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兴
摘 要:科学技术革命需要制度革命,构成第三次经济革命的能源革命更需要制度革命,特别是需要处于正式制度核心的法律革命。制约能源革命的技术、经济、政治与文化变革是通过法律规则的改变而实现的,法律革命因此成为能源革命从情景走向现实的契机。较之农业革命与工业革命,能源革命要改变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源及其生产方式,还要将人类推向低碳经济与生态经济型社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革命也将是包容技术革命与社会革命的真正革命,是更为深刻、更为广泛的革命。法律革命要改变人类上千年的制度惯性,必然包含着激烈的政治冲突与法律博弈,其远比能源革命更为艰巨,需要法律人的努力,更需要政治家的智慧。
关键词:能源革命;法律革命;法律人与政治家
中图分类号:D922.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4—0082—08
以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为内容的能源革命已经成为“实现向低碳、高效、环保的能源供应体系迅速转变”的契机。21世纪初始IEA和有关研究机构通过变革能源基准情景和参考情景构筑的替代政策情景、能效政策情景、ACT情景、450情景和ETP2010情景①,将能源革命一再推向高潮。能源革命为人类描绘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蓝图,它需要各国实实在在的行动,尤其需要投资等付出代价的行动。然而,各国对于能源革命承诺的多、行动的少,甚至更多的是“讨价还价”,以至于能源革命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更多的是情景,而不是现实。要使能源革命从情景走向现实,就必须使之成为法律规则。现行的法律规则远未能满足能源革命的需求,法律革命已经成为能源革命的契机。人类“亟须一场能源革命”,更需要一场法律革命。法律革命可能远比能源革命更具有意义。本文对能源革命与法律革命的维度进行讨论,以期为能源革命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化提供规则与理性。
一、能源革命呼唤法律革命
(一)低碳经济要求能源革命
解读人类能源史,能源替代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标志。煤炭替代薪柴,人类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石油替代煤炭,人类实现了从传统工业向现代工业的过渡。虽然替代本身并不是经济革命,但替代能引起一定范围的经济革命却是客观的。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人类带来了巨大财富,开拓了无限远大的发展前景,却让人类承受着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引发的生态危机与社会危机。减排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刻不容缓的抉择。以减排为内容的能源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勃兴,成为人类走向低碳经济的希望所在。从理论上讲,减排的技术路径包括:第一,替代减排,即用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从源头减排。“为了防止全球气候产生灾难性的和不可逆转的破坏,最终需要的是对能源的来源进行去碳化。”②第二,节能减排,即提高化石能源效率达到减排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清洁、高效地利用化石能源远比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成本低,技术上更易操作。对于赋存一定化石能源的国家来说尤其如此:闲置能源资源本身就是浪费,使用才是现实,关键是要清洁、高效地使用。当然,这些国家碳捕获与碳埋存的任务会更重。虽然学界对碳排放与气候变化有无因果关系尚存争议,但国际组织如IPCC及大多数国家都确认了二者的因果关系。问题在于,是什么导致了各国对于减排言不由衷?减排技术是需要投资的,各国减排承诺的尴尬实际上隐含着更为深层的原因。
二氧化碳排放与经济增长呈线性关系。一般来说,能源强度越高,二氧化碳排放量就越大。虽然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状况的改善,能源强度会有所下降,但迄今为止在任何国家化石能源都构成着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动力源。消费化石能源就必然排放二氧化碳,减排在一定意义上就意味着放弃经济增长与发展。减排显然是一种利益博弈,其中有政治集团的博弈,也有国家之间的博弈,减排已成为各国无法回避的政治责任。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巴厘岛路线图”已经为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确定了后京都时代减排行动“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要求。哥本哈根峰会无果而终、坎昆气候变化会议不欢而散都表明,能源革命在一国的实现已经从技术问题走向了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只有让替代情景和能效情景变为行动,能源革命才能变为现实。正如IEA连续多年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如果将各国承诺的政策情景尽快实现,能源革命就能成为现实。③
