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40天,贪污上万元

2011-07-10 15:10施艳
检察风云 2011年20期
关键词:收费员收费站廉政

文/施艳

上班40天,贪污上万元

文/施艳

他是我所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年龄最小的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才25岁。在他身上,没有刑事犯罪分子的那些“戾气”和“怨恨”。与一些老奸巨猾的贪官相比,他没有很深的心机,给人的印象内向腼腆,言语不多。

他上岗第一天就“黑”下了200多元,像注入了兴奋剂,紧张刺激又有“收获”,“用这种手段捞外快的机会终于轮到自己了”的念头刺激着他。40天里,这样的兴奋一直持续着,他没有请过一天假,为的就是填充不断膨胀、泛滥的贪欲。

案发时才25岁的他,上班第一天就‘黑’了单位200多元。如此轻易得钱,使他感到既紧张又刺激。

应聘,成为一名收费员

现年只有25岁的刘清是桂林市雁山镇人,高中毕业后走上社会,曾到上海做过厨师,后回到桂林,在工厂当过临时工,用积攒不多的工资在街头巷尾贩卖些水果、在股海中牛刀小试了一番,倒也小有盈余。内向腼腆寡言少语的他,也算在社会上摸爬滚打了几年,但作为家里的老大,又是独子,父母还是希望他能有个稳定的工作,然后娶妻生子,延续香火。

2008年,桂林市机场路(国有独资公司)开始了改扩建,收费亭也将搬迁扩容。2010年,机场路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收费员。12月,刘清通过应聘,成为桂林市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收费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想到从此告别颠沛流离的生活,有了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刘清和家人都非常高兴。

由于新的收费站即将启用,公司对新招录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让他们跟着老收费员学习规范工作用语、手势,熟悉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各车型对应的数字和收费额,收款后在电脑上确认打票交给司机,司机不要的票据,当即撕毁不得留存。期间,刘清便发现,一些司机(尤其是私家车司机)为了赶路赶

时间,交了钱后不要票,电脑打出的票只能当废票处理。这一发现,在刘清内心点燃了贪欲的烈焰,他心里盘算着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便萌生了隐藏、私吞的邪念。

上岗,他伸出了黑手

20多天的培训、跟班,刘清比别人更“用心”,他不仅掌握了收取过往车辆通行费的流程,而且掌握了“赚钱”的“诀窍”。2011年1月16日正式上岗收费。这一天刘清上的是大夜班,他主动要求到2号亭收费(该亭为进城收费亭)。对他而言,真可谓既兴奋又煎熬:穿着公司发放的工作服,稳坐在收费亭里,一伸一缩的手势就可以让司机停车、开走;但是贪欲的撩拨、邪念的膨胀,也使他紧张不安,他要随时判断前方来车是公车还是私车,司机是否要票,是否注意票面的时间和金额等。如果司机交了钱不要票,电脑已经出了票,他就将票据放在屁股下,留着下次用,为了隐瞒卖废票,扰乱监控员的视线,有时收钱后,他便从屁股下将废票捂在手里,然后有模有样地在出票机上晃悠一下,交给司机;有时他收钱后,索性不打票,直接将钱放在抽屉的另一个地方,5元、10元、20元,慢慢地攒足百元,他就换成百元钞……

在岗的七个小时,尽管是大夜班,他却没有半点睡意,交班后,在往办公室缴款途中,他将黑下的200多元钱揣进了自己的口袋。回到自己租住的房间内,手里捏着第一天上班就“赚”到的200多元钱,他紧绷的神经终于可以得到彻底放松。正是这轻而易举得来的200多元钱,让刘清一发不可收拾,只要上班,他就伸手,疯狂作案,一个班下来,“赚”几十元、百把元不等。特别是春节期间,车流量大,每班能“赚”三四百元。对这些“黑钱”,他格外珍惜,分文未动,隔三差五就存到银行里,想着将来结婚生子,在市里买套房子,过上城里人的生活。从2011年1月16日正式上岗到2月27日案发40天内,刘清趁一些进城司机不要票据的机会,采取收费不打票,或少打票以及给废票的手段,将应交回公司的通行费共计1.1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其实,监控早已发现

