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结构统计评估

2011-08-11 01:23李济广
中州学刊 2011年4期
关键词:财产资本

李济广

摘 要:遵循经济学理论、统计规则和财务评估方法,根据现实情况,我国财产数量及其所有权结构具体可分为:包括企业财产和农户财产的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所有权结构,包括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和个人非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的资本性财产所有权结构,包括资本性财产、未进入机构单位的资源性财产、公益性财产、耐用消费品等在内的全部社会财产所有权结构,以及纯粹经济性财产结构。

关键词:财产;所有权结构;资本;国民经济核算;财产评估;财产统计

中图分类号:F12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4—0052—06

学术界和有关部门、机构经常谈到我国不同经济成分及资本、财产的数量及结构问题,但一般是根据某些数据进行的非全口径的、与所有权结构不完全对应的、描述性的分析。例如一个常见的数字是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中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比例,这不仅不包括非工业经济,还不包括规模以下非国有工业企业,也未反映居民的非股权资本持有。此外,还有一些二、三产业资本结构统计、非公经济与个体私营经济比重估算、按企业注册类型的资本结构统计以及对某行业、某地区所有制结构一定程度的分析等。不少文章没有遵循应有的统计分析方法和资产评估原则,或不符合相关的理论原则。本文根据经济学理论、统计分析规则和财务评估方法,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探讨在现有统计资料条件下进行财产数量及其所有权结构分析的原则、途径和方法,并综合现有多方面的资料以尽可能全面的口径分析我国财产的数量及其所有权结构。因关键性数据仅有2008年的资料,因此以2008年年底为分析时点。

从所有权角度以合理的口径统计财产结构,必须明确社会财产的范围。财产、财富、资产和资本等概念关系密切。“财富”强调财产对人类的使用价值,“财产”是有所有权的存量财富。在英、德、法、俄等语言中,“财产”一词一般兼有所有权、所有物乃至所有制之义,产权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中,"所有"的对象也是财产,只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在新社会生活资料由个人占有,而且没有资本,因而主张在新社会中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使人们误把所有制的对象局限于生产资料。因此,研究所有权结构最好使用“财产”范畴。西方的财产一词通常也含有资产之义,国民经济核算只有少数相关指标采取“财产”一词,而总体称呼和绝大部分相关指标都使用“资产”一词。“资产”一词强调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和运用并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站在所有者的角度,自有资产就是“资本”。只有少数资产不是资本,如只能充当社会资本的机关事业单位资产、未进入经济单位的土地、耐用消费品等。

要合理分析财产所有权结构,必须科学区分不同财产的地位和作用。财产依据其地位和作用分三大层次:(1)(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经营性财产具有直接生产性和直接增值性,生产领域的资本所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基本分配方式和社会性质,乃至于基本的经济效率,因此,直接经营性财产是主体财产和核心财产,必须单独分析其结构并置于主体和关键地位。(2)资本性财产。除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外,还包括个人非直接经营性资本,如权益和投资基金股票之外的金融资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等。非直接经营性资本分享社会剩余,从而不断增值。(3)全部社会财产。除资本性财产外,还包括已明确经济价值但尚未进入直接经营领域的非经营性资源性财产、公益性财产、消耗性耐用消费品等。分析财产的所有权结构,应区别(直接)经营性财产所有权结构、资本性财产所有权结构和全部社会财产所有权结构。