(二)清洁能源革命的制度之维
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不仅从根本上改变能源开发利用方式,也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生产方式,理论上讲与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能源效率革命相比是更彻底的能源革命。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首先是能源体系和能源结构的替代,即清洁能源体系和能源结构替代化石能源意味着抛弃煤炭和石油,这绝对是石破天惊的事。
一来,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能够替代化石能源的清洁能源。从20世纪开始的几十种清洁能源研发除水能外恐怕只有风能、太阳能可能形成规模和市场,但都无望与化石能源竞争。在ACT情景下,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对二氧化碳减排的贡献率为5%—16%,其中水电贡献率为2%,生物质贡献率为2%,其余非水力可再生能源的贡献率为6%。④ETP2010情景甚至将可再生能源对二氧化碳减排的贡献率调到17%⑤。尽管罗伯茨乐观认为“太阳能是现有的非碳氢化合物技术中,在2050年前唯一有希望生产出大量不含碳的新电力”,“风力就是已经起着重要作用的替代能源技术。……并且越来越成为能源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⑥但IEA研究表明,“成本是太阳能发电技术的主要障碍。需要通过研发,将其成本降低到具有竞争力的水平”,“风电还没有价格竞争力,但在上网电价政策的支持下仍可运行”。⑦如果公众能够接受核能,则核能在一定范围内可能成为替代煤、油的清洁能源,但其在规模和使用上仍无法替代煤、油,特别是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带来持续性恐慌以来。目前存在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是拟制的、强制的,是以法律和政策支撑为条件的,无论对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来,能源替代是一个痛苦的社会过程。且不说替代,在当代化石能源短缺都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主权安全的事情。能源替代是一个客观的进程,虽然任何一次替代都会交付社会成本,但只要有利于社会进步其就会成为现实。煤炭替代薪柴、石油替代煤炭都曾遭遇过阻力。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煤炭采用及蒸汽机发明带来的机械化动力源改变了贵族及企业的生产方式和工业流程,“带来了政治经济的重新组合与融合,促进了人口的增长与迁徙”⑧,经过数十年生产效率提高和天翻地覆的社会变化,人们才接受了这一现实。“只有强大的刺激才能够说服企业承担并接受这些变化;而且只有重大的技术进步才能克服劳动者对机械化原则的抵抗。”⑨19世纪末到一战期间有关军舰燃煤与燃油效率的比较引发了石油替代煤炭的争论,石油能量密度高、液态便于运输和储存得到证实,随后内燃机的出现使石油的经济潜力成为现实,石油替代煤炭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源。电力及电气化时代到来时没有出现电能替代煤油的讨论,但电的清洁、高效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权重值却让煤炭、石油产业有酸楚之感。核能替代也曾兴起一时,终因核聚变成本太高、安全性差、核废料问题无法解决而搁浅。至于其他能源替代都只是理论上的。当然,替代的机会成本还包括投资回收周期的考量。
如果说煤炭替代薪柴、石油替代煤炭带来了生产力的解放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暴露的社会矛盾较小,那么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却可能是对“生产力的束缚”和“社会财富的限制”,暴露的社会矛盾可能会比较突出。此替代非彼替代,是实质替代,甚至是你死我活的替代。且不说传统观念、习惯势力与可持续发展清洁能源理念的冲突,单是依赖化石能源存在与发展的产业和利益集团就会起而反对甚至形成政治党派之争。在美国,这些行业几十年来“不仅利用其政治杠杆将替代能源从市场中排挤出去(政府大规模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碳氢化合物燃料极为便宜),而且利用其话语权上的优势尽量贬低对再生能源经济的期待”⑩。这些行业能左右甚至操纵政治家(11)。“在重建全球能源领域中,没有技术障碍,有的只是政治阻挠。”(12)政治家对推动清洁能源替代极为重要,问题是政治家要恪守承诺。可喜的是一些可再生能源也有了政治代言人,如德国讨论能源政策或法律时总会有为风电辩护的政治说客的身影。在清洁能源发展时期,政府进行制度培育责无旁贷,具有话语权的政治家在博弈中显得格外重要。
