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合斌
摘要:当前我国网络信息资源和网民数量仍然呈现持续大幅度增长趋势,互联网络管理机构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治理虽取得一定的进展,但依然任重道远。基于此,本文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治理”与“管理”之争、主体客体不明确、法律壁垒、内容管理和控制程度难以界定、技术制约因素较多等困境进行了分析。提出运用系统化方法解决,同时阐述了基于对网络信息元数据化处理的三层次架构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信息传播;治理;问题;对策;元数据化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2011年1月公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提高5.4个百分点;自2003年开始。中国的网页规模基本保持翻番增长。2010年网页数量达到600亿个,年增长率78.6%。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媒体机构和数以亿计的网民每天都在创造数以千亿计的网络信息。呈现出来的信息纷繁芜杂,传播的动机形形色色。网络信息传播是一把双刃剑。带给人类极大便利的同时产生网络色情信息。网络虚假诈骗信息、网络病毒木马、网络“暴民”、网络成瘾等诸多的负面效应,网络信息传播者行为的空前自由与社会控制相冲撞,政府控制力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弱化与网络民意舆情的强大影响力形成对比,因此,加强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治理和有效管理与引导极其重要。当前,我国政府加强了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管理,《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0年底,中国的域名注册者在中国境内的网站数减少到191万个。年降幅41%。网站数量的下降与国家加大互联网领域的安全治理有关,网站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质量随着“水分”的溢出而得到提升。虽然网站数量下降幅度较大,但网页数和网页字节等互联网资源数大幅度增长,由此可见网络信息传播治理工作仍任重道远。
一、当前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问题分析
当前网络信息传播治理虽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在治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复杂问题,如“治理”与“管理”的争议、主体和客体不明确、法律壁垒、内容管理和控制程度难以界定、技术制约因素较多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治理的广度和深度,甚至影响到治理的方向。
尽管本文中明确了网络信息传播的“治理”,但是实际中,在所有影响因素中,首先是“治理”与“管理”的争议。众所周知,网络信息传播的资源规模和人员规模呈几何级数增长的过程中,一直以来对传统媒体的具有较强控制力的政府机构在应对网络媒体时表现不出来了。因此,究竟对监控与引导行为是称之为治理还是管理。至今没有很明确的表述,这不仅仅是概念之争,更多是概念背后的治理工作方向和力度的区别。在实践中操作不当而会影响中国社会信息化的进程。
第二,当前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主体和客体不明确。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主体也是难以回答的问题,虽然理所当然应该是政府机构,但实际中政府机构并不具体指向某个部门,诸多文件中提到更多是“相关部门”,所谓“相关”造成实际治理工作中不是重复治理就是都不治理的局面,覆盖不了网络信息传播所有的资源类型和服务项目类型,更难以顾及很多新生的服务项目:对于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客体而言,无疑应当是网络信息传播的资源,也就是信息本身,在实际治理中应当指向网络信息资源传播的机构和个人,但由于技术原因和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较多时候很难具体指向一个确定的唯一的机构和个人。这样就造成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客体不明确。治理有效性大打折扣。
第三,当前网络信息传播治理中面临的的法律壁垒较多。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普及率越来越高。再加上公众网络参与的热情,而与之相应的是网络空间管理滞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导致在网络空间中出现很多侵犯个人隐私和侵权问题。虽然全国人大、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14个部门已推出60余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遇到诸多突发事件时候,在法理阐释和治理措施上却依然显得局促。
第四,当前网络信息传播治理中面临的的内容管理和控制程度难以界定。网络信息传播治理中内容监管向来是在国际上普遍存在的难题,因为这里面有多种因索要考虑,目前全球范围内对网络信息传播内容难以定级,也没有成熟的做法可参考,同时网络信息传播的受众难以区别对待。网络监管达到什么样的控制程度在实际中也难以把握和控制的。
第五,当前网络信息传播治理中面临的的技术制约较多。网络技术发展较快,技术进步对网络信息传播的影响迅速而具体细微,网络信息传播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在面对诸如“黑客”这样的技术精英时也会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在网络信息传播的负面效应的消除过程中尚没有较好的技术手段能够迅速的达到目的,尤其在面对社会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需进行网络舆情引导与控制时,这种技术困境就更加明显了。
三、当前网络信息传播治理对策研究的问题之道
目前,我们对网络信息传播治理基本是从解决具体问题的角度来考量的,缺乏一定的总体考量和设计规划,造成在治理工作中形成诸多问题。因此。要想解决上述问题进而长远、有效的进行网络信息传播治理应当有全局的视野、系统化思维来统摄考量。网络信息传播治理工作实际上应当包含三个层次的具体内容。其一是对网络信息传播的“信息”本身的规范化处理;其二是对网络信息传播之“传播行为”的技术层次“网络传播流程的规范化”和社会学层次上“网络信息社会流通传递的规范化”;其三是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社会传播效果的监测与控制,包含对社会个体的监测和社会群体的监测控制。
