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孝”可行吗?

2011-05-30 12:46赵亮波
新民周刊 2011年49期
关键词:立法者晚辈条文

赵亮波

新《老年法》草案内容格外引人关注,尤其是草案中将“子女应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表述写入条文,更是引来多方热议。笔者认为如此规定只是“一厢情愿”罢了。

这个时代,常常是越倡导什么,就越缺失什么。立法者无非是想通过法律的手段倡导孝道,以寻回缺失的温情。相信立法者的初衷是美好的,但“以法治孝”却也有许多荒谬之处。

荒谬一:如此规定只能凸显社会道德水平的倒退,使得大家对整个社会的信心度降低。

在一个和睦的家庭中,不仅应当有明理的长辈,也应当有知礼的晚辈。明理的长辈会体恤晚辈在外打拼的不易与无奈,知礼的晚辈也会克服困难只为给长辈奉上一杯热茶。对于每个普通又平凡家庭而言,法律如此规定对其无任何正面价值和意义。相反以法律的形式作如此规定很可能会带来某些负面影响。因为无论是长辈还是晚辈看到该条文,都只会感叹:“不是本该如此,为何还需法律来规定?”一旦他们再细想,便会摇首而唏嘘:“难道当今的中国已经沦落到了最基本的孝道也需要通过法律强制力的威吓来保障吗?呜呼哀哉!”事实上,社会真的没药救了吗?当然绝非如此,但若一旦丧失了对社会的信心,则再去寻求改变就难上加难。

荒谬二:如此规定实际毫无执行力。

草案中拟规定:“子女应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立法者希望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约束子女问候老人,但是如此宽泛的表述并不能使得该条文具有任何可操作性和约束力。所谓看望和问候,需要一个具体的标准来定义,否则便无法认定子女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设《老年法》确实规定了相关量化标准,比如子女每年需要通过电话、回家等方式看望和问候老人。子女为规避法律责任,即便形式上满足了法律的规定,但实际上仅打了几十秒电话、在老人家中仅坐了几分钟便托辞告别,也没有让老人的内心感到慰藉和温暖。相反,这样的见面只会一次次地加剧老人的失落感。对于那些真正的不孝子,如果没有孝敬老人的心,就算法律绑着他到老人面前,老人也无法感受到他的关心,同样也无法得到心灵的慰藉。笔者认为,尽孝道的行为需要情感的付出,但是法律却不能且无法约束人的情感。倘若这些不孝子的父母以该条将子女状告至法庭,双方间矛盾升级,日后,连仅有的亲情也将彻底的被摧毁。

荒谬三:是否将来还要规定每人每月给老人让座?丈夫每周回家陪妻子、孩子吃饭?

这些根本无需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定,应该以精神文明表语的方式倡行。立法者想通过法律对某行为进行规范,无非是想利用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要求他人遵守某行为准则,且一旦不遵守便有相应的后果。但正如前文所述,“常回家看看”条文根本没有可执行力,众所周知,无法执行的法,比没有更糟!况且,以前老人状告子女不来看望,都是以精神损害为由要求赔偿,一旦《老年法》“常回家看看”条文颁布,许多老人不但可通过法院实行“强制问候”,还可索赔,可以预见的是,爱“撒娇”的父母动辄就跑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一年不回家的子女看望自己,类似的抵牾纠结不但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对于无意探望老人的子女而言,双方的矛盾势必升级,和立法者的初衷相去更远了。

笔者认为只有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观诸道德缺失的现状,根本原因便是学龄期“孝悌”教育的缺失。当孩子们从小就被教育一定要出人头地,什么礼义廉耻,什么孝悌之道都是可以在成功的征途上暂时撇开,那么,许多有“善端”、有孝心的孩子便会在“成功第一”的喧嚣声中迷失。

所以,给孩子以正确的价值观才是解决老人空巢现象的最重要的方法,应该让其成为一种向善、向美的自律,而不是一種“美丽的强迫”。(作者系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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