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伟
折旧是一种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会计管理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在工业革命出现以前,耐用的长期资产往往比较少,商人们一般都是将耐用财产在报废时一次性冲销,或者将耐用财产当作存货(未销售的商品),继而在年终通过盘存估价增减业主权益。但是随着长期资产的日益增多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人们逐渐意识到传统的做法已经无法正确地确定盈亏,因此长期资产应该在其经济寿命期内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分摊,“折旧”概念便应运而生了。
简单来说,折旧是指在所考察的时期中,资本所消耗掉的价值的货币估计值,在国民收入账户中也称为资本消耗补偿(capital consumption allowance)。
具体来说,就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这是固定资本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的一种补偿方式。固定资本的物质形态在报废之前是在生产中长期被使用的,它的价值却是按照其在生产中的损耗程度一部分一部分逐渐地转移到产品中去的。为了保证再生产的正常继续进行,必须在产品销售以后,把那部分已经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固定资本的价值,以货币形式提取并积累起来,以便若干年后即在固定资本价值全部转移完毕时用于更新固定资本。这种按固定资本的损耗程度进行补偿的方法就称为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即会计将物化为固定资产的那部分价值耗费,在预期可带回经济利益的多个期间内分期确认为费用。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包含三大因素:第一,计量模式,即采用哪一种计量尺度、计量属性组合(如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名义货币、不变购买力)度量固定资产价值量;第二,折旧计算方法,即固定资产总价值量分期摊销中可采用的各种计算方法(期间确定方法与分摊方法的组合);第三,折旧政策,即具体核算主题或核算对象如何选用某一特定折旧计算方法的规则。现代社会的会计核算具有高度的社会统一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涉及的计量模式、折旧计算方法和折旧政策均由社会以不同形式同样规范。我国新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为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减值准备);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年限平均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它的优点便是简单,但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高,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
工作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的工作小时数即可,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支出情况。但它的缺陷在于按设备的作业量而不是按实现收入分配固定资产价值损耗,有悖于配比原则。固定资产在一个期间的工作量一般可以说明产品产量,但一个期间的产品产量该期间产品销售量却并不一定成正比,在工业企业产品换代或市场份额变动时期尤其如此,因为收入的实现是以产品销售为基本条件的。采用工作量法确定折旧费,一样割裂了成本收入之间的联系,不能正确反映期间费用、利润,而且会使产销衔接状况不同的企业不同期间的财务指标不具可比性。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统称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适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速度。采用这种方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其缺陷在于,加速折旧法的本质特征,使按前后期间折旧额不断递减规则分摊固定资产价值耗费。现行加速折旧法是以现代会计的配比原则为理论基础,并全面考虑固定资产效用递减而维修费用递增,及科技进步影响固定资产寿命等客观规律,因而是目前比较科学的折旧计算方法。但现行加速折旧法中的“加速”并不充分,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折旧额只在年度间递减而未在月度间递减;第二,现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规定最后两年转为直线折旧。在此情况下,固定资产有效期各个年度之间,尤其会计月度之间的折旧确认不符合固定资产效用不断递减的规律,不符合费用与收入配比原则,也有违于会计方法一贯性原则,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和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此外,加速折旧法中存在“余额递减”和“年数总和”两种不同的具体方法,既不利于简化会计核算,又增加了比较企业间会计信息的成本。
可见,会计上可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很多,各种折旧方法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瑕疵,既然它有瑕疵,那么我们就应该审慎地选择使用这些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每期的折旧额有所不同,而每期的折旧额多少由影响到企业当期的成本和费用的大小,也将影响到利润总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因此,企业在选用折旧方法的时候,应该以科学、合理、严谨的态度,综合考虑经济效果的具体比较、综合平衡的客观条件、生产布局的调整以及一系列其他因素,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折旧制度规定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折旧方法。
总体来说,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会对企业产生以下影响:
折旧额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损耗而要求补偿的那部分价值。从企业长期循环的角度看,折旧额上的货币回流属于补偿资金的性质。但从一个会计期间或经营期间来看,折旧额形成了企业资金来源。折旧额的多少取决于固定资产价值,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据某一具体的会计期间来说,折旧越多,就意味着企业留下的现金越多,则企业可用资金越多,企业向外筹资越多,反之亦然。相反,也会带来筹资成本的差别。
折旧对投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折旧政策的选择会影响某一具体会计期间的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折旧的多少会影响企业留存现金的多少,留存越多,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越多。之所以能将折旧准备金用于投资,是因为在固定资产更新未到期之前,不能让折旧准备金闲置无用,而是投入生产经营和服务中。这里的界定是只要在固定资产更新之日到来之时,企业能收回用于其他投资的折旧准备金,则将折旧准备金用于投资,在经济上是完全合理和有效的。二是折旧政策的选择会影响固定资产更新投资的速度,采用快速折旧,折旧年限短,固定资产更新投资速度快。但作为对企业财务的管理应当在慎重均衡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对折旧方法做出选择,如上例可知加速折旧可以获得内部的筹资,但第一年高达40%或33%的折旧率对企业来说是难以承担的,因而在确定折旧方法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降低企业的风险,尽量避免固定资产的购入同时却造成财务上的困难,能均衡的考量风险和收益的才是合理的折旧方法,才能使企业顺利发展。
在比例税制或者累进税制下,选择同一种折旧方法,对企业收益的影响却略有差异。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则加速折旧法最初年份提取折旧较多,后面年份提取较少,这样就可以达到使企业延期纳税的效果,这就相当于向国家借出了一笔巨额无息贷款,这对于充实企业资金非常有利,因此这时采用加速折旧法就非常有利。但在累进税制下,太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匀速的折旧方法,即年限平均法,这样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时高时低,始终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额,减轻税负。
折旧政策的选择,直接决定了进入产品和劳务成本中的折旧成本到底会有多少。折旧方法选择的结果如果提高了折旧成本,在其他因素都不变时,企业可以分配的利润就会减少;折旧政策的选择结果如果降低了折旧成本,在其他因素都不变时,企业可分配的利润就会增加。
一定时间内企业市场价值的高低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水平息息相关。就股份制企业而言,当企业的利润水平处于高水平,因而导致每股收益或股息较高且其他条件都不变时,该企业的股票市价必然上升,相应的企业市场价值提高,相反的,两者则会同时下降。从企业需要树立一种良好的市场形象尤其是财务形象这方面来说,一般要求企业市场价值相对稳定并逐步提高。
从整体上讲,折旧政策的选择,应既不使企业市价降低,同时也应尽可能地满足企业特定时期理财需要。所以选择折旧政策有一个总的标准就是:
采用这种长期的直线折旧方法,可能使各期可分配利润不致下降,也可能因盈利水平提高,使可分配利润上升。
采用这种方法,或可以使各期的可分配利润不致下降,或可因折旧降低速度超过盈利水平的降低速度,而使各期可分配利润略有上升;还可以把折旧政策与财务目标结合起来,使财务报表所揭示的利润信息或获利水平显示出稳定和稳步增长的趋势,企业的市值也会同样稳定。当然,制定折旧政策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而且有些因素对折旧政策的影响与企业价值还可能出现矛盾。例如企业需要用增加折旧的方法来增加可用现金、延期纳税时,会导致企业可分配利润减少,影响企业市价。因此,折旧政策的选择标准有时就要因这些特殊因素而做出相应的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会计处理中较为重要和特殊的一部分,国家和企业都应重视起来。国家应使用国家权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来规范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使用,使其步入有序正常的轨道;而企业更应该重视,要组织专门人员学习与折旧方法相关的知识,学会正确合理地使用,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为企业谋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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