为了规范收费员的收费行为,收费站除了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每个收费员的收费行为外,在每个收费亭内都安装了监控装置,安排监控员监视收费员的行为,每半小时对其中一个屏幕进行放大检查监控。刘清正式上岗后,监控员曾电话提醒他:收了钱一定要打票,废票要当场撕毁;但刘清自认为做得隐蔽,自认不会被发现,认为监控人员只有一个人上班,收费站有6个岗亭,应该看不过来,仍然我行我素。刘清心存侥幸,却没想到更换了的监控员敏锐地发现了他的不轨行为,公司也及时向检察院举报。正是在这种侥幸心态和贪欲的膨胀驱使下,最终案发,刘清仅40天的收费经历宣告终结。

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刘清案件,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桂林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办案。此案在办理过程中,对刘清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刘清是从事公务的行为还是提供劳务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刘清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理由是:刘清在机场路收费站(国有独资公司)所从事的工作,仅是负责收取过往车辆的过路费。虽然刘清在担任收费员时对所收取的公款,在上班时间可临时由其保管,但不具有对国有财产的处分权,其从事的工作属于一般性劳务活动,不是财会管理人员,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一种意见认为,刘清系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从事公务,其隐瞒侵吞公款的行为属于贪污犯罪。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刘清经过应聘成为机场路收费站(国有独资公司)的收费员,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虽然他不具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从行为的内容和性质看,是代表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对车辆过路费进行收取、核对和上交的。具体而言,是及时收取公款、暂时保管公款、按时核对和上交公款;从行为的目的看,通过收取、保管和移交公款,保证公共财产的安全收取和移交。因此,刘清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雇佣行为,而是符合“公务”的特征,是一种严格依照国家财经制度和法律从事公务的行为,从而符合贪污罪“从事公务”的本质。法院最终认定刘清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卷之外

2011年6月14日,法院开庭。因为案情并不复杂,且刘清自始至终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了全部赃款,法庭适用简化审程序。在法庭上,刘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进行过多的辩解,只请求法庭能给予他从宽处理。最终法庭全额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金额,以贪污罪判处刘清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刘清没有上诉。

对于刘清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我一直都深感惋惜。没有人天生就是腐败分子,更何况25岁的他,给人的印象老实木讷。因此,造成他走向堕落的深层次原因更值得我们探究。

首先是自身法制观念的淡漠。高中毕业后走上社会,刘清没有接受过哪怕是片言只语的法制教育,应聘到机场路收费站任收费员之前,他一直处于游击打工状态。办案人员第一次问到他“黑钱”行为的性质时,刘清脱口而出“是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认为只要退出全部“瞒”下的钱款就会没事。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清多次要求办案人员尽快结案,以再次涉足上海,重操厨师老本行,法律对他而言似乎很遥远。

客观上,廉政教育的缺失值得警醒。刘清应聘后,20多天的培训时间,一直跟班熟悉收费流程,稍有空闲,便被安排疏通车辆、打扫卫生,对廉政警示教育,公司的培训过程中只字未提。面对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法制愈发健全的多元社会,一个年仅25岁的年轻人,他渴望的是一份收入稳定的工作岗位,社会在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的同时,更应该提供给他们适应社会、合法生存、保护自己的技能,其中法律的普及不可或缺。

在道路收费过程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也令人深思。刘清案发,是因为更换了的监控员的细心。安装监控设备的同时,若是配套制度跟不上,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此等作案手法,何时才会被发现?正是监控人员不认真履职,疏忽大意,才助推了刘清贪污行为的愈演愈烈。一个单位、企业,培养职工的岗位意识、职责意识、身份意识、廉政勤政意识,应该和创造经济价值一样同等重要,而且应该在工作的细节中不断地培养和灌输,使之成为一种习惯和行动。

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国外,公路收费已基本电子化,高级的收费系统,司机不用停车,车开过路时,无线收费系统自动会将有关费用从司机身上的射频卡(电子钱包)中扣除。此案也为许多的公路收费处提了个醒:对人的教育很重要,但相应的科技装备也要跟上,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人的贪欲而造成的损失。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结语:

看着刘清被法警带下法庭,我内心一点也没有案件办结时的成就感和满足感。对于一个年仅25岁的年轻人,他的人生才刚刚开始,但这次犯罪,对他今后的个人前途和人生幸福,都影响极大。可见,廉政教育的对象不仅仅是领导干部,如何开展全民廉政教育也是一项重大的课题。只有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浓厚的廉政氛围,才可能使廉政真正形成文化,成为人人自觉遵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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