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所有权结构

(一)企业资本所有权结构

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按所有权统计了全部企业资本,口径全面。从财产的角度来说理想的统计指标是所有者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使用的指标是注册资本,经济普查公布的口径的实收资本,都不包括未分配利润、未转增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所有者权益,但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宏观比例与所有者权益宏观比例相差不会太大,在没有所有者权益总量比例数据的情况下,它们的结构可以作为所有者权益结构的近似值。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二者相差超过20%应变更登记。另外,国家工商总局对注册资本的数量是按企业类型而非按所有权公布的,但为我们研究所有权结构提供了依据,以下分析的主体数据是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的。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报告》,截至2008年底,全国企业实有注册资本(金)43.48万亿元(加个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合计应为44.48万亿元)。资本数额可作以下分解。(1)国有企业注册资金4.78万亿元。(2)集体企业注册资金0.62万亿元。(3)个体工商业资金数额0.9万亿元。(4)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0.09万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集体统一生产、统一分配,也不一定集体统一供销,只是某一方面的联合,因而不是集体经济,应界定为个人资本,其性质相当于个体劳动者资本。(5)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金0.23万亿元。(6)私营企业实有注册资本(金)11.74万亿元。(7)外企资本。《报告》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认缴出资额占外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8.9万亿元的79.88%。(8)其他企业0.08万亿元资本。国家、个人、法人分别约为0.016万、0.016万、0.048万亿元。(9)内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28.14万亿元。根据《报告》资料,这一数字包括上述“私营企业”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69万亿元、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131.79亿元,计11.00万亿元。

这里有个“法人资本”问题,一些人认为法人资本所有权不清。实际上,一个单位的法人资本,就是另一个或另一些单位投入的,而另一个或另一些单位的资本又由国家、集体、法人、个人、外资等性质的资本所组成,以此类推,宏观上的法人资本理论上是重复计算,计算宏观财产及所有权比例时应扣减。国家统计局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明确指出,用不含法人资本金的其他五种资本金的构成比例,对经济总量指标进行经济成分的推算。但有些法人资本不会被重复登记,机构单位外投的法人资本是本单位的资产而非资本,其中一部分来源于负债,即实为个人资本的储蓄和保险存款、以及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综上合计,中国企业(包括个体户)中的注册的国有资本11.700万亿元,集体资本1.569万亿元,个人资本12.865万亿元,外商资本7.864万亿元,按前边分析,储蓄和保险存款、理财产品转化为个人实收资本应加计2.871万亿元,所以体现所有权结构的个人资本15.727万亿元。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包括港澳台的外商资本各自占企业最终所有权总资本的31.73%、4.26%、42.65%、20.63%。这里只讲注册资本,没有包括个人借贷资本,基金按与证券重复对待。

(二)农户和农业经营性财产所有权结构

1.固定资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字,2008农村居民家庭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6537.78元/户。按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的22592万个住户计算,农户固定资产14770亿元。

2.存货。(1)种植业方面:在农作物收获期,存货等于农业产值加其他存货,在农作物非生长期,农业的存货很少,生长期处于二者之间。观察某些农业公司年终存货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我们大致可以把农业存货估算为主营业务收入的20%,2008年农业(种植业)产值(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替代指标)28044.2亿元。据此,2008年种植业存货为5608.84亿元。(2)畜牧业方面:我国畜产品以猪(2008年猪肉占肉类的63.4%)和蛋(产量近猪肉的一半)为主体。2008年肉猪出栏率131.8%,即销售收入相当于存货的131%,肉牛平均出栏率为30.8%(2004),羊出栏率82.66%(2006),禽(占肉类20%)出栏率440%,奶几无存货,蛋存货较少,二者应认定出栏率较高。如将综合出栏率定位200%,则存货为销售收入的50%。按产值20583.6亿元计,2008年畜牧业存货约为10291.8亿元。(3)渔业方面:根据养殖对象生长周期和某些渔业公司存货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以及存货周转率,渔业存货可大致估算为产值(5203.4亿元)的70%,2008年渔业存货约为3642.38亿元。(4)林业方面:按2004年开始到2008年结束的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我国活立木总蓄积145.54亿立方米。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林地中个体经营的面积比例上升11.39个百分点,达到32.08%(2010年集体林权改革已达70%多)。而根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7年森林面积按林木权属划分,国有占42.16%;集体占37.52%;个体占20.32%。可以理解为2008年林木权属,国有占42.16%;集体占25.76%;个体占32.08%。林业存货与其他直接经营性财产的差异很大,一是周转速度慢多倍,因此收益率很低;二是森林的出售有很大限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主伐,其中,一级保护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允许择伐更新的二三级国家重点防护林,必须是达到或高于防护林成熟年龄的森林。防护林占森林面积71.4%,截至2009年底,全国林业系统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面积18.42亿亩,约占国土面积的12.79%。这些森林与其说是生产资料,不如说是保护生态的消耗品。按国民经济核算规则,原始森林只有在为了得到木材而大规模采伐时,才记为资产的增加。部分原始森林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地下矿藏等,不能视为经济资产,因而不属于资产负债核算的范围。用市价法评估出来的数量与其经济收益不对应,以收益法评估才能体现其价值。另外,原始森林主要归国家,保护区森林国有比重大,零散林木中个人比重大,所有权比重可调整为国家、集体、个人分别占有38%、25%、37%。《中国农业年鉴》表明,2008年全国林业增加值(林木培育和种植、竹木采运和林产品)1480亿元,即使假设其中的利润为1000亿元,如果用10%的收益率衡量,全国活积木蓄积量也只相当于1万亿元经营性资本。按上述所有权比例,则国家、集体、个人可分别记为3800亿、2500亿、3700亿元。(另,农村居民人均林业收入2008年是66.18元,折合为全国总量573.79亿元,不计成本,以10%的收益率折现,农村个人、集体的活林木蓄积量只相当于5737.9亿元的经营性资本)。以上农业存货总值29543亿元。其中国家、集体、个人分别为3800亿、2500亿、23243亿元。

