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替代死刑?

2011-06-02 08:56申欣旺
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20期
关键词:罪行监禁刑法

申欣旺

为了体现国家惩治严重犯罪的力度,打消公众在废除死刑后对严重罪犯重返社会的担忧,重要的是获得公众对废除死刑的支持,终身监禁可能是最好的死刑替代措施

“没有哪个人必须被判死刑”,在谈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关于“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的话题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加重了语气。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表示,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顾永忠的另一重身份是资深刑辩律师,全国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就在他说上述这番话的时候,两起引发社会广泛争议的死刑案件正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之中。

在沈阳,刺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以故意杀人罪终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在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伤人后残忍将人杀死,终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懸念是:他们是否会被核准死刑?最高法院要怎样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传递“慎杀”信号

知名刑辩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时候对死刑问题表态,传达的最为重要的信号就是,死刑要慎用。

“根据我的理解,最高法院实际传达了三层意思。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张青松认为,前两点看起来就像是说了正确的废话,只是对法律条文的重复。

中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关键是第三个层面的意思,通过谅解,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青松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影响死刑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被害人家属的感受,如果被害人能接受被告人不判处死刑,为什么非得判处死刑呢?”

药家鑫案中,在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后,张妙亲人的代理人张显向法院表明“不上诉”的态度并声明放弃追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称将钱留给将失去儿子的药家鑫父母养老。

“他们连钱都不要了,只要药家鑫死,这种情况下,如何不判处死刑?”顾永忠认为,“在可以判死刑的案件中,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很重要。”

在夏俊峰案中,法院亦面临着同样的难题。夏的爱人张晶称,她和婆婆去过被害人家里四次,“带着水果上门去,给人家磕头,每次都被打出来。后来再去,他们家里就没人了”。

张青松认为,这种情况下,法院面临着两难境地,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激发社会矛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要求做好被害人工作,有着现实的意义。”

相比之下,在没有被害人的犯罪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尽管舆论对“贪官”死刑判决逐年减少表示质疑,却未影响社会稳定。

“这种做法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来看也是合法的。”但张青松担忧的是,“如果这种因素在死刑判决中过大的话,可能导致死刑适用标准无法统一,司法机关被公众情绪左右。”

如何统一标准?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确立了死刑适用的立法标准,即“罪行极其严重”,但什么样的罪行是“极其严重”,却是一个无法给出确定答案的难题,引发了理论界与司法界的争论。

“以贪污贿赂为例,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贪污500万和1000万哪个更严重?现在甚至还出现了贪污上亿元的。”顾永忠认为,这种情况下,公众对案件结果出现疑惑也很正常。

有观点认为,只有统一了死刑适用标准,才能对相同或者相似的刑事案件,在死刑适用上保持基本相同的态度,避免对明显不该适用死刑的人适用死刑,也避免对犯罪情节近似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

中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但在司法实务中,这种标准往往非常空泛。

张青松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可量化的比如毒品、贪污贿赂、诈骗、侵犯财产等罪名中,几乎都能碰到这种尴尬。“在经济发达地区贪污100万元和贫困地区贪污100万元,怎样判定情节是否严重,更何况《刑法》第61条所规定的条件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体现,如何统一死刑使用标准?”

张青松认为,“最高法院谈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可能是细化死刑使用标准,将《刑法》第61条中量刑的四个抽象的标准细化,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顾永忠对这种做法表示坚决反对,他反复强调,“这种做法意味着有人该判处死刑。”他认为最为理想的办法是,“死刑复核权掌握在同一个机构手中。没有收回前,中国有30多个机构在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判决想统一标准也没办法。现在掌握在一个机构,就会有一个整体的考虑。”

终身监禁替代死刑?

即便如此,关于死刑问题的争议并未减少,人们担心,限制和减少死刑会不会是为某些权贵制造机会和借口,从而变成“选择性”地限制和减少。

由于“死缓”被戏称为“死放”,作为死刑的另一种替代方案,终身监禁在中国的可能性曾被长期讨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意对于废除死刑的担忧,固然包括中国传统文化存在的“杀人偿命”等朴素的报复性观念,但这种观念在西方国家亦长期存在,在古代西方“决斗”等复仇方式甚至强过中国,这并非中国不能废除死刑的最大因素。他们认为,担心因为司法不公而使得“死缓”变成“死放”才是重要的原因。

他们提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用终身监禁的方式进行代替。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处以终身监禁,以达到既不需要执行死刑,又能有效惩罚与威慑的作用。

在日本,最高法院裁决死刑既不违反宪法,也不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在司法实务中,日本法院还是判处终身监禁刑较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曾专门对死刑替代进行了利弊分析。据他的研究,“一些国家继废除死刑后,对最严重犯罪适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其中包括保加利亚、爱沙尼亚、荷兰、瑞典、土耳其、英国、乌克兰、美国(已经废除死刑的州)和越南等。同时,不得假释终身监禁与减少同意假释、宽恕或者改变刑罚相匹配。”

高铭暄认为,“死刑与终身监禁毕竟有质的区别,即使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人毕竟还活着。尽管没有人身自由,特别是行动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和约束,但思想仍是自由的,他们仍能读书、看电视、参与监狱中的社会生活,并非处于不可理解的悲惨境地,就像社会生活中的残疾人,没有人愿意选择过残疾人的生活,但是残疾人也可以有很好的生活。”

这份研究提出,“废除死刑不一定非得找个替代措施。但是为了体现国家惩治严重犯罪的力度, 打消公众在废除死刑后对严重罪犯重返社会的担忧,重要的是获得公众对废除死刑的支持,终身监禁可能是最好的死刑替代措施。”

不过,与持绝对不得假释观点不同的是,高铭暄赞成允许假释的终身监禁,当然应设定一个较长的最低服刑期限。

顾永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们讨论过,可以将有期徒刑延长至30年,这样即便减刑,可能也需要执行20多年,设想一下,一个贪官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服刑,再回到社会也不会有什么危害性了。”

高铭暄认为,“制度设计必须通过立法,司法机关是无权(制定)的。”但据顾永忠介绍,尽管过去长期讨论,这些方案并未进入立法程序,在刑法的多次修改中,相对于其他的紧迫任务,死刑替代方案并未成为讨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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