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贪官外逃需要更加给力

2011-07-10 15:10游伟
检察风云 2011年20期
关键词:贪官腐败官员

文/游伟

控制贪官外逃需要更加给力

文/游伟

据《羊城晚报》9月23日报道,原佛山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因洗钱罪于今年9月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判处入狱26年。此前,李因牵涉上亿住房资金被挪用一案,裸官外逃至澳大利亚8年。据悉,这是中国与澳大利亚警方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的首宗案件,也是首次适用贪官所逃国法律予以刑事制裁的一个范例。因此,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同时,根据澳方的请求,广东省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组织有关证人在澳大利亚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了远程视频指控外逃贪官,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而这,也必将对潜逃在外的贪官产生更强的威慑效应。

记得去年早些时候,商务部研究人员发布一份名为《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的调查报告,称中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卷走资金有500亿美元。而公安部和国家审计署联合发布的消息透露,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真正缉捕归案的仅有300余人。而此后,商务部新闻办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澄清,商务部并未正式做过外逃贪官数量及他们携带出境资金数额的调查,也未正式发布过此类报告。直至今日,有关外逃人员及其资金等情况一直都被省略报道或者做“淡化处理”,至今都没有相关确切的数据对外报道。

不过,即使没有公开的数据,民众却依然相信其中问题的严重性,也认为反腐形势不容乐观。因为已呈现规律性的现象表明,凡有贪官外逃的,就一定伴随着巨额资金特别是国有资产的外流。而且,近年来,外逃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涉及的资产金额也越来越大,犯罪手段则也表现得越发巧妙和多样。

应该看到,官员外逃有时会像瘟疫一般,在腐败官员的群体中无形地传播。而所谓“裸官”,其实多半就是这种现象的前兆。因此,控制腐败和防范贪官外逃,就成为比追逃和事后追究更重要的课题。此前,中央政治局会议还专门通过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致力于控制腐败和防范贪官“裸奔”出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早在2007年1月就通过了《反洗钱法》,也已将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列入洗钱犯罪的“上游”行为范围,并将公职人员的异常资金流动和资产转移列入监控对象,社会舆论曾一度将这部法律视为悬在官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2010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宣布了由国家17个部级单位组成的防范违法违纪公职人员外逃的联席会议机制。可见,国家已朝防逃方向在努力。

追逃贪官不仅牵涉到我国现行的干部体制、监督制度、出境管理、法律规则、司法协助和外交合作等,同时又与国资监管、洗钱控制甚至打击地下“黑道”等行动密切关联。因此,需建立更为权威的机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统筹力量、协调行动。

记得多年以前,就有全国“两会”代表吁请制定统一的国家《反腐败法》,甚至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向会议提交正式议案,希望将惩治和预防官员腐败的行动常态化、法制化,通过更为积极的行政干预和司法活动,使对官员腐败犯罪的控制、惩治,以及将追逃、追缴活动纳入统一规范并赋予强制力。一些学者也建议避开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上某些难以逾越的障碍,建立民事优先赔偿制度,以先行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追回转移在外的国有资产。应该说,这些建议都很有见地。

如果说,在多年以前,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独立的《反洗钱法》,也没有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迅速建立统一的反腐败执法机构和相应法律尚存在某些制度性障碍的话,那如今,对包括在逃官员在内的贪腐人员采取更为有力、有效的行动,时机应该已经成熟,也确实到了应当有更多实质性举措的时候了。

图:季平 编辑:靳伟华 jinweihua10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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