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除受上述经济、政治、文化因素的制约外,清洁能源技术不成熟、可靠性差,其使用受时间、地点限制等不确定因素也制约了清洁能源的替代性发展。培育有能力与化石能源竞争的清洁能源恐怕需要一个不短的历史进程。清洁能源替代是对化石能源的系统替代,建立在现有化石能源系统基础上的经济社会也必然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因为清洁能源替代不仅能引发经济社会的转型,更能为经济社会转型提供动力。“能源系统替代与经济、社会转型同时进行,并且为经济和社会转型提供了动力。”(13)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清洁能源替代的艰辛是新生命降生前的阵痛,是黎明前的黑暗。从国际能源发展情势上看,清洁能源替代已经犹如朝阳,远远超过了预期。
(三)能源效率革命的制度之维
能源效率革命(确切地说是化石能源效率革命),是在现有能源结构和能源体系基础上进行的以提高能源效率为内容的革命。这种革命对现有能源开发方式和生产方式更多的是扬弃,而不是否定。制度创新具有较大的亲和力,因而更容易进行,阻力也会少许多。从这个意义上讲,能源效率革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革命,但却是最具有意义和价值的革命。据ACT情景分析,“能源效率对二氧化碳减排的贡献率为31%—53%”(14),占据减排贡献率的半壁江山。ETP2010情景对能源效率的贡献率下降为38%,依然占“总减排的最大份额”。(15)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无论清洁能源最终能否替代化石能源,能源效率都是实现减排的希望所在,都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减排能否成功。
能源效率与经济结构转型一起创造着降低能源强度的神话。经济结构的转型要经历一个时间段,对能源效率的追逐却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研究表明,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具有提升能源效率的潜力,在能源效率低或较低的国家这种潜力会更大,因为避免能源浪费本身就是增效。一国在能源供应、转换和终端使用方面的能源效率追逐都具有广泛的前景,无论是降低成本和投资,还是提高竞争力,提高能源效率都是一个重要路径。因此,IEA认为:“为了满足世界能源需求,能源效率通常是最廉价、最快速、最环境友好的方式。”(16)
提高能源效率需要人人行动。“政府政策只能对提高能源效率发挥有限的作用。真正的进步要靠消费者——靠消费者一个人、一个人地做起。”(17)尽管从第一次能源危机开始,能源效率的追逐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要事,但直到目前,节能在大部分国家还是需要政府激励和约束的事情,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维持较高的能源成本(税收、提高价格)是人们实现能源效率的常用手段,但人们始终是被动地选择这些手段的。在制度设计上将能源效率作为人们投资赢利的手段可能是改变能源效率窘境的出路。要让节能变为节钱、变为投资,使人们有动力去计算投资回报。建立产权明晰的能源市场制度是未来能源效率制度的归属,当然在公共事业领域需要加强和完善监管。
能源效率不单指能源利用效率,更指能源结构效率和能源产业效率。从能源效率的市场潜力和前景来看,能源行业产业组织的培育、产权多元化及形成竞争性市场是从根本上全面提升能源效率的保证。能源效率的提升同样会受到能源密集型行业的反对。要使能源效率政策和法律有效,同样需要政治家的智慧。从一定角度看,在CCS技术成本偏高的情况下,把提高能源效率放在减排的第一位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远比发展受钢铁短缺限制的风能、成本高昂的太阳能、不易获取的地热能、与食物争地的生物质能更有意义。(18)
(四)能源革命催生法律革命
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都以能源技术创新为先导,甚至经常表现为技术革命或者生产力革命。然而,任何以技术创新为内容的革命总是伴随着市场和组织制度革命。
第一,技术创新是对前人知识文化的积累与传承。能源技术中除个别技术外,大多以现有科学理论和技术为创新的基点。“创新是建立在人们所拥有的现存基础知识存量上的,这种知识包含在今天诸如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这样一些规范的科学规律中”(19),如产业革命期间科学家与发明家之间的知识交流。能源革命需要制度推进形成知识经济氛围,需要能源科学教育的制度化、体系化,需要基础知识理论的研发和应用技术的开发。
第二,技术创新的源泉和量度的保护。技术创新是能带来利益和利润的财产性行为,然而,任何技术创新都具有两面性: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利益受损。技术创新也是竞争的手段。“工业研究以及个人发明的最大诱惑在于它们能够带来可观的利润。利润是关于许多因素的函数,诸如融资手段、竞争、成本降低的空间以及公司的管理等。”(20)正因为此,“技术创新从来都不是自发进行的。它意味着现有技术方法被淘汰,既得利益集团受到伤害,而且往往会导致严重的人员迁移。”(21)技术创新甚至会引发剧烈的社会冲突。