3.流动资金。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农村居民家庭农业经营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购买)平均每人现金支出1165.4元,如果把这里的人理解为“农村居民家庭”中的全部人口,则总量为10104.25亿元,如周转次数为4,流动资金可计2526亿元。

4.农村土地的“价值”。农用土地和企业土地使用权一样,已具有资本性质。假设土地收益(地租)无限期持续增长,可适用“永续递增收益折现法”评估其价值,即P=G1/(r-g)﹝现值=第一年的收益额/(折现率-收益额的固定增值率)。(1)收益额。根据《中国农业年鉴2008》资料,可计算出每亩水稻、小麦、玉米的平均土地地租(自营地折租加流转地租金)为产值的11.39%,相应的数字,高粱为18.24%,大豆为13.58%,棉花为9.5%,苹果为4.55%,甜菜为14.44%。把处于中间值的主粮水稻、小麦、玉米的地租率11.39%作为农地平均产值地租率是合理的。2008年农业产值28044亿元,因此地租为3194.21亿元。(2)折现率。折现率是投资者为待评估资产进行投资所需要的回报率或资产的期望收益率。投资回报率不应低于机会成本。对整个行业而不是个别企业进行评估,不能使用行业自身的收益率,土地又是经营性资产,应以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为折现率。根据一些统计数据,再参照近年上市公司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可把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定为12%(2008年工业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高达20.8%)。(3)收益额的固定增值率。农民农林牧渔年收入从1990年到2008年,名义年均增长率为8.39%,可假设地租与农业收入成比例增长。(4)把农用土地折合为资本额。P=3194.21/(12%-8.39%)=88482.27亿元。

5.农业负债。按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口径的2009年“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结果,可推知2008年“农户贷款余额”1.515万亿元。2009年农户贷款中54%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于农业的贷款增速比农户贷款增速高4个百分点,据此可知2008年农户贷款中的农业贷款为即农户农业负债为7854亿元。农村还有不好估算的民间农业生产借贷,不过绝大部分民间借贷可以在涉农居民总体内部抵消。

6.农业资本所有权结构。农业总资产总额减去农业负债,农业经营性净资产为127467亿元,其中属于农户个人的103449亿元。在未计入企业资产的农业净资产中,农户个人财产占81.16%。农业中国有资产比例已经十分微小,生产比重占农业3%左右的国有农场基本实行家庭经营或私人经营,例如农垦系统,2008年96%以上的农机具已归个人所有,农场系统统计上的国有资产已在全国农业资产的0.1%以下,相应的存货和流动资金就更少,且农业国有企业资本已计入工商总局登记的实收资本。即使假设林业国有企业实收资本没有体现林木存货折合的资本价值,也只有3800亿元。农业中的集体资产也很少。根据少数省市统计的农业集体净资产数额和这些省市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在全国经济中的比重,全国农村集体资产可能会在1.5万亿元左右,但观察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可以知道农村集体经济资产主要都是二、三产业资产,真正的集体农业经营少之又少。因此在宏观分析中有意义的农业中的集体财产主要体现在林木财产大致3400.44亿元和土地最终控制权价值16795.01亿元上。

