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阳光照进监狱

2011-05-30 10:48叶竹盛
南风窗 2011年25期
关键词:囚犯监狱

叶竹盛

一贯神秘的中国监狱系统,因为近来发生的越狱事件,不断走入公众视野。

今年10月26日,沈阳第二监狱重刑犯朴永君在送外就医时,其妻子雇用4名男子,在医院将其劫走。就在事件发生3天前,山东潍坊一名被判死缓的犯人越狱未遂,在试图翻越监狱高墙时,当场触电身亡。两个月前,在江西省深州监狱服刑的王振轻,连过4道关卡,翻越了6300伏的高压电网,成功越狱。2月27日,浙江省第五监狱,一男子身穿“警服”大摇大摆走出了监狱。

再加上2009年的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重刑犯杀警越狱、2004年的四川川中监狱两名死缓罪犯里应外合,连破5道防线,成功越狱。近年来的这些恶性越狱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安全焦虑。

监狱的高墙之内到底发生了什么?

丧失的警惕性

越狱事件的发生,公众的第一反应自然是监狱的安全设施出了问题。确有部分越狱是因为监狱硬件条件不足,如围墙高度不够,监控设备不齐全,警员配备不足等等,但许多越狱事件实际上是人为疏忽导致的。

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一度被认为是模范监狱,曾被司法部命名为我国第一所现代文明监狱。其安全防卫设施不可谓不严。在我国,监狱里警员囚犯配备比例标准一般是15∶100,而呼市第二监狱的配备标准达到了16.1∶100。除此之外,这所监狱还安装了符合国际标准的高墙电网、红外报警装置,监区内的重要场所和通道全面覆盖了监控视频。监狱的唯一出入口设置了4道门禁,分别需要利用磁卡、指纹、眼睛虹膜和人工身份验证后才能通过。

这所按照高度安全标准建造的监狱,理应固若金汤,插翅难飞,但2009年还是发生了一起震动全国的恶性越狱事件。4名重刑犯在狱内车间劳动期间,将当值的两名狱警杀害,换上警服和便服,尾随另外一名狱警,连过3道门禁,在最后一道门禁砍伤值班警察后,冲出监门。事后追查事故起因时发现,137名重刑囚犯劳动期间,竟然只安排了两名狱警值班,且其中一名还离开了劳动现场,以致两名警察先后被杀害而无法发出警报。被尾随出狱的警察缺少基本的警惕性,在无形中帮助逃犯突破了3道技术防线。

这起事故不仅和安全设施无关,甚至正是因为过度迷信安全技术的保障,而一方面人员调配失当,另一方面导致狱警缺少警惕性。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在内部汇报材料中说:“虽有比较完整的监管安全制度,但在具体执行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不落实的问题比较突出。”

如果说呼市第二监狱的这起还算是突发事件,属于监狱管理人员一时疏忽造成的,那么发生在2004年川中监狱的事件则反映出了更为严重的问题。

2004年3月28日,关押在川中监狱的死缓罪犯李进剑、洪金星于当天下午趁监狱举行春季罪犯运动会之际,混出各自监舍大门,进入监狱内设的育新学校。当晚8时许,两人乘巡逻武警换岗的空挡,用自制的跳板从学校3楼窗户搭上5米多高的监狱围墙,避开上万伏电网,翻出围墙,乘坐等候在监狱围墙外的汽车,扬长而去。

这绝非一起临时起意的脱逃事件,而是经过了长达一年多的精心策划和准备。整个事件中,最令人惊讶的是,李进剑花费一年多时间制造出来的一块长达6米多的跳板,竟然一直未被发现。正是这块跳板帮助两名逃犯跨越了学校窗户到围墙之间3米宽的间隙,突破了越狱过程中最困难的一道障碍。

筹划越狱期间,李、洪二人经常碰头商量,并频繁与外界联系,包括事后在监狱外接应的汽车,也是事先内外联络安排好的。按照监狱的规定,囚犯本不应持有手机等通讯工具。但这些明显的迹象都被狱警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丧失了警惕性的监狱管理人员和一次又一次渎职造成的疏忽,让一切严密的高科技防护技术都变成了浮云。

