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彦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从2010年3月23日南平校园弑童血案开始,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连续发生了至少6起校园弑童血案。2010年8月,淄博一律师因“官员欺压上访未果”,再次将屠刀伸向手无缚鸡之力的幼儿。几宗血案串联起来,其共性便是罪犯以报复社会为目的,采用针对不特定人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伤及无辜、伤及幼小生命,从而给受害者家属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给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震荡和严重破坏。校园弑童血案类突发事件有别于其他突发事件的特殊性,使得我们有必要将突发事件的研究触角从一般到特殊、从宏观向微观进行延伸。
进入21世纪后的中国,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特别是2003年SARS事件爆发,使学者开始关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这一课题。10年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立法与研究从无到有逐渐深入。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有章可循。在理论研究方面,来自于专业部门对特定灾难、卫生领域的突发事件研究也初见成效。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研究则大多集中在影响面较广、参与人数众多的群体性事件,而且通常以参与人数确定应急相应级别,缺乏对单个个体采用危害公共安全手段、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和伤及无辜的突发事件研究与应对。实际上,早在2002年就曾爆发过震惊全国的南京“9·14汤山特大投毒案”,造成300多人中毒,其中4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9月11日,41岁的江苏省沭阳县潼阳镇窑庄村村民杨某,携带砍刀、汽油以及自制的爆炸装置,突然冲进外来民工子弟临时托管点,挥刀对儿童狂砍,当场砍伤28名儿童。当歹徒欲点燃自制爆炸装置及汽油时,被正在巡逻的城管队员发现并制止。直到2011年连续校园弑童血案发生后,这一问题的研究才迅速引起重视,相关的研究文献也多起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划分,报复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外的社会安全事件范畴。它除具有社会安全事件共有的引发因素人为性、发生预谋性和发生领域特定性特征外,还具有与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不同的特征:
(1)在目的选择上,以报复社会、能给社会带来强烈震荡为目的。行为者对社会有诸多不满,却没有明确的仇恨目标,或者虽有目标,但把目标范围扩大。作为绝望的、心理扭曲的失败者,他们把不特定的多数人作为复仇的目标,只要能达到报复社会、满足泄愤心理和制造轰动效果就在所不惜。
(2)在目标选择上,以弱小生命甚至外国人的生命作为作案目标。因为犯罪分子所希望达到的犯罪效果是引起社会关注,产生轰动效应,给社会产生阵痛,让受害家庭痛心疾首。因此,在作案目标选择上会选择无反抗力的幼儿和小学生,有时也会选择外国人作为作案目标,以引起国际上的关注。
(3)在手段选择上,不计手段,尤其是面向无抵抗力的学生和儿童时,哪怕是非管制的水果刀,只要有杀伤力,能迅速达到目的,扩大影响即可。因此,在作案工具、作案手段的控制上比较困难。除刀具外,使用汽油类产品助燃放火、爆炸物品、甚至使用毒针、驾车撞人等,都可用来作为报复手段。如2009年4月和2010年2月,南京和天津分别发生了犯罪分子为泄愤,恶意驾车撞死路人事件。可以预见,驾车撞人因杀伤力大、易于操作,更有利于逃逸,今后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首选。
(4)在后果选择上,孤注一掷,抱有以一命抵多命,杀多了赚了的疯狂心态。罪犯在社会、家庭或者单位,长期遭受挫折和打击,集聚了强烈的不满情绪,且由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蓄谋已久的,犯罪时机一旦成熟,自知自身性命难保,就会完全丧失理智,不计后果,体现疯狂的犯罪心态。这种不计后果,包括全然不顾个人性命、财产以及家庭子女面临的道德谴责等。
报复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两大类:一是社会原因,二是心理原因。
(1)社会原因
第一,司法、行政执法公信度不高引发信任危机。长期以来,有关司法腐败的话题一直是社会的敏感话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法院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能力欠缺,办案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存在审判不公、立案难、执行难、乱收费等诸多问题。“案结事不了”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认为“得了道理却输了官司”的诉讼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由此,“信访不信法”的涉诉信访在这些地方不断增多。一些不公正的司法案件还存在“法外力量”的非法干预问题。