综上可得全国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及其所有权结构。综合企业和农村非企业经营性财产,全国直接经营性财产及所有权结构为:国有资本12.080万亿元,集体资本3.589万亿元,个人资本26.072万亿元,外商资本7.864万亿元。合计49.605万亿元。国有资本占24.35%,集体资本占7.24%,个人资本占52.56%,外商资本占15.85%。

全部资本性财产所有权结构

(一)个人非直接经营性金融财产

资本分为职能资本和借贷资本,非直接经营性金融资本以借贷资本为主体的形式与职能资本一起进入企业运营,分享经济剩余。2008年我国个人权益类资本之外的金融资本可做如下估算。(1)居民储蓄2008年底217885亿元;刘琪计算,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金融资产38100.64元,储蓄性保险的比重为3.41%,即城镇居民储蓄性保险人均1299.21元,按城镇户籍人口计,总量为5875.8亿元。(2)2008年底债券托管面值151102.26亿元。根据2009年《中国金融年鉴》等方面的数据,推算的个人直接持有债券=全部债券-货币当局、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对政府债权34705万元-估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对政府债权中属于公有资本的部分2000亿元-估计的上述机构对企业债券持有中的国有部分3000亿元-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国际机构债券54546亿元-金融债券40968=15883亿元。加上金融债券和央行票据等债券通过基金和银行、保险理财产品等途径变为个人投资的部分,个人持有债券肯定超过2万亿元。(3)证券市场保证金余额一般超过1万亿元,所有权绝大部分为个人所有,可计个人部分1万亿元。(4)对外逃资金数量的估计不尽相同,尹伟华,张焕明对我国1985—2008年的资本外逃的规模进行了测算,根据不同方法得出的平均值得出考察期我国累计资本外逃为4861.96亿美元。不考虑资金增值和部分资金以外资形式回流,中国居民所有权资本至少要加上3万亿元。(5)对个人黄金持有量,有人估计超过万亿元,有人估计2008年至少3000吨。2008年应不少于6000亿元。(6)保险专门准备金。保监会领导称,2008年11月,保险业为人民群众养老和医疗积累准备金2.2亿元,2008年全国社保基金总额5623亿元。此两项合计27623亿元。(7)手持现金大多存在于银行卡上,相当部分是资本性资产的后备军和周转金。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季度变量分析总报告的研究结果,2008年底居民储蓄占居民金融总资产的73.8%,2009年底居民手持现金占金融资产的8%,可推知2008年末居民手持现金为23618.97亿元。以上合计341001.8亿元。

此外,由于我国相关部门和机构不进行金融衍生品本金及其所有权分类统计、不进行雇员股票期权总值、非寿险技术准备金、企业外知识产权总值和珍贵物品的统计,无标准担保索赔金概念,因此,无法估算个人在金融衍生工具、标准担保索赔金、雇员股票期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数量。

(二)住房财产

住房增值能力较强,在国民经济核算中,住房被列入资本形成账户。2008年住房价值,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农村人均住房面积32.42平方米,住房价值332.83元/平方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信息,城市(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28平方米,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3576元。二手房价格,我国三分之一住宅为近10年建设,价格与新房无明显差别,由于拆迁补偿,10年以前建设的住房与新房差价也不大,加上装修因素,二手房挂牌均价常常显著超过新建住宅销售均价,而统计价格远低于实际成交价,因此旧房价格可与新房同样计算。另外,城镇无私有住房户少于多房户。户籍人口推算(近年有13省宣布取消农业户口,全国户籍不便区分,有些居住证已相当于准城镇户口,已不公布户籍人口统计数字),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推算,城镇户籍人口=城镇人口60667万人—住户中外出农民工11182万人—举家外出农民工2859万人及其子女1400万人=45226万人(因许多农村户籍人人员也在城镇买了房,这里没有减掉不是农民工但也在城镇长期居住人口)。农村户籍人口=132802万人-城镇户籍人口。另外,2008年年末全国个人房贷余额2.98万亿元。根据以上数据计算,全国个人住宅价值为547335亿元,净资产517535亿元。

