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红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碳税最早于1990年由芬兰开征,目前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已经相继开征了碳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也在酝酿针对控制和减少CO2排放的税收制度。
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设立了碳税,并将此税的收入用以降低该国所得税与劳务税税率,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碳税征收范围为所有矿物燃料,根据燃料的含碳量计税。开始时,税率较低,后几年逐渐增加,根据估计,在1990~1998年间,芬兰因为碳税而有效抑制约7%的CO2排放量。
1991年,挪威实施碳税,平均税率为21美元/吨CO2,汽油为40.1美元/吨CO2。2005年,碳税为汽油41欧元/吨CO2,轻、重燃料油分别为24与21欧元/吨CO2。
1993年,丹麦开始对能源消费征收碳税,从较低的税率50美元/吨开始,并且工业碳税可以减免一半。1996年开始采取了更复杂的计税系统。
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碳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自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碳税,税率为10美元/吨,并每年增加,2010年达到30美元/吨。
纵观这些国家的碳税政策和实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各国碳税税率相差很大;(2)在各国内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的也是差异税率,并且注重行业保护和税收减免;(3)碳税与其它能源税混合征收;(4)征税对象各不相同;(5)各个国家在实施碳税的过程中,都十分注重税收中性原则,尽量减少碳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6)大部分国家将碳税的收入用于补贴和开发新技术。
开征符合中国国情的碳税不仅符合我国目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的发展目标,也符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的制定有效政策机制的要求,是当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应采取的主要措施的规定,也可以提高自身的国际形象和有利于掌握未来谈判的主动权。节能减排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开征碳税能够推动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涨,导致此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最终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费的目的,进而还能达到因减少使用化石燃料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减少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开征适度的碳税,将加重这些高耗能企业和高污染企业的负担,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同时,征收碳税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研究和使用碳回收技术等节能减排技术,结果必然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1)》指出,作为全球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之一,中国面临巨大的减排压力。哥本哈根会议以来,美、法、英、日等发达国家提出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对于世界出口第一大国的中国来说影响极大,如果实施的话,中国将要为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巨大的成本。中国作为出口大国,是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重要目标,我国若主动宣布实行碳税,则可有效阻止发达国家对我国征收碳关税。
从发达国家来看,其普遍建立了以硫税、氮税、燃油税、碳税等环境税税种为核心的环境税收制度。虽然我国目前也存在着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费,如资源税、消费税、排污费等,但目前尚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种,符合市场经济的环境税收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环境治理的效果不理想。开征碳税,设立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增强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同时,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
考虑到中国的发展阶段、企业减排的成本以及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已初步建立的现状,如果在碳税设计中,把造林增汇、保林减排置于碳税征收之前,即企业先出钱造林获得经科学计量,并与国际接轨的碳信用指标,再给予减免相应的碳税,那么这不仅可以减少征税运行成本,还能调动企业自愿减排的积极性,体现企业社会责任,而且操作简便,有利于推进我国森林植被增加和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积极贡献。
按照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回合谈判中的承诺,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来减少经济活动中的碳排放,国家和企业也将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碳捕捉,即通过回收大气中的碳来抵消经济活动中排放的碳。在所有的碳捕捉和回收技术中,以碳汇林业为代表的生物捕捉无疑是成本最低的碳捕捉方式。为此,中央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碳税税款,用于补贴中西部地区农民,鼓励他们大力发展林业生产,如宜林地区的退耕还林、荒山造林、沙漠绿化等。这样方面可以增加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民收入,拉动当地的农民消费和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大规模的植树造林也可以使中国的碳汇林业能在当前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冲销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
从国际经验来看,OECD国家在开征碳税时,基本上都遵循税收收入中性的原则,即在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的收入,从而使整个税收收入相对保持不变。通过将税收用于削减其他扭曲性的税收,以减少征税的福利成本,在注重效率同时考虑再分配效应,减少分配的累退性,减少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这种取得环境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的结果也被称之为双重红利。目前,我国的税收基数较大,要实现碳税的中性,应调整税制结构,适当降低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使得宏观税负水平保持不变。
尽管目前我国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普遍提高,使得碳税的开征相对容易为社会所接受,但是,过高的税负水平必然会导致受影响较重的纳税人的抵制情绪,产生较大的社会阻力。因此,碳税的开征初期有必要设计较低的税负水平,并设计对受影响较大的纳税人的相关税收返还和补贴等优惠政策,以减弱碳税推行的阻力。可以选取部分省份和地区作为碳税的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应密切关注试点省份和地区的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和完善试点的经验,择机扩大试点范围或向全国推广。
综上所述,碳税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碳税经验,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