第三,技术创新必须有市场环境和竞争规则。技术创新是需求与供给均衡的结果。工业革命何以发生在英国?兰迪斯认为,“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需求对生产方式的压力引起了新技术在英国的产生,丰富、易于利用的生产要素供应则使这些技术得到迅速的应用和扩散”(22)。市场供给和需求往往决定着技术创新的命运。技术创新必须与市场互动、形成技术市场,“创新的魅力在于市场和技术都在不断变化。因此,总有新的千变万化的可能性不断出现。随着明显无关的领域的科学进步,今天技术上不可能实现的明年就能实现”(23)。只有通过市场的检验,技术才能获得优胜劣汰,实现进步。CCS方法目前已经研发了多种,但没有一项成功。只有通过竞争,成本较低、效率较高、能适应商业化的CCS方法才能胜出。当然在竞争中随着市场的成熟与扩大,技术也会不断改进与完善。制度的不断改进降低了技术创新的交易费用。“市场规模的扩大导致了更高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而组织的变迁旨在降低这些交易费用,结果在市场规模扩大、产权得到更好的界定,从而提高了创新收益率的同时,创新成本得到根本性降低。”(24)
第四,技术创新是一个过程。能源革命中的技术创新除“从最初的概念化到技术上可行性的确定,即从发明到商业可靠性,从创新到随后的扩散常常是一个漫长与复杂的过程。……一个最具革命性的发明几乎要100年才能替代其前身”(25)。如CCS在ACT情景中对二氧化碳减排的贡献率是20%—28%,在ETP2010情景中的贡献率则是19%(26)。CCS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于一切集中排放的场合,但目前仅适用于工业过程和天然气过程,对煤电尚处于实验阶段。CCS技术除了成本较高、效率较低外,其碳埋存安全性也不过关,其商业化尚需时日。
第五,技术创新必须由政府组织进行。“新技术从发明到实施,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公众支持来抵抗既得利益者的压力。”(27)实现ACT情景,“需要国际间巨大的协调努力,需要公共和私有部门的支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以及产业与政府之间,都必须进行前所未有的、非常紧迫的紧密合作”。(28)ETP2010情景要求更高层次的国际合作。这一切都仰赖于政府的精心组织与安排。
综上所述,技术创新绝对不是一个孤立的科学现象,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一个由制度维系的技术、政治、经济与文化现象,“不间断的工业创新是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最重要的特点和效果”(29)。市场经济就是制度经济,在制度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必然要担纲能源革命的制度保证。能源革命中围绕技术创新发生的知识体系维护、创新利益保护、市场规则、社会冲突、政府组织等都是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协调、规范的。能源革命对法律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法律作为国家运作的系统完全可以在自身革命中不断满足能源革命的需求。
二、法律革命助推能源革命
(一)法律革命牵引能源革命
从制度史上看,技术创新从来都会引发制度创新。“新技术常常为新制度的创新给予刺激力”(30)。诺思甚至把制度创新比做技术创新的副产品,认为“它使技术变化的潜在利益得以实现”,因为技术发明、推广、扩散必然会引发生产力的进步,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31)“技术创新是创造和再分配财富的基本方式之一”(32),建立在旧有技术基础上的财富分配格局被打破,制度要么重建秩序,要么被废除。同时,制度创新也会推进技术创新。制度变化会导致技术变化,制度不仅能让人们认识技术创新的潜在获利能力,还能促进“积累足够资本,实现体现在采用新技术和生产交换过程之中的规模经济”(33)。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呈线性关系,在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多数情形下,二者是同步发生的。技术创新拓展着人类活动的边际,制度创新则提供人类活动的规则,因此真正决定经济增长与发展的是制度创新。如诺思所言:“知识和技术存量规定了人们活动的上限,但它们本身并不能决定在这些限度内人类如何取得成功。政治和经济组织结构决定着一个经济的实绩及知识和技术存量的增长速率。”(34)实际上,技术创新从来都是在制度内发生的,离开制度的独立的技术创新从来没有发生过。
能源革命的发生、发展实际上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从理论上讲,技术创新是“社会成员在发明与创造上投资的结果”(35),离开制度、离开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就不可能有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因相对要素价格变动引起的。……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速度,是适应于预期实现创新利润的力量。”(36)与技术创新一样,制度创新的目的和动力也在于牟取经济利益,二者总是相辅相成,甚至是互动的。正是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动中,人类经济社会才发展到今天。