此外,2008年国家持有货币黄金价值1200亿元。

综上可得全国资本性财产及其结构:合计135.579万亿元;其中国有资本12.200万亿元,集体资本3.589万亿元,个人资本111.926万亿元,外商资本7.864万亿元。各占总资本的9.00%、2.65%、82.55%、5.80%。以上非直接生产经营性资本按现值计算,而企业注册资本小于净资产。因个人非直接生产经营性资产数量巨大,按80%:100%把企业的注册资本(国有11.700万亿元,集体1.569万亿元,个人12.865万亿元,外商7.864万亿元)还原为净资产,才会更加具有可比性。据此,国有净资产15.125万亿元,集体净资产3.981万亿元,个人净资产115.142万亿元,外商净资产9.830万亿元。全国资本性资产共144.078亿元,国有资本占10.50%,集体资本占2.76%,个人资本占79.92%,外商资本占6.82%。

全部财产所有权结构

(一)土地(自然资源类)财产

计量自然性资产,要正确划定核算的范围。首先,要核算的必须是现实的财产而不能包括潜在的资产。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原理,资产指一定时点上的经济资产,经济资产是指机构单位已确定对它们的所有权,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处置,现在或可以预见的将来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自然资产不仅必须要为所有者所拥有,而且如果给定技术、科学知识、经济基础设施、可动用资源、能在资产负债表编制日期或不久的将来,给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各国领海、领空、领土如荒芜土地包含的潜在价值无法计量,但没有进入经济领域就不是经济中的现实资产,不能计入所有者财产总额。其次,不能重复计算。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和矿山,其使用权价值量按国家规定已经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作为“无形资产”成为经营性企业资产,有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计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有些转让给住宅建设者,土地使用权价值已包含在居民付出的房价中。土地使用权和矿山开采权转让后,国家已不具备完全产权,企业凭借使用权获得相应的收入,企业土地使用权、矿山开采权价值作为经营性“无形资产”和企业其他资本一起获得平均利润,其实质是地租;国家不能根据资源价值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国家获得的是使用权转让费,而使用权转让费并没有的静态存在而不断消失。因此,国家掌握的经济意义上的土地财产,决不等于全部国有土地面积和每亩地价的乘积,国家掌握的矿产财产权益也不等于矿山可卖价格之和。需要核算为国家资源性财产的,是未进入经济主体的国有土地,主要是使用权到期收回和国家从农村征用的可售土地,此外还要研究企业的资产和收益未能体现的矿山价值。

如何评估资源性财产?按评估学原理,成本法一般适宜评估可复制资产、专用资产和单项资产,收益法适宜评估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和整体资产,市场法适宜评估具有一定通用性能在公开市场出售的资产。资源及土地价值的评估也无法使用成本法;以局部的企业的资产保全、出让以及以产权交易、融资为评估目的,可用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场价法;而以矿产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为评估目的,尤其是整体资源评估,只能用收益现值法。对于矿山类资产,计算体现在企业经营性资本之外的经营性资源的价值,可以根据体现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的收益之外的收益来计量。对于国有土地,不能把土地转让收入计为土地财产,转让土地所得是“收入”不是“财产”。虽然可售土地不等于全部国有土地,但全国土地转让收入作为年年获得的收入流,可代表全国国有土地的年收益即政府地租,从而为收益法评估提供了依据。

