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屹
后危机时期,世界经济进入“复苏期”,我国出口贸易所面临的来自国际上的反倾销诉讼形势愈加严峻。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以及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普遍失真成为“战争”不断蔓延的原因。做好日常会计基础工作,为应对反倾销奠定扎实可靠的基础。
反倾销应诉与会计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可见,“正常价值”是反倾销调查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而“正常价值”的认定则与应诉企业大量的会计信息,诸如成本、费用的构成及计算等密不可分。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进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
在反倾销应诉的工作中,会计要参与配合的主要工作包括填写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和反倾销调查问卷、接待调查人员实地核查及提出无损害抗辩意见等。准确及时地填写调查问卷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也是进行抗辩的最重要的途径,而调查问卷涵盖的会计事项包括了资本构成、会计政策、会计实务、财务数据等。调查发起方通过调查问卷等确定被调查商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并对其进行公平比较后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的幅度。反倾销诉讼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制度纷争,是能否以市场经济地位提供可采的会计信息进行反倾销诉讼的会计举证过程。在整个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全都涉及会计问题,会计工作在反倾销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需要企业按国际通行办法建立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出口企业可借鉴欧美企业的经验,配备专门从事企业反倾销工作的财务人员或者建立以财务部门为中心的保护机制,从反倾销诉讼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入手,运用财会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有针对性地设计成本核算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会计资料,整理好公司财务信息记录。
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原则是提供清晰准确的会计资料并尽可能维护我方利益。反倾销调查中的实地核查是对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以及进一步搜集反倾销调查所需信息和材料的程序。但是,纵观历次反倾销案件我们发现,很多涉案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或出于资本市场融资偏好,或出于纳税目的,蓄意调高或调低利润。很多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也相当薄弱,财会制度不健全,账目随意性较大,凭证填制不规范、不真实合法、不完整甚至根本没有,成本数据无书面依据而是靠“拍脑袋”求得;账表、账证、账物不相符;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财会人员有意无意间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等。因此企业应练好“内功”,从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基础入手。
欧盟认为即使企业使用的会计准则名称不是IAS,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企业会计所遵循的制度或准则符合IAS的标准,欧盟将予认可;国际会计学界公认的权威著作《国际会计学》认为:“中国新的会计准则是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对比研究显示,中国企业会计标准已经基本和国际会计准则“大同”。因此,出口企业完全可以按照我国现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设置账户,尤其应重视二级和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可以根据进口国别、产品型号等分别列示,以便为成本和销售信息的合理分离提供有效的支撑。例如“生产成本”账户的核算目前一般分为料、工、费三项,而欧盟调查问卷则要求增列到20多项,包含应摊入每只产品成本的包装费、研发费、运费、保险费、广告费等,甚至上述费用还要继续细分,这就要求企业做好产品明细核算,依据真实正确完整清晰的原始单据合理地列示各明细项目的数据。
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扮演着“法律证据”的角色,要与被调查的待证事实相关,而不仅仅是达到财务会计上与股东、债权人等的决策有用性相关。而调查强调可追溯性,从财务报表上的销售入手,追溯每一笔销售的源头信息。根据原材料的采购地、采购合同、付款凭证、采购发票等资料判断采购行为的市场化含量;根据每一张入库单、工资表、招待发票、厂房机器折旧摊销政策等分析产品成本构成的合理性,以确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采性。同时,企业还应特别注意所提交凭证资料的归属期的正确性。会计记录不正确的提早或者延迟都将增加反倾销调查的准备工作,同时,出现漏洞的内部控制也容易使调查机关对我方提供信息的信任度大打折扣,继而影响我国申请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因此,被调查企业提交信息的完整性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我方提供信息的可信度。这也就对企业平时的资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和保管会计资料。
反倾销调查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正常价值”,而其认定则与企业的成本费用计算密不可分。“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主管机关应考虑关于成本适当分摊的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只要此类分摊方法是出口商或生产者一贯延续使用的”(《反倾销协定》“2.2.1.1”)。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并不会直接使用企业报表中的销售成本,而是强调成本核算流程及组成,出口企业要能对成本构成、费用摊销等有合理的解释。因此,反倾销会计应在建立有效的成本核算制度上下功夫。
成本的构成源自三个环节:采购、生产、销售,如果出口企业在日常的核算中建立有效的成本核算制度,甚至能对出口产品设立单独的财务会计、成本会计核算体系,对出口产品按照出口国、品类型号进行单独的会计账簿反映,则大大方便应诉中的资料提取。
1.采购付款活动主要包括请购、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入库、付款或确认记录负债等,涉及了生产计划、采购、验收、仓储和财务等诸多部门,因此,各部门信息的及时有效沟通有助于财务部门收集整理会计资料。
2.签订标准的采购合同并妥善保管,取得正规采购发票,包括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运费单据等。为了满足可能应对的反倾销调查要求,应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尽可能保证各单据上的数据表述一致,既便于入库材料成本的归集,也便于数据相关性的测试。调查机关对从市场经济国家直接进口的原材料给予较高的信任,因此这类采购的相关原始凭证、合同更需要得到妥善完整的保存,以备在反倾销调查中增强企业从市场经济国家采购的证明力。
3.尽可能根据销售预测或顾客订单分别设置原材料明细账。认真做好不同型号产品的领料记录。
1.财务部门汇集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包括生产通知单、领料单、工时单、入库单等,并进行审查核对,并可通过定额管理控制生产用料,及时掌握和反馈生产成本信息。
2.持续记录原材料转至在产品再转至产成品的过程,保持成本核算方法的一贯性,并形成成本差异分析报告。
3.通过制度明确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生产费用与资本支出、福利支出的界限,防止固定性费用被不恰当地在不同产品间分摊,并保持政策制度的一贯性。
4.针对出口产品进行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按成本中心、分批生产任务通知单对生产周期所消耗的材料、人工和间接费用进行合理分配和归集。计提折旧的方法及期限合理且连续,不能随意更动,各项准备的提取和冲销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在几种产品间进行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时,能提供合理的制度解释。
1.为提供正确完整的出口商品销售量以及价格信息而保存相应的支撑文件,诸如销售日记账、销货发票、存货记录、发运单据等。切实保证销货数量与存货数量的可验证性,不能仅为满足纳税或资本市场需要而刻意虚转销货成本,而造成资料之间数据的不相符,以失去在调查中的可采性。
2.为出品产品设立单独的账目体系,使用特定的出口产品销售明细账,分批分项登记出口产品销售情况,能及时根据详细的记录计算期间损益和批次损益,使出口产品涉及的财务会计报告能够根据调查所需及时从企业总体产品构成的财务报表中分离,或编制有关出口产品的独立财务报表,或者是在两者之间建立可以协调的过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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