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消费者权益指令2014年实施

2011-07-26 08:38■文/小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12期
关键词:销售商远距离数码

■文/小 淇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1年11月22日刊登了新的消费者权益指令。据悉,新指令于2011年12月13日生效,各成员国须于2014年6月13日前,把指令条款转化为本国法例。该指令将加强欧盟二十七国的消费者权益,并适用于所有消费品销售,包括网上及传统交易模式。

近年来,欧盟各国之间的跨境远距离销售发展较各成员国本国内的发展逊色,尤其是网上销售。因此,新指令旨在通过划一各国多项消费者资讯规定及商业对消费者规定,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跨境远距离销售。新指令希望减少各国法规之间的差别,消除影响贸易商和消费品交易的障碍,以及减低遵守法规的成本。以下是新指令的要点:

消费者的退货期由合约订立后的7日,延长至14日。

消费者可以任何理由向销售商提出退货要求,包括消费者改变主意,也可不说明理由。

若销售商未有向消费者提供有权退货的资讯,消费者的退货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

退货期由消费者拥有货品开始计算,现时则以订立销售合约后开始计算。

若消费者决定退货,销售商必须在退货后14日内退款予消费者。不过,若销售商未有向消费者告知退货所需费用,费用则由销售商承担。

无论消费者在欧盟境内何处订立远距离销售合约(如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标准的退货表格,方便退货。

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其他资料,如售出货品及服务的主要特征、联络资料(公司名称及地址)以及售出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包括额外费用)。

禁止网上购物网站为上网购物的消费者预先剔选方格以使用额外服务。

信用卡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的额外收费,不得高于提供有关付款安排所涉的成本。

数码产品方面,有关数码内容的资料必须较现时更加清晰,如数码内容与硬件及软件的兼容性,以及所使用的技术保护措施,如限制消费者复制数码内容。

消费者有权退回所购买的数码内容,如音乐或视像下载,但仅限于开始下载内容之前。

新指令旨在划一各项相关法规,方便远距销售,缔造一个公平交易环境,并增强消费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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