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红
加大环境法制建设力度
林秀红
福建省环保设计院
加快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环境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严格执法依法管理,是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
环境保护 法制建设 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生产过程中的处置不当,采用粗放型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大量资源能源浪费,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及人类的生存与繁衍。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进入高发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频发。为了解决这一突出的环境问题,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我国政府将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如此,由于历史的原因与现实中的诸多因素,我国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环境问题仍很严重,突出表现为:大气污染十分严重,水环境污染非常突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群众生产、生活与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近年来,水污染、重金属污染呈集中爆发之势,这是人类不合理改造自然,遭到大自然严重报复的结果。当前,我们务必要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搞好环境保护工作,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繁衍,务必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大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活动不当造成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污染破坏了这一物质基础,社会生产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我国人口多,资源能源相对匮乏,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对环境的压力很大。在加快经济发展中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因此,为了卓有成效地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
环境管理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很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强化环境管理十分重要。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环境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用环保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环境保护行为。实施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执法的过程。强化环境管理就是依法管理环境,就是环境管理要有法律作后盾。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不协调的矛盾与问题,如环境管理体系不全、手段匮乏、人员少、资金投入不足等已成为严重阻碍强化环境管理之主要因素。环境保护涉及部门多、面广量大、任务艰巨。要保证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就必须建立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强有力的管理体系,而其机构设置、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职责权限、工作制度等都必须由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必须通过环境立法来规范环境管理的程序和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针。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也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需要,势在必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也逐年增大。而人类改造自然,是为了生存的环境更美好,更宜居。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对周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环境法制观念也逐步树立,并逐步自觉地加入保护环境的行列中来。突出表现为:有关环境保护的信访逐年增多,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环保提案也呈逐年上升之势,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加强环境保护,加强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的迫切要求和强烈愿望。这也说明,环境保护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事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是否真正提高和改善,事关子孙后代生存和繁衍的大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环境保护,不仅具有近期效益,更具有长远效益;不仅具有经济效益,更具有社会效益。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人心所向,表达了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
一是我国环境立法方面仍不够完善和规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其它法规不相配合,存在立法方面的空白。二是现有法规的具体性、可操作性较差。三是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性权力太小,无法起到威慑严重环境污染行为的作用和效力。特别是县级以下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太小,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及生态、资源破坏的巨大作用。
环境执法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难、难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行政干预、人情观念、以言代法、协商代替执法等不良现象。特别是经济欠发达、不发达地区,不能很好地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很好地协调起来,只顾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长远效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较普遍存在。二是环保执法队伍薄弱、机构网络不健全,特别是乡镇一级基层政府,人手少、无法适应面广量大的环境执法需要。加之现有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差,不适应正常执法需要,影响了正常执法工作的开展。
环境法制宣传缺乏力度、深度和广度,还没有形成很好的舆论氛围,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环境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环境意识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遭到环境污染危害还不能正确运用环保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环境权益。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呈上升趋势。当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当务之急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把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大环境立法和执法力度。
按“依法治国”的理念,对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加以修改完善,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一是要填补立法空白,二是要完善配套法规以及有关的环境法规。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情,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环保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要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不能只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要采取有力举措,以更大的精力和决心抓好贯彻落实,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所以,我们除了对制度执行作部署、提要求外,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工作“重部署,轻督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问题。同时,还要及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做到毫不留情、决不手软地及时予以处理,否则不能够震慑和警示其他人“重蹈覆辙”,难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效率。
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制度执行监督有法可依。建立制度执行的考核机制,包括科学合理的考核流程和办法,并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中,一并进行考核。在考核中,加强考核的经常性,做到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通过客观、公平、公正的考核和考核结果的运用,让执行制度不力的人得到相应的处理,让坚决执行制度的人得到肯定、奖励。建立制度执行的追究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执行制度中执行不力造成的影响和后果,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确保责任追究落实。
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队伍建设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一方面要加强环保机构网络建设,建立起规范化、正规化的环境执法队伍。要尽快建立从上而下,从下而上的环境监理网络,配套、配备相应的现代化的工作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强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对执法人员从政治思想、法律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培训,使之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
这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环境保护事关全人类的切身利益,需要全民的共同关心、支持与参与。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参与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动力和保证。为此,首先要抓好对决策层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各级领导的环境法制意识,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其次要加强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做好环保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加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面向全社会,广泛普及、宣传环境法制,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双赢”。
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已成为威胁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尽管造成这一被动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片面依赖行政手段,使环境法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行为模式需求脱节,是主因。鉴于此,应实现环境法制调整机制多元化。实现环境法制调整机制的多元化和现代化,客观上需要两个条件:首先需要在实现生活中寻找到足以有效替代此机制发挥作用的新的法律调整手段;其次,需要为调整手段寻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当前,成就这两项任务的现实基础已经具备。
“十二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机遇期,更是环境执法工作大显身手、争创佳绩的最好时期。环境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依法监管,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增强执法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有效提升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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