不清。我们从这一点受到启发,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包括第一现场开始的每一个环节都争取有旁证记录和时间记录。

三、小结

虽然体育运动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一些可预见及不可预见伤害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本着一切从学生的利益出发,本着对学生和家长负责,以积极的态度,高度的责任心,就能尽量避免和减少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而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理智对待,避免伤害再扩大,积极妥善应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参加诉讼活动,做到依法维权,才能保证诉讼及责任认定工作公正顺利的进行。正确认识和对待体育伤害事故,从而保障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合法权益。

[1]李亮.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预案[J].中国学校体育,2008.

[2]雷思明. 学校应当怎样处理学生伤害事故[J].中国律师,2009.

[3]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的实践与思考[C].上海“全国部分省市中小学在校伤害事故理论研讨会”,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