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途同归的江平与胡适

2011-05-14 17:16张耀杰
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10期
关键词:罗马法私法易卜生

张耀杰

以全球化的眼光重看历史,江平等人从开设罗马法课程入手主张恢复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色,所对应的正是“三R”现象中的罗马法复兴。恢复了“私法”性质的《民法通则》,不失为中国历史上继新文化运动之后的又一场“哥白尼革命”

作为一名文史学者,我阅读相关书籍时,最为关心的是前辈学人以人为本的自我健全,以及由此而来的现代意义上的代际分明的薪火传承。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美学》中谈到包括中国戏剧在内的东方戏剧与以古希腊悲剧为经典源头的西方戏剧的本质性区别时,给出了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戏剧定义:戏剧所要表现的是“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在根本不存在“自由的个人”的东方社会里,这样的戏剧是不存在的。单就中国来说,表现“自由的个人的动作的实现”的西方经典戏剧的正式引进,是从1918年6月出版的《新青年》“易卜生号”开始的。负责编辑这期刊物的胡适,并没有采用“自由的个人”的概念,而是采用了更加准确的另一个概念,叫做“健全的个人”。

1934年9月3日,胡适在《中国新文学大系·建设理论集导言》中回忆说:“民国七年一月《新青年》复活之后,我们决心做两件事:一是不作古文,专用白话作文;一是翻译西洋近代和现代的文学名著。那一年的六月里,《新青年》出了一本‘易卜生专号⋯⋯这是我们第一次介绍西洋近代一个最有力的文学家,所以我写了一篇《易卜生主义》。在那篇文章里,我借易卜生的话来介绍当时我们新青年社的一班人共同信仰的‘健全的个人主义。”

同一篇文章中,自认在陈独秀、钱玄同、刘半农等《新青年》同人影响下而有所“悍化”的胡适,还把他自己以及《新青年》同人用白话正统代替古文正统的“历史进化的文学观”,认定为可以与哥白尼用太阳中心说代替地球中心说相提并论的“哥白尼革命”。

在西方文明史上,“哥白尼革命”是发生在14至16世纪期间的“三R”现象的一种典型表现。所谓“三R”现象,分别指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这三种现象虽然各有侧重,其核心追求却都集中于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的价值实现,也就是对于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自由的全面承认和全面解放。胡适和《新青年》同人直接启动的以白话文宣扬“健全的个人主义”的新文化运动,所对应的正是“三R”现象中的文艺复兴。

相比之下,将近10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宗教改革和法治建设,要远远滞后于以白话文为话语工具的文艺创新。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社会出现了新一轮的改革开放的新气象。

1982年前后,早年在苏联接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的江平,在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大胆提出要开设两门课程,一门是“罗马法”,主要介绍古罗马的私法;另一个是“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主要介绍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法制度。1992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与意大利法研究中心正式成立。1994年,该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第一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由名誉主任江平做“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主旨演讲。江平在演讲中介绍说:“如果说罗马自然法对于人类文明所作的最大贡献就在于‘把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出来的话,那么我们今天也可以说,罗马法精神恢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把人(包括个人、法人)从身份地位的不平等中解放出来。这依然是‘从身份到契约的重演⋯⋯市场经济立法应当体现‘身份平等的精神,‘身份平等就是真正的契约精神。”

正是基于这种全球化的历史反思和价值判断,江平与中国人民大学的佟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王家福、北京大学的魏振瀛,在1982年至1986年担任《民法通则》的法学顾问期间,明确主张恢复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色,或者至少能部分地恢复其私法的本色。用江平的话说,“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民法通则》正确地确立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了现代民法的四个核心原则:主体地位平等、权利本位(私权神圣)、过错责任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仅此而言,《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总之,中国民法第一次恢复了它的‘私法性质。”

以全球化的眼光返观历史,江平等人从开设罗马法课程入手主张恢复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色,所对应的正是“三R”现象中的罗马法复兴。从1918年的胡适到1982年的江平,在追求人文主义或者说是“健全的个人主义”的个人价值、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个人尊严方面,堪称是殊途同归。恢复了“私法”性质的《民法通则》,无论存在着多么严重的缺失,都不失为中国历史上继新文化运动之后的又一场“哥白尼革命”。正如胡适是民国时期文化中国的明星标本一样,耄耋之年的江平,完全称得上是正在建设之中的法治中国的明星标本。★

(作者为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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