1.国有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价值。(1)土地转让收益。据财政部统计,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14239.7亿元。净收益等于收入减去成本,财政部土地转让收入资料也有“成本性支出”概念。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总额为12327.1亿元。其中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占支出总额的比重为40.4%);土地开发支出(占支出的10.7%);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1.6%);土地出让业务支出(0.7%);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等支出(9.7%)。合计63.1%,7778.4亿元。其中灾后重建不完全属于成本,但用于城市建设的支出(27.1%)具有为新建设土地增值配套作用,二者可抵消。收入减成本,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净收益4548.7亿元。200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9943.4亿元,土地出让支出总额为9563.3亿元。没有成本比重的数字,但2008年收支结余380.1亿元,而2009年结余1912.6亿元,说明2008年支出比重大。按支出比重相同不低估净收益从而不低估国有资产的原则,2008年成本支出应为6034.4亿元,全国土地出让净收益3908.9亿元。(2)土地税收收益。按一般理论,税收是政府以国家政权身份取得的收入,但资源类税收毕竟是国家从资源方面得到的收入,同时理解为土地资源所得也不算错。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决算数816.90亿元,土地增值税决算数537.43亿元。(3)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价值。运用永续递增收益折现法,折现率按12%社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收益额的固定增值率按2002—2009年主要城市地价平均增长率5.42%计算,则2008年国有土地转让代表的所有权价值=3908.9/(12%-5.42%)=59405.78亿元。按同样方法计算,土地税收相当于国家具有20582.52亿元的所有者权益。为防止争议,这里不是说是全部国有土地价值,只是说政府掌握的国有土地的国家权益或所有权价值。

2.矿山类财产的国家所有权价值。目前国家从矿山类资源中得到的收益主要是资源税。我国传统的认识是,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国际上对于私有的土地矿山,国家同样有权利征收资源类税收。但从经济上讲,国家得到生产税之外的税收都体现某种程度的事实上的所有权利。我国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方式,没有连续的增长率,难以运用永续递增收益折现法;资源税的收益完全取决于法律规定。在政治经济学上,土地或自然资源的价格公式相当于财务上的"永续年金现值计算",亦即地租的资本化,一般用利息率对地租折现,但将资源折合为有更风险的经营性资本应以平均利润率折现。即:土地价格=年租金/平均利润率。2008年,资源税完成301.76亿元,假设这些矿山可以永远使用或以后能接续,按10%的平均利润率计算,则仅相当于3017亿元的国有经营性资本;按2008年5年期平均存款利率4.5%加3%-5%(资产评估规定)风险溢价折现,也相差不多。如将来实行“从价征收”并提高税率,矿藏的国家所有权价值会增加。地租是超额利润。在企业实收资本和国家所有权价值中都没有体现出来的矿山资源价值体现于某些矿山的超额利润中。

以上资源类财产国有所有权价值共8.300万亿元。

资源性财产加资本性财产为纯粹经济性财产。其中,国有23.425万亿元,集体3.981万亿元,个人115.142万亿元,外商9.830万亿元。全国纯粹经济性财产共152.378亿元,国有资本占15.37%,集体资本占2.61%,个人资本占75.56%,外商资本占6.45%。

(二)公益性财产

公益性财产或公共性财产分为行政性财产和事业性财产。行政性财产为国家机关和行政性事业单位所掌握。事业性财产为非企业化经营和非行政性的事业单位所掌握。

据财政部《国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公布,根据2008年部门决算数据,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总额6.10万亿元。另据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披露,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截至2008年底,中国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总额为4.4万亿元。这意味2008年底行政性净资产应为1.7万亿元。

基础设施,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管道、线缆、水电设施等,绝大部分都已计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似只有不收费公路和部分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没有计入单位资产。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统计公报》等资料,“十五”期间,我国全社会累计完成交通建设投资2.2亿元,超过建国以来51年完成投资的总和。“十一五”前三年,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也完成投资2.2万亿元。由于早年投资数量相比之下很小,交通建设相当部分是原有道路改造,我们可以不计道路损耗,以2008年年底前8年投资总额,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为4.4万亿元。公路建设资金以国内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为主,还有车船税和企事业单位资金,所欠债务大部分不能及时未偿还。以2006年为例,全年公路建设到位资金中地方自筹占32.8%,国家预算内资金占1.5%,车购税占9.0%,上年末节余资金占5.4%,这些政府所有部分共48.7%,2.11万亿元。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按2008年前10年投资总和为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以中间年度2003年的数字乘以10,为44620亿元。市政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据建设部抽样调查,2005年1月至2月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来源中,国内贷款为40.9%,财政资金9.7%,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49.4%。假设部分贷款已由政府偿还,加财政资金,并假设部分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市政设施没有计入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则可以计政府市政公用设施权益1.5万亿元。