在行政执法方面,同样存在执法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执法随意,缺乏约束,群众常常由质疑执法行为总是掺杂个人意愿,进而对执法的公平公正逐渐失去信心,以致往往把对执法结果的不满,惯性地归结为执法者主观不良行为的一种心态。执法方式简单生硬,推诿扯皮屡见不鲜[1]。在商业开发、城区改造中,强行拆迁、暴力拆迁现象十分普遍,使本来就是弱势的小商小贩备受羞辱,被剥夺的不仅是财物,还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权力执法的暴力化倾向无形中刺激了被伤害者的暴力报复心理,起到了暴力泛滥的榜样作用。
第二,贫富差距造成两极分化,引起社会不稳定。据统计,我国基尼系数接近0.5,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悬殊的国家之一,低收入群体与先富群体收入差距在23倍以上。报复社会事件集中出现与整个社会转型带来的急剧变化有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增加了某些底层民众的不平衡感和自卑感,如果再加上某些不公正待遇,他们的长期压抑很可能因为某一个小事或者突发事件,而最终因“个人仇恨”去“报复社会”。
第三,弱势群体边缘化,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被扭曲,使百姓濒临生活绝地。弱势群体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低下,话语权不足。他们有的失去劳动能力,靠政府救济勉强过活;有的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技能和机会,长期无法就业;有的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苦苦跟温饱做斗争;有的则是经济社会改革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2]。而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只重视经济建设,忽视发展经济是为了人民这个根本目标,缺少对人民最基本的生存照顾,在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环节疯狂掠夺百姓财富,当百姓临界绝望的生存底线时,要么会自焚式的毁灭自己,要么会去毁灭社会。
第四,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产生体制外行为。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与实现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也有利于巩固政党执政的民心基础和合法性,但由于基层政府的腐败、官僚主义、政府不作为、政策设计不合理和现有体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中国公民的利益诉求表达不畅。当利益诉求在体制内无法找到利益维护机制和协商机制时,就会寻求体制外的行为,从而造成矛盾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激化,并最终导致突发事件发生,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2)心理原因
第一,将失败归因于社会而报复社会。归因指个体对自己或他人行为的原因加以解释和推测的过程。心理学的归因理论认为,归因不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它是行为后果与后继行为之间的中介认知过程,对行为后果所作的归因会影响到对下次结果的预期及情感反应,而预期及情感反应又成为后继行为的动因。归因、情感、行为预期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归因、情感、行为预期与行为间的关系图
归因的一般规律是对自己的成功通常把原因归于自己,而把自己的失败归于外部因素。这些特点强烈影响行为者的后继行为。
人们对于积极或消极事件原因的预料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人认为自己有能力控制事件的发生,称之为内控者;有的人则认为事件的发生与自己无关,而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则为外控者。倾向于进行内部归因的人,控制感较强,他们倾向于认为自己是事件发生的原因,行为是受自己支配的;而倾向于进行外部归因的人控制感较低,他们认为事件是由自己而外的外部因素造成的。校园弑童犯罪案件的罪犯基本上都是社会生活中的失败者。由于当前中国社会存在深层次矛盾,而且日趋尖锐化,一些失败者将自己的失败归因于社会,而杀害弱者和无辜者比较容易实施,且“效果”显著。可以说,此类罪犯中很大一部分其心理完全正常,就是要报复社会。
另外,一些人格偏执的社会生活失败者,因存在人格缺陷,比如,认知方式偏激,心胸狭窄,妒忌心强,容易冲动,情感冷酷,人际关系不协调等,也会在特定情境或者特殊刺激下,就会引发极端行为,去报复他人和社会,从而出现这种错误归因现象。
第二,因挫折而产生发泄性攻击。心理学上认为,挫折是指个体从事有目的的活动,在环境中遇到障碍或干扰,使其需要和动机不能获得满足时的情绪状态,它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挫折耐受力也叫挫折容忍力,是指一个人忍受挫折,保护自己心理健康,维持正常适应的能力。挫折后的行为表现是 :①攻击;②冷漠;③幻想;④退化;⑤固执。所以,当人们遇到挫折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产生攻击性行为。在现实中对造成自己挫折的对象常常无法实施直接攻击,所以就出现寻找替罪羊现象。也就是转向攻击。校园弑童犯罪案件就是一种转向攻击。
