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秋 王旭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现在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5000多万,已成为很庞大的社会群体,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占失地农民的20%;尽管有些地区经济发展很快,农民失地后得到的补偿也比较高,但有关调查显示,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按照我国现有城镇化水平及经济发展速度,今后每年需征地16.7~20万公顷,预计每年新增失地农民375~450万,到2020年可能会形成新的失地农民约4260万。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届时,我国的失地农民将超过1亿人,将有大量的农民既失地又失业。
农民失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组调研,目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了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特别是随着地方政府公然对失地农民进行暴力镇压,以及知识精英出于各种目的的介入,使这一问题具有了相当大的政治风险性,如和其他抗争结合在一起,有可能诱发较大的社会冲突。
政治学家查尔斯•蒂利定义的“高能力的非民主国家”里,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制度性根源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这不断地考验着从基层到中央的各级政府。轮训县委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公安局长,反映了中央对于群体性事件高发的警惕和重视。能否妥善处理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关系到公众的政治信任度,更关系到执政党执政权力的合法性。
“征地补偿不到位”可以理解为补偿标准低和拖延、拒绝补偿两种情况。
在征地问题上,拖延、拒绝补偿款的发放,往往是官商、官官、官黑勾结在一起,以打击报复为手段,以国家权力为后盾,性质恶劣。当官民矛盾积累到一定阶段后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较大威胁。
补偿标准低是目前失地农民斗争的常见原因。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有一部分收入,基本维持自家粮食自给。地一旦被征用,意味着农民将失去生存的根基。从全国看,目前不少地方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为1亩左右。以前农田收益低,农民不看重农田,如今不同,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反哺政策出台,减免农业税、发放“直补”等,农民种田积极性高涨。
据相关统计显示,在我国土地低价征用,高价出让的增值收益分配中,农民只得5%~10%,村集体得25%~30%,60%~70%为县、乡(镇)所得。
一方面,滥用征地权是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一个间接原因。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征地是指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
在我国,国家是土地买卖的合法主体,农民和村集体没有土地的买卖权和处置权。无论是公用事业用地,还是商业用地,都必须先经过国家征地变为国有土地之后,由国家作为市场主体与开发商谈判后签订土地交易合同。“农村集体”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农民和农民利益代表者的村集体没有买卖处置权。如征地制度不完善,就会给某些领导滥用权力、牟取私利以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个别党政领导工作方法简单也是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农民因征地补偿分配而发生一些冲突和矛盾,问题根源不在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模式本身,也不在于征地补偿款究竟是如何分配,关键在于征地补偿分配模式是如何诞生的。如果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在平等、公开、协商原则上,按照集体表决方式作出的,即使一些村民分到的补偿款比较少,也不会使矛盾升级。从今天干部产生的机制看,社会关系和经济力量在个人职位的升迁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上负责是干部工作的关键环节,道德、能力、知识、群众认同度并不是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这就有可能产生一些无为的或领导力较弱的干部。有些领导违规征地后给开发商做靠山,开发商为了个人私利激战农民“钉子户”,手段令人咋舌,如:堵烟筒、砸玻璃、井里倒油、找黑社会恐吓等。在征地问题上,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些干部由于能力有限,平时工作就无法取得群众的信任,当难度较大的工作任务发生时,无法说服群众取得信任,平息随时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变得很悲观。
现阶段,由于体制等原因,农民诉求难以有效上达,非制度化和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不断出现。在调研过程中,许多学者认为社会分层加剧,贫富悬殊加大,农民利益诉求渠道不畅,不仅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党政部门的公信力,而且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及社会公正与民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