三个层次的治理中第一个层次是技术层次的工作,对网络信息传播的“信息”本身的规范化处理基本含义是对网络信息的元数据(Metadata)化。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data about data)。是对数据最本质、最抽象的定义,是对数据自身属性的描述。元数据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现象,用于描述要素、数据集或数据集系列的内容、覆盖范围、质量、管理方式、数据的所有者、数据的提供方式等有关的信息,在许多领域有其具体的定义和应用。对网络信息的元数据化处理实质是对网络传播的信息自身属性的规范化描述。尤其按照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框架进行描述,加强对元数据互操作性问题的解决,可以实现一定范围内信息传播规范化达到较大的程度。对网络信息的元数据化处理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传播本
体的优化,便于实现诸如信息有效共享和搜索,减少繁杂冗余信息的目标;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对信息传播的控制,进行了元数据化处理的网络信息就如同佩戴有“标示牌”的具体社会人一样。标示牌上标注了该信息单元所有可能被描述的特征和参数。和其他任何一个信息单元具有明确的区别,因此任何一个信息单元在网络空间中都是独一无二的信息单元,在进入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该信息单元所经历的路径、接收终端、阅读终端、是否被复制、什么时候什么人复制、停留时间等所有信息都会被记载下来,这样现实中对信息传播的监测就可以比较容易实现了。该层次的工作是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最底层”的工作,对第二、三层次的工作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第二个层次治理是对网络信息传播之“传播行为”的技术层次“网络传播流程的规范化”和社会学层次上。网络信息社会流通传递的规范化”。尽管第一个层次已经进行技术化处理。但第二层次上对传播行为的技术层次“网络传播流程的规范化”仍需技术化处理,其主要含义是指对网络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进行网络信息传播路径优化的实现、网络信息传播加工模式优化的实现、网络信息传递模式优化的实现等,实际上包含了对接收终端、阅读终端、传递通道、信息存储处理器等设备的优化和数据传输协议的优化等。对网络信息传播的“传播行为”,社会学层次上“网络信息社会流通传递的规范化”是指网络信息在现实社会流通传递过程中的应用社会学规律进行优化,既要保证网络信息持续有序的增长,又要保证网络信息得到有效的应用。如群体自律机制和帕累托规律应用等。该层次的工作主要是实现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技术与现实的衔接,把第一层次工作的成效呈现在对第三层次的工作推进中。
第三个层次治理是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社会传播效果的监测与控制,包含对社会个体的监测和社会群体的监测控制。一般来说。我们对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理解主要停留在第三个层次,主要因为是人们对传播效果的过度关注。同时这也是网络信息传播最为重要的环节,体现了其对现实社会的重大影响力。网络信息传播的社会传播效果的监测与控制最核心的是对社会群体的监测控制,社会群体的反应情况最体现传播效果,同时对群体控制也更多依赖于对社会个体的监测。但是,若实施对所有社会群体的成员个体进行监测那将是浩大甚至难以完成的工作,同时将对网络信息传播蓬勃发展产生致命打击,因此一般应当采用少量的技术手段实施监测控制的同时,大量应用社会学规律和社会道德机制进行引导。运用立法执法的形式进行规范。
三个层次的治理是一个系统性的整体性的解决思路,不是具体的针对某个问题的解决思路。网络信息传播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网络信息有序的持续增长和实现网络信息对现实社会发展的促进,基于此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目标也应当是落脚在这两个方面。因此,在网络信息传播的基本目标和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目标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治理”与“管理”称谓之争已经不是问题的关键,而仅仅是现实社会如何对这一具体行为给予一个恰当的名字而已,同时第一个层次的网络信息的元数据化对内容管理和技术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而第二三层次的对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主体和客体不明确。法律壁垒、控制程度等也提供了解决的思路。
四、结束语
网络信息传播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因素,而且各因素之间也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如网络信息传播中信息的元数据化就是一个复杂的,而且关键的有待解决的难题。因此,要想有效进行治理需要设计出全面的系统的治理思路。制定出详尽的规划和具体的步骤,更需要国家从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层层上的支持。需要诸如元数据化等技术因素的有效植入,更需要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主体——互联网管理机构具体有序的应对。需要网络信息传播者、接受者、媒介在社会道德和技术层次的自觉自律。更需要规范科学的评价治理效果等。唯有如此,网络信息传播传播治理才能达成最佳效果,实现网络信息传播的基本目标和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目标的真正融合。
参考文献:
[1]王炎龙,网络信息环境污染及其治理机制探析[J],岳阳职工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
[2]钟瑛,论网络新闻的伦理与法制建设[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4(4)
[3]肖芄,试论网络传播对社会管理的影响[J],湖湘论坛,2006(3)
[4]刘军,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的思考[J],理论学习。2008(11)
[5]颜竞等,湖北省网络传播的管理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9)
[6]汪霞等,浅谈网络传播的社会管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
[7]谢新洲等,美国政府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管理及其启示[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2)
[8]卞超,关于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探讨[J],才智,2009(2)
[9]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