第三,媒体对罪案的报道描述及罪案轰动效应诱导模仿性犯罪。为什么会在短短3个月内连续发生校园弑童案件?西方犯罪学家的研究结果表明,媒体的报道描述和模仿犯罪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人们不会因为媒体的报道和描述就犯罪,也并非大规模的罪案报道之后一定会有多起类似案件发生,但是,媒体对罪案的报道描述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使得某些已有犯罪倾向的人,更加确认犯罪的正当性或有效性。很明显,校园弑童犯罪是属于模仿犯罪。
苏雷特认为,众多模仿他人的罪犯,是从模仿中降低风险,提高成功率[3]。一个能闯入小学行凶的人心理扭曲的程度可能足以让他即使不这么做,也会做出别的什么事情。连篇累牍的校园弑童犯罪,会使有动机的人,觉得比起其他犯罪手段,这类袭击校园儿童的犯罪形式更容易得手,更容易效仿。
犯罪情境理论认为,通过对犯罪可能发生于其中的具体情境进行改造,增加犯罪难度和风险,减少犯罪收益的途径减少犯罪机会,从而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根据美国犯罪学家科尼西和克拉克提出的“理性选择理论”的观点,犯罪人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代价和收益进行理性的思考,比较后决定是否进行犯罪,以及犯罪的目标。犯罪人在犯罪前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耗费。行为耗费是个体在取得所需资源的行为过程中所作的支付,包括个体的脑力、体力和其他资源的支付,还包括选择这一行为时,其他可选择机会的损失。行为耗费是个体在做出一定行为选择时必然要考虑的因素。如果个体根据知识和经验估计某一行为方式的消耗可能大于所取得的资源量,可以肯定该个体不会采取这种行为而考虑其他方式。当犯罪人对犯罪回报和犯罪消耗的理性分析的结论是他将付出较大的体力、精力和其他资源才能取得较少的犯罪收益时,他将会放弃此犯罪或转向其他目标。采用通过情境预防来预防犯罪的措施有:
(1)幼儿园、学校等教育、公共部门要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预警方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测、防范和处置工作,及时发现不正常苗头和迹象,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教育措施,将各种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2)在幼儿园、学校等公共场所设置入口控制,限制这些特别地区出入人员的身份,进入时查明身份、检查证件。
(3)控制和管理犯罪工具和装置,特别是非管制类工具,如刀具、汽油等助燃类危险品、腐蚀类物品等管理预防暴力犯罪。
(4)设置监控摄像头并注意控制监控死角,为学校配备钢叉等防范工具,及时发现、制止可疑人员。
(5)为防止恶意驾车撞人事件,在商业区、广场等人群聚集区,设置隔离带或路障,防止车辆随意进入。行人密集区,设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
(6)通过增加或改善多种形式的监督,特别是人的监督,预防犯罪。如专业人员的定期巡逻、保安或责任人的巡查以及鼓励家长成立志愿者组织护送孩子上学,在日常生活中发现问题并及时报案等。
(7)少组织或不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园外活动。
这些情境预防措施的关键,在于通过环境设计和管理遏制潜在犯罪人的犯罪之决断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因为大多数犯罪人犯罪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情境的便利程度。
(1)建立由志愿者组成的社会协调员队伍,对弱势群体、偏执心理者、家庭破碎者、艾滋病患者等实行志愿性社会干预和矫正。
从几起弑童案件犯罪情况看,报复社会型犯罪并不是临时起意,而是蓄谋已久的,是罪犯在社会、单位或者家庭生活中,长期遭受挫折和打击,或者受到不公正待遇,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集聚了强烈的不满情绪,从而仇视社会,并铤而走险报复社会。部分犯罪分子性格怪癖、心理偏执、很少与人沟通,有的甚至曾经有精神疾患,缺少社会关怀和生存照顾,使他们也难融入社会。因此,政府有必要招募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官、心理医生、教师、记者和社区工作者等志愿人员组成的协调员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咨询会,倾听群众意见,为群众工作、生活出谋划策,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特别是为弱势群体、偏执心理者、家庭破碎者、艾滋病患者提供心理辅导和干预,纠正其偏差心理,帮助他们正确认识社会,重归社会。
(2)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给弱势群体建立一个不致绝望的生存底线。
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一种无助和无奈状态的人群,他们无法与其他人群进行正常的社会竞争,遭受风险的几率比正常群体高得多,他们不得不退出主流社会,日益被边缘化,从而形成一个具有共同特征的底层社会群体。弱势群体易存在背离既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因此受到社会否定性评价的行为,这是转型期社会失范的一种表现,已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要打破各种掠夺体系,包括企业改制对工人扫地出门、房地产等领域对百姓财富的掠夺等。有效消解官民之间、贫富之间和强弱之间的结构对立,让每个公民的努力和付出都有适当的回报,让遵守规则者得利,同时加强对社会边缘人的物质救济和精神帮助,使他们能有尊严、有希望地生活下去。