此外,政府债权债务虽然要进入国民经济资产负债表,但对国民经济整体或全国居民来说,是自己对自己的债权债务,因此计量财产时不应计入社会和政府的资产负债总额。政府对外债权债务余额应计入一国资产负债总额,但其债务要有全体国民来偿付,不必计入政府债权债务总额。

统计上的国有资产不应包括外汇储备和逆差。外汇储备是一个经济体对其他经济体的债权,是一国整体上的财产,但不是政府(财政)的财产。外汇储备作为央行的资产,实质也是央行对社会的负债,外汇储备由央行发行本币购买,与兑换出去的本币是二重的存在,也随时准备与本币兑换,政府和任何经济主体动用外汇都必须交回或付出等额的本币。逆差亦非外债。在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金融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并无外汇储备一项。

以上公益性资产9.71万亿元。

(三)耐用消费品价值

除现金外,这是唯一不具备增值功能的财产。我国只在2002年进行过1次城市居民财产价值量调查,结果是截至2002年6月底,家庭平均房产为10.94万元,主要耐用消费品现值为1.15万元。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到2008年底,家用电脑、手机、空调、微波炉、摄像机等成倍增加,尤其是家用汽车(百户8.83辆)是原来的10倍,户均主要耐用消费品现值可估计为2万元。对比城乡居民各类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农村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现值应有5000元。乘以居民人口数,城乡居民个人耐用消费品总值为15.740万亿元。综上,非资本性财产加上资本性财产,国有净资产=15.125+8.300.3+9.71=33.135万亿元,集体净资产3.981万亿元,个人净资产=115.142+15.740=130.882万亿元,外商净资产=9.830万亿元。全国社会财产共计177.828亿元。全部财产所有权,国有财产占18.63%,集体财产占2.24%,个人财产占73.60%,外商财产占5.53%。

余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财产统计范围与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标准相比,还有一些项目没有列入统计范围,不少项目列入统计但还没有公布,公布的数据流量指标多、存量指标少,速度指标多、绝对值指标少,对统计资料在财产及所有权结构方面的汇总不够明了。这些问题需要统计、财政、央行、工商、农林、证券、保险等诸多部门共同努力加以完善。

需要说明,财产所有权的统计、评估和分析不等于就是所有制的统计和分析。财产所有权严格地讲只是法律上的归属权,经济上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分配等方面的权利。从公有制来说,公有制要求所有权主体即自主联合劳动者在共同拥有财产的前提下实现劳动平等、控制权平等以及最终要求按劳或按需分配的平等。所以研究所有制的量化结构,除财产所有权结构分析外,还要分析就业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状态以反映生产资料或资本的占有和使用权,分析经营管理权力的配置状态以反映财产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分析净增加值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流向和最终流向以反映财产分配权。至于不同类型经济实体创造的增加值,客观上可以在一定程度反映所有制结构,但增加值的创造不在所有制的内涵之内,净增价值的分配即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产品占有才是所有制的内涵。其他指标就更不合适。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对国家经济结构的分析,就兼顾了资本、就业、社会地位、收入分配等多方面。

研究所有制结构时,不同的资本也应占有不同的权重。直接经营性财产应占最大比重,个人债权类资本、住房类资本和公益性财产应占较小比重,行政性财产不应计入。因行政性资产属于政权、政治范畴,在不同的所有制社会形态下没有区别,而我们讨论的财产所有权结构是经济问题。公用设施也不应计入。把就业、管理、尤其是分配量化分析的结果加权加总,对一国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或所有权关系有了鸟瞰,再与财产的法律归属权结构相结合,就可以对所有制结构有了全面的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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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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