让阳光照进高墙

这几起事件只是“监狱乱象”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囚犯间的相互殴打、监狱骚乱、狱内非正常死亡事件、超长时间劳动等等都属于监狱乱象的一部分。越狱和其他监狱乱象有着本质上的相关性。美国有学者研究发现,如果一间监狱的内部秩序越混乱,暴力事件越多,出现越狱的可能性就越大。

美国有庞大的监狱系统,囚犯人数居世界首位。美国监狱也因为内部秩序混乱,常有骚乱和越狱等事件发生而饱受诟病。2006年,美国学者伯特和安妮在研究了美国加强监狱管理的一系列实践后指出,监狱并非普通人想象的那样,是一个注定充满混乱的地方,而是可以通过良好的治理构建出一个健康的内部秩序。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是狱内良好治理的必要条件。

美国的迪路里奥教授在比较了美国多个州的监狱治理后,写出了《治理监狱》一书。他发现,监狱秩序的好坏与否并不取决于囚犯的危险性、人均开支、拥挤程度、警囚配比、狱警培训时间、监狱及其设施的新旧程度。囚犯改造工作的管理质量才是决定监狱秩序的关键因素,而这其中的关键又在于狱内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与能力。

因此,加强监狱管理的根本在于加强对监狱监管人员的管理。我国的监狱长期以来缺少强有力的制度监督。近年来,常有监狱官员因为贪污腐化而下马。2004年,湖南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行贿受贿被判7年;2006年,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李文华涉嫌受贿被捕;同年5月,宁夏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熊斌等人受贿被判7年;2009年,浙江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被判7年。这些还只是监狱系统官员贪腐案件的一小部分。

监管人员贪腐的一个后果是,诸多服刑人员借助假释或是保外就医,在监外逍遥。与明目张胆的越狱相比,监狱内部的贪污腐化行为造成的这种“隐性越狱”更令人担忧,因为这对司法正义的损害更大。另一个后果则是放任甚至纵容监狱内发生各种暴力和违规事件。

在反省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局长李文华落马一案时,四川省一名司法官员说:“由于以前中国监狱管理工作总是以‘特殊、‘神秘自居,公开度不够,使外界很难知道其许多法律程序究竟是不是合法完成的,包括新闻媒体对监狱的报道也会受到许多限制,所以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的确,监狱不仅在地理上游离于公众视野之外,其内部信息也常常不为公众所知。除越狱外,监狱乱象的另一项极端指标是狱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数。但这个基本信息,在监狱系统对外公开的有限信息中,一直都讳莫如深,经记者多方查询,目前尚未有公开的详细数据。只是偶尔会出现看守所或者监狱在押犯人因各种原因致死的新闻,与越狱事故一样,最近几年,这样的事件也越来越多。

一方面缺少舆论监督,另一方面我国监狱管理中的制度性监督还非常薄弱。目前对监狱进行监督的是检察院内设的监所检察部门,但是四川省检察机关曾表示,“四川省目前有41座监狱,常年押犯10余万人,由于监狱普遍地处偏远,对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查处一直不太有力。”

根据美国学者斯拉格等人的研究,对监狱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有效的制度监督方式。监狱对犯人进行管理也属于行政管理的一种,因此犯人应当有权利对监管人员提起行政诉讼。犯人是被管理者,监管人员是执行监狱规则的管理者。被管理者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居间裁判,这理应是最有效的制度监督方式。

事实上,我国的《监狱法》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剥夺服刑人员的行政诉讼权利。但是,据本刊记者了解,目前尚未有法院受理过服刑人员对监狱提起的行政诉讼。本刊2009年曾以《半生囚狱温流生》为题报道了刑满释放人员温流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服刑监狱安排他超时劳动的违规行为,但是温的起诉并未被法院受理。