能源革命由技术创新启动,由制度创新牵引,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同步、共生、互动、互补的产物,更是制度革命的产物。清洁能源技术和能源效率技术的创新促成了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制度创新,在此基础上,清洁能源技术和能源效率技术创新才能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阔的空间得到进一步开拓与发展。“技术进步率的提高既缘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出自发明者有能获得他们发明收益的较大份额的可能性。”(37)只有当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创新带来技术创新所需要的市场规模与动力源时,清洁能源技术和能源效率技术创新才可能有较大的绩效。
能源革命如果是对传统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否定与扬弃,其所包括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就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创新对基本社会条件的要求。能源革命需要的制度创新是制度系统创新,是制度组织创新,更是文化创新。“革命包含一个非常根本的组织变化……这种变化只有在政治变革和冲突,以及文化变革之后才会发生。”(38)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能源替代与能源效率实践来看,正是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创新产生了今天清洁能源革命与能源效率革命从情景到实践的刚性要求。当然,我们不能奢望制度创新一步到位。随着技术创新的渐进,制度创新才会渐渐成为可能。如同技术创新可以启动制度创新却无法替代制度创新一样,制度创新可以激励技术创新却无法替代技术创新。能源革命从情景走向现实需要二者的同步实现。
能源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孕育,却总在情景里陶醉,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更多地看重了它的技术创新过程,却忽略了它所需要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变革过程,更忽略了它的法律制度革命过程。其实,真正促成革命的不是技术创新,而是制度创新。“机器和新技术本身并不构成工业革命,它们意味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生产要素的相对重要性从劳动力向资本的转移。但是,所谓革命,我们既是指组织的转变,也是指生产的转变……我们指后来以工厂制度而闻名的那种变革。”(39)如果认为制度“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构成的系统”(40),则构成能源革命的制度创新就是有关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的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系统的创新,这种创新包含着能源革命所需要的技术、经济、政治和文化创新。在技术创新已经启动、急需制度创新跟进的情况下,制度创新的滞后已经成为能源革命走出情景的桎梏。技术发明一旦成功,就会如资本、劳动、资源等一样成为制度的标的,其能否发挥作用及如何发挥作用,就成为需要制度设计与安排的事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制度革命远比技术革命重要一点也不为过。清洁能源技术与能源效率技术的制度实现是能源革命亟待解决的问题,保证清洁能源技术与能源效率技术实施的制度创新和制度革命才是能源革命的实质。
能源革命从理论变为现实的路径是使之成为规则,特别是成为行之有效的规则。从规则的属性来看,在人类现存的制度规则中法律可能是最为有效的规则,制约能源革命的技术、经济、政治和文化变革之间的相互依赖性都可以在法律中汇集、体现。然而,建立在现行体制基础上的法律也必须进行制度创新,甚至是进行革命,实现顺应能源革命的完善。同能源革命一样,法律革命也是一个历史过程。“一种制度秩序是一个极端复杂而灵活的系统;不是每种事物都可以将它完全颠倒过来的。只有一定质量和规模的变革才能转变生产模式并且启动一个自我持续的经济发展过程。”(41)能源革命当然应在法律空间或法律制度内进行,法律设计、安排并实施人类通向能源革命的规范化路径。根据能源革命从情景到现实的需要,法律推进能源革命的目标如下:
第一,建构清洁能源市场和能源效率市场。能源革命以发展低碳经济为目的,建构清洁能源市场和能源效率市场就成为法律推进能源革命的基本目标。低碳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态。如果低碳经济是经济形态,而不是权宜之计,为经济提供动力源的能源就必须是低碳(去碳)的。经济是以企业行为或产业组织活动表现出来的客观存在,为此低碳也必须是经济的,否则就无法构成经济形态,而是社会强加的。社会强加的经济形态要么不会存在,要么是短命的。无论低碳经济的未来表征如何,其实现路径都必须是经济的,即必须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可靠。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成本应较低,至少对企业来说可以承受。可承受意味着有利可图,如将化石能源用做原料比用做燃料经济。