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侵害

2011-06-11 00:50顾铖清
中国地市报人 2011年11期
关键词:言辞名誉权舆论监督

□ 顾铖清

(本溪日报社, 辽宁 本溪117000)

记者因为写舆论监督稿件而成为被告且屡屡败北,已是见惯不惊的事实。这事实让记者不能不感到一丝悲凉。信念坚定,心理健康的记者或许能一如既往,以铁肩担道义地面对自己的职责;但对于把工作只作为饭碗而不是神圣事业的部分记者来说,却可能让其一蹶不振,从此对人世的不公道与丑恶闭上眼睛。这对于个人,也许算不上多大的损失,可对于社会的损失,却无法估量。因此,有必要探讨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问题。

舆论监督是社会进步的保障

记得曾有人提出,舆论与行政、司法、立法应四权分立。这一提法是否科学、能否实行且不论,但重视舆论的力量这一点是可贵的,而这种力量很大程度上是舆论监督的力量。

舆论监督是社会正义的显示,是人民力量与人心向背的证明。正常的舆论监督,能让人感到正义的力量,看到生活中光明的一面,对未来充满信心。不久前,有媒体报道了某地一位局长戴高级名牌手表、抽高档香烟,与自己的收入极不相符的事,这件事充分显示了舆论的力量。一个局长的生活如此奢靡,经济来源于哪儿?有人说,官官相护,此报道报了也就报了,不会有什么结果。可出乎意料,这位局长因此被相关部门调查,受到了应有的惩处。这件事不但看出了舆论的力量,也让人们对这个社会多了一些信心。

舆论监督还能起到以正压邪的作用,让人们感到邪不压正。近些年来中央电视台对许多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曝光,收到了以正压邪的效果。

另外,舆论监督还可以起到把不良现象扼杀于萌芽之中的作用。如对学校乱收费问题的批评即属此列。

最后,舆论监督能唤起人们的忧患意识。比如这些年关于耕地减少、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的报道,都有助于唤醒人们的忧患意识,督促政府解决问题。

如果没有正常的舆论监督,恶势力与不良现象会愈演愈烈。许多时候,如果不良现象刚出现时就予以揭露,就不会酿成令人吃惊的恶性案件。如报纸上披露的段氏四兄弟,他们当初做小恶时就有舆论监督,就不会演变成震惊全国的恶性事件。小恶就不会变成大恶,小影响就不会变成大影响。

舆论监督有排泄积怨的作用,对不良现象加以揭露,人们就会借此排泄一下积怨,不然越积越多,如气球不断充气,最后就有爆炸的危险。没有舆论监督,人们对社会就会失去信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监督与侵害如何评判

任何一个被批评的对象都可以用侵害名誉权为借口,控告批评者侵害他的名誉权。这时,不但将记者置于尴尬的境地,也将法官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怎样来评判其中的是非,最后如何取舍,也就成了一个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问题。

问题必须真实。凡是实施监督的文章势必都涉及到问题,而问题应该真实。

真实就是主要情况和情节与事实没有大的出入。

以前文讲述的某地那位局长为例。他开会时手上戴着高档名牌手表,抽着高档香烟,这就是主要情况和情节,这一点写清楚了,就算得上基本真实。假如局长戴的手表不是高档的名牌,或没抽高档香烟,那就不是基本真实,而是失实了。真实才能使记者立于不败之地。

细节的出入应与主要情节加以区别。当然,记者写文章最好滴水不漏、天衣无缝,让人连最细微的毛病也挑不出来,但这在实际上很难做到。

记者所写的东西,常常不是亲眼所见,而多是别人的转述。由于转述人所站角度及对材料的取舍不同,导致记者难以不出一丝一毫的差错。要求记者的文章在细微处也没有一星半点的出入有些强人所难。在判断基本事实时,应将细节的出入与问题的主要部分加以区别。主要事实没有出入就应视为基本真实。

《南宁晚报》曾谴责谢连合打骂虐待老人。谢连合的行为有左邻右舍为证,他本人也供认不讳。但他却以记者写他经常打骂老人为由,控告记者侵害他的名誉权。说经常也许不够准确,但他打骂虐待过老人,而且不止一次,这就可以说问题基本真实。倘若他一直孝敬父母,从来和颜悦色,记者说他虐待老人这才算得上诽谤。

记者不是法官,不能要求他们对所有细节都查证的一清二楚分毫不差,只要他写的问题基本属实,就不应该在个别细节上纠缠,并进而否定整篇文章。

言辞激烈或用词不当应与恶意诽谤加以区别。记者是人,他在丑恶与不公面前,不可能完全无动于衷,而且丑恶与不公常常激起记者强烈的情绪反应。这种情绪势必流露于笔端,表现出言辞上的激烈或用词不当。我们在判断这类稿件时,应将它们与恶意诽谤加以区别。只要问题基本真实,就不应以个别词句的激烈或不当为口实,说记者侵害了别人的名誉权。

如前文所举谢连合打骂虐待老人一例,他打骂虐待老人有目共睹,不容否定,但记者用“经常的”一词加以修饰,这在程度上似乎有所加重,但并未改变基本事实,属于用词不当,而非恶意诽谤。

另外,有些词只是用来形容,并非实指。如说某人小巫见大巫,只是说他们做坏事程度不同,并不是说被批评的人就是巫婆。如说某些人上了“贼船”下不来,只是说参与某事脱离不开,并不是说他们所做的一定是行窃之事。

法律的责任与记者的自卫

法律应该维护社会的公理与正义,记者常常是维护公理与正义的前哨卫士,他们的基本点可以说是一致的,利益也是一致的。因此法律与新闻应该互相维护,而不能让哪一方处于尴尬地位。

如果被批评者一告,法院就加以受理,常常在客观上支持了被批评者,使被批评者处于理不直但气壮的地位。长此下去,记者为了不耗费自己的精力,就可能对社会上的丑恶不公加以回避,久而久之,是非之心让位于厉害之心,使社会上的恶势力无所顾忌,为所欲为。这不但违反舆论监督的本义,也违背法律的本义。

记者也要有自卫的武器。武器中最有力的当然是事实。为了事实,记者要多采访一些人,尤其是被批评的对象。事实是记者克敌制胜的法宝,离开它,再好的记者也有败北的危险。记者应该尽量让事实说话,尽量删除抒情、议论。抒情、议论固然有煽情作用,可它往往容易成为把柄,让别人抓住。

当然,更让人恼火也容易被人抓住的是过激的言辞。其实,只要事实充分清楚,记者应该让头脑冷静下来,尽量让情绪稳定,把过激的言辞过滤掉,犹如过滤掉米里的沙子,丝毫不必吝惜,因为这一点也不影响米饭的香味。

最后要妥善保存好原始记录与别人的证明材料,这些东西不打官司时没用,一旦打起官司,它简直就是杀手锏。

现在,保护名誉权已有法可依,但怎样保障记者实行舆论监督权,依然无章可循。这就导致每场新闻官司中记者都处于不利的位置。所以,记者既要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又要保护好自己。

猜你喜欢
言辞名誉权舆论监督
此刻即是新掬之水
探索舆论监督报道的“破”“立”之道
舆论监督报道要注重“建设性”
舆论监督报道如何促成更多“解决”
我不想感动对方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在微信朋友圈发文骂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古柏
“见怪要怪”:舆论监督报道的切入点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