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玉洁
财政部2006年2月16口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有关会计处理及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其较大的自主性也为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
新准则下资产减值的优点分析
一、资产减值新准则的颁布实施,完善和弥补了旧准则的许多不足之处。新准则增加了可收回金额计量的操作性,采用“可收回金额”作为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使得资产的价值具有较大的可信服力;并且引入“资产组”概念作为资产减值的计提基础,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资产无法进行减值;明确了确认资产减值的时间及前提,要求企业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杜绝了有些企业通过不进行减值来控制利润。这些增强了企业会计的可操作性,提升了会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
二、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趋同。2009年9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简称“路线图”),我国资产减值准则(CAS8)规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以资产组合为资产减值确认的基础,这一点和美国会计准则相同。
三、明确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标准。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在会计期末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从企业外部减值迹象和内部减值迹象给出了八项判断标准。并且只要存在其中一项或几项应当估计其资产减值的主要要素,然后与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
四、进一步扩大了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新资产减值准则扩大减值损失使用范围,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主要为企业的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从而加强了对盈余管理的控制,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新准则下资产减值存在的问题
一、可收回金额的确定依赖于主观判断。新会计准则明确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来确定。虽然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计算做了指导,但是并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而且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也未做出详细、系统、全面的规定,这使之缺乏衡量标准和制约手段,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弹性过大,往往促使企业会根据需要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二、对长期资产采用“一刀切”政策。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主要为企业的长期资产,准则为了避免企业通过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来操控利润,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实际上,短期减值准备的计提使企业仍可以利用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盈余管理,而禁止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忽略了金融风暴、经济危机等异常市场环境对资产价值双向变化的影响。
三、与其他资产相比,商誉的减值存在较大问题。新准则规定商誉要结合其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这本身就蕴含了大量的操作性问题。首先,对于一些存在大量企业合并的企业来说,在首次实行新准则时,从摊销到减值的转变会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其次,关于资产组的选择,也会给商誉的减值测试结果带来影响,影响到公司的利润表。由于这里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所以便于企业进行利润操控。
四、企业的信息存在失真的可能性。盈余管理动机的存在自然会损害会计信息质量,分析者通过分析资产的减值情况来判断企业的盈余能力。长期资产一旦确认减值就不允许转回,那么如果经济在萧条之后发生回转,长期资产升值,但其账面的价值依然很低,会有损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若企业有较强的盈余操控动机,那么分析者并不能获得有利的财务信息。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