不能指望企业赔本采用CCS技术,否则企业不是投机就是决策失误,企业也不会以此为常态选择,否则就无法生存。因此,清晰的价格(包括碳定价)信号,是至关重要的。当然,清洁能源企业的有利可图不能建立在政府让利、其他企业贴钱的基础上,政府让利如提供税费价格政策优惠可以是经济导向,却无法形成经济动力。清洁能源技术与能源效率技术的成熟度与其商业化是成正比的,无论是清洁能源技术创新还是节能技术创新都是以赢利为目标的,激活并践行二者的只能是清洁能源市场和能源效率市场。从以往能源替代升级的经验来看,只要清洁能源与节约能源形成供给与需求,市场就有力量诱致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技术的发明、扩散。虽然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市场的建构需要一个历史过程,当前甚至根本不可能,但清洁能源技术与能源效率技术研发总不能靠政府豢养,更不能靠社会大众的伦理支持。技术应是经济的内生变量,目前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技术之所以表现为经济的外生变量,是因为其没有市场或者尚未融入市场。建构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市场就是要让清洁能源技术与能源效率技术成为自发展力量,有自我发展的空间,从拟制走向自然。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市场的法律建构肯定会面临多重社会冲突,包含对现行经济政治制度的扬弃,但是法律没有退路,政治家更没有退路!能源革命说到底就是清洁能源市场与能源效率市场的孕育、生成与成熟,法律革命就是为这两个市场提供规则与范式并保证其自主运行的。
第二,保护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技术。能源革命由技术创新启动,保护技术就成为法律推进能源革命的第二重任务。技术创新是技术发明、扩散与实施的过程,是投资,投资当然就要讲回报。技术发明人汇集了前人的知识量,付出了体力与智慧,强调回报作为发掘持续创新能力的前提也是必然的。考虑到知识传承的连续性与科学理论的基础性,清洁能源技术的发明难度及成本可能会更大,对其专有性的保护程度必然要有所加强。只有保证发明人愿意忘我创造,才足以鼓励其创新能力的持续性。为此,法律在制度设计时既要考虑权利人的利益由市场回报,又要考虑在市场回报不足而急需加速技术推广、扩散与实施时由政府埋单,以保证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在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技术主要由工业化国家供给的情势下,必须从历史与经济实力的现实出发,从技术的实际操作与运行出发,用多种方式建立均衡技术需求方与供给方利益的制度。
第三,建构国家能源创新系统。从一定意义上讲,能源革命是以技术创新为先导而引发的系统制度创新,国家能源创新系统是法律建构的重点制度。实际上,创新系统“是指决定一个行业或国家产生并应用创新能力的大小的一切制度、政策和策略的集合”(42)。技术创新往往是国家软实力的集中表现,“国家环境对于企业来说,无论在激励、促进还是在妨碍、阻止其创新活动方面,都有相当重要的影响”(43)。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技术创新的难度较大,需要国家支持的部分较多,其中有些技术是需要国家通过制度强力推行的。法律必须根据国家能源创新系统的需要建构相关制度。
第四,培育竞争性能源产业结构。能源革命从情景到现实是以清洁能源市场和能源效率市场为基础的,这两个市场的标的包括资源、技术和服务三方面,只有在法律将三者资本化、形成多元产权结构与多元产权主体即产业组织时,才能形成清洁能源市场与能源效率市场。从美国等国的经验来看,资本不断从化石能源行业转向清洁能源市场可能是形成清洁能源产业与市场的契机,因此,法律必须安排出有利于化石能源向清洁能源转型及提高能源效率的产业结构。
能源革命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能源革命成为法律的目标、被纳入法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时,法律对能源革命的助推或牵引才是现实的。“实际上,新法律最终体现革命目标的程度标志着革命的成功程度。”(44)
(二)法律安排清洁能源革命
清洁能源革命的推进需要法律建构一系列制度。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是在博弈中实现的,清洁能源的市场化、商业化应当成为能源替代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工业化国家有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其在清洁能源制度建构中更多的是完善以政府制度为主的制度设计,市场制度体现得并不明显。(45)产权制度是清洁能源制度的基础。清洁能源产权包括清洁能源资源产权、清洁能源投资产权和清洁能源工业产权,其中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的产权确定是世界性难题,迄今没有一个国家有较成功的经验(世界上风能、太阳能发电规模较大的国家也是如此)。在水能是水权权能的国家,水能的权属有一定显现。从制度设计来看,法律要明确清洁能源产权的主体、权能、交易规则等,对清洁能源投资既要鼓励又要有一定约束,对清洁能源投资产权的市场进入与退出以及产权行使、权利边界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除要实现清洁能源工业产权与现行工业所有权法律的衔接外,对清洁能源专利与技术的特殊保护、技术贸易规则、专利费与特许费的市价评估与计算等都要予以明确。各国现行清洁能源方面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围绕政府想为、能为甚至是必为项目而设计的,政府制度对清洁能源革命的推进已经形成了较成熟的制度结构,但市场制度远未形成。