斯拉格认为,囚犯提起行政诉讼,一方面可以促使监管人员更理性地进行执法,减少专断性和任意性;另一方面则可以防止监管人员违反既定规则和进行损害囚犯利益的行为。实际上,根据美国多位学者的研究,美国监狱秩序之所以好转,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司法对狱政的介入。

这么看来,要治理监狱乱象,并不能只是依靠筑造高墙,而是恰恰相反,要拆掉体制高墙,使阳光能够照射进监狱阴暗的角落,让监狱内部的管理置身于公众和司法的监督之下。

囚犯并非次等公民

温流生回到监狱提交索偿申请时,有狱警呵斥道:“你是罪犯,必须无条件服从我们的管理。”在艰辛的索偿过程中,其他狱友也常劝他,“你自己是一个罪犯,还说什么讨公道?”现实中,这种认为囚犯“低人一等”的观念弥漫着整个社会。不少人认为,囚犯都是“活该的”,监狱里再乱,也是他们“自找的”。的确,如果不能改变这种观念,很难想象公众愿意为了囚犯的利益,主动去监督监狱内部的管理秩序;监管人员则更可能因为权力的高傲,而置规章制度于不顾,在囚犯面前作威作福。这种情况下,就更有助于监狱保持“神秘性”,长期游离于公众视野之外。

实际上,不论从实际效果还是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我们都应该善待囚犯,努力维护监狱内部的秩序,而不是让监狱成为人间地狱,无视囚犯所可能受到的各种折磨。北欧是世界上监狱条件最好,也是服刑人员比例最低的地区。北欧著名监狱学研究学者马斯尔森教授指出,“服刑者应该被理解为理性的,而非次等的公民,也应该赋予他们平等的公民权利。”

根据北欧经验,越狱等给公众带来恐慌的事件恰恰与监狱内部的压制性有关。瑞典在1961年发生了1214起越狱事件。瑞典监狱管理部门在年度报告中指出:越狱频发揭示了监狱政策的失败,但问题并不在于监狱的安全政策,而在于监狱政策的压制性,“太过于重视安全性和严厉性”。此后,瑞典逐年改善了监狱的服刑环境,改良了监狱管理制度,最终越狱人数逐渐减少。

也许会有人认为,如果监狱内部环境改善了,会有更多人不再惧怕监狱的威慑作用,激发犯罪率攀升。根据实际数据,这纯属杞人忧天。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其监狱人数占人口比例远远低于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监狱管理措施的英美等国。当然,这并不是说,监狱可以“特供”给一部分享有特权的囚犯。改善监狱条件的前提是,囚犯之间是平等的。

绝大部分囚犯总有回归社会的一天,如果仅仅为了惩罚罪犯,而在监狱设置最严格的惩教措施,放任监狱秩序变得混乱,只会增加刑满释法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毕竟监狱的首要目标并不是“关死”,而是“放活”。

曾任芬兰监狱局局长的华伦廷说:“在教育改造囚犯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事情是,人们要认为,囚徒也和他们一样是平等的人。”根据北欧国家的经验,只要监狱内部秩序良好,对囚犯管教到位,重犯率就会降低。

澳大利亚监狱政策研究者安娜总结了北欧国家的监狱管理理念,“监狱不应当成为一个痛苦、恐惧和受剥夺的地方,而应该是一个救赎、学习、训练和疗理的地方。囚犯最终是要回归社会的,因此监狱内部应该尽可能创造出和外部世界一样的状态,而不是与外部世界隔绝。”

正因为监狱内的社会实际上是外部社会的延伸,监狱内的秩序和理念,最终也会影响到外部社会,因此监狱内部的事务实际上事关公共利益,并非隔离于公共生活之外的独立王国。由此,公众有责任关注和监督监狱高墙之内的事务,而不应该仅仅止步于要求监狱防止越狱;同时,监狱也应该以更开放的姿态回应公众问责,接受舆论和制度监督。

(潘爱华对本文也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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