(3)反思弑童案件报道的媒体伦理,权衡新闻自由与弑童案件报道的关系,适时干预报复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对弑童案件则实行内部通报。
(4)检讨现有信访制度,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的特殊通道,虽然对社会起着宽慰剂和润滑剂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但其最大的弊端在于非程序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现行信访制度只是对信访工作的要求与处罚进行了规定,缺乏一套清晰、普适的运作规则和程序制度。相反,支配信访救济的是一套因人而异、变动不居的规则。因此,与司法救济相比,信访不可能提供普适和可预期的权利救济[4]。根据公布的数字,中央信访机构,每年接待上访人群、信件不下百万,国家信访局承认80%是有理的,问题得到解决的还不到1%,因此而遭受迫害2004年社科院信访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上访者中有55.4%因上访被抄家、被没收财物;53.6%的人因上访被干部指使黑势力打击报复[5]。更可悲的是,还有一些正常上访者被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强制送进了精神病院[6]。本应该常态治理的信访上访活动演变成了各级党委政府草木皆兵的危机治理。且不论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如何,信访制度并未成为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渠道,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检讨。
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社会沟通协调机制,将矛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有许多文章可做。如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加强公正执法,改变旧有执法行为模式中,增强政府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有效回应,逐步形成对执法问题的迅速反应和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党代表和人大代表的作用,这方面新加坡的经验可以借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国会议员与选区选民的定期联系制度,选民有各种利益诉求不必自己去上访,可以在每周的选民接待日向国会议员反映和表达,然后由国会议员代表选民向有关政府部门及时反映,并明确规定最迟什么时间向选民做出明确回复,能够解决的马上解决,不能解决的也及时向选民解释清楚。我们的各级党代表和人大代表怎么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大会期间,应该怎样更好地和自己的选民联系,怎样更好地成为他们的主心骨和代言人去为他们准确表达利益诉求,等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才是广大党员和全体公民当家作主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是他们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最基本的制度渠道,也是民主政治发展最安全最明朗的通衢[7]。
(5)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生存、生活照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费用。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和民间组织,鼓励社区和民间组织从事一些公益性服务,可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协调、化解矛盾的作用。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购买心理医疗服务。如在社区医院设立心理卫生门诊,为社区群众提供免费心理咨询和诊疗。
第二,购买再就业教育培训、农民工就业培训、社会就业指导、介绍等服务。由培训、中介机构承担这些服务。
第三,向物业公司购买服务,如由物业公司承担街区综合巡查、公共秩序巡查、街区治安巡查等。
第四,为社会志愿者服务类组织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办公经费。
第五,向咨询、调查类民间组织购买服务,如委托这些组织调查社区无登记外来人口、贫困人口、有精神疾患人员、吸毒人员、艾滋病患者及心理偏执者人员状况等,并及时提供救济与服务。
毫无疑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肯定要比政府自己养着一批吃财政饭的人来干这些活省钱得多,特别是,其服务会更有效。
[1]李立.执法公信度不高成群众反映焦点[N].法制日报,2010-11-15.
[2]苏雷特.弱势群体生存状态调查:不怕苦 最怕没机会[N].人民日报,2010-11-18.
[3]和静钧.犯罪模仿与反模仿的思考[N].中国经营报,2010-05-15.
[4]朱四倍.迷恋“领导”的信访功能困境[N].燕赵都市报,2010-10-20.
[5]张志明.上访乱象带给我们的警示[N].学习时报,2010-10-11.
[6]高原.精神病收治制度被指存巨大缺陷[N].中国青年报,2010-11-09.
[7]李路曲.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是如何处理党群关系的[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