(三)法律安排能源效率革命
推进能源效率革命的法律,从节约能源法算起已经有近40年的历史。应当说,这些法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绩效,特别是在欧洲、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目前提高能源效率的制度设计主要在能源利用领域适用,如此非但不利于能源效率市场的形成,也割断了高效利用能源与清洁利用能源的线性关系。如前所述,能源效率应当是能源结构效率、能源产业效率与能源利用效率的结合,能源效率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应当是培育多元主体,形成能源产业组织,提高能源产业的竞争力和反垄断。将能源效率的法律设计从能源利用领域扩大到能源竞争、反垄断领域不仅能拓展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也能使有关能源效率的法律规则延伸到更广的领域。将清洁能源技术制度与能源效率制度整合起来进行设计可能更有利于清洁能源利用制度的安排与实施。目前的清洁煤技术中超临界PCC、LNCC、NGCC等成熟技术的商业化都因资金短缺而遭遇困难,减排意味着付出,而将二者整合起来甚至将减排技术的采纳与运作作为投资手段,就可以实现较彻底的能源效率。以上技术如果能运行起来,CCS技术也就有了推行的希望。当然,CCS技术的研发、示范还需要法律作出专门设计。政府有义务教育公民接受CCS技术,并对其进行相关咨询、考察和解释。法律必须对二氧化碳埋存的安全性、可靠性及其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论证,对埋存主体的执业资质、埋存地址的选择、相邻权人关系等作出安排,特别是要对CCS方法的研发与购买作出安排。我国现有制度如CDM及IET机制已经为清洁能源利用提供了较好的交易范式,借助这些机制的实施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来完善国内能源利用制度是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此外,在一些国家已经开始的类似于能耗额度交易的能源利用方式也是需要推广的,国际合作也是国内法安排能源利用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的。
(四)法律革命需要其他制度变革
任何革命都具有总体性,即“革命作为一种总体变迁的特征,在这种变迁中,政治、宗教、经济、法律、文化、语言、艺术、哲学和社会变革的其他基本范畴发生连锁反应”(46)。法律在社会变革中的巨大作用在于它能吸纳政治、经济、文化等变革的成果,特别是正式制度变革的成果。法律本身就是这些正式制度的集中代表。但法律是受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变革都会影响法律变革。“没有众多不同因素的协同作用,革命就不会发生。”(47)法律的任何革命都要由政治变革开掘,政治家甚至决定法律革命的方向。法律当然也受经济决定,经济是物质的,物质的力量从来都是第一位的。法律变革还经历了文化和知识骤增的过程。能源革命以技术为内容,技术无疑是能源革命的核心。在解决碳排放和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技术创新是决定因素,IPCC甚至强调其对解决未来温室气体和气候变化问题的作用超过其他驱动因素之和。IEA也指出:“只有通过技术创新,不断使用最新的廉价技术,并更好地利用现有的高效能源技术,才能解决这些问题。”(48)法律革命对能源革命的助推当然要借助于技术创新,如果没有清洁能源与能源效率技术创新,规模再大的法律革命也无法让能源革命从情景变为现实。法律是意志的总和体,推动能源革命的法律革命还有赖于思想革命。只有当人们真正认识到能源革命的重要性,对节能减排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时,法律革命的推动作用才可能是有效的,“真正伟大的革命是行为方式的革命和思想革命”(49)。然而,决定并影响能源革命和法律革命的思想革命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这与人的认识过程有关,更与人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有关。
三、结论
如果说农业革命将人类经济活动从狩猎采集转到守居务农,从而“为人类带来了基本均衡的激励机制的变迁”(50),工业革命通过“新知识供给曲线的内倾变化”(51)使人类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变迁,那么,能源革命则既沿袭新知识供给曲线,又对传统生产力和生产方式进行否定,对世界经济利益进行重新分配,进而将人类带进低碳经济、生态经济时代,其由此成为第三次经济革命。当然,目前将尚处于情景中的能源革命与两次经济革命相提并论为时尚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会意识到能源革命的意义。处在能源革命时代的法律人当加倍努力,使法律革命成就能源革命。当然,法律革命更离不开政治家的智慧!
注释
①根据IEA关于能源技术展望的相关文件,ACT情景是“技术加速发展情景”,450情景是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450ppm二氧化碳当量情景,ETP2010情景是到2050年实现与能源有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50%的情景。
②(48)IEA:《世界能源展望2008(执行摘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www.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Summary.aspx?docId=1962810&leafId;=16111.
③IEA发布的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世界能源展望》都强调了这一点。
④⑤⑦(14)(15)(16)(28)IEA:《能源技术展望——面向2050年的情景与战略》,张阿玲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12、277、70、11、276、5—11、5页。
⑥⑩[美]保罗•罗伯茨:《石油恐慌》,吴文忠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12、156页。
⑧[美]阿尔弗雷德•克劳士比:《人类能源史——危机与希望》,王振林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年,第81页。
⑨(20)(21)(22)(39)(41)[英]M.M.波斯坦等:《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六卷)工业革命及其以后的经济发展:收入、人口及技术变迁》,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61、260、260、291、324—325、292页。
(11)Eric Reguly,Germany's green example could be revolutionary,The Globe and Mail(Canada),p8.
(12)New global energy strategy tackles climate change saving USD18 trillion in fuel costs,http://www.energyblueprint.info/676.0.html.
(13)(45)[美]霍华德•格尔勒:《能源革命:通向可持续未来的政策》,刘显法等译,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2、35页。
(17)Elisa Wood,An Energy Revolution by the people,http://www.america.gov/st/business瞖nglish/2009/April/20090327095745cmretrop0.7918054.html.
(18)参见[美]斯蒂芬•李柏等:《即将来临的能源崩溃》,李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3—72页。
(19)(24)(25)(26)(34)(35)(37)(50)(51)[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184—185、180、184、184、17、4、186、98、193页。
(23)(38)(43)[英]克利斯•弗里曼等:《工业创新经济学》,华宏勋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7、39、372页。
(27)Charles Weiss,William B.Bonvillian,Structuring an.Energy Technology Revolution,April 2009.
(29)[英]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57页。
(30)(33)(36)[美]V•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王诚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24、123、124—125页。
(31)[美]道格拉斯•诺思等:《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第150页。
(32)[美]史蒂文•瓦戈:《社会变迁理论》,王晓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3页。
(40)[美]阿夫纳•格雷夫:《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郑江淮等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28页。
(42)转引自[美]本•斯泰尔等:《技术创新与经济绩效》,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局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页。
(44)(46)(47)[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0、100、96页。
(49)[法]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佟德志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页。
参考文献
[1][英]沃尔特•帕特森.电力革命[M].曹乐人等译,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2007.
[2][英]安东尼•吉登斯.气候变化的政治[M].曹荣湘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3]魏一鸣等.中国能源报告(2008):碳排放研究[R].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4][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M].梁小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
[5][日]速水佑次郞,[美]拉坦.农业发展的国际分析[M].郭熙保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13.
责任编辑:邓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